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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

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0558015.html,

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

正文

人民检察院

送达回证

收件人案由

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

文件名称收到时间收件人签

或盖章

不能送达理由

年月

日时

年月

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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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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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时

年月

日时备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

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刑事 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2 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 案由││ 案号│ ( ) 字第号 │├───┴───────┬┴─── ┴───────────────┤│ 受送达人的姓名、地址││├───────────┴┬─── ────┬──────┬────┤│ 送达的文书名称及件数│受送达人签收│代收人签收│送达人│├────────────┼─── ────┼──────┼────┤│ │年月日│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 ────┴──────┴────┤│ 备注:│││└──────────────── ────────────────┘ 填发人样式102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二、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的文

书名称及件数”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三、人民法院的院印,应加盖在首部的正中处。四、留置送达的,可在备注栏记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事由、日期和送达人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五、本样式为填充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001]高检民发第4号2001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提请抗诉报告书; 2.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定书; 4.证据材料;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6.立案审批表;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检察院逮捕通知书

检察院逮捕通知书 篇一:逮捕通知书模本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篇二:逮捕通知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来源:作者: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检准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意申请人________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会见开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__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不在场)。此致___________看守所年月 日(院印)第四联送达看守所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过程中,依法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第四联送达看守所。 逮捕通知书

来源:作者: 逮捕通知书检捕通[]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_________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 知。年月 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逮捕通知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二、本文书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填发。正文中的逮捕时间应填为执行逮捕的时间。通知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时,再通知其所在单位。填写单位名称时,应写单位的全称,而非法宝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

送达回证(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用)——(民事诉讼,送达回证)

____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用。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但是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除外。 3.如果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中的“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栏中分别写明文书的名称和件数。 4.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栏内应注明收件人身份。 5.非直接送达的,在“备考”栏记明送达方式。 6.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8.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1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12.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0558015.html,/ws/detail13350.html

传票 应诉通知书 送达回证 合议庭通知书(英文翻译)

the court)

People’s Court of(区)District of(城市) Notice of Responding to Action (2014) No.(案号直接用拼音) (受送达人姓名): The Court has accepted the case in which(原告姓名)sues you over the dispute of Labor. Enclosed is a copy of the Complaint. The related matters about responding to action are hereby notified as follows: 1.During process of litigation, the parties are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litigation rights prescribed by Articles 49, 51, 52 and other articles of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ust abide by litigation order and perform litigation obligations in the meantime. 2.You shall submit a Statement of Defens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to this Court within fifteen days (thirty days for foreign case) after receipt of the copy of the Complaint. 3.Where a party is a legal pers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legal pers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and the identity certificate of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principal shall be submitted. Where a party is a natural person, its identity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 4.Where a party appoints an attorney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 on its behalf, a Power of Attorney signed or sealed by such party shall be submitted. The Power of Attorney shall clearly state commissioned item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s 59 of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 blic of China. Date: September 2, 2014 Sealed by People’s Court of xx District of xx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法院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公诉案件用)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送达人:记录人: 送达人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等情况: 问: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答: 告知: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有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即将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莲检刑诉[ ] 号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我院即将开庭审理。除你自己行使辩护权,还可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你辩护。 问:你请不请律师? 答:

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法院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公诉案件用)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送达人:记录人: 送达人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等情况: 问: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答: 告知: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有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即将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检察院莲检刑诉[ ] 号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我院即将开庭审理。除你自己行使辩护权,还可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你辩护。 问:你请不请律师? 答:

送达回证 案由案号()莲刑初字第号受送达人的 姓名(名称)、地址 受送达人签收代收人签收送达人 送达的文书名称及件 数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填发人:

送达回证 案由案号()莲刑初字第号受送达人的 姓名(名称)、地址 受送达人签收代收人签收送达人 送达的文书名称及件 数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填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实习报告(检察院公诉科)

