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XX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各网点、各部门:

根据总行下发的典型风险案例汇编,归纳整理部分重点常见案例风险提示18个,请各网点在逐个案例(40个)学习的基础上,再次重新学习讨论下列案例,认真落实支行相关要求,使全行员工准确掌握典型案例揭示的关键风险环节,从中汲取教训,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员工不断提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风险敏锐性和风险防范技能,切实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为此支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明确活动目的意义。2014年6月9日接到分行转发的典型案例汇编后,合规经理及时将转发各网点,组织全行员工学习,行长对贯彻学习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今年案件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典型案例震憾人心、发人深思的震摄效能,确保做到教育活动全员覆盖,受教员工警钟长鸣。

二、多种方式确保学习活动扎实有效。在全行开展风险典型案例学习,采取集中组织与个别学习相结合方式,充分利用案件形势分析会、晨会以及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支行将3期中的四十种典型案例归纳为:工作疏忽大意风险、外部监管风险、违规操作风险、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四类主要风险,要求各网点组织员工

学习,加强风险控制工作,必须坚持规范操作和严格监督,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使每一位员工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意识。紧密结合基层员工思想偏好和行为特征,分层施教、因人施教,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说服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结合案例,有的放矢开展教育。在全员教育的基础上,侧重于新柜员、高风险柜员及高风险网点的帮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要风险部位的检查和治理力度,加强新柜员岗位职责及规范操作的教育,使柜员在通晓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克服办理业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每一位柜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每笔待办业务,确保所办业务真实、合规,以岗位职责为业务操作保驾护航。通过操作风险典型事件和案件的学习,充分掌握案例揭示的业务产品关键风险环节和防范措施、引以为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养成自觉合规操作、守法经营的工作习惯,杜绝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与业务运营风险事件“屡查屡犯”专项治理活动相结合提升活动学习效果。针对个别柜员业务操作出现差错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是采取规避、掩盖等投机手段处理差错业务的问题,要求网点业务主管充分发挥业务监督与日常业务指导训练职责,对

有意规避反交易的行为,采取督办核查、落实整改;对“屡查屡犯”问题严重的网点实行重点帮扶,引导员工正确对待业务差错,有效降低“屡查屡犯”事件形成。通过操作风险典型案例培训学习以及“屡查屡犯”专项治理为业务操作风险治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附:17个典型案例:

1、不良客户利用逸贷业务套现的风险提示:

一是少数行对逸贷业务POS 特约商户准入的筛选、审批及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经营规模、风险、控制等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户得以准入,为恶意套现套贷埋下风险隐患。二是少数不良客户利用逸贷业务自主操作流程的便利性恶意套取银行信用,危及我行信贷资金安全。

2、员工通过网上银行虚假消费循环套用授信的风险提示:员工循环套用信用卡信用用于谋利,违反了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易诱发案件。若套取的银行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经营活动,很可能因投资或经营失败造成无法归还透支金额,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如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勾结,将使银行面临更大的欺诈风险。

3、员工利用信用卡套现用于朋友经商的风险提示:

利用信用卡套现是国家法律、监管规章及我行内部管理制度严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员工通过与不法商户相勾结,利

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用用于经营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环境,若经营出现困难,则很可能危及透支资金安全,给银行带来损失。

4、理财POS 业务申请人与购买人不一致的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理财POS 业务须由客户本人提出申请,使用本人名下他行借记卡通过理财POS 终端为本人购买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柜员未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导致理财业务申请人与购买人不一致,存在一定合规风险,若出现理财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易出现经济纠纷,给我行造成声誉风险。

5、异地无磁超限额取款的风险提示:

根据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异地无磁取款业务属于特殊业务,每卡无磁取款累计次数仅限一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 元。若发生超限额取款风险事件,易被不法份子利用伪冒卡等手段进行外部欺诈活动,使我行面临声誉和资金损失风险。

6、3G 外派终端批量非客户本人办理借记卡激活:

