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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 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 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初见端倪,年以后迅速推进,年代至今则进入了高潮阶段。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两者一直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基

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著的变化回顾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从“政府全面干预”法律监管,到“安全优先”的法律监管,再到“效率优先”的法律监管,都反映了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新经济金融现象,金融机构有了更加广阔的竟争空间,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抢先占领金融市场、追求最大利润,规避有关国家的法律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就增加了有关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难度,强力的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基础,因此,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完替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时代意义。

金融全球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金融市场一体化

近年来电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的交易效率,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期、跨品种和跨区域的套利机制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世界几大主要股市的股指、重要国家的利率基本保持同步变化,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这些现象均说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

当前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如年月墨西哥由于比索贬值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最后导致了一场全球美元危机年月因泰国放弃泰株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引发泰国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一场亚洲金融危机。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超过国家界限,从世界总体范围内观察和处理原本仅仅是属于一国的局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金融政策逐步超越一国界限,变成一种国际性的政策行动。

(三)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

随着各国金融市场开放水平的提高,“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价格趋于相同”,“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金融活动有章可循。如果将金融归入经济范畴,将法律归入政治上层建筑,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论断,金融全球化就为全球监管规则统一化提供了客观经济基础。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的标志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由于国际银行制度的混乱以及各国对银行监管的差异,使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及对金融业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最近又提出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及执行程序的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促进银行运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监管协议。

二、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改革

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制定和美国的中央银行建立,标志着世界近代金融监管的开端。继美国建立和形成联邦储备系统之后,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但又紧密结合本国地区金融体制和金融运作的实际情况,相继建立起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制。各国的监管体制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在不断的探索。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美国是典型的“多层分业监管体制”。美国政府承担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职责的机构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存款机构总署及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州立银行如果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者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这样,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

按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出的伞型监管体制为解决监管机构过多、

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该法案保留了已有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不变、但是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联储手中,联储担任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职责,具体表现为:

1. 美联储成为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联邦机构,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功能监管权被授予其他适当的监管者商业银行的活动将服从货币监理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相应的周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业务,而州保险监管者将监管保险活动。

2.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任务及目标,规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风险可能超越法律实体和业务领域的界限。联邦储备系统监管的具体介入程度要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联合程度而定。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联邦储备系统还将与国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最大限度的消除监管空白。

3. 对于这种多层分业监管体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特别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指令的协调。对综合经营的金融行业实施监管,在任何国家恐怕都是一个难题。而要在美国实现这个目标,更是难上加难。“这不仅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外,还涉及联邦监管机构与州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即使是联邦级的监管机构,也是机构极其复杂,机构职能交叉与重叠。”刀为此,法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按照该原则,对金融实体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基本”监管责任,联储系统充当综合监管者,对这个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应对混业经营的复杂局面。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2000年6月,英国历史上对提案修改次、创下修改纪录最多的立法—《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获得英国女王正式批准。该法案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最重要的是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金融体制改革框架。

这次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修改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遵循效率优先和最低成本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量体裁衣”式的有效金融监管,把握好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尺度的“严”与“宽”“松”与“紧”,改变过去只强调风险而过多限制市场的法律规定,撤销了法律设定的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促进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者。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

1. 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金融服务监管局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监管方式从较多的行政干预转变法制化监管。在1998年06月01日以前,英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及九家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监管职能。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金融服务监管局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它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完全靠对监管机构的收费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功能。

2. 英国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并与金融服务监管局同时开始运作该机构能够确保金融服务监管局能正确行使《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也为了制止其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读职行为,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金融服务监管局与别监

管者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确立了对监管机构的新的制衡机制,避免了金融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无疑能促使监管机构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对监管机构公正执法的信心,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对一个国家来说,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还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其他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正是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才应运而生有效的金融监管要通过制度来保证。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正因为法具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使得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作用回顾从年以来的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国在四个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

1. 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法规已经相当体系化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在内的许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和法规都已经颁布了。

2. 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已经建立

包括《外汇管理条例》、《担保法》、《票据法》、《银行结算办法》等众多的法律与条例颁布了

3. 中国金融市场中对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业已建立

2006年0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证券法》开始实施,同时,中国证监会的百余种行政性监管条例配合《证券法》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也在1999年

5月成立,加之《保险法》和众多的有关保险市场监管条例,中国的保险业的法律也实现了体系化。

3. 外资金融企业与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外资投资银行等数百个机构在中国金融开放初期即在市场上开办分支机构、子公司等,2005年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引进境外投资者参股,“中国国内的金融市场已经让出相当大的份额给外资金融机构经营”。

