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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应当按规定一并补缴。

2、申请补缴时还应当提供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原始材料:劳动合同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始凭证。

3、补缴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2)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4、费用征缴途径如下: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5、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留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4年10月22日 | 浏览2336次] 字体:[大中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4〕85号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

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 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 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 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 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 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

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 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 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 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 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 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 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 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 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 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一: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由于当时对购买社保意识不足,从年月至年月从事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保,现申请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费,本人愿意从现在起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望批准补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二: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手机号: 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年月起至年月止,小计个月;第()档 总计:个月 个人确认: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本人签字:填写日期: 存档机构意见及盖章: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社保中心意见及盖章: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三: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本人李(身份证号码:372501)于20年06月20年12月在济南市槐荫区新宇生产服务公司工作,单位并未为我办理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因原单位已经倒闭多年,加之本人家庭条件困难,所以,本人自愿放弃补缴20年6月—20年12月中断的职工养老保险。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查看更多:活动费用申请报告工会活动费用申请报告费用申请报告怎么写费用申请报告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怎么补交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 现在有很多人在没有工作退休,就已经辞职不干了,这个时候他的保险是已经断了的,可是后来又想交上保险,那么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我们听听招商信诺专家是怎么说的?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2015年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出炉,其中就明文规定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缴。每年,国家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或调整,其中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政策包括有退休养老金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国家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退休员工养老金状况进行调整,保证退休职工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有哪么变化呢?我们来看一下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都有哪些!

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必须在最低标准水平之上,调整之后养老保险金仍然不在最低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标准水平。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发放情形也发生了变化,即原来60岁之后领了养老金后死亡的,才发放;现在是没满60岁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也可发放。 但是也要提醒正在缴纳的企业员工,之前年轻时不缴费,快退休了一次性补缴,之后就不允许了,养老保险一旦出现中断现象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损的养老金越大。退休人员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不管以后公司效益还是家庭收入多少,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也都够了之后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这样使晚年生活真正做到高枕无忧。 我国每年都会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调整,对于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最新方案,养老金的待遇调整,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 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 根据政策规定,根据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相关,参保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享受的养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因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某社保局人士表示,参保个人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单位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邮寄地址 1、申请补缴险种(请打?):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2、补缴人数:____(养老)____(失业)____(医疗)____(工伤)____(生育) 3、原因: 单位申请 补缴原因 及险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1、符合补缴人数:___(养老)___(失业)___(医疗)___(工伤)___(生育) 2、符合补缴险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3、经计算,应收滞纳金:___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___元。业务科 4、业务科(区社保中心)审核意见: (区社保中心) __________ 审核意见 _______ 经办人: 复核人: 年月日 市基金中心 审批(核) 领导签章: 意见

年月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一份。 2、本表必须双面打印,单面无效。 3、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不征收滞纳金的,则征收利息。 4、申请补缴必须提供招用工表、工资单、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如果 补缴1998年7月份以前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印刷日期: 2006年6 月 个人性出生 姓名申请补缴时间各补缴年度缴费基数备注编号别年月 (1) (2) (3) (4) (5) (6) (7)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年月缴费年度至至至至至至 至年月金额(元)

2019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养老保险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于养老保险的补交新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样当我们需要补交养老保险的时候,就不至于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办好。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完整版)_1

报告编号:YT-FS-3558-61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 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一: xx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xxxx ,性别: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由于当时对购买社保意识不足,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从事xxxxxxxx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保,现申请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费,本人愿意从现在起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望批准补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申请报告二: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手机号: 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一: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手机号: 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总计:_____个月 个人确认: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本人签字:填写日期: 存档机构意见及盖章: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社保中心意见及盖章: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二: xx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xxxx ,性别: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由于当时对购买社保意识不足,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从事xxxxxxxx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保,现申请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费,本人愿意从现在起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望批准补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_2017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详解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_2017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 策详解 只要您准备齐全材料,就可以去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了。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如下 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想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居民。这里可以参考!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审核。 ★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还要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文件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谁能够享受补缴政策? 有三类群体的诉求呼声愈来愈高: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2019年补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2019年补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关广大参保者切身利益,下面是学优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9年补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欢迎阅读!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xxx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冀劳社[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

医保补缴申请书

医保补缴申请书 篇一: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1) 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 20XX年10月12日 篇二:医保申请 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退休人员,是指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 第四条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执行有困难的可分三年过渡到位,即20XX年度、20XX年度、20XX年度分别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核定 (一)城镇职工 第六条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 当年年度申报工资确定。 最低月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的县(市)和襄州区,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过渡缴费基数为基准,个人退休费(养老金)低于过渡缴费()基数的,按过渡缴费基数执行;高于过渡缴费基数300%的,按过渡缴费基数的300%执行;在过渡缴费基数100%—300%之间的,按实际退休费(养老金)执行。 第七条参保单位应在年度工资申报时一并申报其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 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的审核,由其所属退休费(养老金)待遇审批部门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实施后,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标准表格.doc

GZFJ005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 号单位名称 办费联系人 单位申请补缴险 种及人数 申请补缴原因( 按规定无需“五险”齐参的,需说明情况)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单位社保号 单位成立时间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险种参保人数险种参保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单位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声明 年月日 说明: 1. 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 2.本表一式一份,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3.申请单位必须在本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无公章不予受理。

补缴所属补缴所属补缴时段补缴缴补缴员 备注 个人社保号姓名补缴险种工签名期起期止户籍类型费基数 确认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外来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公章) 说明: 1. “补缴所属期起止”请按社保年度填写,如:2012 年社保缴费年度为。 2.若参保人是雇主的,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否则默认为雇员。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襄人社险[201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缴纳、补缴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发现的漏保人员,首次参保或补缴部分中断缴费年限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处)提交职工档案,按招工表(分配表、报到证等)或历年发放的工资表,确定劳动关系和补缴年限,按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补齐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补缴年限后,补缴后次月为其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补缴当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时间计算

补缴金额,其职工应从补缴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进行补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申报基数之和。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不能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若不补缴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补缴历年欠费或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其中,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五、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今后每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7月1 日至次年的6月30),应按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基数并缴费,不履行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自动核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WORD 格式 专业资料整理 GZFJ005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名称 办费联系人 单位申请补缴险 种及人数 申请补缴原因 (按规定无需“五险”齐 参的,需说明情况 )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单位社保号 单位成立时间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险种 参保人数 险种 参保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单位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声明 年 月 日 说明:1.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 2. 本表一式一份,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3. 申请单位必须在本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无公章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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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只要您准备齐全材料,就可以去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了。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如下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想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居民。这里可以参考!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审核。 ★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还要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

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文件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谁能够享受补缴政策? 有三类群体的诉求呼声愈来愈高: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此次三类五种不同情形的人员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 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 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 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 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 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 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 “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 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 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 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

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 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 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 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 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 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 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 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 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 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 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特别提醒: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 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 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 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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