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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岚皋4人死亡事故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官方文件要求安规条款规定及网友评论汇总

611岚皋4人死亡事故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官方文件要求安规条款规定及网友评论汇总
611岚皋4人死亡事故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官方文件要求安规条款规定及网友评论汇总

6·11岚皋4人死亡事故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官方文件要求、安规条款规定及网友评论汇总

一、事故回顾@网络消息:2018年6月11日19时左右,陕西公司汉水集团所使用的分包单位广安智丰公司劳务人员,在未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自行乘坐用于施工临时运送材料的索道吊篮,发生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目前安康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组织事故调查,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文件要求各单位立即开展施工索道专项排查。对所管理项目的索道(含停用索道)组织全面排查,组织参建单位对索道的管理、使用和实际工况进行逐一检查把关,确保索道的设计、安装、检验、运行、拆卸等符合GB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工作规程》、GB5012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DL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网安质〔2016〕212号)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杜绝索道未经检验和试运即投入使用、超载、超速、人员在索道下方停留、监护缺失、人员乘坐等违规情况。加强索道停用期间管理,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启用。

@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6月12日,岚皋县公安机关对“6·11”电力施工安全事故施工方四川广安智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的项目现场负责人邸某、安全员乔某、带班班长张某、施工

人员李某及监理孙某等5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二、紧急要求1、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6月13日,在履行停工手续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停工一天,各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传达“6.11”事故情况,学习能源局《囯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8〕84号),认真梳理各单位、各项目现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2、立即开展施工索道专项排查。各省公司对所管理项目的索道(含停用索道)组织全面排查,组织参建单位对索道的管理、使用和实际工况进行逐一检查把关,确保索道的设计、安装、检验、运行、拆卸等符合GB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工作规程》、GB5012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DL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质〔2016〕212号)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杜绝索道未经检验和试运即投入使用、超载、超速、人员在索道下方停留、监护缺失、人员乘坐等违规情况。加强索道停用期间管理,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启用。

3、立即开展12项配套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深化基建队伍改革、强化施工安全管理”12项配套政策,对施工现场关键点作业安全管控措施、基建安全质量量化考核、基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施工现场“一方案、一措施、一张票”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对施工企业作业层班组建设和核心分包队伍培育管控的实质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企业对作业层班组骨干和核心分包人员的实质掌控,坚决杜绝以包代管。4、立即排查集体企业承揽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省公司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集体施工企业及其承建的施工

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企业、逐项目排查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包括集体企业的施工承载能力、项目实际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企业对作业层班组骨干和核心分包人员培育管控的实

质进展情况、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情况等。对工程组织管理混乱的项目必须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要求方能复工。对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企业,不得超能力承接工程。5、切实加强作业现场人员管控。各项目现场应认真落实公司关于人员进出场的管理规定,所有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验证身份、准入后方可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通过人员进出场管理系统等手段,对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实时管控。作业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作业区域围护、安全保卫等管理要求,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域。6、切实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各省公司要按照公司对四级风险管控的模式,切实建立起三级及以上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实施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备案、作业中实时跟踪抽查、作业完成后销号的管理制度,将三级及以上风险防控要求落

到实处。各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要加强风险到岗到位和动态管理,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开展“四不两直”且“直奔塔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检查有力、有效。各单位对长期停工后复工的项目,要进一步引起重视,严格按“五项条件”履行复工手续,向省公司报备,杜绝安全事故重复发生。7、切实改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深入落实公司自去年5月以来的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部署,举一反三整改存在的问题,将安全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作业现场、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各省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督导检查,改进管理实效,确保公司要求落到实处。

三、安规要求1、DL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中“4 运输与装卸”规定:4.5 临时性货运索道运输4.5.1 应根据地形条件、物件形式及运输量来编制相应的索道运输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4.5.2 索道运输设备及各部件应满足负荷要求。4.5.3 索道架设不得跨越居民区、铁路、等级公路、高压电力线路等重要公共设施。货物运输过程中应设专人监管,施工人员站在索道外侧。4.5.4 电气设备、索道和支撑架应可靠接地。4.5.5 一个张紧区段内的承载索,应采用整根钢丝绳,使用安全系数不

应小于2.6;返空索直径不宜小于12mm。牵引索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4.5.6 索道支架宜采用四支腿外拉线结构,拉线对地夹角不应超过45°承载支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货物通过支架时,其边缘距离支架支腿不得小于100mm。

4.5.7 循环式索道驱动装置应采用摩擦式驱动装置,卷筒的抗滑安全系数,正常运行时不得小于1.5。4.5.8 山坡下方的装、卸料出应设置安全挡板。4.5.9 拆除索道时,不得带张力剪断承力钢索。4.5.10索道运行、保养的规定:1 首次使用或长期停运后的使用前应进行试验运转。检查承载索的锚固、拉线是否正常,各种索具是否损坏,索道支架有无变形、开裂等。2 每次发动牵引设备前,均应检查设备及仪表、通信联络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3 索道运行速度应根据所运输物件的重量,来调整发动机转速,最高运行速度不宜超过60m/min;载重小车通过支架时的牵引速度应缓慢,通过支架后方可正常运行。4 索道运行时,应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信号传递要语言规范、清晰。5 运行时发现有卡滞现象应停机检查;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均应立即停机,等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运行。

