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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WTO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WTO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WTO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我国加人该组织后,将按照我国的承诺接受WTO法律框架的约束。WTO法律框架针对金融领域的制度在其整个体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等更是直接构建了WTO体系中的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体化游戏规则,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做出自己的承诺。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承诺,这些承诺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制。本文拟结合影响我国金融法制发展的WTO法律框架来评析我国金融法制的现状。

从WTO法律框架的整体来看,直接或间接对我国金融法制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其附属文件中。WTO协定的主文件共有16个条文,这些条文虽然未直接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做出实质性的规定,而只是就世贸组织的结构、组织的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组织程序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它们却对我国金融法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责任与纪律

《服务贸易总协定》从如下几方面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责任与纪律: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增加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国内规章、学历与履历承认、垄断与排他的服务供应者、紧急保障措施与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与补贴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任何国内立法和措施(即第一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措施)所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在由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供给者时,也必须立即地、无条件地、完全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该项原则的例外是:符合《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发展边境贸易而采取的措施。这项原则意味着我国通过个别协定赋予特定国家的金融机构入境或优惠待遇的做法将面临冲击和挑战,除非该原则允许的例外情形。

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方必须及时地将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国内法的修订和颁布的情况,通报给其他成员方,以使这些成员方能及时地了解有关变化。通报的内容包括了新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也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修订。通报的时间必须符合时限的规定:新规范的制定,必须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法规的修订应立即或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应提交贸易理事会。各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贸易理事会报告。在保障机制上,要求成员方应及时根据有关成员的要求提供资料,成员方应建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以便能及时、全面地履行通告和资料查询与提供义务。通告的内容不包括有碍法律实施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透明度原则将为我国金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上,给有权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权机关必须能及时地通告、提供查询服务,并能对其内容的选择做出合理的解释。其二,在实体内容上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监督。因为成员方可针对我国金融法制构建和修改中存在违背WTO法律制度要求的内容通过适当的机制提出抗辩,我国将不得不接受相应的有约束力的修正要求。这意味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创制者必须熟悉WTO法律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我国所做出的具体承

诺,而且应能在充分维护和保障国内居民利益的同时将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国内法制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其三,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同样也受到了WTO法律框架的制约,尤其是具有立法意义的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个案处理或对立法的个别解释将受到WTO透明度原则及其他相关机制的约束。因此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更高的法制和相关业务水平,而且应更为谨慎地履行职责。其四,整理、废止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任务将大大增加,尤其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整理工作将极为艰巨。因为我国不少的法规、规章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法律或W''''11)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抵触,这种状况在法制公开,并按受外来监督者监督时,则会促成创制者必须进行全面彻底地整理。特别是在国内规章及其认可的义务上更进一步加重了我国金融法制变革的任务。因为该项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公平、客观、公正、公开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已承诺开放的金融服务部门,相关的规章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为保障其他成员方在我国将承诺的金融服务部门中的权益,我国应及时建立与承诺有关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解决国内立法可能给其他成员方造成的损害;对于需经政府批准程序的外国服务的进入,政府当局应及时、全面地提供批准申请所需的条件,并对任何申请进行毫无迟延的审查以便做出及时的答复;在有关服务供给者的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等方面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壁垒(在资格认定的标准方面应有客观而明确的标准,资格和能力的要求不能超过为确保服务质量而必须具备的合理标准、批准的程序应具有透明性);对服务供给者的学历、专业资格和许可证方面,鼓励各国合作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性标准。

当然,《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给予了肯定。首先是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允许各国可以不公开有关消费者个人和账户方面的资料,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具有机密性质或与财产有关的资料都属于不公开的范围;其次,成员方还可以通过国内法规来保护投资者、存款者、投保者和与金融服务供给者有信托关系的人,为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这些法规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所不符。根据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可以在符合以下要求时采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的承诺方式:不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抵触;不损害其他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特定承诺”的规定安排具体承诺时间表的权利;应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作出特定的承诺;不对任一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所作的具体承诺的程度作出规定,成员方有按照协议自由承诺的权利。

二、市场准入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特定义务的专项规定上作了原则性要求。首先要求成员方在服务提供方式上,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其次,在市场准人的限制上,除非另有规定不得做出如下规定: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总额和资产数量的限制;服务业务总量和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服务雇佣劳动力的总数的限制;外国资本的参股、持股比例或投资总额的限制等。这些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对我国既有或将来金融法制的冲击。特别是上述的限制性规定的排除更是对我国金融法制的制度选择有重大影响,因为我国现有的制度有一些内容明显地与这些要求相冲突。