可以说,中国的金融业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法律为保障的金融宏观调控日益成熟。但是,从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来看,己经出现了“泛法制规章化”的问题在全世界,我国的法律法规条文包括各个金融权力部门的红头文件最多,看似规章法律制度无所不包无所不管,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金融风险长期居高不下,使得我国金融雷区甚多。特别是监管行为受到行政手段的干预,距离依法监管的目标还很远。我国疏松的监管法律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风险,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不够成熟。特别是中国加入WTO 以后,在经过了5年过渡期后,2006年底国内金融业就要全面对外开放,笼罩在中国金融业上的是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悲壮、担心与质疑的情绪。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 加强宏观系统性监管我国目前缺少监测、防范宏观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参考国际经验,未来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改进宏观监管不足:一是一定程度上恢复央行的监管职能,但界定清楚央行和专门监管机构的权限差别,指明当某些大型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时候,央行有权干预;二是类似于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成立新的专门机构监管系统性风险,协调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 适度引入原则监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更多需要注意的是完善规则监管。但鉴于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和衍生品的不断引入、创造,在一时难以设

立明确规则、监管程序的地方,可适度参考原则监管的方法,赋予监管机构在遵循基本监管原则的情况下更大的自由监管的权力。与此相配套的是,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监管机构,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

3. 建立逆周期的资本储备或者动态坏账准备会计制度我国即将全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但该协议在本次危机中暴露出监管的顺周期性问题。避免该问题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经济高涨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高的资本储备,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在经济衰退期不做要求,将这种多余的储备释放出来。二是建立动态坏账准备会计制度,坏账准备以更长期的历史数据计量,而不是单纯依赖短期经济环境。

4. 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消费者利益与国家经济发展是根本一致的,保护

消费者利益,某种程度上也是在防范潜在的风险,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未来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控诉违规金融机构。同时,加大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程度,保证消费获得信息渠道畅通。 5.扩展国际监管合作的范围和水平参考文献: [1]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年版 [2]刘扬.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3]刘鸿儒.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新思考.[J]金融时报.2001.1(20:2. [4] 许多奇.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J]法学.2004(5:3-8. [5] 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J]世界经济.2007(7:46-48.

金融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

金融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来自不同的金融主体,金融机构推出新的管理制度,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达到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提高金融密集效益的目的。 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以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体系变革的过程中,将向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不断的提高。而新的监管因为金融创新提供新的动力和更为广阔的空间。正是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共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此处,有效的金融监管既要给予金融创新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还要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一方面要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防止出现因为管得过死,统得过紧,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创新,另一方面要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迎接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因为每次创新它都是在旧规则上突破,在旧监管手段的突破,如果创新很多,突破的速度过于快,整个市场风险,整个监管的盲点就会增加。因此,监管的环境就越发复杂,监管的手段也就越来越困难。 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创新与监管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金融机构受到政府的政策性干预,自主创新能力差,业务类型单一,主要充当的是政府的政策执行职能。在那个时候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大型重点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上,为国家重点工程提供资金支持。个人储蓄业务是当时主要的吸收存款业务,也是针对个人的核心业务,其它理财业务很少。保险业、证券业还处于萌芽状态。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后来随着国内各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大大增强了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同时也增强了彼此间的竟争,以往的以国家政策扶持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老大地位已一去不返。自主经营,自谋出路,自我创新就成了各金融机构的工作核心。这个时期,保险业、证券业也得了飞速的发展,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更是加快的金融体系的发展,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三业同进,更是互相竟争,为了应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我国的金融机构必须增强自身实力。 三、现代金融体系对金融创新提出的新要求 为了兑现我们当年加入WTO时的承诺,五年内逐步开放银行市场,到时候面对管理经验丰富,服务质量优越,机构发展成熟的外国金融机构,我们将何去何存,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 为了应对这一天的到来,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努力创新,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体制更加健全,金融业经营更加规范

