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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有以之为法学方法论的论述)。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下文的法律解释均在狭义上指陈)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或称方法、要素、准则等)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有学说以其为体系解释之一种,深以为不然。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其意义)。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的方法之一。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它的主要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

笔者虽说赞同“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的行入漏洞填补阶段。”但在另一方面以为两者不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性质上的不同:在法律漏洞的认定上,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定的生活事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司法所必不可少的,最常态的法律解释相比较而言,法律漏洞是立法者所力图避免的,用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当且仅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换言之,

对此保持“沉默”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它表现为(A)对之无完全的规范,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之案型是否已作了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言,便有漏洞存在。

两者的差别还在以下几端:第一,盖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或价值补充,法官的权限,不过就“法律事项内部”而为阐释而已,而所谓“漏洞”乃属“法律外部的缺陷”,其补充即令由法官以“解释”或“裁量”为之,仍不足以济事。必须透过“造法的运动”,始能圆满填补。第二,狭义的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超此等界限,而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的续造,性质上乃是漏洞填补的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总之,目的性论说属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它与法理解释在法律方法中有不同的地位和运用,于是目的性限缩与限缩解释的作用运用自当不同。

二、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区别

限缩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试举一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它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此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把“金融机构”限缩它的文义于“核心”的工作,并未将字义核心另加改变,所以是限缩解释。因此限缩解释作为法律之中的一种方法,与文义本身并无损害或删减。

相反,在于目的性限缩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统一类型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限缩的作用在于将原为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积极地剔除其不含意旨的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列,故其属漏洞补充之一种。因此它与限缩解释的目的,功能并不一致,后者仅将法律条文的含义缩小至其核心部分,将模糊的,概念边缘的成分消极的未予考虑;而前者将实属规范一般文义之内,但却不符合规范意旨的类型,主动地剔除。它的中心在于由于立法者疏忽而将自己意图之外的类型错误的写入了规范,二限缩解释并无对错之说,这是法律条文之“外壳”――语言所无可避免的。

目的性限缩存在的正当理由,目的性限缩旨在漏洞之圆满填补,一言以蔽之,实即“法官造法”,因此需要法律或法理上的正当理由予以支持。虽然法理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在我国仍有争议,但此不仅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的通例,亦在法官判案之实践中不可获致。法理自其存在之样态,一般可要分为:(1)平等原则;(2)立法意旨;(3)法理念;(4)事务之性质:事理。其中前两者都与目的性限缩有关,下详述之:

第一,平等原则。系指相同之案件,应相同地处理;不同的案件,应不同之处理。前者导出类推适用而后者则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法理补充方法。即是指引入依立法意旨所应考虑,但该立法意旨下,成为不相同之类型,于是依平等原则之不同之案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必须将其中之一排除于原来的规定之适用外。其应用有时系基于立法旨意,增加原规定之构成要件,全面限缩该规定之适用范围;有时只对原规定加以一些例外规定。

第二,立法意旨,或称规范目的,系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排除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对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内而言,前者仍属前述“目的性限缩”,只不过一从“差异值”言,一从规范目的言而已,后者则为“目的性扩张”。

正是从平等原则和立法意旨的两种法理样态出发,才保证了目的性限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这种形式的“法官造法”有了合法的依据。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实践运用上也会大相径庭。

三、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在实务上的区别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各自的地位、归属不同、各自的含义,作用有别,它们在实务上的应用自当相异。在实务上,如文义可为切割、直接分类时,多采用限缩解释,将其文义局限于核心部分。若不能将文义切割分类,则以目的性限缩为之。也就是说,第一,限缩解释仅就法律条文本身内容,在可能的文义之内进行使其字义缩小的解释;而目的性解释已超出此“可能的文义”之外,例如,如将“子女”限制其意义,限缩至其意义核心“生身子女”,此为限缩解释;若对字义的核心范围附加额外的限制(于此将已婚子女排除于外),此已非解释,而系基于“目的论的限缩”所作的规范变更。第二,限缩解释优先于目的性限缩,只有当限缩解释难以胜任,以无法将不应为法条所涵摄的内容剔除而外时,才得适用目的性限缩,试举一例:《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这里的“人”应作目的性解释,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以及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限制已超出“人”的基本核心意义以外,为立法者的目的而得将之限缩,故属于目的性限缩。

另外,本文试论述一个台湾民法中的例子,这可谓是解释“目的性限缩”最经典的一例:台湾民法第106条规定:“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分析这个法律条文,首先可见,这是关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之禁止的一个条文,而究其目的,无非在于,在代理人制度中,代理之法律效果归属本人,代理人须依本人意志行事,须以增进本人之利益为旨,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则利益冲突,代理人绝不能完全尽其职责。”其次,本条设定了两个例外,其一,经本人之许诺,其二,系专履行债务者。但是仔细考虑实情,在排除两种例外之后,尚有一情况,为此一条文文之文义所排除,但不违反立法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之目的――当其与代理人处于利益冲突情况,代理人代之而与自己缔结法律行为,籍此自己受益,而使本人受损害:代理人代理本人所为的纯受益行为,如代理人单纯赠物品与本人等等,在实例中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为赠与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依照法律条文字义,这类行为一概无效,反与本人利益无益,也违反了人之常情与立法目的,因此此种情况原亦应设例外,须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以贯彻规范意旨,惟为立法者疏忽所不及预见,本诸“非相类似之事件,应作不同之处理”之法理,自应将原则此部分剔除概此,绝非从法理文义之核心可得,将原文再四“限缩”亦不可能将其剔除,只有从立法者的规范意旨入手,将不符合原意的例外剔除,才可得此种解释,此即目的性限缩。

