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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处罚条例

考试处罚条例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

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

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科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本考点实行视频监控,特此提醒。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

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

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

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

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

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

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

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

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

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

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

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三条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四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五条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六条在考场外警戒线内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七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八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十条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十一条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抢夺、盗窃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六条填写他人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的;

第十七条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第十八条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九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二十一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同时将其强行带离考场、考点,停止其当科或当次考试资格,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电屏蔽仪等)的;

第二十六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况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是高中在校生,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对上述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由监考人员记录在当次考试答题卡封袋上“违规情况”栏内,同时,考点要张贴示众。

1、在校生为他人替考者,一经查出,开除学籍;往届生、应届生找人替考或为他人替考者,取消三年参加各类考试的资格。

2、入校后被复查出冒名顶替、替考上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予以清退,并取

消三年参加各类考试的资格,所交费用学校一律不退(上述1、2条内容,统考和报名时各考点和学校要以通告形式在考点和学校报名处张贴;各考场上、下

午开考前要向考生宣读)。

3、监考人员对监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替考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招生

工作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职称评定和工资晋升。

4、对于参与招生违纪舞弊的行政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者,根据《中共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

务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非党政工作人员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行政开

除处分。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二、凭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4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开考前15分钟停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四、考生入场只能携带必备的工具,不能携带书报、资料。严禁携带各种无线

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

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

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卷后,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

、考场号和座位号,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性别

、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在指定的区域作答。不准用

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卷纸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

、答卷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停止答题,并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

考场逗留,不准将答卷纸、试题带出考场。

九、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

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考生守则二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二、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历史、英语科目开考前30分钟入场,其它科目开考前20分钟入场。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上角。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其它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场,本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出场。

四、除2B铅笔、书写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入场时必须接受监考人员金属探测仪检查。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科目、考场号和座位号,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答题时,严格按题号所指示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不得破坏有关考试设施。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

考生守则

纸、笔记本、计算尺、计算器及其它与考试有在的物品。只准带考试所需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小刀、橡皮、三角板、圆规等进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座号通知单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座号通知单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三、考生拿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有无缺页、空白或少题等问题,然后将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座位号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

四、开考铃声响,后方能答题。

五、所有考生须等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六、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试题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试题泥鳅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七、一份试卷只准用一种笔色(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答题应写在试题卷上,写在草稿纸上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

八、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不准准偷看,不准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对于违犯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处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立即起立,停止答题,按要求把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代监考老师收卷后,允许出场时才能依次出场,严禁将试题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对违犯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招生管理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门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参与此类事件的考生,二年内不准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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