6 索道不得超负荷使用,

7 货运索道严禁载人。

8 牵引设备卷筒上的钢索至少应缠绕5圈。应经常检查牵引设备的制动装置,保持良好的制动力。

9 货运索道的装料、卸料应在索道停止运行的情况下作业,不得运行过程中装、卸料。

10 在使用过程中牵引索钳口应该经常检查。

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网安质〔2016〕212号)中“9 杆塔工程”规定:9.1.9线路专用货运索道9.1.9.1索道的设计、安装、检验、运行、拆卸应严格遵守GB 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5012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及DL 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及有关技术规定。9.1.9.2索道设备出厂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9.1.9.3索道架设应按索道设计运输能力、选用的承力索规格、支撑点高度和高差、跨越物高度、索道档距精确计算索道架设驰度,架设时严格控制弛度误差范围。9.1.9.4索道料场支架处应设置限位装置,低处料场及坡度较大的支架处宜设置挡止装置。9.1.9.5索道架设完成后,需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索道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运行。9.1.9.6索道架设后应在各支架及牵引设备处安装临时接地装置。9.1.9.7索道运行速度应根据所运输物件的重量,调整发动机转速,最高运行速度不宜超过10m/min。载重小车通过支架时,牵引速度应缓慢,通过支架后方可正常运行。9.1.9.8运行时发现有卡滞现象应停机检查。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均应立即停机,等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9.1.9.9牵引设备卷筒上的钢索至少应缠绕5圈。牵引设备的制动装置应经常

检查,保持有效的制动力。9.1.9.10索道运行过程中不得有人员在承重索下方停留。待驱动装置停机后,装卸人员方可进入装卸区域作业。9.1.9.11索道禁止超载使用,禁止载人。

9.1.9.12遇有雷雨、五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作业。

四、安全技术要求技术要求:1、索道架设完毕,正式投运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试运行,以验证索道架设的质量及实际荷载。2、索道运输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在索道启动和停止时应发出信号。采用对讲机传递型号,应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各类信号传递应语言统一、规范、清晰。在索道集中区域,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级索道通信互不干扰。通信信号中断或不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工作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设置,索道全线不应存在监控盲点。4、索道超过30天不使用时,应放松工作索张力,排空牵引装置内冷却水和燃油,并对所有部件进行保养。停用期间,应派专人看护。重新启用时,应重新调试系统并进行检查及试运行。5、索道运行期间,要定期对地锚、支架、承载索、牵引索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并对工作索初拉力进行调整,按要求对驱动装置、钢丝绳等重要部件进行定期保养,对抱索器抱索器螺栓等长期反复使用的部件定期更换,做好机械设备检查、保养、更换部件记录。安全要求:6、对各处索道的载重要严格控制,严禁工器具超载使用7、索道运货时,一定要固定牢固,

防止货物坠落,尤其在索道下方跨越公路、通信线、电力线的位置。必要时要对被跨越物采取防护措施。8、索道运行时,一定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信号传递要语言规范、清晰,操作人员在没有听清信号时,要要求对方重复,不能贸然操作。每个支架处必须设专人值守。9、货运索道严禁载人。

10、不得高速运行时急刹车。11、索道运行时,支架、地锚处应设专人值守。操作人员应注意驱动装置、工作索的状况,值守人员应注意支架、地锚的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首先停机检查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确认无误是后方可开机运行。

12、重量较大的物料运输开始牵引时应慢速、平穗。货车接近支架时,值守人员应随时报告货车距支架的距离,并要求放慢牵引速度,缓慢通过支架。

五、网友评论@传虎:电力企业不能一味压缩主业人员。综合起来看,主业的用工成本不见得比社会化用工成本高,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很大的区别。电力行业近几年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死伤者多是外包施工人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啊。现在电网企业招聘新员工一味强调高学历,导致一线生产单位严重缺少普通技术工人,不得不大量将工程外包,而大量的施工队伍是临时拼凑的,根本谈不上专业培训,这是外包施工队伍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真心希望电网企业高层,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引起重视。@高压线:基建工程点多面广,靠单纯的增加监护人来抓安全治标不治本,还会增加管理人

员的负担。最关键的还是要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现在的关键是培养专业的劳务分包人员,而不是单纯要求到位监督。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不上去,即使我们采用人盯人的做法也免不了会出事故。@坦然:层层分包,有资质能力电力施工企业拿不了工程,90%的电力工程都是事先内定了,再找中能建、中电建的单位挂靠,中能建、中电建的下属单位为了所谓产值(集团公司要求)只能冒风险,另外现场工作是作秀,为了迎合上级,只是表面上做些文明施工方面的花架子,根本是管工程的人员不管安全,一说安全就是安全员的事,安全员能有多大能力,作业点这么多,就靠安全员能守住吗?这就是安全工作的恶性循环!@小明:领导动不动就考核,从来都是不做实事,天天检查资料,弄虚作假的太多了,天天抓小毛病,大的方向没有一个人能把握住,每次检查完还的请吃饭!不请吃饭多写几条问题慢慢整改,国网已经开始从内部开始腐烂,都是理想主义者,没有一个做实事的!国网前途堪忧。@走路总捡钱:外包队伍没人管,内部一线员工流失严重不补充,国网公司整个一头重脚轻,年年招那么多研究生、博士,天天研究怎么折腾一线员工,一线员工没日没夜的干,透支严重,为了完成工程进度不顾一切,不出事才怪。@纯:政策是挺好,逐级逐级落实就变味了,国网十二项配套政策哪个网省公司落实好了?要求增加一线员工待遇,有增加的吗?要求多样式合作用工,解决