金融毕业论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研究与探讨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研究与探讨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 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金融监管体制 创新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研究金融监管理论并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下,通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定义论述,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 的评价框架,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评价框架效用假说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了市场失灵,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稳健和有效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 度安排。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之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作 用过程。由于监管体制的时滞,监管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状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简单地看是盈利动机驱使,从深层 次看却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 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没有永远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变的 监管体制,所以才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 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结合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来 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指那些 便利获得被监管者的信息、适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技术进步,以 及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理论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组织模 式的出现。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率先进行体制创新的国家都是为了化解本国金融业发展的阻碍,所以每一次的体制创新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扬弃,这就是体制创新的表现,新的体制成为随后一个时期金融稳定发展的保障,这就是制度创新的意义所在。所谓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层面,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构成。这也就决定了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变化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重要表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体制的变革,我们要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含义、背景和原因与目的进行分析。 三、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金融监管的效用假说 各国之所以变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体制要好于旧的体制,但是,体制变革的好处往往取决于各国具体的条件。这里,尝试根据微观经济学最基本的效用理论,解释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效果给出一个全面综合的解释。 各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所要实现的两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系统性稳定(S)和保护消费(投资)者的利益(C) 。S与C就类似于我们在进行效用分析时的两种商品,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统性稳定和消费(投资)者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说,两目标的相对价格是不变的,即ps/pc=,则有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U=U(S, C) 。这里的监管效用,并不是指单个的监管机构的效用,而是指全社会的总体监管行为所取得的效用,这往往就不只包括监管机构,也可能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即对金融市场的人为干预所要达到的总效用。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从历史看来,一个世纪的金融创新都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金融创新也存在金融风险。如果金融创新缺乏有效监管,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演变成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 金融创新指新的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和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出现并被社会广泛接受。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 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整个链条看来,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于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 置;同时,金融创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可能会导致金融脆弱性,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 我们必须要承认,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初衷并非是要限制金融创新,而是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完好和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充分发挥金融的经济助推作用,其实质是介入金融体系的政府活动,目的是促进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 监管对创新的无意识强制性推进和创新引起的监管手段或体系的被动调整完善,决定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即没有金触监管,就没有金融创新,没有金翮创新,也就没有金翮监管的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矛盾对立,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创新,而放弃金融监管,就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金融效益就无法继续;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监管,而放弃金融创新,就会抹杀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发展;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共同发挥两者的效用。 适度进行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防范金融危机 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对风险监管进行规范因此,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从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业、证券交易所调研不同金融创新的,行为并进行法律规范,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 其次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监管效率,随着金融创新进程加快,金融业务交叉增多,不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造成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效率降低。建议央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会统一联合成立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加大监管的透明度,加深监管程度,推行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率; 第三要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稳步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限制,要进行预算硬约束,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最后是要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我们应采取不同的系列指标,根据预防货币危机预警系统的理论框架,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临界范围,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监督金融市场各方面的投资战略、投资领域、投资信誉等多个方面情况,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浅谈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宁波大红鹰学院 大作业 题目: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所在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11财管402(本) 学号1131061450 姓名朱懿 2013年6月20日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班级:11财管402 姓名:朱懿学号:1131061450【摘要】:金融市场监管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作为金融活动载体的金融市场,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金融市场不仅效率十分低下,而且可能酿成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金融危机,提醒我们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使经济健康和快速的发展。本文通过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措施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一)、我国早期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明朝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比较缓慢。 (二)、我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展 1897 年,中国创办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可以说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发展真正开启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市场 1979年10月开始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1993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一)

