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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山南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南市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独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等。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高原生物产业。发展特色养殖、种植、农林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饮品等净土健康产业;藏药材及中药材种植、加工、交易等;医药康养产业;藏药剂型改良和药品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生物制药业。

(二)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智业、田园综合体等;文化传播、文化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

(四)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五)现代服务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融资租赁、广告传媒、经纪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六)高新数字产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新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

(七)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八)其他产业。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民族手工业;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等。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税收政策

(一)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山南市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

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市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五)开荒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六)对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金融政策

(一)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 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三)企业在我市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四)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五)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七条土地政策

(一)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三)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五)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六)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七)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九)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没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产业扶持政策

(一)产业引导政策

1.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新申报并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申报并通过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的本市企业,在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6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00万元。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的,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山南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

——鼓励企业采用或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制定团体标准,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山南市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山南市以外迁入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5.本条以上所述内容适用本规定施行后新投入企业。

(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

1.对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现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工发放高原特殊补贴。

3.企业从事下列产业的,享受专项扶持: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4.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现有职工30%的企业,严格执行失业保险低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的,在享受自治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建立高校毕业就业(自毕业年度计算,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岗位稳定奖励制度,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超过一年的企业,当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且未裁减高校毕业生的,给予当年度本企业高校毕业生职工实发工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或每吸纳3名西藏籍中职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和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6.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三)企业产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且对地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方可享受以上政策,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商贸流通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二)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三)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四)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条工商服务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二)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三)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的服务机制,市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4天、县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5天,力争2019年1月1日前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自治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其他政策

(一)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同时对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企业在山南市运营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进人才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三)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满三年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政府采购支持招商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山南市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委托招商

第十三条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建设专业园区,参与山南市招商工作。

第十四条由专业园区引入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由专业园区培育、管理和服务,期限原则为15年,到期后再由双方协商续签事宜。每个专业园区对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一年度。

第十五条投资者入驻山南市建设专业园区,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其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每年对地方实际形成财力的一定比例支付招商代理费。

第四章飞地经济

第十六条支持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的相关省市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企业等到山南市设立分园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凡在山南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园区企业可享受山南市的相关优惠

政策。

(二)鼓励山南市各园区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设立分园区,鼓励山南市企业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与山南市合作的园区投资建厂。

(三)山南市按照分园区入驻企业对山南市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分园区分成,其入驻分园区企业的相关产业扶持由分园区予以兑现。

(四)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经济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在山南市江北新区(简称新区)建设产业园区,或引进投资企业(项目)入驻新区发展建设,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按照“谁受益、谁审核、谁扶持”的原则予以兑现扶持政策。

(一)各县(区)引进的入驻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经新区和各县(区)认可后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

(二)各县(区)引进的入驻新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各县(区)的,其税收收入归各县(区)所有。

(三)各县(区)引进的入驻新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新区的,企业实现的实际财力(中央扣除部分除外),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全部返归各县(区)支配。

第五章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与其签订招商协议,并将其确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条对在山南市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优于本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执行;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山南市招商引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相关产业扶持,各县(区)、各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山南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至公布之日期间可参照执行。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白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字体:大中小】【关闭】 2010 年10 月25 日) 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及煤、铁、硅藻土、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 年以上,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其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可依法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项目扶持。 第四条境外客商投资研发中心,依据省政策,协调省政府返还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补助。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人参深加工、医药、林产、特产、新材料等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矿泉水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 亿元)以上;经营期10 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 2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项目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 年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在我市再投资新上项目,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九条世界及国内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十条凡享受第六、七、八、九条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 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 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标准,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 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 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回族自治区概况 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国西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之间,位于中国版图的几何中心,海拔1090~2000米,黄河从中北部穿越,境流程397公里。国土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66.82万,其中回族人口占36.05%,是中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东邻省,北接自治区,南部与省相连,是接中原,西通西域,北连大漠,各民族南来北往频繁的地区。 有“宜业、宜商、宜创”三大突出特点。 (一)宜业:主要指在产业发展上的三大优势 1.能源化工上的集群优势。地处陕甘宁蒙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带,已探明矿产50多种,煤炭探明储量超过461.8亿吨,居全国第六,人均产煤全国第三,年人均发电全国第一。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已开发煤制甲醇、烯烃、醋酸、聚甲醛等主要产品,为下游延伸开发苯、芳烃等数百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良好的煤化工资源禀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即将投产的400万吨煤炭间接液化项目,是全球单套装置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 2.特色农业上的精品优势。“天下黄河富”,引黄灌溉便利,是全国四大自流灌区、七大商品粮基地和十大天然牧场之一;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1660万亩,人均2.5亩,还有宜农荒地1000万亩、可利用草地3400万亩,人均耕地占有量居全国第6,是国家现代农业、旱作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三大示

