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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所字﹝1997﹞70号
【发文日期】1997-08-28
【实施时间】1997-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由于新疆各地自然条 件差异较大,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上述费用暂不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允许企业据实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