网点使用3G 外派终端,在非客户本人签名情况下批量激活借记卡,易引发法律纠纷,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7、业务分流引发操作风险提示:目前少数网点为机械实现柜面分流目标,对某些业务硬性要求客户到自助机具上办理,一些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客户,因不会操作或操

作不熟练,易发生差错引发业务纠纷;少数大堂经理或大堂助理,为帮助客户快速完成业务而出现代客户操作和协助客户操作情况,如发生客户汇款失败或误提支定期存款等差错,不仅易引发投诉,还易造成客户密码泄露等风险。因此,在实施柜面业务分流中,须关注和防范相关风险。

8、丢失空白重要凭证的风险提示:

(1)【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11 日,某支行柜员为客户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在开卡未成功的情况下误将卡号为60114 的银行卡交给客户并被废弃。次日,该柜员使用另一柜员的空白银行卡60414 拍照,现场主管知情并审核签章,以“磁条无磁性”为由提交远程授权,授权人员未发现卡号不符通过了核销授权。

【风险提示】空白银行卡是重要空白凭证,该柜员因疏

忽丢失凭证后,在现场主管配合下采取伪造业务场景的方式骗取业务授权,存在较大道德风险;远程授权人员授权控制不到位,柜员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并阻止,事中控制实效,导致主观故意违规风险事件的发生。

(2)【案例事实】2014 年1 月30 日,某柜员日终清点凭证时发现缺少一张银行本票,当即报告值班经理并全面查找,但没找到。查找过程中,网点发现监控录像从1 月24 日中午开始发生故障,无录像资料可供调阅;而该网点2013 年10 月份也曾遗失空白理财金卡一张,在查找过程中同样发现存

在监控录像缺失问题。

【风险提示】同一网点短期内重复发生重要空白凭证遗

失事件,说明网点柜员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网点负责人对监控设备疏于检查,严重失职,以致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发现,造成设备故障期间录像资料缺失,无法提供查找重要空白凭证的线索,如期间发生柜面业务纠纷或重大风险事件,将给银行后续风险管理埋下较大隐患。

9、错误打印存单规避反交易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6 日,某柜员办理定期开户业务,应打印业务凭证错放入存单打印,发现错误后未按规定进行反交易处理,而是打印后一张定期存单交客户,再将存单手工销号,造成客户存单号码与系统内存单号码不符。【风险提示】规避反交易是总行近年来重点治理的员工“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之一,柜员用错误方法纠正错账或操作失误,违背了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导致风险事件升级;而交给客户的存单号码与系统不符易诱发外部欺诈风险。10 、使用非联机方式手工签发资信证明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12 日,某柜员为某公司办理

资信证明业务,客户要求资信证明填写内容为: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无不良记录,资信正常,信用优良。柜员因不了解业务流程,未使用1128 交易选择“20-通用证明”录入相关证明内容,而是通过后台电脑模板将证明信息内容打印在资信

证明上,在未经远程授权的情况下手工签发资信证明并对资信证明进行手工销号,现场主管在资信证明上加盖核算事项证明章。

【风险提示】柜员使用后台电脑模板打印方式办理对公

资信证明开立业务,违反了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弱化了资信证明开立的系统控制;现场主管未发挥应有的事中审核关,合规意识淡薄,导致违规行为发生,易诱发风险。

11、ATM 错账处理不及时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3 日,某客户在ATM 办理8000

元存款业务,因机器故障记账未成功。2 月4 日,客户向网点反映,网点大堂值班经理韦某、大堂经理滕某当日双人打开ATM 清理传送带卡钞,将8000 元放在ATM 上柜,并告知支行ATM 专管员黄某等人,但没有进行款项交接。而ATM 专管员忙于其他网点的ATM 机加钞,忘记回该网点接收该笔账款,导致8000 元违规存放于ATM 机上柜。2 月10 日,客户再次询问,ATM 专管员才从ATM 机中取出卡钞,2 月12 日进行补记账处理。

【风险提示】根据《自动柜员机运营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有关规定:“经确认的差错,应依据现金错款溢短处理规定及时处理,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行账户处理。”该网点操作不规范,网点大堂值班经理和ATM 专管员未按流程进行款项交接,把现金随意放在ATM 上柜,导致客户6 天后