四、尾论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仅仅是法学方法论中最微小的一角,然对之加以辨明仍会回味无穷,从以上的区别也可以轻易地推及至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之差异,应亦在以上几端,唯扩张解释于民事、刑事案件中,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超出法条本义之外的目的性扩张有“法官造法”之嫌,故在刑事司法中无得以适用。

由此也可以进一步明晰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都有限制法律条文之文义,使之狭窄的作用,但两者在地位,含义和实务的运用上仍是大相径庭的,区分它们的不同对于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约束法官恣意造法不无裨益。

药理学名词解释 (2)

药理名词解释 1、离子障(ion trapping):绝大多数药物均为弱酸性或弱碱性电解质,在体液内均不同程度的解离。分 子状态的药物疏水而亲脂,易通过细胞膜;离子状态药物极性高,不易通过脂质层的现象。 2、首过消除(first pass elimination):从胃肠道吸收入门静脉系统的药物在到达全身血液循环前必先 通过肝脏,如果肝脏对其代谢能力强,或由胆汁排泄的量大,则使进入全身血循环内的有效药物量明显减少,这种作用称为~。 3、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经任何给药途径一定剂量的药物后到达全身血循环内药物的百分率 称~。 4、肝肠循环(enterohepatic cycle):被分泌到胆汁内的药物及其代谢产物经由胆道及胆总管进入肠腔, 然后随粪便排泄出去,经胆汁排入肠腔的药物部分可再经小肠上皮细胞吸收经肝脏进入血液循环,这种肝脏、胆汁、小肠间的循环称~。 5、肝药酶(非专一性酶):存在于肝细胞滑面内质网上可促进药物转化的肝脏微粒体混合功能氧化酶系统。 6、一级消除动力学(first-order emilination kinetics):是体内药物在单位时间内消除的药物百分 率不变,也就是单位时间内消除的药物量与血浆药物浓度呈正比,也称线性动力学(linear kinetics)。 TD:大多数药物属于、比率恒定、半衰期=0.69/k。 7、零级消除动力学(zero-order emilination kinetics):是药物在体内以恒定的速率消除,即不论血 浆药物浓度高低,单位时间内消除的药物量不变也称非线性动力学(nonlinear kinetics)。TD:少数药物属于、半衰期可变。 8、稳态浓度(steady-state concentration,Css):等量等间隔连续多次给药,经4~5个半衰期后,血 药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称为~,亦称为坪值。TD:消除药量与吸收药量相等、水平波动在有效浓度和中毒浓度之间、坪值波动与每次剂量和给药间隔呈正比、达坪时间与半衰期呈正比、首剂加倍立即达坪。 9、药物消除半衰期(half life,t1/2):是血浆药物浓度下降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期长短可反映药物消 除速度。 10、清除率(clearance,CL):是机体消除器官在单位时间内清除药物的血浆容积也即是单位时间内有多 少毫升血浆中所含药物被机体清除。 11、表观分布容积(apparent volume of distribution,Vd):当血浆和组织内药物分布达到平衡后,体 内药物按此时的血浆药物浓度在体内分布时所需体液容积称~。 12、再分布(redistribution):首先分布到血流量大的脑组织发挥作用,随后由于其脂溶性高又向血流 量少的脂肪组织转移,以致病人迅速苏醒,这种现象称为药物在体内的~。 13、绝对生物利用度:以血管外的AUC(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和静脉注射的AUC的比值。 14、相对生物利用度:对同一血管外给药途径的某一种药物制剂的AUC与相同的标准制剂的AUC的比值。 15、效能(efficacy)或最大效应(maximal effect,Emax):随着剂量或浓度的增加,效应也增加,当效 应增加到一定程度后,若继续增加药物浓度或剂其效应不再增加,这一药理效应的极限称最大效应,也称效能。 16、效价强度(potency);是指能引起等效反应的相对浓度或剂量,其值越小则效价强度越大。 17、治疗指数(therapeutic index):药物的LD50/ED50的比值。即半数致死量与半数有效量的比值。 18、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凡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包 括副反应、毒性反应、后遗反映、停药反应、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 19、戒断症状withdrawal/abstinence syndrome:反复用药,促使机体不断调整新陈代谢水平,以适应 在外源性物质作用下进行生理活动,维持机体基本功能,即所谓适应性。一旦停药,代谢活动发生改变,生理功能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难以忍受的症状,如兴奋、失眠、流涕、出汗、呕吐、腹泻,甚至虚脱、意识丧失等 20、耐受性(tolerance):连续多次反复给药,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需增加剂量才能起作用。分为 急性耐受性与交叉耐受性 21、耐药性(drug resistance):病原体或肿瘤细胞对反复应用的化疗药物的敏感性降低。 22、依赖性(dependence):是在长期应用某种药物后,机体对这种药物产生了生理性的或是精神性的依 赖和需求,分生理依赖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具有耐受性证据或停药症状)和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是需要药物缓解精神紧张和情绪障碍、但无耐受性和停药症状的一种依赖性)。 23、调节痉挛()动眼神经或毛果芸香碱作用后环状肌向瞳孔中心方向收缩,造成悬韧带松弛,晶状体由 于本身弹性变凸,屈光度增加,此时只适合于视近物,而难以看清远物,这种作用即调节痉挛。 24、抗胆碱酯酶药:是一类能与ACHE牢固结合,但水解较慢,使AchE活性受抑,从而使胆碱能神经末梢 释放乙酰胆碱堆积,产生拟胆碱作用的药物,分为易逆性和难逆性。 25、调节麻痹():阿托品能使睫状肌松弛而退向外缘,使悬韧带拉紧,晶状体变为扁平,其折光度减低, 只适合于看远物二不能将近物清晰的成像于视网膜上,这种作用即调节麻痹。 26、肾上腺素的翻转(adrenaline reversal):a受体阻断药能选择性地与a肾上腺素受体结合,使b受