区”。是中国的“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马铃薯之乡”、“长枣之乡”、“滩羊之乡”和清真牛羊肉、牛奶、中药材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属绿色无公害食品。贺兰麓是世界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目前有酿酒葡萄53万亩,葡萄酒庄184家,年产葡萄酒9.5万吨、产值160亿元。去年欧洲知名的《贝丹德梭2015—2016葡萄酒年鉴》录入中国葡萄酒31款,其中20款产自。 3.信息业上的后发优势。信息业快速发展,智慧“8+N”朵云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等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成为备受业界瞩目的后起之秀。发展信息业优势明显:一是电力充足,电价便宜;二是气候干燥凉爽,自然通风条件好,“清凉”是大数据服务器的最佳立地环境;三是4G网络全覆盖,正在优化升级至、的4×100骨干网络,将于今年成为全国互联网骨干快速通道节点。 (二)宜商:主要指在对外开放上的一个平台、三条通道 1.一个平台:中阿博览会平台。主席在开罗阿盟总部演讲时指出,中阿博览会成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我们已成功举办了3届中阿经贸论坛和2届中阿博览会,数以万计的国外客商云夏捕捉商机、交流合作、谋求共赢。 2.三条通道:陆上丝路通道。是华北、东北、华东联通西北,进入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枢纽。境正在规划建设的中卫迎水桥铁路编组站,将成为亚洲大型铁路编组站之一。刚刚开行的“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前银西高铁已开工建设,年争取中卫至客专开工,实现与新亚欧大陆桥的快速联通。空中丝路通道。位于雅布赖国际航线交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荆镇农产品资源丰富。该镇自1984年就开始调整农业结构,一直以“大荆西瓜“享誉三湘,多次在省赛瓜会上夺魁。尤其是2000年全镇大面积实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来,90%的耕地实行了稻田改制,开发了1.5万余亩丘岗山林,基本形成了万亩西瓜、万亩无公害蔬菜、万亩优质果园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并建成了全省最大的黄瓤无籽西瓜和早秋礼品西瓜生产基地。所有农产品均已注册了“大荆牌”商标。镇区内现有湖南谊信大荆净菜加工厂、冯大哥蔬菜食品加工厂、育才蔬菜加工厂、红磨坊食品加工厂等四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菜能力8000吨,产品主要有净菜、干菜、酱菜、泡菜、盐渍菜等5大系列30个品种,不仅在长沙、岳阳占有一定市场,而且远销深圳、香港、新加坡等地。其中“冯大哥”系列加工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 大荆镇二、三产业发达。全镇现有年产值100万元的骨干企业16家,小型个体工商户320。以蔬菜加工、制冷阀门、饮食服务、汽修汽配、建筑和家具为主导产业的二、三产业呈现勃勃生机。年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程控电话、移动、联通通信发射塔、变电站、有线电视台、学校、医院、农贸市场液化气站、招待所等设施一应俱全。 大荆镇投资环境良好。首先是社会环境良好。该镇人民群众科技意识浓、市场意识强、法制意识强、民风淳朴、社会秩序好,全镇近30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是招商政策优惠。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决定》,主要包括: 1、土地优惠政策:凡来镇区投资办厂者,征地时可按如下优惠:a、投资20—1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10%—20%;b、投资100—2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20%—40%;c、投资250万元以上者,征地时可按时价优惠50%。凡来大荆兴业,租用政府及企业办厂者,一律优惠租赁。 2、税收奖励政策:a、新办企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者,超过两万元第一年全征之后奖50%,第二年全征后奖30%,第三年全征之后奖20%。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2017中国招商引资10大重磅政策盘点

2017中国招商引资“年度10大”重磅政策盘点 为做好2018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我局对2017年度10大重磅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 1、招商引资标志性意义:地方政府首次可“依法”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月17日,中央政府发布国发5号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解读】国发5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 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极大地刺激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比拼,也将进一步刺激各地吸引外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对地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中国第1部开发区招商引资纲领性文件:重大改革引爆大变局! 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各类开发区的总体指导文件,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做出明确要求,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重要意义。 【解读】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层对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历了从62号文的“一刀切”到25号文的“窗口期”再到5号文的“允许”的过程。与产业政策类似,招商政策的存废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可以说招商政策是招商引资的利器,也是滋生寻租腐败的温床。7号文进一步为地方招商优惠政策正名,提出“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7号文也在鼓励开区“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这说明招商、营商仍是开发区的首要工作。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