再次询问才拿出钞款进行补记账,易造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和不良声誉影响。

12、无依据查询客户信息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1 月28 日,某柜员办理多笔个人

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业务,未见相关依据,所查询客户均为该行优质客户。经核查,原因为部分客户因不在本地或年底较忙不能到网点查询资金到账信息,多次电话要求网点为客户查询明细,网点应客户要求进行了查询;同时,因揽存留存需要,该网点也自行查询了一些客户的历史明细分析客户走款原因。

【风险分析】该网点在客户未提供介质或非客户发起的

的情况下查询客户信息,违反了我行《员工行为禁止规定》,易诱发员工泄露客户信息的风险。

13、网点人员违规批量代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20 日,某支行触发一笔“同

一代理人单日代理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多户,新开户客户身份核查”准风险事件,经核查发现以下事实:支行为村民开立活期存折用于发放征地款,因系统不支持存折后台批量开户,而当地政府要求加快村民的征地款发放,该支行采取前台开户方式办理。2014 年2 月19 日该网点负责人收集好村

民开户资料(包括村委会人员填写的开户申请表、村民亲自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出具的代理开户证明及明细清单)后,2 月20 日在村委指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网点负责人授意安排2 名柜员及大堂引导员违规代客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零金额活期存折)开立,并由经办柜员代客户设置存折密码、大堂引导员代代理人签名,共开立114 个存折,至21 日上午才由网点负责人及一名柜员将存折交给村委委托代办人。

【风险提示】该网点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并且违规代客

户保管存折,是我行重点查处的员工违规行为,也易诱发道德风险;网点未按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业务给银行留下潜在的风险隐患,如以后村民因征地补偿款等原因引发纠纷而追究开户环节,银行可能会因账户开立不合规而受到不利影响。

14、手工签发单位定期存单且未销号,空白重要凭

证长期账实不符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19 日,某支行触发一笔“重

要空白凭证手工销号”准风险事件,经核查发现:支行某柜员2013 年1 月起为客户开立用于质押贷款业务的单位定期存单时,均依据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手工签发单位定期存单,未使用主机系统早在2006 年投产的“1484 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打印/回收交易”联机办理,造成单位定期存单重要

空白凭证实际已经使用未销号,涉及8 个对公账户,金额

6

7867 万元,直至2014 年2 月19 日,该柜员领用空白存单,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才发现账实不符,要求柜员将15 份手工签发的存单进行手工补销号,其中4 份因存单质押到期支取转入原账户。网点一查回复以新业务新流程未及时学习为籍口掩盖造成风险事件的真实原因。

【风险提示】该支行在空白重要凭证使用、销号、核对、

检查等关键环节管理不到位,对2006 年投产的主机系统交易及《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明确的常见业务不了解、操作随意,隐含较大的操作风险;采取手工方式签发单位定期存单,造成该业务长期游离于主机系统控制之外,规避了单位定期存单联机交易的授权,为不法分子套取空白重要凭证伺机作案提供便利;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一查回复混淆风险事发生的真实驱动因素,未揭示真正的风险隐患,易导致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15、违规使用空白印鉴卡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4 月23 日,某支行触发一笔“空

白重要凭证手工销号”准风险事件,经核查发现:2014 年4月8 日,支行柜员李某违规将5 份空白印鉴卡(1693-1697)直接交该支行行长用于异地营销,直至4 月17 日该柜员才

将未用交回的4 份印鉴卡(1693-1696)发放给其他2 个新开户单位并联机销号,1697 号印鉴卡作废,造成4 月10 日和4 月15 日发放给4 个单位的10 份印鉴卡(1698-1707)形成跳号发放,当日均无法联动销号处理,直至4 月23 日才手工补销号,形成空白印鉴卡账实不符长达15 天。

【风险提示】该支行行长擅自将空白印鉴卡带离网点用

于异地营销且未办理交接手续,柜员跳号使用印鉴卡且未及时销号,违反了总行关于管理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规定,这表明该支行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柜员对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使用较随意,易诱发欺诈风险。