身份,有解决的吗?不还都是劳务派遣在干活。要求持证上岗,真正有证的在现场吗?能人证合一吗?各种检查接踵而至,应接不暇,有一个解决问题的吗?谁查都有问题,都是形式化,口号化,何谈本质安全,建议让各单位的安监人员先带项目一年,再干安监。@蛋糕胖:劳务人员,在未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自行乘坐用于施工临时运送材料的索道吊篮。他们这是没工作坐索道看风景?为什么说未安排工作,因为根本没人管,把整体一个工作任务工期要求扔给了劳务分包单位后还有谁去安排具体的工作。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和人员,要完成日益增长的建设任务,谈什么本质安全。每年都是为了完成指标而完成指标,指标就是领导的业绩,不管指标是否合理,工程是否必要,那些投运后都没有负载的工程真的有那么急切的需要吗?到底是要满足用户需求还是

满足谁的需求?最后的代价变成了牺牲人的生命。@第八营:看上去是劳务人员在无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工作造成事故。大家都明白一线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劳动技能、安全意识不高、职业素养更谈不上。现在电力施工企业基本上不养职工,都是劳务分包,现场管理人员压力山大,一要应付上级检查、二要落实工程进度!基建点多面广,没有真正意义解决同工同酬,企业没有自有职工情况下,恐怕这样悲剧还会发生,愿死者安息!@以往无前:应该反思了,为什么制定这么多制度,还在连续出事故?关键的问题不解

决,事故无法杜绝。制度是按照大学甚至是研究生水平制定的,可现场施工单位水平才小学水平,怎么落实!管理监督人员在多也没办法控制事故的发生。@副处级大专生调...:天天都在做假资料,写报告。如何能加强现场管理?@贺小锋:1,转分包如何解决?县配网办最有发言权,但决定权在上面。2,网改早已经是买方市场,群众对此没有了热情。县公司拼命争取上面资金改善网架结构,不知道当地政府和老百姓为什么不理解坚持?3,停电难,难于上青天。岚皋县事故在于停电难工期紧,难道外协工人雅兴难耐、夜游观光?4,群众阻工多,协调难,无理要求漫天要价。按国家标准赔偿?高层领导会这么支持老百姓的想法,工程结算审价单位可不会考虑。5,优质服务,投诉工单是悬在施工单位头上的一把利剑。何时把优质服务、投诉工单申诉权下放,由县公司一把手决定是否属实,我相信基层单位压力骤减、各类刁民再无市场。6,现场监理人员配置不全,一千万一个人,而不是按施工队伍数量配置,中标监理单位牛逼?总之,农配网施工已不赚钱,入行多年的不舍放弃,谋生之路窄之又窄,经济不景气;有本事中标的人手握多达十几个皮包公司,一年中标几个包理所当然;今年税点上调至11%,分包单位压力又大了,不说了。@ice禅灯soul:国家电网搞什么基建管控,弄虚作假,徒有虚名。地方省公司再搞一套过程管理系统,还稍微实在一点。还有一套人员二维码系统,

专门搞人员进出场,做出二维码,人员有二维码就安全了??三、四个系统,电脑手机文章一堆,无用费用增不少,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却不投入,专搞花架子,国网自己的悲哀!@没夢成真:麻烦上层领导在下达停工学习的同时能否同时将工期推迟一天?若是新建工程一天时间或许不

算啥,但是对于改扩建或者技改工作来说,一天时间就很宝贵了,若是因为停工学习损失了工期而造成加班加点继而发生点不好的事儿,这就得不偿失了。再说了,这起安全事故是否也跟工期有关呢?要不是工期紧,谁会在晚上还去上索道工作呢?请不要片面的从安全的角度去保障安全,合理的工期、必须的投入、宽松的环境、愉悦的心情、合格的工器具等等,这些都与安全环环相扣,没有这些,就必然会有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果真如此的话,不发生安全事故只能说纯属侥幸了。@鹏:经过去年几起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大家都发现了电力施工安全事故很多究其原因是投入不足,一是电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投入不足,二是劳务分包队伍现场管理人员投入不足,因此出台的十二项配套制度对这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可以说按十二项配套制度来搞基建,基本上杜绝了事故发生可能。但这投入的来源在哪里?现在做电力基建项目不按十二项配套制度

来做都挣不到钱,更不用说完全按十二项制度来做。定额里一个人工充其量就是60元左右吧,现场一个普工多久少过

150的?高空的起码300,400开始吧!哪家单位贴钱帮你做?不解决资金保障的问题,十二项配套制度只能是自说自话,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不会有彻底的降低!@量子:人命大于天,安全责任重于山。如何保住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绝不能停留在开会、发文件及考安规上,最重要是落实现场安全管控,而现场作业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及措施的落实是重中之重。事故的发生,表面上看带有偶然性,而其背后却存在电力工程市场不能真正按市场法则运作的体

