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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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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简述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

答: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2.简述武装叛乱、暴乱罪构成特征。

答: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有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才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类罪的主

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2.简述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简述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答:关于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通说以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如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则应综合考察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这是本类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属于特殊主体的犯

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3.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直接向可能被大众接触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饲料中投入毒药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直

接目的;后者则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的内容。

4.简要说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此处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刑法已规定为其他走私罪对象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如轿车、香烟、家电制品、服装等。另外,本罪可以由刑法所规定的以走私论的所有行为方式构成。(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5.简述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

答:答: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仿真造假,即仿照真币的色彩、图案、形状、原料等制造假币,其中不包含有真币的成分;后者则是在真币上做手脚,即通过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方式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其面额增大或张数增加。(2)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前者刑法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后者则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6.简述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答:偷税罪与抗税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是税收征管制度;后者在侵犯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侵犯了税收征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以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后者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4)构

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则无情节严重的要求。7.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内容。

8.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故意。

9.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答: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

要件。(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10.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简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损毁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2.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对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规定;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报复陷害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

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以报复陷害他人为目的。

3.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4.简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况下,则同时还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行为人伤害、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则还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掳离其原处所,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特定的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或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是以除勒索财务或者出卖为目的以

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5.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

6.简述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两种人,即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者和尚未有配偶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相婚者。(4)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1.简述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同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后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侵吞,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本罪的行为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而后者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2.简述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

依抢劫罪定罪处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简述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

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该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工作的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为了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故意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与对象不同。前者的客体是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权,对象必须是单位的资金;后者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和特定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2)用途不同。前者挪用资金限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后者所挪用的款物只限于公用。(3)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是过程犯罪,对结果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界定;后者限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4)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后者的主体则为

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简述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

答: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

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

3.简述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答:脱逃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监管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劳改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

4.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答:重大环境污染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简述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答: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

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简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的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3)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一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如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还有一个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军人的身份和军人的信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一般是指非军人冒充军人的身份,但也包括军衔、职务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级别较高的军人,或者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机要部门的军人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军人身份或者职务,进行炫耀,并利用他人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1.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产。

3.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答:二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财产。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答: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帐、虚报帐目。(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即部分所有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答: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6.简述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答: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2)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3)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5)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7.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答:二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营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8.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索贿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的财物,是区分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1.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答: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罪要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而大部分罪要求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成为其犯罪主体。本类犯罪中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4)在主观方面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2.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答: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答:滥用职权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即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称之为越权行为。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或者表现为以非法的方法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称之为滥权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根据秘密的级别、数量、次数、泄露时间、地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5.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答:徇私枉法罪具有如下特征:(1)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私、徇情而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个人私利或私情而枉法是本罪的特点。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往往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往往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简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

答:军人违反职责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违反职责,实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是实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前提,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的结果。其行为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有的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4)主观方面多数表现为故意犯罪,少数表现为过失犯罪。

2.简述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答: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罪的行为人和犯罪对象

是同一的,即军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分开的。(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部队的作战利益;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3.简述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特征。

答:武器装备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多为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简答题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 选择题题库 1.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交通肇事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从重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 5.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 A.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B.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6.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 C.构成伪证罪 D.构成妨害作证罪 7.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1.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有()。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2.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3.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罪从重 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6.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7.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国有公司、企业 D.人民团体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2.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简答题 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 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 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 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 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 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 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 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 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7.简 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同:犯罪的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 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 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 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 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 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 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 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 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 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 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 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 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 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 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 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 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 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 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 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 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 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 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 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 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 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概 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 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 性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 及要件。概念:牵连犯,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 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 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 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 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 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1.简 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概 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2020年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24? 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臵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 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

刑事诉讼法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考核册 【作业1】 1.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简答题: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案例分析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0453880.html,/p-541678144749.html 案例分析2:王某,男,17岁,某聋哑学校的学生。一日踢足球时不慎将球卡在树上,王某用砖头击打卡在树上的足球时,将路过此处的张某的头部打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王某不如实交待问题,法院对王某决定并执行逮捕。此案在开庭审理前,王某要求其胞姐为他翻译,要求其班主任老师作他的辩护人,法院准许。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要求传唤新证人到庭,法庭同意并决定此案中止审理。【请问此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逐条写出并说明理】 答案:(1)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不如实交代问题为由决定对其逮捕不正确,因为不如实交代问题并不是逮捕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 (3)法院决定并执行逮捕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法院虽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但并无执行逮捕的权利。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法院准许被告人王某的胞姐为其充当翻译是违法的,因为翻译人不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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