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把在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深化理解,学以致用; 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的管理与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学习法律文书的规范写作; 4.虚心向检察人员学习,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5.扩大社交面,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与人沟通的重要技能。 二、实习时间 2011年12月5日- 2012年2月17日 三、实习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四、实习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到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作毕业实习,在此衷心感谢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感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与帮助。通过这两个多月的实践学习,我对检察制度有了更深入地了解,认识了检察系统各部分的职能运作,并在与检察官接触和交流的过程中收获了许多东西。 检察院下设很多科室,有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民行科、控申科、行装科等,我被安排在公诉科,那是检察院业务最为繁忙的科室,主要负责承办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和该院内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实习期间,在多位检察人员热心地带领和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装订卷宗 在这次实习的过程中,我最先接触到和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整理卷宗了,看起来无聊烦琐毫无用处,到最后却发现自己获益匪浅。 说实话,刚开始的时候面对上百页打乱顺序的文件我常常会感觉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后来发现做得多了自然就娴熟了,比如某个文件要放在什么位臵,它的前后面分别应该是什么,这些都在我头脑中渐渐形成定位,效率当然也就跟着提高了。其实,卷内繁杂的文件归纳概括之后不外乎如下几大类:1.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等;2.法律手续卷:它包括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与执行手续和检察机关的批准手续等,体现了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正当性;3.口供卷:它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的汇总,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的认定与巩固,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程度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确认;4.证据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是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律师卷:包括各种申请表、证明表、授权委托书等表征诉讼代理人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是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重要凭证;6.判决书:它是法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之后,

【推荐下载】送达回证word版本 (2页)

【推荐下载】送达回证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送达回证 ┌─────┬──────┬────┬────────┐ │收件人││案由││ ├─────┼──────┴────┴────────┤ │送达单位││ ├─────┼────────────────────┤ │送达地址││ ├─────┼──────┬────┬────────┤ │││收件人签││ │文件名称│收到时间││不能送达理由│ │││名或盖章││ ├─────┼──────┼────┼────────┤ ││年月│││ ││日时│││ ├─────┼──────┼────┼────────┤ ││年月│││ ││日时│││ ├─────┼──────┼────┼────────┤ ││年月│││ ││日时│││ ├─────┼──────┼────┼────────┤ ││年月│││ ││日时│││ ├─────┼──────┼────┼────────┤ ││年月│││ ││日时│││ ├─────┼──────┴────┴────────┤ │备││ │注││ ├─────┼──────┬────┬────────┤ │签发人││送达人││ └─────┴──────┴────┴────────┘送达回证制作 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文 书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应在文书首部正中处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三、本文书应由收件人签名或盖章,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应在备注中注明,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0558015.html, 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 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程序之后一般就结束了,那么判决之后就会有一个判决书,对于这个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民事判决书可以通过以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即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邮寄送达,即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 转交送达,对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或者军人采取由所在地单位转交的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可以留置在其住所,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即通过发布法院公告的形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如是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

送达的相关规定

送达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法司法解释》: 送达

送达回证的注意事项

送达回证的注意事项 送达回证的注意事项一是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因为这些法律文书都有时效的规定。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写签收时间,行政机关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当事人如果说我今天才收到告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你们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驳夺了我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有口难辩。倘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写错,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可能违反法定时效,也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是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送达回证可由本人直接签收。

如果法人、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个体户,全权委托他人签收的,必须有他们对这起案件全权委托处理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收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说行政机关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也会败诉无疑。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不得含糊。 三是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在具体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对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这种情况可采敢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然后将送达的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再拍照留证。 2、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发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但必须注意的是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并附上邮局挂号信或快件的回执,或者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的回证。 3、当事人无法送达。尤其是个体户逾期不验照,企业逾期未年检。每年都有大批个体、企业执照要吊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都早已关门走人,确实无法找到,只好采用公告送达。 由于这类名单较多,都在媒体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报上登个简单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广告栏、市场门前、辖区内各分局、工商所注册大厅有具体名单。必须注意的是我们要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载公告的日期、时间、地点,同时除了附登在报的简单公告原件外,还必须附张贴在几个地方,有具体名单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张贴在各个地方的的醒目照片,作为已公告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查明、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 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者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

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受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较普遍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在其采取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为直接送达。这种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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