制机制问题。如若让劣币驱逐良币的非正常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则很难真正培育有良好施工管理、过硬专业技能、严格安全管控的施工企业。令人忧虑的是,现在大多数施工单位,并非训练有素管理严格的正规组织,而是临组建的草台班子,这样的施工队伍很难保证依规进行施工,再说因层层分包,施工费用层层扒皮,,哪来的费用招到素质高的施工人员,哪来的费用确保施工安全的正常投入?正如寇总讲的现场

作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安全的根本点,那么如何保证作业人员的素质,才是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思考的重中之重,也是本质安全管理的核心。@Liuj:为什么接二连三出现安全事故,我们反思了吗,现在走进集体企业就如回农村一样,都是留守老人,任务越来越多,不出事才怪。没有自己亲自做过的工程,没有现场体会,是管不好的。@福往者福来:安全学习培训教育只有“滴灌式“才有效,人人只须精通本专

业安全知识技能即可,必须一百分及格。别再大水漫灌式学安全了,样样通样样松一点意义也没有。@中国:都晚上7点多了,还说没安排工作。他妈的难道要工人晚上打着火把下山吗。有索道的地方都是山高路远地地方,都不安排工人早点下班,非要干到天很黑了才行。这都是电力一线施工工人地悲哀,干了一天又累又饿,明知施工索道很危险,只有抱着侥幸心理早点吃那一口热饭。@承勋:从目前的国网的发展方向来看,国网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基本都是由分包商自行安排,许多措施制落实不到实处,上层来检查,就怕被考核,一下子把所有压力交由劳务分包商,许多措施、制度华而不实,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流程、方法都不懂,到现场怎么能管理,为何不能从提高全员安全素养来着手,而是增加安全监护人,增加管理成本,请问国网公司到底有多少施工费用是用到实处,有多少施工费用是算给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然压缩施工成本,现在连合理的施工费用都没法保障。@天赋吉运:谁都知道集体企业几个人,还用查吗?不是超能力,而是赶超能力,工程都给了这些三产,下面那有人管理,欺上瞒下,皮包公司,不出事才怪,往往都是分包队伍自己偷干,真正的问题都知道在那,实质问题不解决,再学习也没用!@守望者:事故年年出,真正的根源到底在哪里?30年前一个技术工人要学徒3年,考核后定岗定级。现在培训3

天考个证就都能上岗作业了。@谈心:这段时间天天网上答题,早上哪有时间去工地,出事就停工学习,事实证明作用大吗?上次的反思去哪了?@洪福齐天:都没谁敢坐那个,加强农民工安全意识教育,文化低,可也是条人命。抛家舍业的干工地。却给别人花了赔偿金。安全意识薄弱,加强十不干学习。@油珠珠:广安智丰资质满天飞,只要能拿项目都能借,出事是必然的。试问监管部门何在?@斗笠哥:安监部门仅去年一年就发了一千好几百号文件,让学习,让贯彻,让回复,让整改,让拿方案,让拿措施!可是还是不重视安全,还出事故,不知道是怎么搞的,怎么消化的,怎么理解的,怎么执行的!@希望:事故一发生又是停工又是组织学习,可真正出事的根源不查不分析,到底为什么引起出事,原因在哪里?以前为什么出事少,越整顿事故也且同样的事故继续发生……早年一个技术工人要学徒3年,考核后定岗定级。现在培训3天考个证或花线买个证就都能上岗作业了。有了这些所胃的证,管理层认为就是照章办事,出了事就可以洗脱责任,认为与自已管控管理没责任了……很简单的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就也不敢说,怕上岗上线,抓典型,所以上面一错就是全错,因为位置来之不易!谁敢不听上层的话?每次事故的主要根原很简单,就是上面口号叫得响,心里明白,但还是顺上!下面有经验懂的(分工现场组织者)不要担责任,大部分没证,那些不懂现场的人有各

种证,但实战不懂,加上人员基本上是散兵作战临时组合的等等原因……@Dever:管理人员天天在讲,天天在唠叨,难道非要管理人全程监督才能安全作业了吗?不出事故粗心

大意,一出事故后悔不已!事故没有如果,人生没有彩排。@王晓杰:又见劳务人员4人高坠事故,痛心,劳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差,经验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的用工制度出现了问题,高处作业人员假如不是劳务人员,而是企业的老员工,可能会减少多起这样的悲剧。国家相关部门及安全研究院等应该对此用工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才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正确方法。@且行且珍惜:安全意识在个人,天天把安全挂嘴边,不执行。

六、结尾语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金字塔理论。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员工一些细小的错误行为很容易被忽略,有的职工甚至视而不见,个别管理干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必然会助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习惯。因此,对一些“未遂先兆”,一些小的隐患、小的意外要做到抓早抓小、分析总结,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以防小的隐患从量的累积转化成大的事故。务必要强化“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务必要以小见大,务必要防微杜渐,钉牢安全的“铁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

消除隐患,防范先兆。小编相信逝去的4位同行绝不是第一次乘坐货运索道下班,他们自己也未曾想过这是最后一次!那么这个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了解这个情况?19:00下山,能赶回驻地么?安全上渎职就是害命,愿逝者安息!