民法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么害处。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种。(一)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方法是依习惯,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和地方习惯。如果当事人间或者当地有习惯规则,这个习惯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可以用这个习惯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即用习惯规则补充了法官所面临的法律漏洞。(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

药理学名词解释归纳

药理学 名词解释 绪论 1.药理学Pharmacology 研究药物与机体(含病原体)之间相互作用规律及其机制的一门科学。 2. 药物diug 能改变或查明机体的生理功能及病理状态,用以预防、治疗及诊断疾病的物质。3.药动学pharmacokinetics 研究机体对药物的处置过程,即药物在机体的作用下发生的动态变化规律。 4.药效学Pharmacodynamics 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机制。即机体在药物影响下发生的生理、生化变化及机制。 5. 售后调研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上市后在社会人群大范围内继续进行受试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在广泛长期使用的条件下考查疗效和不良反应,该期对最终确定新药的临床价值有重要意义。 药效学 1.药物作用drug action 药物与组织细胞之间的初始作用。 2.药理效应drug effect 指继发于药物作用之后的组织细胞原有功能的改变。 3. 兴奋excitation 凡能使机体原有生理、生化功能加强的作用。 4. 抑制inhibition 凡能使机体原有生理、生化功能减弱的作用。 5. 特异性specifity 多数药物是通过化学反应而产生药理效应,这种化学反应的专一性使药物具有特异性。 6. 选择性selectivity 药物只对某些组织器官发生明显作用,而对其他组织作用很小或无作用。 7. 疗效therapeutic effect 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病人的生理生化功能或病理过程,使患病机体恢复正常。 8.对因治疗etiological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称对因治疗,或称治本。 9.对症治疗symptomatic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疾病症状,减轻疾病的并发症称对症治疗,或称治标。 10.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凡不符合用药目的或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的反应称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效应的延伸. 11.副反应side reaction (副作用side effect)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称副反应,亦称副作用。副反应是药物本身固有的,是因药物选择性低而引起的,一般不严重,难避免. 12.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 药物在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机体敏感性过高时对机体发生的危害性反应称毒性反应。一般较严重,但是可以预知和避免。 13.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 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 14. 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 长期应用某些药物,突然停药后原有病情加重现象。又称回跃反应(rebound reaction) 15. 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过敏反应hypersensitive reaciton)药物对过敏特质病人引起的异常免疫反应。 16. 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tic reaction 少数患者对某些药物发生的与往常性质不同的不良良应。是由于遗传缺陷造成的。

药理学名词解释

第1章药理学总论-绪言 1 及作用规律的学科。 2研究药物在机体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变化及其规律,又称药动学。 3 用以预防、诊断和治疗药疾病的化学物质。 4研究药物在机体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变化及其规律,又称药动学。 5 续进行的受试新药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在广泛长期使用的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该期对最终确立新药的临床价值有重要意义。 第2章药物代动力学 24页 1 活而进入体循环的药量减少。 2:药物制剂给药后其中能被吸收进入体循环的药物相对份量及速度。 3药物在血浆的浓度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作的曲线。 4

5 划分的药动学概念。 6 和组织药物分布达到平衡后,体药物按此时的血浆药物浓度在体分布时所需体液容积。 7、 血药浓度稳定在一定水平的状态。 8 的药物浓度每隔一段时间降到原药物浓度的一定比例。 9 药物每隔一定时间消除一定的量。 10 平,在常规给药前应用的一次剂量。 第3章药物效应动力学 1 (LD50/ED50),比值越大相对安全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2 组织或细胞对激动药的敏感性的反应性下降的现象。 3 生明显作用,而对其他组织作用很小或无作用。 4