16、企业U 盾与个人U 盾串用导致账实不符的风险提示:企业U 盾与个人U 盾外观与功能相同,但要素编号不同,易因柜员工作疏忽造成核算要素串用,若未及时发现将造成登记簿与实物不符,易引发凭证不当使用隐患。

17、通过个人账户高息揽存的风险提示:

【案例事实】2014 年3 月11 日,某支行触发一笔“资

金异动”准风险事件,经核查发现:个人客户周某为某投资公司员工,其账户为2010 年3 月3 日在我行开立,之后频繁发生资金转入转出交易,经分析历史交易明细,发现存在四项可疑特征:1、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该账户开立后,11

频繁接受不同个人、不同整数金额的转账汇款,汇集到一定余额后,立即通过个人网银转汇到他行开户的固定账户;2、定期批量小额支付。每月20 日向为其汇款不同个人的账户,网银批量支付小额资金,金额几千或上万元不等;3、固定高利回报。抽查部分个人汇款账户资金明细发现,其接受周某账户批量支付的小额资金与其汇入周某账户本金之间有

相同的固定比例关系,即周某账户每月以其汇入本金额的18%年化收益率,向不同汇款人支付高额月息;4、涉及客户多,金额大。周某账户每月批量支付的个人账户近500 户,支付利息近50 万元,按照收益率折算集资金额达4000 万元。

【风险提示】我行客户账户充当资金交易中介,如果在

开户、网银注册、支付等环节把关不严,手续不合规,若相关的民间投融资活动资金链出现问题,极易将银行牵涉其中,外部风险向银行内部转嫁,同时易给我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8、:贷款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风险提示【案例事实】2014 年2 月27 日,某支行触发一笔“往

来户非交易对手异常支付,往来户N 日累计异常支付,同一账户频繁触发资金异动”类准风险事件,经核查发现:该支行于2013 年7 月3 日发放3180 万元商用房开发贷款至某有限公司一般账户,2013 年7 月31 日,该有限公司将3180

万受托支付至该公司同户名专用账户,2013 年12 月12 日支行为该公司开立定期账户,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开立三个月定期存单,2013 年12 月17 日,该支行以此存单作质押,为另一商贸有限公司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700 万元。【风险提示】信贷资金未按协议和规定用途使用,容易

发生信贷资金被挪用、转移的风险,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威胁;以贷款资金为关联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监管部门和我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存在外部监管风险和信用风险,易引发融资过度风险。