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一) 摘要: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收益和运行效率的提高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才可以实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面对来自国外金融实体的竞争,探索其金融创新的具体策略和途径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而分业经营、产权约束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压制了金融创新的效率。为此需要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进行金融创新,需要拓宽中间业务的领域,积极涉足信托、租赁、资信担保等,并且通过差别化服务实现商业银行的收益提高。 关键词:制度选择;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制度和制度绩效的经济学释义制度是人类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它不仅构成了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而且构成了人的最基本的规定性。制度具有单向性,即制度一旦形成或建立,就成为了任何个人的存在和发展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说一个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在文明的社会中人们只能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这样。所以只有制度对处于其约束下的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而没有相反。于是制度的合理与否对其效率的发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制度形成后就会造成既定制度下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群体往往表现出制度偏好,所以即使既定制度有不合理性,但由于既得利益相关者对制度变革的阻挠,就会加大制度变革的困难,于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就会增加,进而就会衍生出制度变迁中的强路径依赖,从而制度变迁效率就会下降。不同制度带来的社会总效益可以用制度绩效来表示,制度绩效就是一个经济体系在采用新的制度后,相对于以前而言,在经济质量和数量上所得到的改善和提高。制度绩效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所带来的总效益的释放。制度变迁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不同,一般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期内就见效,但在长期中有可能出现外部不经济,即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中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正好是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即很可能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造成财富在群体中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再分配,而由于存在制度损失使得财富增加的总量不如预期多。二、制度创新与金融创新熊彼特关于创新做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创新就是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结合起来生产其他的东西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认为创新就是由于生产手段的新组合而出现的具有发展特点的现象,就是通过对既定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而实现原来组合状态下没有实现的新功能。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改变从而使得这种潜在利益显性化,在不断提高资源运做效率的同时也给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利益,进而企业家会持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创新过程表现出持续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经济周期的理论,认为创新过程不是规律性的,而是一个不规律的间断过程,这样的创新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匀性。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绩效,为了使既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率就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设计进行变革,从而通过制度创新达到理想的实践目的。制度创新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创新的速度、突破口、时间和路径等的总和。理论认为,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可以将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以命令方式引入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即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实行的。1]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将制度认为是一种商品,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制度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对该商品的产生所带来的收益与产生这种收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间的对比过程,所以制度创新过程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由此也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摩擦成本。由此制度创新过程中新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在权衡新制度给其造成的收益和成本对比的过程中影响着制度的演进历程和速度。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61-05 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高潮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的,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金融危机的发生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这一学期,开了一门货币银行学,主要讲的是货币供给和需求,利率的决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宏观金融、经济现象的解释和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掌握了很多知识。针对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都在反思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就第十三讲的内容金融创新与监管,想就此谈下自己的认识。 一、概念 1 (一)金融创新: 1 (二)金融监管: 1 (三)关系: 2 二、影响 2 (一)金融创新: 2 (二)金融监管: 2 (三)应对措施: 3 三、美国次级房贷 3 (一)危机暴露了美国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和问题 3 (二)危机给金融监管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3 (三)危机带给中国的启示 4 四、参考书目 4 一、概念 (一)金融创新: 1、广义的金融创新。既有历史上各种货币和信用形式的创新以及所导致的货币信用制度、宏观管理制度的创新,又有金融机构组织和经营管理上的创新以及金融业结构的历次创新,也有金融工具、交易方式、操作技术、服务种类以及金融市场等业务上的各种创新,还有当代以电子化为龙头的大规模全方位金融创新等等。 2、狭义的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 3、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创新最重要的动力,来自于资本充足率提高的要求以及信贷扩张受到的制约。 4、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结构创新、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创新、金融业务创新(二)金融监管: 1、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2、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际法律法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3、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4、目标:1)一般目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如何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7146861.html, 如何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 作者:杨艳丽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4期 摘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素来是一对矛盾体,从严的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金融 创新,放松的金融创新可能会因增加风险而驱动金融监管。英国监管沙盒的运行有效缓解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文在介绍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将结合法律不完备,政府俘获等理论具体分析该行为的亮点与局限性,并且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推动金融平稳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监管沙盒 一、监管沙盒简介 (一)英国监管沙盒 “沙盒”源于计算机术语,指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不会对操作系统造成损失。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首次提出监管沙 盒制度;2016年FCA推出了“监管沙盒”项目,旨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升级,力求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平衡,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服务。该项目对沙盒评估标准,申请流程,退出机制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世界各国进展 自英国监管沙盒问世以来,在国际上备受好评。目前日本,中国香港,澳大利亚都推出了自己的沙盒计划。许多国家纷纷在稍作更改的基础上,合理的移植为本国所用。例如:“在监管主体方面,相较于英国对测试主体较严的限制相比,新加坡金融主体对申请主体类型的限制较少;中国香港则结合自身目的,规定申请机构必须为香港本地银行。在监管内容方面,相较于英国严格的监管时间,通常为3-6个月,澳大利亚更为灵活,测试时间为12个月,对于运 营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二、监管沙盒价值 (一)适当的弥补了法律不完备的缺陷 沙盒机制中限制性授权,单独指导意见的激励政策既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又有利于弥补法律不完备的缺陷。“法律不完备”取决于人们的知识不完备,许成钢教授曾言法律所面对的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例如:“当测试结果不符合FCA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

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

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 2008-9-5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所暴露的金融创新中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出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美国次贷危机所暴露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深层分析 美国住房次贷危机的发生,是同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无节制开发、缺乏有效金融监管而畸形扩张所密切联系的。由于房地产是具有长期耐用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它的建设周期较长、与其他产业关联性较强、牵涉的经济主体较多、对金融支持的依赖性较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金融创新在这一产品开发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利益冲动。同时,房地产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信贷过程中的各主体,如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消费者以及商业银行等,他们的行为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常常会有非理性的一面。因此,在房地产领域的金融创新产品价格的决定、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以及它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等问题都是极为复杂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因而,我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需要综合分析、辩证思考。 在房地产领域的金融创新产品之所以能得以无节制发展,主要受商品房的供求以及地价等因素影响。受供给约束下的房地产价格通常取决于市场结构和市场需求。在经济周期的上行阶段,如果市场结构越具有不完全竞争性,而市场需求增长却很迅速,房地产价格上涨趋势越明显、上涨幅度也越大。如果垄断型的市场结构与有效需求的突然释放相结合必然产生市场的非均衡性、价格上升预期的必然性和投资主体的过度进入,尤其是当金融机构为追求更大利润而肆意进行金融创新时,会使房地产极易成为泡沫的载体和金融风险的渊源。

