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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亲属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形式的社会关系。亲属制度的确立始于阶级社会产生之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类型的更替,亲属制度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并得以不断完善。学习亲属制度不仅对于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学习结婚的条件和继承法有很重要的帮助。

学习亲属法应当首先理解和掌握有关亲属的概念、范围与分类,其次应该对亲系、亲等概念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并掌握我国亲等或者辈分的计算方法。再次应该重点掌握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条件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亲属、亲系和亲等的概念,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效力难点:亲属的范围和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

三.教学方法:

1、课堂讲解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做到重点难点多讲、讲透,一般问题少讲或者不讲,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即可。

2、利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美观的电子课件。

四.教学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关系的人,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属主要是在狭义概念的范围之内。

狭义亲属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分类,如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我国古代按封建宗法制度中确定的亲属的亲疏远近,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其中以男性为本位的宗亲是最重要、最庞大的亲属网络。而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本书着重介绍现代各国中亲属的种类。

1.配偶。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三种: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

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丈夫的舅妈、妻子的伯母等。

问:配偶是不是亲属?

理论争议:肯定说和否定说

德国和瑞士否定,日本和韩国肯定,我国未明确规定,但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可推断为肯定说。

二.亲系、亲等和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除配偶外,一切亲属

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所规定的亲系,只有直系与旁系之分,不过在我国继承法、收养法中也用了辈分与亲系并用的方法。这里着重介绍直系亲与旁系亲的划分,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间等。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前者如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叔伯姑舅姨等,中者如姐夫、嫂子、伯母、舅妈、侄媳等,后者如妯娌、连襟等。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后被许多国家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即如是长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如是晚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例如,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亲等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越多,表示亲属关系越远。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人即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父母,两边分别为一亲等,再将两边的数字相加,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再如计算自己和叔、伯的亲等数,首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即祖父母,再分别从自己和叔、伯这两边往上数至祖父母,两边分别为二亲等和一亲等,最后将两数相加,则自己与叔、伯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从已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即如是长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如是晚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也分为三步计算,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至父母,两边都是一亲等,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亲等,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二亲等,叔、伯至祖父母是一亲等,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通过上述比较,在计算旁系血亲关系的远近方面,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比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更科学、准确。例如,计算自己与叔、伯和堂兄妹之间的亲等,用罗

马法计算分别为三亲等和四亲等;用寺院法计算,都是二亲等。从血缘联系方面讲,自己与叔、伯的血缘关系明显比自己与堂兄妹的血缘关系要近,而用寺院法计算则无区分。因此,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比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精确,故被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在我国古代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下,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制作材料质量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用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重服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一等丧服斩衰最重,二等丧服齐衰次之,依次推算。就亲属关系而言,穿一等丧服的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最近,穿二等丧服的次之,依次推算。

从上述丧服制的具体内容可看出,丧服制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重视宗亲,表现为男女极不平等。例如,妻为亡夫要服一等斩衰三年,而夫为亡妻只服二等齐衰;妻为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因此,丧服制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已被废除。

2、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如己身与父母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是二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

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可见,计算步骤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注意: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因此旁系血亲的代数比寺院法亲等数多“1”。

我国以代来计算简便易行,但不够科学。例如自己与伯叔姑是三代旁系血亲,与他们的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旁系血亲。表面上代数相同,但实际上,自己与伯叔姑的血缘关系要比自己与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要近。代数计算法没有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计算旁系血亲方面,我国的代数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着同样的缺陷,没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科学。所以建议我国应以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消灭。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亲属关系既可以因行为发生,如结婚行为;也可以因事件发生,如出生事实。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根据是不同的。

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

3.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1.配偶关系的终止

2.血亲关系的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亲属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阅读参考书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第1-4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第1-3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1-4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4.王洪:《婚姻家庭法》第1、2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5.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第一编“人与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亲属

2.亲系

3.亲等

4.直系血亲

5.旁系血亲

二、简答

1. 简述亲属的范围和类型。

2.简述我国亲等的计算方法。

3.简述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家庭积分管理制度

家庭积分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分项: 1、张鹤鸣每天跟随妈妈英语学习20分钟左右,每天+0—3分,由妈妈根据学习态度、纪律、效果等情况决定具体分值。 2、张鹤鸣每天睡前给姥姥(或爸爸妈妈)讲故事,如果是看书读故事,则每天+0—2分;如果是不看书讲故事或者自编故事,则每天+2—5分。由妈妈根据讲故事效果、听故事对象的反应等情况决定具体分值。 3、每天幼儿园布置的作业能第一时间、高质量完成,+1分。 4、每天早晨自己穿衣、不哭闹,+2分。 5、每天三餐自己独立、固定位置吃饭,吃饱吃好,+1分。 第二条减分项: 1、不及时完成作业,或者作业有疏漏,—3分。 2、哭闹,不尊重长辈,—3分。 3、不好好吃饭,—3分。 减分操作备注:由家长提出警告,能立即改正,则不减分,也不加分;如警告无效,则立即减分。 第三条积分换购超市: 5分——看手机10分钟或看电视、电脑30分钟。 备注:原则上不允许张鹤鸣看手机、电脑、电视;每天只能换购一次;

