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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检测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内部参考品的设置

定性检测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内部参考品的设置
定性检测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内部参考品的设置

(整理)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0: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参考值(参考区间)(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参考值(参考区间)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临床使用中判断被检测样本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 本指南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参考CLSI有关标准,对参考值(参考区间)的有关定义、实验所需材料、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建立参考区间的方法学和程序。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对定量检测和确定健康相关的参考值(参考区间)进行评估及准备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同时,本指南亦可指导临床实验室进行参考值(参考区间)的确定或转移。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二、定义 1.参考个体:根据设计标准筛选出进行实验的个体(确定一个人的健康状况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2.参考人群:由参考个体组成的群体。(参考人群的数量通常是未知的,因此它是一个假定的实体。参考人群也可以由一个人组成,例如为自身或其他人做参考。主题特异性参考个体在本指导文件中不包含在内。) 3.参考样品组:选出适当数量的个体以代表参考人群。 4.参考值:经过对一定数量参考个体的测量和观查,所获得的检测结果。(对参考个体的实验结果,参考值源于参考样品组) 5.参考值分布:一组参考值的分布。 6.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通过测定,并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7.参考人群的参考值分布:评估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并用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8.参考限:源自参考值的分布,用于描述部分参考值的位置(小于或等于、大于或等于、下限/上限。 9.参考区间:参考值低限和高限之间。如:GLU:3.6~6.1 mmol/L。有时只有参考值高限(X)有意义,其参考区间为:0~X)。 10.观测值:病人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与参考值、参考值分布、参考限、参考区间作比较。 三、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的基本原则 1.选择参考个体 1.1 概要 健康是一个缺乏统一定义的概念,因此,确定排除非健康的标准是选择参考个体的第一步。每一项研究均有不同的健康标准。一个准参考个体的健康状态需经过一系列检查才能确定,这些检查包括病历检查或现状态生理指标的临床实验检查。用于参考值研究的标准应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送检须知2017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2017年12月27日发布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适用范围 凡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院提出检验申请的,属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主要包括国产首次注册、进口首次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 三、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及样品。 四、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资料分以下四类: (一)国产体外诊断试剂首次申请注册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检验申请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验申请表(请登记联系人电话和E-mail信息); 2.证明文件:申请人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抽样单(抽样凭证及记录),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4.综述资料; 5.产品说明书; 6.拟定申报产品技术要求; 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8.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9.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10.稳定性研究资料; 11.标准品(参照品)及资料(包括企业提供的标准品的溯源性、制备过程、浓度及测定方法、批次、效期、使用说明、储存条件信息;另外,检验中如有需要,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均匀性和不确定度的相关数据资料); 12.自检报告; 13.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送检时可暂不提供,检验中如有需要,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14.生产记录(送检时可暂不提供,检验中如有需要,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首次申请注册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检验申请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验申请表(请登记联系人电话和E-mail信息); 2.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机构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综述资料,原文及译文; 4.产品说明书; 5.拟定申报产品技术要求; 6.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原文及译文; 7.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原文及译文; 8.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原文及译文; 9.稳定性研究资料,原文及译文; 10.标准品(参照品)及资料(包括企业提供的标准品的溯源性、制备过程、浓度及测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质控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ISO 1815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三、分类和组成及其它 (一)组成成份 应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 (二)标示值 应注明校准品赋值及不确定度、质控品的赋值及允许范围,非定值质控品没有指定的参考范围,可以通过在标贴上标示目标浓度(如:低、高、中)表示。 (三)规格 应注明规格。 (四)用途 应详细注明校准品、质控品的预期用途。

标准品.质控品-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 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 )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 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月 说明 一、本《细则》制订、实施的直接法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辖区内以下企业的检查验收: 1 .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验收(包括继续经营用于血源筛查和放射性标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 2 .原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到期换证验收; 3 .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变更验收。 4. 已通过本《细则》验收获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到期换证验收。