当前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成效、问题及解决路径

浅议公安机关作风建设 在当前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工作中,**分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为民群众观,以全市的“作风转变年”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对照市局“作风转变年”活动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为民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当前面对的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对此我们不回避,并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加以解决,促进分局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一、取得的成效 1、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理念深入人心。**分局通过在门口院内、通道及主要路口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制作各队室工作职责公示栏、内部网络开辟专栏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作风转变氛围。同时结合**市“作风转变年”活动方案和市公安局“作风转变年”活动安排,全体民警结合自身实际边学边改,使转变工作作风服务人民大众的意识入脑入心,广大干警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 2、坚持开门接访。**分局坚持每天安排一名分局领导接访,给来访群众答难释疑,面对面与上访群众沟通交流,积极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并协调推动有关事项落实,让群众看到问题得到解决的信心和公安机关的诚意,群众对**分局的工作满意度不断提升。

3、警民关系更加融洽。**分局结合“警民恳谈”活动和“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辖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盼,并以此作为转变作风和改进工作方法的契机,用真心和真情换取群众们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融合警民情谊,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 4、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先后制定推出了五条便民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受到辖区群众的好评:1、为户口室添臵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老花镜、打气筒、饮水机等服务设施。2、户口室设立意见簿,免费为群众提供办事指南;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3、实行AB角工作制,确保户口室至少一名民警在岗在位,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群众办理业务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不让群众跑第二趟。4、办理户口实行预约服务,工作时间社区警务室保证民警在岗在位,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业务;民警外出工作的,先由协警及时为群众登记,办理预约,第二个工作日内,社区民警主动与群众联系,为群众节约办事时间,简化程序。 5、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便民措施向群众公布,最大限度地将有关服务措施延伸到社区及警务室。 5、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群众安全感指数稳步提升。迎盛会,保平安”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开展以来,**分局持续保持对违

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及处置

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及处置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水灾等自然灾难与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不构成案件的非正常死亡。当前,广大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果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不当,容易引起群众质疑,甚至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应对和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中,不仅耗费大量的警力与精力,还遇到很多困难、面临很大压力。在此,笔者试就如何应对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谈些个人浅见。 一、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表现为“五个特性” 1、影响的广泛性。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人员死亡容易吸引大家的关注,博取公众的同情。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没处置好,引发了死者家属的质疑,很多观众、知情者甚至不知情者都会站到质疑者那一方,支持质疑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不及时正确地解释和疏导,公安机关就会变成众矢之敌,严重破坏警民和谐关系,甚至影响执法公信力。 2、亲属的群体性。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丧亲之痛使死者家属心理所向很快就会联系在一起,诸如死者的父母、子女、夫妻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亲属、朋友就会形成一个数量庞大的团体。面对众多亲属的质疑,公安机关处置事件的压力自然就会增大。 3、行为的极端性。如果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死因有了质疑,一旦公安机关应对处置不当,极易引起其高度反感,导致集体上访、抬尸闹访、漫骂执法人员、围攻执法机关等极端行为的发生,甚至造成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上访的长期性。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上访者一般都比较有恒心或者很偏激,一旦对死因有疑虑,便容易想当然产生“死者有可能是被某某人谋害的”的念头,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高于一切”理念支撑下,坚信只要坚持上访,事实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随着上访程度的加深,精力、财力不断耗费,上访者到时即便想自止也来不及,客观因素迫使其只能“破罐子破摔”,最后只能由政府采取某种方式给其补偿才有可能息访停诉。 5、矛盾的聚合性。如果死者亲属对非正常死亡事件产生了疑虑,或对公安机关的处置工作产生了怀疑,一些亲属就可能把以往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借此机会发泄出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趁火打劫”,挑起事端,扩大事态,使一般事件上升为可怕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置不当造成了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与其他事件上访者相遇,稍加交流就容易心生同病相怜之感,从而结成伙邀成团一起共同上访,就会由个别访升级为群体访。此外,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如果死者亲属情绪过于偏激,很有可能做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更为严重事件的发生。 二、公安机关应对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存在“八个问题” 1、现场处置不迅速。受事多人忙的客观情况影响,事发地派出所民警或刑事技术人员听说不是案件,往往先忙其他属于案件的工作后再来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以致报案人报警很久后才有民警到达现场。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周围好事者围观、死者的相关关系人进出现场往往不会严厉制止,致使原始现场受到破坏,给某些喜好妄加猜测、唯恐天下不乱者授以口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 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办通[2010]8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4月8日司办通[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 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治理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司法部决定,从今年4月至12月,在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开展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切实防范、努力杜绝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杜绝警察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斗殴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 (事)件。杜绝“牢头狱霸”和“所王所霸”现象。进一步增强维护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预防非正常死亡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动员 迅速组织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监狱法》、《禁毒法》和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对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杜绝非正常死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开展集中整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时间:2010-02-22 14:46来源:未知作者:rl 点击: 14805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目录 ?1 名词、术语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3.2 受伤性质 3.3 起因物 3.4 致害物 3.6 不安全状态 3.7 不安全行为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4.2 重伤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5.2 重伤事故 5.3 死亡事故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6.1 千人死亡率 6.2 千人重伤率 6.3 伤害频率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A.2 受伤性质 A.3 起因物 A.4 致害物 A.5 伤害方式 A.6 不安全状态 A.7 不安全行为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非正常死亡事件