周末去奶奶家看电视无法避免,则直接用5分换购,当日不能再看手机。 30分——不超过20元的巧克力。 70分——石景山游乐园一次。 90分——200元人民币。 150分——天津、河北、北京郊区游玩一次。 300分——500元人民币。 999分——IPAD一个。 第四条说明 本制度于2013年1月8日已经试行,现剩余积分为6分。本制度于2013年1月13日正式颁布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家庭委员会所有。家庭委员会成员有:主任爸爸,副主任姥姥或奶奶,秘书长妈妈。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争议事项,张鹤鸣有向家庭委员会申诉的权利,经家庭委员会表决决定最终的加分或减分。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近亲属回避制度定

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杜绝以权谋私或以职谋私行为的发生,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邻水联社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本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联社同一部门工作。 2、各网点的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联社高管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

属应回避。 4、联社稽核部门对各岗位进行内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联社处罚委员会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联社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及对方姓名。 2、整理上报。各网点/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 信用社/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信用社/部门填报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 ?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 ?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_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xxx 本农场住所:xxxxx,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村镇银行履职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社会意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 1、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 四、亲属的范围 (一)总体限定主义 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 (二)分别限定主义

家务规章制度

家务规章制度 篇一:家务委员会制度 永禄乡幼儿园园务委员会制度 一、成立园务委员会,成员由园领导、教师代表、保育员代表、总务后勤代表组成。 二、园务委员会成员要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积极参与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三、每学期召开三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管理。 四、园务会议内容包括: 1、制定发展规划目标、全园工作计划,总结各方面工作。 2、了解掌握上级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体现依法治园。 3、对幼儿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意见、体现民主管理。 4、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及时修改、补充或废除。 5、了解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新需要,积极开展家长工作,制定计划,开展活动。 篇二:家庭规章制度 家庭规章制度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是最亲的人,要学会互相关心、爱护、协助,要学会互相尊重、体谅,要学会孝敬父母,尊重长辈。

1:夫妻双方有义务尊重老人爱护幼小,尊重、关心、爱护、帮助每位家庭成员。 2:虚心接受每位家庭成员的意见,要及时交(:家务规章制度)流,事事沟通,遇事多做自我批评。做错事要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主动、诚恳的道歉。 3:提倡家庭文明用语。禁止使用带有歧视性、侮辱性、辱骂性的语言。 4:提倡家庭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放物品。玩具、书籍等物品用完后要归放原处。 5:保证每位家庭成员的生活品质,提供丰富可口的饭菜、干净舒适的衣服、整洁卫生的家是大人和孩子共同的责任。 6:父母要起到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表率作用。做到不奇服异装、不浓妆艳抹、不吸烟、不酗酒、不晚归、如有应酬必须告知等。 7:家务劳动要共同承担。家庭实行值日制度。姜云/葛颖妍:星期一、二、三。葛秀波/葛颖臻:四、五、六。星期天:姜云/葛秀波。 8:有事情要及时和父母进行交流。 9:科学安排时间,8:30/6:30,做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吃饭不得超过30分钟。10:起床后要打理好自己,穿衣、吃饭、梳头,洗脸等事情。 11:搞好个人卫生,自己的事情尽量自己做。 12:要有礼貌:遇到长辈要礼貌打招呼,出门时要给父母打招呼去哪里,。回来时要说:我回来了。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 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店长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 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 的配偶);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亲属回避原 则、定义及内容 4.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 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 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 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 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4.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 竞 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 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 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 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 店长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 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3.1 夫妻关系; 3.2 3.3 3.4 第四条