三、本《细则》将国家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共29项,其中14个关键项目(前加“*”),15个一般项目。 四、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每个项目内容达到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且当场无法改正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五、结果评定: 六、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送交验收部门;验收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并向验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本《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前言: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 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

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 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 (一)主要材料 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a、抗原:应明确抗原名称、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等信息,应对抗原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b、抗体:应描述抗体名称、克隆号、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及刺激免疫原等信息,应对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目录 1.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2.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检测限 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线性范围 4.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可报告范围 5.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回收实验) 6.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方法学比对) 7.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精密度 8.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干扰实验 9.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稳定性 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过程中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性能评估是产品研发、制定产品标准等过程的重要技术支持研究过程,并可能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通常是以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组织(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de以下称为CLSI)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也是美国FDA 推荐采用的评价标准,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指导原则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包括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准确度(回收实验)、准确度(方法学比较)、精密度、干扰实验、稳定性、参考区间共九个项目。起草的主要依据CLSI发布的以下标准: 1. C28-A2: 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V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 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 (HIV、HBV 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 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 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

精心整理 天津市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技术审查要点 1 范围 本文规定了对建立或确认测量正确度为目的的校准品和质控品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确认的方法,校准品和质控品由生产企业提供,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一部分或与其一起使用。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技术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然而,鼓励根据本说明达成协议的 3 3.1 通常3.2 3.3 3.4 3.5 3.6 3.7 质控品 用于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重复性的物质。 3.8 测量准确度accuracyofmeasurement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4 要求 应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资料,计量学溯源链的说明应始于该产品的值,止于计量上最高参考标准。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研究资料。应至少提供一批校准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度资料,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验证时对其赋值进行统计学处理、修订的研究资料。

质控品需提供质控品赋值的详细资料,包括来源、赋值、性能测定等。 根据计量学溯源至SI的可能性及测量程序和校准品的不同计量水平的可获得性,将计量学溯源链的上端分为以下几种: 4.1测量结果可以在计量上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的量。 有可用的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考物质,校准品配制过程中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照。 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需详细提供国家(国际)标准品相关信息,如使用说明书、批号、质量要求、有效期和装量等。 确保校准品准确性、精密性、稳定性。 4.2 涉 化学等) 结果及结论。 4.3 4.4 4.5 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到效期后的校准品检测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热稳定性:检测校准品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校准品溯源性 5.1.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 选择抗原(抗体)或纯品,按照4.2提供原料选择资料。 选用由生产企业推荐或经实验证明可使用的缓冲液作为稀释液,如可采用牛血清、人血清、5%

2020年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 注:检验学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化学检验,分析检验等 相关工作经验,医疗机构检验室,学校检验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室等 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 质管经理(主管检验师,检验学相关专业,≥3年相关工作经验) 质管员(质管经理兼任) 验收员(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储运经理 养护、 保管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运输员(储运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行政经理 财务(行政经理兼任) 信息管理(行政经理兼任) 业务经理 购销员(业务经理兼任,高中以上学历) 售后(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制度文件 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制度 一、质量方针 二、质量责任 三、质量否决管理制度 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文件管理及控制管理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管理制度 七、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八、卫生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 十一、供应商及采购商审核管理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收货及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十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入库及运输管理制度 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管理制度 十六、不合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十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退货及换货管理制度 十八、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十九、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二十、客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二十一、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二十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召回管理制度 二十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电子监管及上报管理制度 二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二十六、记录及凭证管理制度 程序 一、质量文件管理程序 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程序 三、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程序 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储存程序 五、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程序 六、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及运输程序 七、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程序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 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总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换证等办理程序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验收标准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标准和记录》(附件1)执行。

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国食药监市[ ]299号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