非正常死亡事件 ■做梦死 2009年3月,50岁的李文彦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看守所称,李文彦半夜做噩梦突然死亡。 ■洗澡死 2009年3月,海南儋州看守所关押的一57岁男子罗静波,因不同意要求其脱光衣服洗澡,遭殴打致使颈椎断裂,抢救无效死亡。 ■摔床死 2009年3月23日,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年仅20岁的温龙辉死亡。看守所称,温龙辉没有挨过打,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 ■递纸死 2009年4月29日,在内蒙古达拉特旗,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两辆拉煤汽车被警方抓获。5月3日晚上11时,王某上卫生间,在民警向其递送手纸时突然猝死。 ■发狂死 2009年6月26日,广东吴川第二看守所嫌犯林立峰羁押24小时后死亡。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是在看守所“发狂而死”。 ■跳车死警方称,2010年1月22日下午3时左右,4名羁押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绍繁从广州江高镇派出所押送至白云看守所,警车行至广清高速南岗村路段途中,因为手铐质量很差,李绍繁打开左手手铐,趁机跳下警车,摔成颅脑重伤当场昏迷,不治身亡。

■摔跤死 2010年2月16日,江西九江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警方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 ■喝水死因涉嫌盗窃,2010年2月18日,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该男子已在看守所内死亡。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 ■睡觉死 2010年2月17日零时42分,浙江武义县看守所监室报告,犯罪嫌疑人何舍彪睡觉时出现呼吸困难,看守所值班民警和狱医立即组织现场抢救,1时50分,何舍彪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18-07.解除取保候审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 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 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 处理。 (1)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 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 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 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 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 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 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 《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 复字〔2001〕22号)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 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 第十九章监视居住 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 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1--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鉴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事件对家庭、社会危害极大,处理不好会演变为堵门、堵路、停尸闹丧、报复性伤害或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因此,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掌握正确高效的调处技巧控制住事态向恶性发展,显得非常重要。因各种自然原因,我镇属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乡镇,2009年元月至八月,共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9起,已造成9死一伤,但在我们调处专班的努力下,每起事故都处理得非常圆满,没有一起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概括来说,主要有如下一些体会。 一、“三个及时”,牢固掌握事故现场的主动权。 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往往当事人亲属会很激动,很不理智,再加上少数人思想中有“不闹难解决,闹大解决快”的思想作祟,场面很容易失控。此时,调解人员要做到“三个及时”:一是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掌握第一现场资料,为日后处理留下法律证据;第二,掌握当事人亲属思想动态,依法引导,把握现场局面;第三,宽慰当事人亲属的心灵,有人管、有人理,不至于引发亲属的更大不满;第四,分析事态,制订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及时向领导汇报。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成立事件处理领导机构,有了领导保证,调解工作方向更明,调解可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更多。三是及时协助当事人亲属制订处理事故方案。为他们选择一至两套方案,有利于慌乱的亲属产生事故处理思维定

势,引导他们按我们预期的方案,合理地去处理,从而掌握事故现场主动权。 二、联合调解、真情感化,是事故处理攻无不克的法宝。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都有自己最信任的人,最崇拜的人。那么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亲属的情绪在你的调解能力范围内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你就应该了解当事人周围的人,请出他身边最有权威,最能依赖的人出面联合调解。此时,他的一句话作用会很大,通过他将事故的性质、法律依据、解决问题的途径、利弊关系等分析给当事人亲属听,他们一般容易接受。除运用当事人的亲情疏导之外,调解员也应投入真情,自己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尽心,千万不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一味地提出要求,强迫他们按你的想法去做。 三、调解员具备优良的素质,是事故处理圆满成功的保证。 1、要熟悉法律法规;做事公道正派;排除权力、金钱的干扰;尊重民俗和社会公德。 2、思考问题要细密,点子要多;语言丰富,表达能力强;能沉得住气,受得住辱。 3、注重说话的技巧;注意把握火候,避开矛盾冲突,不轻意断言或下结论,但在原则问题上注意讲分寸地坚持;注重法、理、情的兼容。 4、熟练掌握常用的方法。如:冷处理法,换位思考法,以案说法,亲情疏导法。使调解工作不至于陷入僵局。