招商引资工作思路和措施

为抢抓国家扩内需、保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和省委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我县区位、环境和产业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充区域经济总量,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思路和措施等汇报如下:一、招商引资的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区域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抓住我县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充分发挥我县的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区位优势、后发优势和环境优势,整合、调动各种招商引资的资源和力量,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部门服务、全方位参与的前提下,发挥重点区域、部门、产业、企业和开发区主力军的作用,瞄准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以引进大项目和有助于形成产业聚集、产业升级、形成新经济增长极的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按照“投资大、质量高、效益好”的标准,加大对投资规模在千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进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实现引资项目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根本转变。全年全县引进千万元以上投资规模的实体项目达到57个,协议引进投资额保持在65亿元以上。其中,县经济开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5个;各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1个。重点招商区域:在引进外资方面,“巩固港台、发展日韩、开拓欧美”,锁定港、台、日、韩、德等地区和国家开展定向招商活动;在引进内资方面,突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重点抓住民营经济向内地转移的机遇,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二、今年一季度招商引资成效三、目前招商引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发生的美国“金融海啸”加大了招商引资的难度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形势下滑,经济安全威胁度增加,各行业特别是中低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不景气,外商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招商引资、新上项目受到很大制约。(二)国内各地之间招商竞争日益激烈面临经济危机形势走向,国内各地投资扩张势头减弱,招商引资竞争加剧,招商引资周期拉长、难度加大、效率降低,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甚至于同一地区之间,招商引资竞争趋于激烈化,产业转移速度放缓。(三)国家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为了实施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在诸如环保、土地上实行了最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对开展招商引资、新上工业等项目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在一些地方甚至对工业新上项目用地出现了挂牌现象,可见招商难、难招商、项目落地难会进一步加剧。 (四)签约项目履约率较低,进展慢,项目资金到位率低能带动产业发展的签约大项目和工业项目较少,尤其是一些大的项目意向多于合同,履约较低,资金到位缓慢,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五)储备项目对接性不强,园区招商平台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项目信息少、结构不优、更新不快,个别储备项目层次不高、论证不充分,不符合国家和省投资导向,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作为承接项目的开发园区落户项目少,载体作用没能发挥出来,带动和示范效能不够明显。四、招商引资工作主要采取的措施及建议(一)进一步突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围绕招大引强工作重点。坚持外资、民资、国资三资并举,三次产业齐头并进,招大引强,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重点引进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四高”项目。特别是要瞄准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重点瞄准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50强及“国”字头企业,对接项目,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围绕构筑六大产业集群工作重点。加强产业链招商,以招引符合本县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龙头企业为重点,形成产业集群和产业特色,不断壮大支柱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重点引进盐煤化工、电动三轮车(机械制造)、果蔬加工、木业加工、纺织服装和三产服务业,着力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产业链长、资源转化能力强、符合环保要求和行业标准的大项目,以及引进一批与县域特色经济相匹配的商贸物流旅游业等三产项目。围绕矿产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工作重点。依托盐、煤矿

五项优惠政策大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文章

XX五项优惠政策大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文章一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六通一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雨污管网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二是投资商、员工及家人在落户、子女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与本县城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1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手续。三是简化办事程序, 为企业发展提供“保姆式”优质服务。建立了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县长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招商项目办事办证问题进行现场交办,限期落实。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四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建成投产的,县政府以财政奖励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内以及80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补助土地出让金的7%、10%、15%、21%。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给予补助。五是对新建生产性企业以及收购、兼并、重组园区内工业企业并独立纳税,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补贴企业,后两年减半补贴;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前三年减半补贴企业。 XX地区“五承诺”服务招商引资一是对外来投资企业,承诺提供其他省市区能给予的优惠条件、保护国家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权益、解决按国际惯例需政府解决的问题。二是除房地产企业外,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该区且属鼓励类、优势产业的,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所交地方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地区和项目所在县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贴企业,第3至第5年,减半补贴;对一次性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同级财政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所得部分(除国家明文规定提取的费用外)的70%补贴企业。三是除房地

(招商策划)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给予奖1 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 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2 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 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3 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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