另外,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就市场的准入问题作了进一步要求,这对于我国传统上金融领域的市场进入实施严格管制的体例有着重大的冲击。第

一,谅解协议首先在专营垄断问题上,要求各成员方在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应在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列出现存的专营垄断并应尽力减小其范围。第二,在公共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方面,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方面各成员方可以采取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政策,但谅解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的公共机构在购买金融服务时,对设立在本国境内的服务供给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第三,在跨境服务方面,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供给者在提供服务时享有国民待遇:有关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发射和运费(包括卫星)风险的保险;出于国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的保险;再保险与再再保险以及附录中所列的有关辅助服务;除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中介服务外的金融信息、数据处理及其他辅助服务;各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购买由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供给者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在商业存在方面,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设立的形式可以是收购现有的企业来扩大其服务的范围,但成员方可以对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制。第五,在新金融服务方面,成员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服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尚未在该成员方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成员方提供的金融项目。第六,在非歧视性措施方面,各成员方应努力消除对其他成员方服务供给者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①阻碍金融服务供给者在其境内按照许可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非歧视性措施;②阻碍服务供给者在成员方境内将业务扩展至其境内全部领域的非歧视性措施;③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银行和证券服务供给者在该两个领域同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成员方的服务供给者主要从事证券服务;④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但对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参与经营、竞争或进入市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此外,在人员的暂时进入方面也有要求。

这些要求意味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制度将从如下几方面受到影响:第一,国家为保护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设置的各种保护性机制,特别是在专营垄断项目、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方面的特别保护,将遇到WTO法律框架的制约,因为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服务供给者应受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当然,除非公共机构的选择是自愿的。因此那些成文的强制保护机制将不得不受到限制后废除。国内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来吸引公共机构的自主选择。第二,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国家的管制及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国投资的境内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需放宽。尤其是我国现有的法制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规制。我国人世后,将逐步地按我国的承诺及《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等的要求来修改现行的法制。第三,在非歧视措施方面,我国金融法制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直接进入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我国人世后,这些规定将面临是否与WTO法律框架相抵触的问题。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既是WTO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将对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区分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的状况受到严重冲击。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任一成员方应许可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使用由其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获得正常的基金和金融便利;成员方应保证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参加本国金融业行业管理组织及其他类似组织后,仍享有国民待遇。尽管国

民待遇原则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或提供服务给予与国内金融机构以同等的待遇,但是各国必须在承诺表中明确地表明在哪些方面存在限制国民待遇,如果未做出限制,则应给予。正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所指出:任一成员在其承诺表所列的服务部门中,应按照承诺表所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供给者以相同于本国服务或服务供给者的待遇;这里的相同待遇应是实质上的相同,而不论其形式上是否相同,衡量待遇是否实质上与本国服务或服务供给者相同的标准是,这种待遇是否会改变外国服务供给者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因此,WTO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的具体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承诺。但是由于具体承诺是在成员方之间的谈判中确立的,因此,我国的承诺水平不可能太低。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现有法制在法律框架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作了严格的区分。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就基本倾向于对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内资金融机构的规制。事实上,对于外资或外国金融机构均有专门性的法规或规章。如《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等。这表明了我国在金融市场方面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待遇,尚未提升到国民待遇的层面上来。

第二,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甚为严格,尤其是证券市场的限制则更为广泛,在服务提供的地域及服务品种的具体限制上则更为突出。这在我国做出明确承诺后,国民待遇的限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并且不得不反映到现有的法制中来。

第三,现有的法制表明,我国既有的国民待遇限制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不确定性。因为我国在外资金融机构及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国民待遇方面一直未给予充分的关注,有关法制大多是权威性不高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或制度,甚至很多所谓的禁止性规则都是体现在监管或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上,这为国民待遇问题上的明确性和透明度的实现带来了困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要求,我国将在公开的承诺表中对金融服务的具体部门从跨境提供服务、国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等四方面来明确国民待遇的限制。这种公开化的限制承诺具有排他性的意义,我国的金融法制不得不根据这些要求来规范国民待遇问题。