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未提及解决方法

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安全事故防范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中各种异样的死法一度成为网络热词,“躲猫猫死”、“喝水死”、“睡觉死”、“鞋带上吊死”等一系列带有质疑的网络热词,将各级公安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一方面,生命对每一个人都是最宝贵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还是普通公民的生命财产,都是公安机关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受害人及其家人,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执法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是需要及时需要解决研究的一个课题。 要解决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就要收集研究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例,总结规律,寻找各个层面的原因,对症下药。笔者多方收集了一些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例:2009年2月,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看守人员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打死。2009年3月,57岁的海南男子在海南省儋州第一看守所死亡,事发时,嫌犯叫他脱衣服洗澡,他不肯,遭殴打致死。2009年3月,20岁的福建青年温龙辉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猝死。后经事实调查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2009年4月,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2009年6月,青年林立峰在广东省吴川市第二看守所死亡,,检方最终认定称是“心源性猝死”。2009年11月,山东文登市高村镇于维平在羁押期间死在看守所。家人在查看尸体时发现其胸部有小洞,后尸检鉴定结果显示,死者被针类锐器反复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2009年12月,陕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调查称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2010年2月,一名河南青年在鲁山县某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他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绪金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死亡。看守所人员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2010年5月中旬,42岁女嫌犯杜会茜在被陕西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杜会茜本身身体欠佳,再被殴打后死亡。2011年6月16日15时30分,哈尔滨市木兰县看守所41岁在押人员赵永财因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李玉龙、蔡伟庆殴打后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收集的事件案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大部分发生在看守所羁押或是审讯期间;二是大部分非正常死亡死者有被殴打过的迹象;三是病理非正常死亡常常是因为没有提早发现、发病时没有及时救治。从原因上分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本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的是受外界影响。自身原因如生理疾病,心理疾病,或是日常生活中由于自己马虎大意造成的意外死亡;外界原因如刑讯逼供、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但是不管是外因还是内因,只要发生在公安机关的场所,公安机关就必须承担责任。

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The Classificati on Sta ndard for the Casualty Accide nts of En 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 . 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 1)。 3 .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 .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0 3 .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 5)。 3 .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 6)。 3 .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 . 7)。 4.伤害程度分类 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害。 4.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 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 .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 .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 . 3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关于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成因初步调查汇报

关于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成因初步调查汇报 市局(公司)领导: 2019年01月04日**县局发生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照市局(公司)领导要求,人力科**副科长与党群科***副科长组成调查小组于2019年01月08日到*县局对该局物流中转站理货员***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开展组织调查,调查采取周边环境了解,听取领导汇报,职工谈话了解,以及***亲密朋友谈话了解等方式。现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现梁江云死亡的经过 2019年元月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县物流中转站站长**发现该站员工***未到岗,随即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但未见其回复,便立即联系其丈夫**(**县局借调市局稽查支队)。**联系未果便委托**县局同事前去家中(其位于**镇金钱美地小区c栋三单元606号)查看。**县局局长***闻讯后立即安排人员配合前往,11时30分左右,**县局员工***及同事三人一同来到其住处,发现门锁紧闭,经多次敲门呼叫无人应答。逐联系**说明情况后当即报警。12时30分左右,由公安人员联系开锁人员打开房门及卧室门后发现***已死亡在床上.经公安与法医现场勘验初步判断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判断其已死亡6-12小时,(结论待以正式调查报告为准)。目前,公安部门已给家属出具了《尸体处理意见书》。事件发生后**县局(营销部)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在做好相关安抚和善后工作的同时,立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元春安全警示教育,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二、市局调查组调查了解情况

市局调查组经与**县局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共12人谈话了解,普遍对***的死亡感到震惊,不理解,惋惜; 同时也认为她是因负债逼上绝路的: 第一、***的家庭不错,**双职工,丈夫**是**县局借调到市局稽查支队,在**县和**均购有房产,有一个九岁的女孩在读小学,夫妻虽分居但周末都一起团聚。据了解,***有轻微抑郁症史,经医治后,十多年来都好好的,偶尔有点压抑,不开心而已,近期单位组织职工集体活动时**副局长留意到她有点压抑不开心,曾提醒她让她活跃些积极些,但她不在意,仍只顾玩手机。有同事反映,11月份其丈夫**回横县时还约四五个同事到家里聚餐,未见夫妻不和的情况。第二、据反映,***近期频繁向周围同事开口借钱,集中在近半年来,开始是借同事的信用卡刷,金额3万至5万。近两个月以来,开口借的金额有大幅上升,数额从30万、20万、10万,乃至1万或几千都要借; 2018年单位年终奖刚发放完毕,几个亲近的老乡同事连续几天接到她打电话问借钱,心情焦急,承诺过两天就还,有借不到不罢休的阵势; 另有几个同事反映,以前借给她的借款至今未还,所以年底时没有再借钱给她。 第三、据反映,近两年***透露其家庭投资幼儿园项目及休闲山庄项目。经向熟悉她的同事了解,***的姐姐确实与人合伙经营**复烤厂幼儿园。近几年来,***向同事借钱周转,说是投资位于**区的规模更大的“赛恩”幼儿园,但不知其投了多少钱占多少股份。 第四、据反映,***多次以家庭经营投资项目为名,向同事开口借钱,其丈夫**却从来不曾向他们提过借钱。 第五、此外,有职工提到**局2018年11月辞职的职工***,据说投资到***这边的职工有六七个,属于个人自愿投资,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因借贷合同未到期且公安机关未定性,所以不好作定性结论;