的效应。发生在常用剂量下,不严重,但难避免。 5药物达一定药理效应时所需要的剂量。反映药物与受体的亲和力,其值越小则强度越大。 6 剂量时效应不再继续上每升)。反映药物的在活性。药物的效能与效应强度含意不同,二者不平行。 7 其值越大越安全。 8 的剂量。 9 并激动受体而产生效应。 10 性的药物。 第四章影响药物效应的因素 是有害的,甚至是致命的。 如乳糖、淀粉等制成的外形似药的制剂。但从广义上讲,安慰剂还包括那些本身没有特殊作用的医疗措施如假手术等。安慰剂产生的效应称为安慰剂效应。

文义解释_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_陈金钊

文 史 哲JOURNAL OF L I TERAT URE,H I ST ORY AND PH I L OS OPHY 2005年第6期(总第291期)No16,2005(Serial No1291)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0) 摘 要: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这一方法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还有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 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 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法治反对那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常义的添加或转义解释。 关键词:法治;法律解释;文义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6-0144-07 千百年来,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制定完善的法典,而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们也在凝练判例中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款,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都是用文字来表述的。被说成法律的语词,承载着立法者或者说造法者的想法或目的,这些被表述为法律的文字(言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而这种影响一旦占据思维的主导地位,成为影响决策的主导因素,法学家们就把这一过程称为法治①。据此推断,法治与法律语词的文义联系密切,如果没有语词文义的约束,关于法治的命题便是不能成立的。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法治是围绕着人们对法律语词的理解而展开的。但人们在理解过程中始终有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在理解、应用法律的时候人们究竟是创造还是服从。依照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服从法律是人们的天职。法治反对在文义之外注入“新”的意义。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旦法律不加执行、不加解释,它的存在便无意义”[1](P8)。解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或者注重文义,或者重视价值与目的,或者重视现实社会关系,并据此形成了被法学家们所概括的文义解释方法、价值衡量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等。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法治反对在司法过程中过度解释法律。 一、文义解释方法及其范围 在本文中,文义解释包括字面解释、限缩解释、法意解释、合宪解释、当然解释、语法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这其中,最典型的文义解释是字面解释,其他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被纳入文义解释的范畴,是因为笔者坚持这样一个标准:只要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语词,所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姿态是对法律服从,解释结果没有背离可能的文义,就属于文义解释。作者认为上述几种解释方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即在解释过程中把追求文义当成法律解释的起点和终点。其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包括立法目的和精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对法律条款和事实的法律意义进行说明。文义解释不完全是指按照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是在探讨文字在法治语境下应该是什么意思,是要确认文字多义性之一种,而不是死扣字眼。法律解释不能超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就超越了法律解释的范畴,进入另一种意义上的造法活动(法律续造)[2](P220)。 收稿日期:2005-05-12 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 441

(完整版)药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是研究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规律和原理的科学,包括药效动力学和药代动力学两方面,前者是阐明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和作用原理,后者阐明药物在机体内吸收、分布、生物转化和排泄的过程,及药物效应和血药浓度随时间消长的规律,以达到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目的。 药效学 是研究药物对机体作用、作用原理、量效关系及有关影响因素的科学,也是选用药物的主要依据。 药动学 是研究机体对药物处置过程及体内血药浓度随时间变化规律。 治疗作用 凡能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作用。 不良反应 用药后产生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其它作用。 副作用 指药物在治疗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症状轻。 毒性反应 药物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对用药者靶组织(器官)发生的危害性反应。 变态反应 指少数人对药物的特殊反应,它也是免疫反应的一种表现,与毒性反应不同。 后遗效应 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绛至有效水平以下时所残存的生物效应。 继发反应 指药物治疗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又称治疗矛盾。 三致反应 致畸、致癌、致突变 个体差异 个体之间同一药物的反应可以有明显差异 高敏性 对同一个药物,有的个体特别敏感,只需很小剂量就可以达到应有的效应,常规剂量就能产生强烈效应或中毒反应。 耐受性 有的个体对药物敏感性低,需要较大剂量才能达到同等药效 量效关系 药物剂量的大小和效应强弱之间呈一定关系 治疗量 大于最小有效量,并能对机体产生明显效应而又不引起毒性反应的剂量 极量 是由国家药典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最大剂量,比治疗量大,但比最小中毒量小,也是医生用药选量的最大限度。 效能 指继续增加剂量药效不在提高时的效应。 效价强度 该药达到一定效应时所需的剂量。

心得体会: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在保险法领域的运用(最新)

心得体会: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在保险法领域的运用(最新)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与保险法 法官裁判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就要开始适用法律。在确定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之后,还需要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明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这个工作,在法学方法论上叫狭义的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就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据其对本案的裁判权而对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所使用的各种方法。常用的狭义法律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是一部专业性较强的商事特别法。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在经营技术上有特定的要求。保险术语的专业化、概念化、保险法条文的高度概括化、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等使得在适用保险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保险法条文的适用范围等进行界定。

二、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保险法时的具体运用 案例:甲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汽车修理公司的员工乙在修理甲车后的试车过程中与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丙两车受损,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赔偿了丙的损失并自行修理了自己的车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为由,在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向修理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修理公司认为其员工乙系甲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并非《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双方产生争议。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对该条涉及的“第三者”的范围以及该条适用的财产保险的类别进行解释:

药理学名词解释

2 药效学:药物效应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及其作用规律,阐明药物防治疾病的机制。 3 药动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处置的动态变化。 受体:是一类介导细胞信号传导的蛋白质,能识别周围环境中的某些微量化学物质,首先与之结合,并通过中介的信息放大系统,触发后续的生理反应或药理效应。 4 治疗指数:治疗指数(TI)= LD50/ED50半数致死量(LD50):50%的实验动物死亡时对应的剂量,半数有效量(ED50):50%的实验动物有效时对应的剂量。 5 效价强度:效价即效价强度,是指药物达到一定效应时所需的剂量(通常以毫克计 6.药物: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物质。 7.毒物:为对动物机体造成损害作用的物质。 8.制剂:按《兽药典》或《兽药质量标准》将药物制成一定规格的药物制品称制剂。9.剂型:将药物加工制成适用的、安全、稳定的及使用方便的一定形式称剂型。 10.处方:兽医根据畜禽等动物病情开写的药单,处方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也是药房司药的依据。 11.药典:药品或药品规格标准的法典。 12.药物消除:指药物在动物体内代谢(生物转化)和排泄。 13.首过作用:药物经胃肠道吸收由门静脉进入肝脏,受肝脏的作用,使吸收的药物代谢灭活,进入体循环的药物减少,导致疗效下降或消失的现象。 14.生物转化:药物在动物体内发生的化学结构的改变,也称为药物代谢。 15.药物作用:药物在机体内与机体细胞间的反应。 16.兴奋药:在药物作用下使机体的生理、生化功能增强。该药物称兴奋药。 17.治疗作用:凡符合用药的目的或达到预防、治疗疾病效果的作用。治疗作用效果不同有对症治疗和对因治疗之分。 18.不良反应:与用药目的无关或对动物机体产生不适或有害之作用。 19.副作用:在用药治疗剂量下产生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副作用为药物所固有,选择性作用低的表现。 20 毒性反应:常常由于用量过大而引起,也有连续长期用药因药物积蓄中毒而发生的。21.剂量:为用药数量,有无效量、最小有效量、极量、最小中毒量、致死量之分。临床的治疗量或常用量应在最小有效量与极量之间的用药量。 22.配伍禁忌:指药物在体外配伍间直接发生物理性或化学性的变化,出现如沉淀、变色、潮解或失效,导致药物疗效降低或消失。 23.拮抗作用:两药配伍(联合用药)使药效小于各药单用的效应之和。 24.增强作用:又称协同作用,两药合用的效应超过各药单用时的效应之总和,如磺胺类与增效剂甲氧苄啶(tmp)并用,其抗菌活力远远大于各药单用的效应之和的几倍或十几倍。25.相加作用:两药合用的效应为各药单用效应的总和,如青霉素与链霉素合用。 26.抗菌药:能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药物。 27.抗菌谱:指药物抑制或杀灭病原体的范围。 28.抗菌活性:指抗菌药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能力,其活性高低表示抗菌能力的大小。29.耐药性:又称抗菌性,指病原体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下降或消失。

论“两高”司法解释下“刑讯逼供”的释义与认定(初稿)

论“两高”司法解释下“刑讯逼供”的释义 与认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刑讯逼供”的认定设置了过高标准,对“等非法方法”的解释进行了不当限缩,不利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皆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刑讯逼供”须使受害者“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却没有明确判定“疼痛或者痛苦”是否达到“剧烈”程度的标准,应当引入“客观标准”辅助“主观标准”对痛苦的“剧烈性”加以判定,减少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的理解分歧。 [关键词] 司法解释;刑讯逼供;剧烈;特殊标准;客观标准 期刊: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杨希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63-03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刑讯逼供” 近些年来,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刑事冤案纷纷浮出水面,不绝如缕,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刑讯逼供等非法审讯行为。因此,为有效预防、规制违法审讯行为尤其是刑讯逼供,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建立并健全一套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成为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重点。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只宣示性地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但未明确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机制,故不具有实行性和可操作性。与该法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却又没有设计具体的排除程序,使得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欲排除非法证据,根本不知“何以下刀”、“从何下刀”。为补缮程序疏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药理学名词解释