鉴于此,我国在加入WTO后,有关的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必须有系统化的修正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或正准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 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

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做好准备。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 为扎实高效搞好XX年度我局法治建设工作,根据县法治创建工作文件要求,XX年是“xx”普法规划的第三年,是全面实施的一年,也是“xx”普法规划取得进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依法治理工科,对全面落实“xx”法制宣传教育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XX年,我局法治建设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为载体,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民办实事为原则,扎实推进法治创建工作,争创法治建设先进单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法制宣传氛围 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具体做法:在办公区挂宣传条幅、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网络宣传、集中学习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4月上旬召开全系统人员会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xx”普法工作宣讲,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在法律集中宣传月做好民政法律讲台、上街发放宣传单等。 三、加强学法培训,拓展法律知识面

今年要把学法培训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落实 “xx”普法年度计划,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和经费用于学法培训, 落实中心组年度学法讲座2次以上,严格落实学法培训培训不少 于5天的规定,做到“计划、时间、内容、笔记、考试”五落 实,确何学法培训的效果。 学法时间及内容安排: 1、1-3月:《婚姻法》、《收养法》宣传; 2、4-5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条例》宣传; 3、6-7月:《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 4、8-9月:《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 5、10-11月:《信访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宣传; 6、12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条例》、《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宣传。 四、依法履职尽责,依法为民办事 要按照法定的职能,依法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坚持依法行 政,依法办理一切业务,做到“三化”即:工作制度化、执法程 序化、业务规范化。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做到任务、责任落实到科(室)。 五、加强监督,规范民政建设

5.WTO法律制度

WTO法律制度 第一节.WTO法律制度概述 一.WTO 与GATT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⑴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⑵规则意义上,WTO纳入了GATT 2.区别 ⑴性质不同:国际组织;非国际组织 ⑵法律依据不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⑶适用的力度不同:WTO不允许成员对WTO的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除非符合WTO允 许的免责或例外;GATT则要求成员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的第二部分 ⑷调整范围不同: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GATT只调 整货物贸易,且还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⑸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的约束力;GATT的争端解决 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 二.WTO法律制度框架三.WTO的组织机构图 四.中国的入世承诺 【注】中国的权利义务包括两项: ⑴合成员国都应承担的规范性义务 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㈠对外经营权 1.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已完成) 2.国家专营企业 ㈡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承诺 1.倾销的确定(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 2.国有企业补贴 ㈢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2013年底已完成) ㈣与贸易有关的保障措施及非关税措施

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㈠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多边)、自动性(无条件)、相互性、同一性 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GATT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边境贸易 ⑵普遍优惠待遇 ⑶以关税同盟(如欧盟)和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⑷第20条一般例外 ⑸第21条安全例外 ⑹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 ⑺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⑻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最惠国义务的豁免 2.TRIP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由一般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⑵《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⑶TRIPs协定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⑷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3.GAT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注】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⑴允许发达国家成员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非互惠 的、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 ⑵各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以过渡期安排 ⑶某些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⑷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以技术援助和支持 二.国民待遇原则 ㈠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㈡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1.GATT协定下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⑴给予同类产品完全的国民待遇 ⑵例外 ①第20条一般例外; ②第21条安全例外; ③政府采购例外; ④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⑤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限制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 1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观念,与时俱进,以“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委局机关内部营造了浓厚的“平安**、法治**、和谐**”建设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 委局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学法用法工作,并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求委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对党纪法规的自学,从而做到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委局机关及时成立机关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没,一把手担任组长,对委局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委局机关还及时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人、联络员和宣传员,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保证了委局机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序、高质开展。 二、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1、严格遵守工作原则,保证学法用法实效。委局机关紧紧围绕全年宣传教育整体安排,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治理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下访、信访质询等密切关系民生的工作,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学法用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搭建、活动形式创新,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2、深入开展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委局机关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重点加强对《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制建设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建立健全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有力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与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和党的领导集体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总之,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有力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一定能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就一定能取得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成效,就一定能在社会主义中国创造出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奇迹。篇二: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