家庭微信群规章制度

1、目的为更好的加强同学之间的沟通联络,增进同学感情,使同学们中年以后的精神生活更加充实,特制定本制度。 3、基本要求群内沟通有利于或不影响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家庭之间、同学与朋友亲人之间的情感为基本要求。 4、明确应加人员同学,与同学无关的人员不要拉进,否则踢出。 6、严格遵守公共道德、群内信息、严禁转发给非无关人员,一经发现则会口头警告电话约谈,不改则被踢出群。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到中年管理委员会 1、目的为更好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3、基本要求 3.3、命名规则:部门+姓名;例如:“销售部-张三”。 3.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5、领导人在群里下达的当天需要完成或者解决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马上予以回复确认,即使当时难以解决,也要即使在群里作出回应或给出可解决的实施办法,如超过30分钟依然没有回应或解决的,则按照公司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7、如果群内成员不停从群管理、执意退群,则以警告处分,退群带来的后果个人承担。 3.8、对于公司对外的分享信息,每人均有义务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动效果和公司影响力。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章目的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严禁使用恶意侮辱,诋毁他人字眼,包括带有人身攻击性的图片。 第5条严禁谈论不健康话题及使用不健康图片。 第6条严禁刷屏影响他人交流。 第7条严禁发任何性质的非法商业广告和大篇幅的转发信息。 第8条严禁发布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及利益的信息。 第10条严禁发表与政治有关的恶搞类图片、语言及其他一切。 第11条严禁其他经群主及群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 第12条服从群管理员的管理,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第3章群管理员 第16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政策。 第17条收集群内成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成员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人资中心商议解决。 第18条负责离职员工群成员资格的取消。 第19条积极了解群最新活动计划,有义务指导、解答新加入成员提出的有关群事务的问题,活跃成员思想,促进交流。 第20条群管理员有权劝退或清退扰乱群秩序的成员,清退时须公开说明事因或事先告知原因。不能因个人原因清退,违者警告或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4章群成员 第21条所有符合申请加入群资格的员工均为群成员,群成员均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23条可在公司群上寻求专业帮助; 第25条尊重他人,请勿辱骂他人,对于任何人都不得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违反

家庭农场各种制度

办公室岗位制度、 .二、负责执行农场领导的有关工作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并检查落实情况。 协助场领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并汇报各环节工作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 三、拟定本场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公文。 四、负责农场印章的使用管理; 五、协助农场领导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六、负责全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及纪律管理。 七、负责积极向领导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 八、负责信件、公文收发及来客接待工作。 九、负责农场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室工作职责 、.二、严格履行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农场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及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详细提供各种经济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 协助领导编制全年工作计划及预决算,检查、监督并及时向领 导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四、 对农场各项经营活动进行预测,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农场当家 理财。 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全面掌握财经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六、加强与有关业务单位的联系,确保按时收付各种款项。 七、协调好与农场各部门的关系,为农场各职能部门服务好。 八、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时处理各项业务活动, 做好财务档案的归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兽医岗位职责 、.二、负责全场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工作。参与免疫程序、用药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监督药品的使用,开具病畜的治疗方案。 四、确疋抗生素、消毒药的疋期更换。 五、检查购进药品疫苗是否标准。 六、每天检查羊群的健康状况,做好疫情的监测和反馈。 七、按要求采血,安排抗体检测。 八、做好群发疾病的统计、分析,总结发病规律,提出预防方案。 九、对死亡生畜进行检杳确认,并填写处理单。 十、十一、分析预防兽医问题,并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 完成场长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 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九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一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

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 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 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7.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村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 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并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0.对于违背上述1、2、3、4、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 四、其它规定 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2)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二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

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三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四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第一条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二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一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二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题要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 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所以都要回避才行。 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下面进行稍微详细的说明一下,关于任职回避,又叫做职务回避,凡是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的, 直系血亲关系的,其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这些人回避的职务包括:同一个单位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人担任的领导职务单位从事组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总的来说,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之间在工作之中,利用这种亲属关系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可能性。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有亲属在担任上述的这些职位,尤其是公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的其他工作单位或者岗位对于亲属回避制度可能要求的并不多,但是公务人员不一样,要明白重要性,公务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那么自己在报考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职位的时候就要先了解 清楚亲属回避制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很大的损失。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建立健康、和谐的组织人事关系,规范用人制度, 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提升集团组织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2 参考文件 2.1 《员工调配管理办法》(2006.9) 2.2 《干部管理办法》(2006.7) 2.3 《岗位变动管理办法》(2005.12) 3 术语 3.1 亲属回避:是指为 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上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亲属回避 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3.2 任职回避:是指本办法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公司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3.3 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办法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在开展招录、调动、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审计、监察、招投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4 职责 4.1 集团人力资源总部 4.1.1 负责制定、解释、修订《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并指导、监控实施情况; 4.1.2 负责组织核查各公司在职员工的亲属关系,核查并记录新入司员工在本集团的亲属关系; 4.1.3 负责实施集团4薪等及以上员工和跨公司间的亲属

回避工作; 4.1.4 监控集团各子公司亲属回避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亲属回避申请和投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1.5 协助解决子公司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4.2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4.2.1 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学习; 4.2.2 负责核查所在公司员工亲属情况及新产生的亲属关系,及时上报总部并记录存档; 4.2.3 协助集团开展4薪等及以上和跨公司间亲属回避工作,并实施所在公司4薪等以下亲属回避工作; 4.2.4 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向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反馈意见与建议。 4.3 各层级管理人员 4.3.1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集团有关亲属回避的各项决定; 4.3.2 根据公司的要求,主动上报符合集团规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名单及其任职情况; 4.3.3 及时反馈在执行亲属回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4 法务监察部 4.4.1 协助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对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和违规情况的处理; 4.4.2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工作程序 5.1 亲属回避的原则 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激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120号(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回避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伯叔姑舅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任职回避范围 (一)本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行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公务回避范围 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 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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