1.药理学( pharmacology ):是研究药物与机体(包括病原体)之间相互作用及作用规律的一门学科。 2.药效学( pharmacodynamics ):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和作用机制。 3.药动学( pharmacokinetics ):研究药物在机体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变化及其规律,包括吸收、 分布、代谢和排泄等过程。 4.离子障(ion trapping ):药物在跨膜转运时,非离子型(非解离部分) 药物可以自由穿透,而离子型药物就被限制在膜的另一侧。 5.首关消除( first pass metabolism ):口服药物从胃肠道吸收后经门静脉进入肝脏,有些药物易被肝脏截留破坏(代谢) ,进入体循环的有效药量明显减小。 6.药酶诱导剂:有些药物能增强药酶活性或使药酶合成加速,从而加快其本身或另一些药物转化,使其作用减弱或缩短。 7.肝肠循环( enterohepatic cycle ):有些药物在肝细胞与葡萄糖醛酸等结合后排入胆中,随胆汁到达小肠后被水解,游离药物被重吸收,此过程称为肝肠循环。 8.一级动力学消除 ( first-order elimination kinetics ):又称恒比消除,是体内药物在单位时间内消除的药物百分率不变。 9.零级动力学消除( zero-order elimination kinetics ):又称恒量消除,是药物在体内以恒定的速率消除。 10.稳态血药浓度(steady-state concentration, Css) :也称坪值。按照一级动力学规律消除的药物,其体内药物总量随着不断给药逐步增多,直至从体内消除的药物量和进入体内的药物量相等时,体内药物总量不再增加而达到稳定状态,此时的血浆药物浓度称为稳态浓度。一般需经4~5个t1/2 后达到稳态浓度。 11.半衰期(half life, t1/2) :常指消除半衰期,即药物在体内消除一半所需的时间,或者血药浓度下降一半所需的时间。 12.清除率( clerance, CL):是肝、肾等对药物消除率的总和,即单位时间内有多少容积血浆中所含药物被消除。 13.表观分布容积( apparrnt volume of distribution, Vd ):当血浆和组织内药物分布达到平衡后,体内药物按此时的血浆药物浓度在体内时所需体液容积。 14.生物利用度( bioavailability, F ):指药物经血管外给药时,能被机体吸收进入全身血循环内药物的百分率。 15.生物等效性 ( bioequivalence ):两个药学等同的药品,若它们所含的有效成分的生物利用度无显著差别,则称为生物等效。 16.药物作用( drug action ):是指药物对机体的初始作用。 17.药理效应( pharmacological effect ):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 18.兴奋:机体器官原有功能水平的提高。 19.抑制:机体器官原有功能水平的降低。 20.对因治疗( etiological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 21.对症治疗( symptomatic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症状,不能根除病因。 22.不良反应( adverse reaction ):凡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 23.副反应(副作用) (side reaction ):由于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用做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反应。 24.毒性反应( toxic reaction ):是指在剂量过大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

药理学名词解释(含英文)

1.药物(drug)是指能够影响机体(包括病原体)功能和(或)细胞代谢活动,用于疾病 的治疗、预防和诊断,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化学物质。 1.Drugs are chemicals that alter the function of living systems by interactions at the molecular level and can be used to prevent, diagnose and treat disease. 2.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是指上市的合格药品在常规用法、用量情况下 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并给患者带来痛苦或危害的反应。 3.副作用( side effect)是由于药物作用选择性低,作用范围广,在治疗剂量引起的,与 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 4.毒性反应(toxic effect)是由于用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 5.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是指在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下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 理效应。 6.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是药物引起的免疫反应,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 其临床表现包括免疫反应的各种类型。致敏原可以是药物本身或药物代谢产物,亦可能是制剂中的杂质或辅剂。 7.继发反应(secondary reaction)是继发于药物治疗作用之后的不良反应。 8.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是指患者长期应用某种药物,突然停药后发生病情恶 化的现象。 9.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 reaction)是指少数患者由于遗传因素对某些药物的反应性发 生了变化。特异质反应表现为对药物的反应特别敏感,或出现与在常人不同性质的反应。 10.依赖性(dependence)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状态,表现出强迫要求连续 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或其他反应,其目的是感受药物的精神效应,或避免由于停药造成身体不适应。 11.量效关系(does-effect relationship)药理效应的强弱与其剂量大小或浓度高低呈一定关 系,称剂量-效应关系,简称量效关系。 12.最小有效量(minimal effective does)或最小有效浓度是指引起效应的最小药量或最低 药物浓度,亦称阈剂量或阈浓度。 13.最大效应(maximal effect Emax)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药物剂量或浓度,效应强度随之增 加。但当效应增强打最大时,继续增加剂量或浓度,效应不再增强。这一药理效应的极限称为最大效应,又称效能(efficacy)。 14.效价强度(potency)用于作用性质相同的药物之间的等效剂量的比较,达到等效时所 用药量较小者效价强度大,所用药量较大者效价强度小。 15.构效关系(structure-activity relationship ,SAR)药物的结构与药理活性或毒性之间的关 系称为SAR。 16.受体(receptor)是细胞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对生物活性物质具有识别和结合的 能力,并具有介导细胞信号转导功能的蛋白质。与受体特异性结合的生物活性物质称为配体(ligand)。 17.激动药(agonist)是指既有亲和力又有内在活性的药物,它能与受体结合并激动受体而 产生效应。分为完全激动药和部分激动药。 18.拮抗药(antagonist)是指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无内在活性,拮抗药与受体结合但不 能激动受体。竞争性拮抗药(competitive antagonist)能与激动药竞争相同受体,但其结合是可逆的,竞争性拮抗药能使激动药的量效曲线平行右移,但最大效应不变。非竞争性拮抗药指拮抗药与受体的结合是相对不可逆的,或能引起受体构象的改变,从而干扰激动药与受体的正常结合,使激动药不能竞争性对抗这种干扰。增大激动药的剂量也不能使量效曲线的最大作用强度达到原来的水平。

限制性内切酶的一般原则和建议!