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最近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全面部署,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纪检机关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承担重大责任,并且有着其他国家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 2、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 3、法治文化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 4、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5、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地方人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文化建设仍然是整个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进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协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统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之中。 2、——突出重点,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中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的特色。 3、——增强文化色彩,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的重要性 民主和法治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实现了民主与法治,所有人都会从中受惠,反之,则是大家都会受害,某些人红极一时,自以为有权有钱,可以随意破坏民主和法治,岂不知官不能当一辈子,钱也不能买到所有的一切,一旦失了势,到了自己要靠民主与法治去保护的时候,恐怕哭都来不及了。 唐朝的酷吏来俊臣武则天时期受到了重用时,他像疯狗一样四处咬人,人落到了他手里,如同下了地狱,他想怎么整你就怎么整你,想怎么冤枉你就怎么冤枉你。在他的字典里,没有事实,正义、法律、人道,只有他要达到的某种目的,以及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到头来怎样法治的最大好处是无论你到了什么地步,都能有说理的地方(不过你要是真的没理那也没办法),不像人治社会,到了某些时候,你连说理的机会都没有,没办法,就只好想向外边跑了,这一点林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老林这人是不怎么样,但说他想叛国还是有点冤枉他,往外逃无非是想保命,因为他明白,即便是他有一万个理由,立一万个大功,伟人的一句话就能要了他的命,他根本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不跑只能等倒霉。人治的悲哀就在于此。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协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很长,要建立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

建设局xx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总结范本:_________建设局xx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建设局xx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住建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坚持民主决策,完善学法制度,优化行政服务,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现将我局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法治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我局由法制科专门负责法治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太仓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太仓建设的实施意见》、《xx年法治太仓建设工作要点》、《太仓市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等工作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市住建局xx年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将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各单位,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2.自觉遵循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依法治建工作。系统内的重大事项、决定,局党政班子都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防止决策的失误和盲目,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失误,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①今年1-11月份,在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发出8份《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②我局对于重大行政处罚,规定必须经案审委的讨论,形成一致的处罚意见,方可以进行行政处罚;③今年,我局根据市政府及市政务服务办公室统一部署,牵头草拟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工程施工前的并联审批流程图,为下一步全 第 2 页共 6 页

秋季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秋季东财W T 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东北财经大学]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GATT1994》 B、《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2题,世贸组织常设上诉机构人员() A、不得连任 B、可以连任二次 C、可以连任一次 D、可以连任三次 第3题,解决争端中磋商最长的时间为()天 A、30 B、45 C、60 D、90 第4题,()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 B、单独关税区 C、地方政府 D、国际组织

第5题,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协商一致 B、三分之二多数 C、四分之三多数 D、二分之一多数 第6题,世贸组织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应当首先()解决 A、调停 B、调解 C、协商 D、诉讼 第7题,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换取市场准入 A、最惠国待遇 B、商品交换 C、附加条件 D、例外条款 第8题,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政府 B、企业 C、公众 D、跨国公司 第9题,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是在磋商未果时在()请求下成立的

A、争端解决机构 B、申诉方 C、第三方 D、被申诉方 第10题,()又称"黄灯补贴"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1题,《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 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 第12题,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的概念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3题,配额和许可证属于() A、数量限制 B、关税限制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

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WTO法律制度(1)

东财09春学期《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中国在()年提出恢复正式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申请 A. 1986 B. 1987 C. 1988 D. 1995 满分:4 分 2. ____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 地区性组织 B. 单独关税区 C. 地方政府 D. 国际组织 满分:4 分 3. 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 政府 B. 企业 C. 公众 D. 跨国公司 满分:4 分 4. WTO____在日内瓦成立 B. 1995.1.1 D. 1990.7.9 满分:4 分 5. 1990年初____首先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倡议 A. 美国 B. 加拿大 C. 意大利 D. 中国 满分:4 分 6. 成员方退出世贸组织,从递交退出通知被____接受6个月后生效 A. 总干事 B. 争端解决委员会 C. 总理事会 D. 秘书长 满分:4 分 7.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 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 C. 理事会 D. 总干事 满分:4 分 8. 是WTO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主要决策方式 A. 简单多数 B. 加权表决 C. 协商一致