10

XX支行

2014年6月17日

销售风险管理案例题重点

《销售风险管理》案例题 一、(1)客户资信评价的内容:①、企业素质②、资金实力③、资金信用④、盈利能力⑤、发展前景 (2)不良贷款的原因探析:①卖方原因②、买房原因③、买卖双方原因④、宏观环境因素 二、(1)销售风险分析①、企业财产与权益②、财产损失状态③、财产损失金额评估 (2)影响销售决策的两个特殊原因是什么?①、效益与成本因素②、时机因素 (3)影响销售风险决策的内在因素是什么? ①决策的动机②、决策者的个性③、决策者的态度④、决策者所承受的压力与情绪 (4)公司危机事件的沟通,如何处理 危机事件的成功管理就是要承认现实,采取恰当的手段修复局势,同时要让外界知道你正在做的事,让公众听到你的正确言论。 危机管理的关键是危机预防,不管这种警戒的准备是主动的还是在法规的压力下被迫实施的。便如果危机真的已经爆发了的话,那么周密细致的应急计划就会尽是减小灾难的影响。此外开诚布公的沟通政策也能够帮助尽量减少事故对公司的伤害。 三、客户信用限度管理p179 (1)贷款回收控制方法①、建立客户贷款回收管理台账②、滚动清欠方法③、利用账龄分析监督应收款的回收。④、图标控制法 (2)销售人员道德风险的含义:指在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人员的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等道德问题,故意使销售风险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 (3)销售人员道德风险的表现 1、道德风险:①、瞧不起销售工作、②、认为销售很容易③、对企业不忠 2、社会道德风险:①、贪污销售费用②、接受客户回扣③、帮助竞争对手,从中获取好处。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四、(1)企业定价策略:①、新产品定价策略②、系列产品定价策略③、心理定价策略 ④、声望定价策略 (2)什么是窜货?①、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将产品越区销售或者超级销售, 造成市场混乱的销售行为。 ②、窜货的分类:恶性窜货、良性窜货、自然窜货 ③、主动窜货的诱因:利润是导致经销商窜货的直接原因;价格因素;年终返利和 促销费用导致实际价格差 被动窜货的诱因:①、产品有保质期②、企业产品促销价格或产品市场价格一轮比一轮低③、市场需求不强或企业售后服务跟不上④、企业对赊账的回款期限要求很严格;⑤、企业不但有年终奖励,而且有年终惩罚,对未完成任务的扣除保证金 (3)经销商主导的窜货及解决方法。 ①、由于个区域市场状况不同,各地的经销商的进货价格也不同。导致某些经销商为了 赚取进货价格差进行窜货。分为向内窜货和向外窜货。②、经销商和企业之间的矛盾造成窜货。③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或矛盾容易引起窜货。 解决方法:①、挑选经销商时应综合考虑经销商的能力,对以前曾有过窜货经历的经销商给予重点关注,一旦有窜货迹象应马上给予警告。②、经销商窜货的处罚力度,包括从经济和政策两方面的处罚,并保证政策制度的严格执行。 案例五:(1)什么是销售风险识别:在销售风险事故发生之前,人们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的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销售风险以及分析销售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销售风险管理

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

附件一交易资金监管提示函 为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提示买卖双方优先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签署《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书》。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后,链家地产承诺: 1、资金安全保障: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并按照业务操作要求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监管资金如出现风险,链家地产对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给予先行赔付。 2、手续便捷: 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实现“资金监管一站式”服务,即买卖双方在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办理监管协议签约、监管资金存入。权属过户后,资金解冻划转无需买卖双方到场,由链家地产向监管银行出具划转指令,实现资金解冻。 3、公开透明: (1)“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系经北京市建委批复,并在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链家地产的固有财产 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链家地产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买 卖双方。该账户已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公示,买卖双方可上网查询。 (2)资金监管的流程、交易资金的走向,均向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短信通知买卖双方,买卖双方亦可致电银行或链家客服热线进行查 询。 4、零服务费: (1)除pos机刷卡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必要费用外,链家地产不针对资金监管服务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2)监管账户中交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随本金归属所有方。

附件二 交易资金监管提示案例 案例一 卖方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并表示因急于用钱周转,要求买方全款购房。同时,卖方隐瞒了房本在高利贷处抵押的事实,只向经纪公司出示了房本的复印件。 在没有见到房本原件的情况下,买方及经纪公司即与卖方签约,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须支付首付款205万,剩余60万以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因未核实房本原件,故买方及经纪公司均未发现房子处于抵押状态。 买卖双方在办理完毕面签手续后,买方即依约将首付款205万打入卖方账户。但打款后,买方和经纪公司通过任何途径都无法再找到卖方。后多方查证,得知卖方已经自杀,205万首付款也已不知去向。同时,因卖方已经死亡,导致房屋已经无法过户。买方想要追回自己已经支付的205万元首付款,只能尝试通过漫长的诉讼进行追讨。 案例二 2011年,买方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坐落于昌平区天通苑的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 210万。合同约定,买方须在签约后先行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剩余尾款约定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在经纪人对自行交割资金的风险及资金监管的优势向买卖双方充分讲解后,买卖双方决定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得知该房产已由卖方向典当行抵押贷款170万,且尚未还款解押,同时,卖方又提出提高房款10万元并将尾款先行支付的要求,否则卖方将不予配合办理解押过户手续。 由于买卖双方已办理资金监管服务,买方已经支付的首付款120万元一直在银行指定监管账户中且处于被监管状态,因卖方违约,房屋交易并未完成,故卖方无法取得该笔款项。基于此,业主只得自行偿还典当行的贷款并办理了解押,配合客户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

