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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黔建节能通〔2008〕419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之一。

二、从2008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民用工程和在售楼盘必须在施工、销售现场的醒目位臵张贴本工程的建筑节能信息。

三、从2008年8月1日起,所有的商品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须载明建筑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当建筑节能设计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内予以公示。

五、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

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

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

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 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 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B 无]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B 二次泵系统]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B 机械送排风系统][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 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备案表 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章)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月日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备案编号:填报时间:年月日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三、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四、主要用能设备 五、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六、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情况

七、信息公示 八、分项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填写) 九、专项检查情况 十、验收单位意见

十一、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机构意见 十二、填表及报备要求 (一)、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1~10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如实填写; (二)、备案资料报送要求 1、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3、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4、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7、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照片。 以上部分为提交的必要资料,符合下列情形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8、对外销售的,提供销售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已签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9、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需提供处罚执行情况或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10、按照住建部《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

计安装技术导则》的要求需安装能耗分项计量采集系统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11、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需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相关的实施情况资料; 12、被国家、省、市授予“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工程,提供相关的实施情况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已通过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项目无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函》的,暂不予受理。申请备案时,还应提交建筑节能质量控制资料备查。(三)、各相关单位应对所有填报信息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备案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 (五)、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机构、档案馆各一份。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备案表.

编号:□□□□□□□□□□□□□□□□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日期 填表日期年月日

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m2)室内采暖 形式 散热器供暖□ 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建筑外表面积 F 0(m2) 建筑物体积V (m3) 体形系数 S=V / F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节能50% □ 耗热量指标(W/m2) 耗煤量指标(Kg标准煤/m2) 节能65% □ 耗热量指标(W/m2) 耗煤量指标(Kg标准煤/m2) 施工图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情况 项目设计值实测值外围护 结构传 热数W/ (m2〃K) 墙体 屋面 地面 门窗(幕墙) 主要节能措施屋顶保温材料选用厚度(mm) 外墙保温材料选用厚度(mm) 窗玻璃 材料 中空□LOW-E □ 中空空气层 (mm) 6A□ 9A□ 12A□ 15A□ >20A□窗框材料 铝合金□ 塑料□其他□ 普通□断热□ 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控装置有□无□有□无□空调制冷计量装置有□无□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公建)有□无□ 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有□无□ 设计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W/m2)设计单位建筑面积耗煤量指标(Qc)(Kg标准煤/m2)实际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W/m2) 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注:1、此表一式四份,用word 文档格式填写,A4纸双面打印; 2、此表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墙改基金返还的必备资料之一。 节能 验收 备案 文件 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情况 内 容 份数 验证 情况 备 注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2 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3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 5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7 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8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9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提交现场照片)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 单位 意见 本工程已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了节能验收, 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节能备案机构意见 本工程节能验收备案文件于 年 月 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节能备案机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2019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

精心整理 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

精心整理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牌(施工、销售现场)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围护结构外墙 传热系数W/(m2〃K)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mm保温材料导热系数W/(m〃K)地面 传热系数W/(m2〃K)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mm保温材料导热系数W/(m〃K)屋面 传热系数W/(m2〃K)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mm保温材料导热系数W/(m〃K)外窗 门窗类型 传热系数 综合遮阳系数 供热系统室内采暖形式热计量方式系统调节装置 空调系统 冷源机组类型 能效比 热水利用 供应方式 用能类型 照明照度 功率密度 可再生能源利用利用形式保证率 其它节能 措施 建筑节能 利用效率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它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它 四、热流量计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它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法、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它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它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太阳能、电、燃气、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公示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须报市审图中心同意后十五日内,对公示内容变更。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754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 理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 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版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 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项目节能信息公示牌

附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项目节能信息公示牌(北区) 附表2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栋号可按不同建筑类型成组填写。 三、外墙保温型式可分为: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夹心保温、其他。 四、外门窗窗框型材可分为:塑料(塑钢)、铝合金、断桥铝合金、其他。 五、外门窗玻璃可分为:单框单玻、单框中空、普通玻璃、Low-E 玻璃,玻璃应注明厚度(mm),中空玻璃应注明中空厚度(mm)。 六、遮阳措施可分为:水平遮阳、垂直遮阳、混合遮阳、花格遮阳、百叶遮阳、其他遮阳。 七、其他节能措施所示包括太阳能、地热、风能和余热利用以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 八、桂林、柳州、河池、贺州市属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其他市属夏热冬暖地区南区。