9. 豁免某成员WTO义务需经___多数票通过 A. 1/2 B. 2/3 C. 3/4 D. 一致通过 满分:4 分 10. 世贸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必须经过本国____批准才能生效 A. 政府 B. 元首 C. 立法机构 D. 人民 满分:4 分 11. 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 《GATT1994》 B.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服务贸易总协定》 满分:4 分 12. 乌拉圭回合开始于 A. 1994年9月 B. 1990年9月 C. 1988年9月 D. 1986年9月 满分:4 分 13. ______阶段的谈判被称为“破冰谈判” A. 1986年7月—1989年6月 B. 1989年6月—1992年2月 C. 1992年2月—1994 D. 1995年—2001年 满分:4 分 14. 附件1B是 A. 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B. 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满分:4 分 15. 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 协商一致 B. 三分之二多数 C. 四分之三多数 D. 二分之一多数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V 1. 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 协商 B. 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第一章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第一章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了解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欧洲和亚洲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进现状 【掌握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主要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美国和加拿大信息法制建设的特点 【重点难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是调整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信息社会中各种信息社会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众多层次。因此,在信息时代如何利用法律调节社会各方在信息生产、使用、流通等过程中的关系就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法律是技术、产业发展的产物,一定发展水平的科学技术历来是立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推动现代法律进步的重要力量。只有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社会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时,人们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些关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 ?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信息的运用、知识的创新来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和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工业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无法解决信息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必须要建立新的财产保护体系。因此,构筑信息社会新的法律体系,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第一节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经济与科技大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doc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必要性: 1 现实基础的要求 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危害,对人类造成打击。因此,如何预防和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成为我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为了及时阻止突发事件的恶化、维护公众健康,恢复社会秩序,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必须要有法律制度进行规范,采用一种有序的制度去应对那种无序的突发事件。 2 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法律的功能和实施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能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提供法律保证,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不但有利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而且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防治和应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有违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同时,突发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国家对个人和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有利于依法治国。 3人权保障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紧急事件,面对它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如何更快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恢复正常秩序,很可能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强调权利保护,就应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应急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人权。 意义: 一个国家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只有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进程,才能为我国的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以法制加速和强化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逐步提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真正把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社区法制建设工作总结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 xx社区位于长江北路和伯渎港河交界处,距市中心3.5公里。社区常住人口10000余人,流动人口xx00余人,下辖厂企单位56家。近年来,社区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创新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有效促进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社区先后荣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全国文化先进社区等国家级荣誉7项,xx省文明社区、xx省民主法制示范社区等省级荣誉23项,xx市堡垒党总支、xx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市、区级荣誉80多项。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实行民主自治,着力提升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社区坚持从建组织、定规章、强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不断提高社区民主自治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社区建立和完善了以社区党总支为核心,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业主大会、社区四方联席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顾问团为主体的社区民主管理组织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社区四方联席会,讨论议定社区内的阶段性重大问题,针对居民在生活、居住、社区需求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解决措施办法;每季召开一次社区事务顾问团会议,发挥社区事务顾问团的协商、议事、监督的工作职能;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对社委会各项工作以及社区工作者进行评议,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务。二是制订和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制订了《社区事务工作站工作职责》、《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社区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四方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四方分工负责制度》、《社区联席会议工作通报制度》、《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保证社区各个组织、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社区完善了事务顾问团、四方联席会议活动机制,将社区知名人士、民主党派、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人员纳入到社区事务顾问团,增强社区居民和成员单位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社区事务意见征询表收集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设,以及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排查时间表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反馈。社区事务顾问团先后就社区雨污分流社区停车位改造、文明养狗、社区绿地的分片包干管理、社区汽车智能化管理、社区文体场所改建等议题展开讨论,并将协商、讨论结果公布在社区中。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近年来,社区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着力营造学法用法守法氛围,社区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进一步提升。一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的建设。依托社区事务工作站设立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接待联络点,并开设妇女维权、法律宣传、价格法规等法律宣传角,让法律服务走进社区、贴近百姓,使社区居民在有法律服务需求时能及时、就近得到帮助。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定期组织法律志愿者和法律专业人员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制教育、民事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以社区法制学校为基地,聘请专业法律工作者担任普法宣讲员,每二个月为社区居民上一堂法制教育课,讲解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常识、禁毒知识等,为居民群众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场所;聘请上海《新老娘舅》柏万青为社区人民调解特别法律顾问,提高了社区调解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在社区图书室设立法律之窗,有近xx0册的法律书籍和10份报刊杂志、法制宣传资料供社区居民阅读;设立社区法制宣传专栏,开辟社区廉和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导向性,定期将国家新出台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编写宣传材料载入专栏,内容涉及到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包括今年即将出台的侵权法等,让社区居民随时都能学到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二是加强社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建立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伍,目前社区有法律志愿者60余人,有效保证社区法制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xx年,社区以培训的方式组织居民小组长、青少年、党员志愿者、计生信息员、城管巡逻队员等学习了《物业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法规》、《党章》、《艾滋病防治条例》、《xx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摘要】: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中蕴含的 法学思想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想和学说之一,通过对罗马法学的继承和发展,可以对建设法治中国产生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法治意义 罗马法 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尤其以罗马司法闻名,因此在此一般讲的是罗马私法。罗马法体系完整,理法精深,内涵丰富,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建立在自然法精神上的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契约自由和私有权不可侵犯等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并且为近代社会所继承和接受。罗马法不仅在古代发挥了作用,也不仅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后来的时代,对全世界都有巨大影响。总的来说,我们对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①: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这是罗马法与其它古代法律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古代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低,人们把不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法律也披上了神的外衣。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罗马法最初也有神话和传说,宗教与法律不分,但罗马的法律很早就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了。尽管罗马的法学家如西塞罗曾说:“法必须呵护自然和上帝的意志”;乌尔皮亚努斯也说:“法是关于人事和神事的知识”,但他们都未称法的本身是神授的。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罗马法能够历时千年不衰,不能不认为与它注重实际的特征是分不开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就忽视理论。无疑,罗马法的发展受到过希腊哲学的影响,但问题就在于,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舍弃纯理论的要求要致力于实际的需要。 ①周枏:《关于罗马法基本特征的商榷》,载《安徽大学法律系建系十周年法学论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柳堡镇中心小学法治建设全年工作总结 (2014年) 为了更好地开展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我校年初就制定了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在加强对法制宣传、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中注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完成教育局党委、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和学校周边的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总结如下: 一、抓领导,发挥核心作用 学校在认真总结普法工作和多年文明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学校普法工作和依法治校领导核心的建设。学校组建了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了法制副校长(镇派出所指导员)和学校党、政、工、少先队各部门负责人。学校党政领导率先参加普法学习,当好教师学法、守法的榜样,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了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学校依照上级的普法工作要求及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学校普法工作年度计划,精心构筑“共育”工程,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使我校的普法及依法治校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抓学习,强化法治意识 为确保依法治校各项工作的落实,学校从抓学习入手,着力提高广大教师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年多来领导干部坚持每周一次、普通教工每月一次的学习制度。实行行政干部蹲点负责制,学校党支部要求党员带领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央有关依法治国的文件,学