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

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产品校准品赋值资料-TG

计 量 学 溯 源 物质 校准 赋值 程序 实施 不确定度 甘油三酯产品校准品赋值资料 1 溯源链 由于甘油三酯具有国际约定校准品,但无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 的情况,依据GB/T 21415-2008/ISO17511:2003 文件5.5条款要求。溯源链如下: 2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2.1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2.1.1 MS-880B 上赋值程序 2.1.1.1系统检测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测定内部跟踪质控品(水平1,水平2),重复10次,计算10次测定的均值和变异系数(CV )。如果测得精密度CV≤5.0%,均值在内部跟踪质控品靶值范围内,则可认为试剂和仪器分析系统符合要求。

2.1.1.2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测定本公司产品校准品10瓶,每瓶测1次,计算十个数据的均值X 1、标准差S 1和变异系数CV 1。再取其中1瓶,检测10次,计算10个数据的均值X 2、标准差S 2,按照公式S 瓶间 =2221S S 和CV 瓶间 =S 瓶间 / X 1×100%计算CV 瓶间 。如果测得精密度CV 1和CV 瓶间 ≤5.0%,测得的均值X 1即为产品校准品的初步定值。 测定产品校准品10瓶,每瓶测一次 取其中一瓶,重复测10次

2.1.1.3 产品校准品可靠性验证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初步定值的产品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3号检测系统),测定内部跟踪质控品(水平1,水平2),重复10次,计算10次测定的均值和变异系数(CV),同时测定40份样本。另外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同时测定40份样本。如果测得内部跟踪质控品的精密度CV≤5.0%,40份样本两次测值的相关性分析(Y=aX+b),a与1的相对偏差≤2.0%,b接近于0,相关系数(r)≥0.975, 则可认为产品校准品定值可靠。如达不到要求,则根据样本比对结果调整产品校准品的值,再次重复与2.1.1.3中2号检测系统的40份样本结果进行比对,直至符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第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开展注册检验抽样。 二、服务依据: 1、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3、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 144号) 三、承办部门 上海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为准) 四、抽样流程 1、请企业向生产地所属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第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的需求。 2、请企业在“表格下载”页面中下载“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以及“附件2、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分别按表格下方的注意事项填写完成并打印(附件1一份,附件2一式三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3、请企业将已盖章的上述资料纸质文档递交至上海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工 作时间、联系电话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为准)。 4、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接收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抽样时间。 5、申请抽样的体外诊断试剂样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生产的(根据5号令第十条,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其样品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 是否属于创新产品由国家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最终审查决定)。 6、请企业准备以下资料,在抽样时出示给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抽样人员,其中真实性承诺书需要 交予抽样人员归档: 1)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企业已按照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自行生产送检样品,并按照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完成了拟送检样品的全性能自测报告;承诺企业留存生产样品 的主要原材料采购记录(采购发票、供方质保书、采购证明等)、样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2)拟送检样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7、抽样人员需根据企业递交的“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检验抽样单”,核对相关信息后开展抽样工作。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是指在酶标板上包被相关的抗原(或抗体)后,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与待测样品中的相关抗体(或抗原)反应,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再与相应的酶标记的抗体和/或抗原进一步反应,经过酶催化底物发生显色反应,由形成的颜色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的抗体或抗原的存在。 为了规范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应用酶联免疫法的第三类诊断试剂(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其他类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如第二类等)参考本指导原则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还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的考核。企业应对试剂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 (三)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在研制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主要生物原料 与诊断试剂的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生物活性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杭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这类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等。使用前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主要生物原料的常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1.外观 肉眼观察,大部分生物原料为澄清透明的液体,不含异物、浑浊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要求及说明

附件3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

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 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 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就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得主要工具,也就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得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就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得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得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得指南,对编写得格式及各项内容得要求进行了详细得说明、其目得就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得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得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得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得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与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得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

格式与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得对象与所涉及得方面,指明使用得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与规范性引用文件得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得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得结构与编写规则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得符号 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得测量校准品与质控物质赋值得计量学溯源性 ISO1815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得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得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得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得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得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得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得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得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得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得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得产品,其她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得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得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得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得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得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得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得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得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得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得试剂; 11.用于其她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得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得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得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得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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