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总结

东城派出所开展在执法过程中 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公安部决定,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按照省厅、市局和分党委的要求和指示,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开展了全所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隐患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 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要求,从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谐、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领导 派出所成立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 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唐杰所长任组长,指导员瞿世俊任副组

长,副所长袁曦、吴孟华、宋志鹏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勤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三、开展的工作情况 (一)组织领导。开展动员部署,认真开展学习公安部“3.16”和省厅“4.2”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达州市公安局“4.19”会议及公安部、省厅和市局关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部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二)排查隐患要不留死角。要严格落实公安部、省厅“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查隐患、查苗头、查作风”的相关要求,将排查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督导检查要深入细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派出所执法过程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掌握问题排查是否全面、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四)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以这次整治为契机,把整治工作和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工作整治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协调并进,不仅解决好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了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全面提升了执法水平。 (五)排查问题。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序号事故类别名称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 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 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别成立了专项治理办公室,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效果显著。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按照边学边查、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整治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将集中整治与“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紧密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在集中整改执法安全隐患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在深入开展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隐患风险点,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全体民警进一步认识到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执法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下面,针对今年以来公安部通报的全国公安机关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结合区局工作实际,重点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表现形式 今年以来,公安部纪委网上通报了各地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共60余起,大部分是发生在集中整治期间,边整边犯问题比较突出,其中,除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以

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自残自杀。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以自残自杀来对抗审查甚至以此陷害审查人员,如:跳楼、割腕、自缢、服毒、撞墙、吞噬危害身体的物品等形式自残自杀。二是脱逃致死。犯罪嫌疑人自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必受法律严惩,在办案人员尚未查清案情、证据尚未固定前,想方设法寻机脱逃。如:抓捕后押解回办案单位或送羁押看守场所途中、外出看病以及现场辨认等过程中,易造成被审查人脱逃。三是在押人员互殴致死。由于个别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形成了已在押人员对新入监所人员的内部管理形式,新入监所人员一旦不听使唤,或因同居室在押人员闹矛盾引起群殴导致伤亡。 二、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民警的警惕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有的办案民警认为“既然抓住了案犯,他就跑不了,在公安机关内部场所有人看管的情况下你想自残也自杀不了”,正是由于这种思想在作怪,导致思想麻痹,报侥幸心理总觉得发生不了问题,出现看管人员睡觉甚至脱岗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脱逃造成可乘之机。也就是说我们的办案人员没有从思想上树立罪恶深重的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随时都会寻找机会脱逃或自残自杀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完整版)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死者家属往往采取停尸滋事、拉横幅标语、围堵单位、党政机关等过激手段宣泄情绪或达到某种诉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 一是司法途径不畅。死者家属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尸检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家属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请律师,需要经过提起诉讼等复杂过程,死者家属情绪一时得不到排解,产生"嫌麻烦","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错误思想的误导。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存在,死者家属认为闹一闹可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可以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解决,可以快速满足自身诉求。 三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受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死者家属采取打拉横幅、穿孝衣、捧遗像等过激手段,在街道路面、党政机关门口聚集,认为可以博得群众同情,扩大影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此类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一是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管,同报治安、刑警等专业部门。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利用视频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时询问死者家属,充分表明组织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事件打下基础,防止出现死者家属事后对事件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是通知家属时机要掌握。过早死者家属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过晚容易引起歧义。对尸体的处理是处置此类事件的重点,早处理、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的关键环节。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按规定将尸体送往殡仪馆保存。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处置民警要对死者亲属做好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加强法律宣传,出言谨慎,学会用法言法语,不得出现大包大揽或者刺激死者家属感情的话语。劝导死者家属要冷静,适当控制情绪,不得有过激行为,。适当敲响死者家属的警钟。 五是要尊重民族习惯。例如回族死亡人员,在存放尸体时要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民族人员混放,最好存尸柜要表明为专放柜,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视为由借机造势。 第二篇: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201X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周巷镇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直是社会矛盾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预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我镇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医患纠纷,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2010年7月,我镇共发生非正常死亡57起,死亡60人,本市人数19人,外市人数41人,其中:2007年15起,死亡15人,2008年11起,死亡11人,2009年20起,死亡22人2010年1-7月共发生11起,死亡12人。按事件诱发原因归类,57起非正常死亡中,交通事故7起,死亡8人;安全生产事故22起,死亡23人;医患纠纷7起,死亡人,猝死10 起,死亡10人;溺水7起,死亡8人;刑事案件3起,死亡3人;自杀1起,死亡1人。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例如:2009年12月24号下午5时左右,在周巷镇老周西公路与登州街村交接的岔路口,一辆牌照为浙BJ0268的公交车(系慈溪市大通运输公司)在往南行驶途中,一辆自行车突然横向撞到公交车的车厢上,骑自行车的正是回家的杭州湾初级中学14岁学生施挺(周巷镇建五村人),肇事司机马上送伤者往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下午6时死亡。由此关于如何赔偿的纠纷产生。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堵住周潭公路,中断了交通,为化解事情,镇领导决定动用司法所力量进行调解。死者家属聚集了近50人前往司法所与肇事一方进行理论,要求肇事者所属公司高额赔偿,提出了高达8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是肇事一方认为主要责任在于死者方,按保险公司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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