习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和教育思想,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师德规范,大力宣传依法治校、以法育人的重要性,通过配发读本、辅导学习、开办讲座、观看影视、撰写心得、演讲比赛、考查测试、树立典型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守法和依法治教的优良风气。先后开办了教育法规学习讲座、师德规范讲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辅导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辅导班。邀请局党委纪委书记来校作题为“对构建和谐校园的思考”专题辅导报告。每学期结束举行休业式的时候,邀请校外法制辅导员来校为全体师生作法制辅导报告。利用召开学生家长会的机会,向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平时学校把法制教育列为晨会课必讲内容,溶入到教书育人各个环节,落实到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依法施教,营造出一个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校园环境。长期以来学校没有出现教师违纪违法现象和殴打、体罚学生的侵权事件,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形象。 三、抓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在开展依法治校过程中,我校坚持以制度管事,以制度育人。根据学校加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学校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细化,制定了《教学工作“六认真”(征求意见稿)》、《教育教学一日常规》、《柳堡镇中心小学学生须知》、《柳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无偿献血条例(草案)》、《安全卫生制度》、《柳堡镇中心小学校外人员进出校门登记制度》、《柳堡镇中心小学体育设施向社

第一章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讲课教案

第一章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第一章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了解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欧洲和亚洲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进现状 【掌握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主要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美国和加拿大信息法制建设的特点 【重点难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是调整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信息社会中各种信息社会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众多层次。因此,在信息时代如何利用法律调节社会各方在信息生产、使用、流通等过程中的关系就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法律是技术、产业发展的产物,一定发展水平的科学技术历来是立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推动现代法律进步的重要力量。只有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社会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时,人们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些关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 ?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信息的运用、知识的创新来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和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工业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无法解决信息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必须要建立新的财产保护体系。因此,构筑信息社会新的法律体系,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第一节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经济与科技大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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