限制性内切酶的一般原则和建议! 1.如何做酶切反应? 该问题看似什么简单: DNA中加上酶,然后保温一段时间就可以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不断听到:切不动,装不上。问题在什么地方?能系列生产限制性内切酶的公司国际上,就那么几个,位列前 3 的是NEB, Fermentas, SibEnzyme。这些公司提供酶的品质一般都能得到保证。您可以怀疑酶的质量问题,但是更多的问题来源于模板是否合适酶切要求。下面几点对你的酶切是有帮助的。 1) 成功酶切的关键是准备好模板DNA。DNA样品中不能含有有机溶剂(会使酶变性或产生星号货性),不能含有干扰酶活性的污染物质,不能含有高浓度的EDTA (TE中的EDTA浓度较低,对Mg的浓度影响较小);同时要对DNA甲基化程度及其对酶切效率的影响要做到心中有数。 2) 选用合适的酶。根据酶切序列选用,特别注意选用甲基化对酶活性的干扰。 3) 正确使用和保存酶。酶需要保存在-20度的低温环境中,只是在需要用酶才从冰箱中取出来。运输和临时存放时需要将酶至于冰上。手拿酶管时不要接触酶管下步含酶的部分,移酶时尽可能用长TIP, 避免污染。用完后需要及时送回原处。注意:酶通常是最后加。所有4) 反应体积需要根据实验目的定,常规的酶切一般要维持在10-50ul,酶切鉴定10-20ul就可以了。 5) 模板浓度问题:浓度过高,溶液黏度过大,酶不能有效扩散,酶切效果不会好。浓度过低,也会影响酶活性。 6) 注意模板用量和反应体积的关系。对酶用量,模板用量,反应体积等要素的确定需要的是时间和经验的积累。 7) 酶切反应的各个组分加完后,需要用TIP小心混匀几次,short spin 一下就可以保温了。一般不能使用振荡器混匀。 8) 反应温度的选择。一般反应都用37度,但是 Sma I 的最适合温度是25度,37度时酶仍表现出活性,但是效率下降50%。部分从耐热菌制备的酶需要在37度以上的温度反应,如Taq I的最适温度为65度,37度保温,效率仅为前者的1/10。 9) 反应时间的选择。一般酶切鉴定30分钟就可以了。要完全酶切可以采用少量的酶长时间反应,或较高的酶量短时间处理都可以达到。在使用高酶量的时候需要注意甘油的最终浓度不要超过5%,也就是说10ul的体系,酶的用量不要超过1ul。 10) 是否和如何终止反应?酶切鉴定之类的实验不需要特殊处理。灭活的手段:加入高浓度的EDTA;65度或80度热处理20-30分钟;部分从高温菌纯化出来的内切酶由于最适的反应温度比较高,热处理灭活不一定完全,需要用苯酚/氯仿/乙醇方法纯化;电泳回收也是实验室常用除酶的手段。 2.如果遇到酶切不动或切不完全,该怎么办? 要回答这么问题常常需要了解酶活性单位是如何确定,我们多次接到这样的问题:1个单位的酶能在60分钟内切1ug的DNA,为什么我们的DNA那么少切那么长时间也不能切开或切完全?从下面几个因素去考虑: 1) 酶是否有活性:酶的活性单位通常是在60分钟酶切1ug lambda DNA或特定线状DNA所需要的酶量。鉴定酶的活性高低不是用您待切的DNA模板,也不是别的公司的酶来判定。因为不同公司酶可能是从不同系统中纯化的,虽然识别位点相同,但是酶的特性可能是有差异的。鉴定酶必须使用使用说明书上认定的酶活确定的方式,通常需要用lambda DAN做模板来判定。同时如果酶对甲基化敏感,还需要用Dcm-, Dam-的DNA.不排除由于运输或分装不当导致酶活性下降,这种情况是很少发生。我们公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 ——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欧阳本祺 关键词: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隐藏漏洞/目的性限缩 内容提要: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并没有明文规定“意图行使”目的,那么在法律适用中应否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具有行使目的之目的犯呢?我国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进一步讲,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将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之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呢?具体地说,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其解释的方法又是什么?伪造货币罪的解释方法与同样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罪的解释方法是否相同?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分歧严重,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伪造货币罪这类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进行比较集中、深入的探讨,诚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解释适用的现状:理论误区 非法定目的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于其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定目的犯“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限制解释将某些犯罪确认为目的犯”。例如,伪造货币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行使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骗税目的。[1] 限制解释属于狭义的解释方法,而不是漏洞补充的方法。因此,在这种观点看来,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刑法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并不是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限制解释。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定目的犯中,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该以目的性限制来补充该漏洞,并以盗窃罪为例,演绎了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法。[2] 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将所有的非法定目的犯都当作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第三种观点认为,“超法规目的犯的存在基础无非有两种可能:其一,此超法规的犯罪目的虽未明文加以规定,但应属于法律应有之义,无需加以规定,解释学只是发现立法真意而已。其二,法律未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法律的一种缺陷或漏洞,为了克服此种法律缺点,解释学才超法规地补充某种犯罪目的作为罪之成立条件。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第二种设定超法规目的犯的理由恐怕很难具有说明力,即使法条确有漏洞,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实现完善。”[3] 论者在这里敏锐地注意到了非法定目的犯的法律适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狭义