制裁风险案例分析

【我行案例】- 制裁风险案例分析 一、案例材料: 近年来,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欧盟等国家与组织对一些国家,如朝鲜、伊朗、缅甸的制裁活动日益频繁,其中部分被制裁国家与我国的经贸关系密切,因此在与这些被制裁国家的贸易往来中,如何规避制裁风险正日益成为中资银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案例: 2009年7月21日,某企业向我行提交一套出口单据,开证行是阿联酋COMMERCIAL BANK OF DUBAI,申请人是阿联酋TAWAZON CHEMICAL COMPANY LLC 公司。该证由纽约银行上海分行通知,并且信用证规定该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寄往纽约银行上海分行。我行将相符的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寄给了纽约银行上海分行。 2009年7月27日,我行收到纽约银行上海分行的来报,来报通知由于提交单据中的提单显示的承运人是IRISL为伊朗船公司,因此按照美国OFAC公布的制裁国家名单扣押单据,同时已将单据副本传递给OFAC,待OFAC审核许可后方可将单据退还我行。 单据被纽约银行扣留了2个月后,退还给我行,我行在修改提单去掉伊朗信息后重新出单,最后顺利收汇。 二、主要风险点:

1、制裁政策 制裁是当今世界上某个国际组织或国家为了达到一定 的外交目的对其他国家、团体或个人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的非武力手段,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游、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制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THE SANCTIONS COMMITTEE OF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欧盟(EUROPEAN UNION) 2、制裁名单 为了落实制裁政策,制裁机构会根据制裁方案发布一个制裁名单,进入制裁名单内的个人与团体的经济活动会被限制,受相应制裁政策约束的个人与团体也不得与名单内个人与团体进行受制裁规定限制的经济活动。 ?美国制裁名单:SDN list ?联合国的制裁名单:没有单独的名单,散落在各制裁决议中。 ?欧盟的制裁名单:consolidated list 3、我国监控名单

内幕交易风险警示及案例

内幕交易风险警示及案例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人包括哪些? 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具体来说,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7.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三、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XX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XX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各网点、各部门: 根据总行下发的典型风险案例汇编,归纳整理部分重点常见案例风险提示18个,请各网点在逐个案例(40个)学习的基础上,再次重新学习讨论下列案例,认真落实支行相关要求,使全行员工准确掌握典型案例揭示的关键风险环节,从中汲取教训,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员工不断提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风险敏锐性和风险防范技能,切实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为此支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明确活动目的意义。2014年6月9日接到分行转发的典型案例汇编后,合规经理及时将转发各网点,组织全行员工学习,行长对贯彻学习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今年案件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典型案例震憾人心、发人深思的震摄效能,确保做到教育活动全员覆盖,受教员工警钟长鸣。 二、多种方式确保学习活动扎实有效。在全行开展风险典型案例学习,采取集中组织与个别学习相结合方式,充分利用案件形势分析会、晨会以及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支行将3期中的四十种典型案例归纳为:工作疏忽大意风险、外部监管风险、违规操作风险、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四类主要风险,要求各网点组织员工

学习,加强风险控制工作,必须坚持规范操作和严格监督,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使每一位员工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意识。紧密结合基层员工思想偏好和行为特征,分层施教、因人施教,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说服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结合案例,有的放矢开展教育。在全员教育的基础上,侧重于新柜员、高风险柜员及高风险网点的帮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要风险部位的检查和治理力度,加强新柜员岗位职责及规范操作的教育,使柜员在通晓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克服办理业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每一位柜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每笔待办业务,确保所办业务真实、合规,以岗位职责为业务操作保驾护航。通过操作风险典型事件和案件的学习,充分掌握案例揭示的业务产品关键风险环节和防范措施、引以为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养成自觉合规操作、守法经营的工作习惯,杜绝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与业务运营风险事件“屡查屡犯”专项治理活动相结合提升活动学习效果。针对个别柜员业务操作出现差错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是采取规避、掩盖等投机手段处理差错业务的问题,要求网点业务主管充分发挥业务监督与日常业务指导训练职责,对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 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 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 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 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银行案件风险警示教育