附表3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项目节能信息公示牌(南区)

附表3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栋号可按不同建筑类型成组填写。 三、外墙保温型式可分为: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夹心保温、其他。 四、外门窗窗框型材可分为:塑料(塑钢)、铝合金、断桥铝合金、其他。 五、外门窗玻璃可分为:单框单玻、单框中空、普通玻璃、Low-E 玻璃,玻璃应注明厚度(mm),中空玻璃应注明中空厚度(mm)。 六、遮阳措施可分为:水平遮阳、垂直遮阳、混合遮阳、花格遮阳、百叶遮阳、其他遮阳。 七、其他节能措施所示包括太阳能、地热、风能和余热利用以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 八、桂林、柳州、河池、贺州市属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其他市属夏热冬暖地区南区。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项目名称栋号 建设单位 地址及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图 审查机构 监理单位 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 筑建 屋面 传热系数 /保温层厚度(mm) 平屋面,传热系数为K=0.67W/(㎡.K),保温材料:半硬质矿(岩)棉板,厚度65mm。 坡屋面,传热系数为K=0.67W/(㎡.K),保温材料:半硬质矿(岩)棉板,厚度65mm。墙面 主墙体材料/材料厚度{mm) 混凝土八孔砖,厚度240mm。 保温型式/保温材 料种类 北外保温,膨胀玻化微珠。东外保温,膨胀玻化微珠。 南外保温,膨胀玻化微珠。西外保温,膨胀玻化微珠。 传热系数(W/㎡K ) /保温层厚度 北厚度30mm,K=0.98W/(㎡.K)。东厚度30mm,K=0.98W/(㎡.K)。 南厚度30mm,K=0.98W/(㎡.K)。西厚度30mm,K=0.98W/(㎡.K)。楼梯间隔墙 主墙体材料/材料厚度{mm) 混凝土八孔砖,厚度240mm。 传热系数(W㎡K )/保温层厚度(mm ) / 楼板 层间楼板:板下保温。K=1.82W/(㎡.K),保温材料:无机保温砂浆,厚度20mm。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板上保温。 K≤0.68W/(㎡.K),保温材料:半硬质矿(岩)棉板,厚度 65mm。 外窗 分项 朝向 窗型/框料/传热系数(W/㎡K)遮阳系数SCw 东6+9A+6普通透明中空玻璃窗,塑钢,2.6W/(㎡.K)。0.47 南6+9A+6普通透明中空玻璃窗,塑钢,2.6W/(㎡.K)。0.47 西6+9A+6普通透明中空玻璃窗,塑钢,2.6W/(㎡.K)。0.47 北6+9A+6普通透明中空玻璃窗,塑钢,2.6W/(㎡.K)。0.47 其它节能措施钢防盗保温门,防盗保温对讲门。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本建筑的节能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达标

(完整word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西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备案表

西安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备案表(销售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西安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经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办理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内容一致。本表格内填写内容除“签字”部分外,均需要机打。 二、表中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三、保温材料包括:如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保温板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设置有水平防火隔离带时,应在保温材料后注明水平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如:(沿楼板每层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岩棉保温板水平防火隔离带);(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A级岩棉保温板水平防火隔离带)。 四、保温材料厚度:如80mm,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五、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如A级、B1、B2。 六、门窗类型:如断桥铝合金离线Low-E中空玻璃窗(氩气间隔层厚度12mm)。 七、热源形式:如市政集中供热、小区自建锅炉房、分户壁挂式燃气采暖炉等。 八、室内采暖方式:如散热器采暖、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等。 九、室温调控装置: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如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当室内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如房间温度控制器(有线)+电热(热敏)执行机构+带内置阀芯的分水器、房间温度控制器(有线)+分配器+电热(热敏)执行机构+带内置阀芯的分水器、带无线电发射的房间温度控制器+无线电接收器+电热(热敏)执行机构+带内置阀芯的分水器、自力式温度控制阀组、房间温度控制器(有线)+电热(热敏)执行机构+带内置阀芯的分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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