药理学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1. 药物:用于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的化学物质。 2. 药理学:研究药物与机体间相互作用规律的一门学科。 3 药效学:药物效应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及其作用规律,阐明药物防治疾病的机制。 4 药动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主要研究机体对药物的处置的动态变化。 5 治疗作用:能达到防治效果的作用。 6 不良反应:由于药物的选择性是相对的,有些药物有多方面的作用,一些与治疗无关的作用有时会引起对病人不利的反应。 7 受体:是一类介导细胞信号传导的蛋白质,能识别周围环境中的某些微量化学物质,首先与之结合,并通过中介的信息放大系统,触发后续的生理反应或药理效应。 8治疗指数:治疗指数(TI )= LD50/ED50半数致死量(LD50) : 50%的实验动物死亡时对 应的剂量,半数有效量(ED50):50%的实验动物有效时对应的剂量。 9 效价强度:效价即效价强度,是指药物达到一定效应时所需的剂量(通常以毫克计)。 兴奋药:凡能使机体生理生化功能加强的药物。 抑制药:凡能引起功能活动减弱的药物。 激动药:既有亲和力又有内在活性的药物,能与受体结合激动受体产生效应。拮抗药:能与受体结合,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无内在活性的物质。 12 肝药酶:肝细胞的平滑内质网脂质中的微粒体酶是药物代谢最重要的酶系统,称为“肝药酶”,影响药物的药效。 13 生物利用度:药物制剂中的活性药物被全身利用的程度,包括进入全身血液循环的剂量和速度。 14 半衰期:血药浓度降低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15 首过(关)效应:又称第一关卡效应。口服药物在胃肠道吸收后,经门静脉到肝脏,有 些药物在通过粘膜及肝脏时极易代谢灭活,在第一次通过肝脏时大部分被破坏,进入血液循环的有效药量减少,药效降低的现象。 17 耐受性:指药物连续多次应用于人体,其效应逐渐减弱,必须不断地增加用量才能达到原来的效应。

药理学名词解释

药理学 1、简单扩散:脂溶性药物溶于脂质膜的跨膜转运,又称脂溶扩散。 2二重感染:长期应用广谱抗生素,使敏感细菌被杀灭,而耐药葡萄球菌和真菌大量繁殖造成感染。 3种属差异:人与动物之间和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差异称为种属差异。 4效能:又称最大效应。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药物剂量或浓度,效应强度随之增加。但当效应增强到最大时,继续增加剂量或浓度,效应不再增强。这一药理效应的极限称为最大效应或效能。 5受体:是细胞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对生物活性物质具有识别和结合能力,并具有介导细胞信号转导功能的蛋白质。多数受体存在于细胞膜上,少数存在于细胞内。 6首过消除:某些药物在通过肠粘膜和肝脏时,部分可被代谢灭活而使进入全身循环的药量减少,又称首过效应。 7、吸收:药物由给药部位进入血液循环的过程称为吸收。 8、半衰期:药物浓度下降一半所需的时间。 9协同作用:药物相互作用的结果有两种,使原有的效应增强称为协同作用。 10半数致死量:在质反应中引起50%实验对象死亡时的药量。 11药理学:研究药物与机体(包括病原体)相互作用及作用规律的学科。 12毒性反应:由于用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 13反跳现象:病人长期应用某种药物,突然停药后发生病情恶化的现象。 14特异质反应:少数病人由于遗传因素对某些药物的反应发生改变。 15滤过:粒径小于膜孔的药物借助于膜两侧的流体静压或渗透压差通过亲水膜孔的转运。 16、生物转化:药物作为外源性物质在体内发生化学结构的改变称为转化或生物转化。 17主动转运:药物不依赖于膜两侧浓度差的跨膜转运,可以由浓度低的一侧向浓度高的一侧转运,又称逆梯度转运或上山转运。 18量效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同一药物的剂量(或浓度)增加或减少时,药物的效应随之增强或减弱,药物的这种剂量(或浓度)与效应之间的关系称为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论文精品】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论文精品】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免费硕士博士论文论 文天下 ==================================================================== == 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有以之为法学方法论的论述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下文的法律解释均在狭义上指陈)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 (或称方法、要素、准则等)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有学说以其为体系解释之一种,深以为不然。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其意义)。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洞补充(法律续造) 的方法之一。法 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它的主要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 笔者虽说赞同“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的行入漏洞填补阶段。” 但在另一方面以为两者不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性质上的不同:在法律漏洞的认定上,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定的生活事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司法所必不可少的,最常态的法律解释相比较而言,法律漏洞是立法者所力图避免的,用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当且仅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换言之,对此保持 ”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它表现为(A)对之无完全的规范,或(B)对“沉默 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之案型是否已作了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言,便有漏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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