公务员考试《申论—金融创新和监管》

公务员考试申论—— 金融创新与监管 1.2014年8月1日,央行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 小崔原本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公司客户经理,对接片区内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大国企不好伺候,不过好在只要背靠一两家大企业就有饭吃了。” 后来,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中心,他被调到中小企业部。“大多数人都不想来做中小企业,累啊!”小崔说,现在他需要经常走访小企业,好的时候谈成一笔单子,也才几百万元,更多时候是做无用功。有的企业达不到放贷条件,放贷之后每个月至少还要去一趟做贷后管理,看看公司的经营情况。“从工作角度看,做小企业贷性价比低,积累很多中小企业才能比上一个国企。”小崔还是怀念以前的日子。 小崔的职业转换源自全行业的结构调整。随着利率市场化脚步加快,银行不断下沉客户群。据了解,浦发银行正在开发一些基于数据分析的大数据业务,据此为中小企业设计融资方案。各大国有银行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信贷事业部,专营中小企业融资。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严重。汇付天下与西南财经大学此前发布的“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显示,在全国范围内,100家有银行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中,只有57.8家去银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难,难的并非被拒绝,而是望而却步。”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甘犁称。 小企业主郭先生说,银行最终批下来的贷款利率是8%,但是他实际付出的成本超过了10%。除了常见的财务顾问费、承诺贷款收费外,前几年所谓的“调查费”“资料费”被叫停后,化为“快放费”“资金调剂费”等形式出现,这些费用一般是贷款金额的1到3个百分点。除了这些费用,为了保持与银行的良好关系,企业通常还需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支付另一笔“人情费”。 时间成本也让郭先生对银行失去信心。郭先生说,由于银行人手不够,他在递交资料后等了一周才等来银行的审查人员。这笔贷款还要“过会”,银行审贷会的时间不一,有的可能一个月2 次,有的一个月4、5次。这笔400万的贷款经过3个月才批下来。有过这次经历之后,郭先生放弃银行,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 2.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如线上支付、线上资金筹集以及线上理财等金融服务。 基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带来的开放性社会资源共享精神,所有使用网络的人都能因此不受限制地获得互联网提供的资源,因此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资源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两个主要特点,用户可以更加自由地获取资源信息,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有效边界更加广阔。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比,最大的弱势在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被极大地削弱。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及交易等流程,减少传统中介的介入,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据悉,阿里金融单笔小微信贷的操作成本为2.3元,而银行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在2000元左右。阿里金融实现低信贷成本的原因在于“互联网微贷技术”,即用户的申贷、支用、还贷均可在网上完成,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不仅为传统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展示产品的平台,也提供了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1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 Total No .312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孙锐(197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副处长,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别经济。 浅谈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孙 锐 (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以此来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美国、 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方式进行提炼,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模式做出反思,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秩序;国际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8—02 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 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开始显露出一定弊端,这源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 上, 分业监管架构落后于混业经营格局,就会造成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后于市场,监管失灵和低效等问题。借鉴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浪潮,我们会发现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决定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成效,取决于该体制能否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能否可以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一、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监管缺位以及监管重叠是美国过去金融监管体制的症结所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必须对其监管理念、体制和监管模式做出调整。调整分别从短期和长期 给出了方向,从短期调整来看,主要是解决当时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混乱,强化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当局的强制措施,迫使市场合作,以此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并加强市场的消费特征。从长期调整来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升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白宫金融小组工作效率,对各大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二是给予美联储更多的知情权和审查权。三是成立了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将许多此类经纪人重新纳入联邦监管的范畴。具体措施一是针对过去在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政出多门的情况,提出将在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单行监管,加强集中监管的力度。二是将国民银行牌照体系扩大化,取消联邦储蓄机构 牌照的颁布权力, 撤销储蓄管理局,由具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其原有职责。三是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 确立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美联储享有自由 决定权, 并拥有权力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四是合并原有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 合并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业,提高对证券、期货分业的监管效率。五是在保险业方面, 8 11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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