银行案件警示教育 近年来,银行业发展取得显着成绩的同时,案件濒发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资金挪用、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等风险问题层出不群,作案手法更是花样百出,涉案人员以及涉案金额更是胜过以往,正是因为他们的一己私欲,不仅给银行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他们也不得不面对法律严厉的制裁。 法律是无情的,并不会因为你无知犯罪而免于处罚,那一篇篇惊人的挪用、盗用和贪污巨款等案例,轻信和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相对而言,银行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完善、有效的,操作性也很强,但是,有效的制度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说到底,案件防范最主要的是控制员工的道德风险,员工如果无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会使制度的严肃性丧失殆尽,作案就会变得畅通无阻,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多一点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就不可能让风险产生。在日常经营中,片面追求业务发展,而疏于管理,其结果必然导致业务管理混乱和风险监控不力,最终引发风险产生。 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全行员工的风险意识,构筑内部稽核、委派会计主管、业务检查、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的风险抵御防线,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和落实各级分支行经营管理责任,推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我们每一位银行员工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控制私欲,明辩是非,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金钱的诱惑,不把工作外的情绪带入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精益求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合规经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

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12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12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12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12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限的图解。 8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 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从未主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大典型案例 一、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开心快乐每一天

周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 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 2015年6月5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2015年6月8 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 元,确认98,814.23 份。2015 年8月25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32元。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68元。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开心快乐每一天

财产品。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 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盘,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采信。综上,甲银行已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进行披露,且未有证据证明甲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操作,不应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当前,将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惯常选择,而银行往往被认为是最稳妥的投资场所。然而所有的投资均存在风险,而且在银行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均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开心快乐每一天

邮政银行风险警示案例学习心得

邮政银行风险警示案例学习心得 篇一:银行业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从业人员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因此,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学习相关制度、《银行业典型案例汇编》,观看教育视频,我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维护邮储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明确了在平凡中奉献,在爱岗中敬业是我们从业人员增强岗位责任心、提高规避风险能力所必备的奉献精神。 为此,我认为银行在加强预防金融犯罪、进行规避风险的同时,首先要重视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就像这次合规教育一样,而不能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

性,忽视了从业人员的思想 建设,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例看,有许多都存在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所以,银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既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从业人员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大家真正认识到,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此外,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比如杜绝为客户代签凭条,在操作中按流程查验存折、身份证真伪等等;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上级检查、交互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比如从业人员要克服领导交办、亲朋催办、同事请办等因素带来的违规操作问题,防止在此过程中缺相关手续,有没有相关的检查把关环节,进而导致金融犯罪,造成金融风险损失。所以, 实现规避风险的最大效益化,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落实授权审批制度。在处理

操作风险案例集锦及分析

一、研究背景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不断扩张、经营范围不断拓展、金融产品日趋复杂,操作风险发生的几率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近期国内一系列金融大案的频繁曝光,操作风险受到普遍关注。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建立 科学合理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提升自身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迎接国际化挑战是当务之急。本文将首先分 析SG及UBS违规交易案例,然后再此基础上进行探究商业银行前台交易部门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1、 SG交易员违规操作事件: 事件回放: 一心想成为明星交易员的法国兴业银行负责对冲欧洲股市的股指期货交易员——热罗姆?盖维耶尔利用银行 漏洞,通过侵入数据信息系统、滥用信用、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等多种欺诈手段,擅自投资欧洲股指期货,造成该行税前损失49亿欧元(约560亿人民币)。该行股票当天下跌4.1%。这次案件触发了法国乃至整个 欧洲的金融震荡,并波及全球股市,引发暴跌。 早在2005年6月,他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绕过兴业银行的五道安全限制,开始了违规的欧洲股指期货交易,“我在安联保险上建仓,赌股市会下跌。不久伦敦地铁发生爆炸,股市真的大跌。我就像中了头彩……盈 利50万欧元。”2007年,凯维埃尔再赌市场下跌,因此大量做空,他又赌赢了,到2007年12月31日,他的账 面盈余达到了14亿欧元,而当年兴行银行的总盈利不过是55亿欧元。更致命的是,该名员工利用其在兴业 银行工作的经验,轻而易举骗过了该行的安保系统。 事后,法国兴业银行公布的一份关于“巨额欺诈案”的内部调查报告说,在涉嫌欺诈的兴业银行前交易员 热罗姆·凯维埃尔工作的部门,存在大量突破风险限额的违规操作,为风险提供了温床。 调查报告指出,凯维埃尔工作的部门业绩增长很快,但伴随着大量越权行为。交易员经常未经授权就动用 超过风险控制的规定限额,并不时“互相帮忙”,分担业绩或对业绩作假。这种“大环境”阻碍了一些职 能的实施,为巨额欺诈案埋下祸根。 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级管理层责任不明,监督不力,在银行内部未能创造有影响力的内控文化,交易员凯维埃尔长时间、多 次违规操作,没有有效监督。 (2)对经营中的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和衡量,没有进行持续的监控,甚至对凯维埃尔初期违规操作“带来” 的利润表示赞赏,进一步助长了他铤而走险。 (3)各级管理层之间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向上级报告制度,凯维埃尔违规操作导致内控报警系统报 警75次之多,竟然没有向上成功反映。 (4)问题整改机制无效,凯维埃尔用6封邮件就把问题整改搪塞过去了。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江苏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限的图解。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 江苏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大典型案例 一、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创业类公司风险提示6个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创业类公司风险提示6个典型 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创业类公司风险提示6个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9日) 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活动,通报相关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六个案例分别从股东知情权、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等方面,提示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创业风险并给出具体建议。 0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A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

面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将有可能导致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02.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

法律风险提示函

法律风险提示函 2011年7月 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在为众多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为防范这些漏洞及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企业向其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履行职务的原因遭受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及往来差旅费共计100000余元。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吕等人被指控犯罪。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吕等人愿赔偿王某18万元,然而公司支付100000余元医疗费用这一事实却未在和解协议中提及。事后,王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被确认为工伤10级。王某现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令公司陷入难以挽回医疗费损失的尴尬境地。 评析:上述案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可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人与受伤员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医疗费理应从侵权人的赔偿中扣除。但和解协议未提及医疗费用的事项,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导致公司所支付医疗费难以追偿的处境。 律师提醒:员工遭受工伤特别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受伤,企业在预付员工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付款前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填写暂借单。暂借单中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事项,并

应由借款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领取钱款,以备日后用于依法结算、追偿或予以抵扣。 二、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江苏某厂为上海某公司供应原材料,因业务频繁,双方约定由江苏厂的结算人员与上海公司每月30日进行结算,货款以实际结算为准。7月30日,厂方为公司送了一批原材料,该日期按约定也是结算的日期。但该次结算并非厂方的业务员,而是其供货司机李某。厂方业务员因临时有事,请李某代为结算,而李某对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计量方式等并不熟悉。李某在清点时数量少了30%,并就“减少”数量进行了结算。在实际支付货款时,上海公司认为本次结算货款只有70000元,并支付了70000元,而厂方则认为实际提供了100000元的货物。江苏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剩余30000元货款。上海公司辩称结算单是厂方人员李某与公司人员共同完成的,双方均签字认可;江苏厂认为,与上海公司进行结算的李某虽是厂方人员,但不是正式的结算人员,不能代表厂方进行结算,而且以往结算均非李某。法院认为,李某在此次结算中能否代表公司行为,应根据李某的身份、该宗货物特征及上海公司有无理由认为李某可以进行结算等因素加以判断,李某属于厂方人员,虽然是送货司机,但清点货物、进行结算无需专业知识,在厂方无人结算的情况下,公司有理由认为李某可以代表厂方与其进行结算。因此,法院驳回江苏厂的诉讼请求。 评析:企业对外结算人员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应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