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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局、法制办、物业办、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罗湖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对于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统筹片区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并符合生态保护、特定城市设计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

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城市发展单元规划大纲涉及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大纲确定的建设总量综合平衡和控制。

第七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按照《深标》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具体位置应符合规划功能的实际使用要求。

第八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对拆除重建后形成的办公、研发用房,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自持比例应在实施监管协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载明。依据《罗湖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自持比例适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

自持物业应当进行整体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不得分割并不得转让;项目建成后,引进企业符合罗

湖区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区产业部门审查,经区政府同意转让的除外。首次转让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经区产业部门审查,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

第十条申报主体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可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一条对于已申报的或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

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原申报企业与辖区街道办联合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对原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结转为城市

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相关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意愿征集后,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三)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四)更新意愿汇总表。

(五)更新单元范围图。

(六)现状权属图。

(七)建筑物信息图。

(八)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规划成果。

(九)涉及产业项目的,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

(十)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自持物业、转让限制等规定的承诺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

(一)区发改局负责就申报的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综合整治实施情况做出说明。

(二)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负责就申报的产业专项规划及招商引资方案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三)区物业办负责对申报的更新单元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在规划方案、物业类型、面积、空间位置、产权归属等方面提出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等提出意见。

(五)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应自收到主管部门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并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的审查:

(一)计划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更新单元规划是否符合《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深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深规土〔2011〕828号)、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

主体。申报主体完成计划与规划草案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区领导小组审议。

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对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计划草案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计划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需调出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出计划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主管部门在规划草案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

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在计划批准后报请区领导小组批准。

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在计划批准后,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环委)审批。

主管部门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七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四)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四章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及用地手续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自持物业、转让限制等规定的承诺书。

(五)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会同区物业办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涉及产业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办、区产业部门共同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

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履行的自持物业及接受转让限制的义务。

(三)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四)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六)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要求。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确认建筑物拆除以及房地产证注销后,应依照《决定》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实施主体提交深圳市地籍测绘部门制作的宗地图并按规定完成储备用地入库手续后,主管部门依照《决定》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持物业及接受转让限制的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征收标准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规划国土委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文)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与市规划国土委地价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的

具体金额支付。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环保水务、人防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绿色建筑审查意见。

(五)总平面图、建筑物效果图、日照分析图、停车位规划图及建筑专业施工图等文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七)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八)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九)建设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应提交区物业办的书面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九)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协调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

涉及消防审批的,由罗湖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协调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屋顶绿化。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经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依照《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7.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8.住建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6.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环保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验收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8.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涉及电梯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9.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照《决定》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

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存在回迁安置的,实施主体必须与银行及主管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由三方共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拆除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归属同一权利主体,虽然存在回迁安置,但权利主体申请免除实施主体监管资金监管责任,

且明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的,可由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共同提出申请,提交经过公证的申请书、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主管部门可凭上述材料对该项目免除实施主体资金监管责任。

监管资金数额按照拆除范围内需回迁安置的现状建筑

物总建筑面积乘以20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的标准确定。需

回迁安置的现状建筑面积的确定标准为:已完成建筑物信息核查的,以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完成建筑物信息核查的,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拆迁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对实施

主体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实施主体可凭建筑物主体验收证明等材料向主管部门

申请返还60%的监管资金;实施主体可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回迁入伙证明、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进驻认定意见、临时安置费付清证明等材料申请返还剩余的监管资金。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监管资金返还条件的,通知银行返还相应的监管资金;不符合监管资金返还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对

其产业规划落地以及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和招商目标落实到

位。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由区产业部门督促其改正。

更新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由区物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配套等公共服务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四十一条实施主体或申报主体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主管部门通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并视情况停办或通知相关部门停办其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违建行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查处并可通知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停办其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未办理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或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3. 自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取得工程名称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 3.1一般规定 (3) 3.2无障碍通道 (3) 3.3轮椅坡道 (3) 3.4无障碍出入口 (4) 3.5门 (4) 3.6无障碍电梯 (5) 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 3.8楼梯及台阶 (6) 3.9扶手 (6)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 3.11缘石坡道 (7) 3.12盲道 (8) 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 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3) 4.4无障碍客房、居室及无障碍住房 (13) 4.5轮椅席位 (14) 4.6低位服务设施 (14)

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 附:起草说明 (17)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1.0.4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1.0.5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1.0.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7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允许使用。 1.0.8 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doc

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经 篇二:《对文件征求意见的无意见回复》 说明 县粮食安全领导小组 我社已认真研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单位所涉及的内容没有修改意见。特此说明。 xx 2016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年2月24日 篇三:《无意见回复函》 XX局关于对《XXX监管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回复的函 XXXX办公室 《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符合XX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特别对XXX等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XX场所的主体责任意识。我局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局 2015年4月24日 篇四:《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 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省委高校工委宣教处 接贵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校认真听取多方意见,现就有关意见及建议函复如下 一、对工作措施部分建议如下{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一)增加第17条,大数据时代,用互联网思维共建共享开展此项工作的网络信息资料库。包括开展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文字、图片、视音频等材料,学典型用典型的材料,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工作模式、特色做法等。以方便各单位快捷、实效地开展工作。 (二)增加第18条,公布开展工作的交流平台。新媒体平台(QQ群、微博、微信)、申请轮流承办工作交流论坛会、创办相关期刊。{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三)增加第19条,策划开展年度月份系列竞争合作相关活动,建立工作奖惩机制。 (四)增加第20条,设置专项支持资金,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建议《意见》中增加如下两部分内容 (一)第四部分省高校工委宣教处就《意见》文件开展工作年度计划,使各单位明确开展工作顺序,有步骤有计划完成预期工作, 达到实效。 (二)第五部分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并公布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坏评价标准。 以上意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特此函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山东学院 篇五:《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 (3) 3.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3) 3.2防爆电气设备施工与验收 (5) 4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 (7) 4.1电气线路的设计 (7) 4.2 电气线路施工与验收 (8) 5 爆炸性环境电气保护 (10) 6 爆炸性环境防雷与接地系统 (11) 6.1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 (11) 6.2 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与验收 (11) 起草说明 (11)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技术政策,保障爆炸性环境中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1.0.2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 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1.0.3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设计的影响

2 基本规定 2.0.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2.0.2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

规划征求意见稿回复

规划征求意见稿回复 欢迎来到聘才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规划征求意见稿回复,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征求宜宾市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XX年度实施计划意见的函》(宜民函〔XX〕79号)文件收悉,我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p12页,主要任务第“二十二”项:“启动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因项目是由省地震局牵头对全省统筹安排的项目,市州进行相应配套。因此,建议修改为:“启动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根据省相关部门工作进度安排,结合宜宾实际,做好工作衔接并适时启动实施该工程的新建台站勘选、工程建设和建设资金落实等工作”。 二、p12页,主要任务第“二十四”项:“推进地震紧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工程”。该项目是省地震局的项目,没有安排工作任务到市(州)防震减灾部门,因此,建议把该工作任务删掉。 三、把第“二十四”项改为:“推进地震活动构造探查。结合宜宾长宁双河地震区域的实际,启动长宁双河区域大地湾断层、瓦房头断层的探查与活动性鉴定工作,为双河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防震减灾局、市发

改委、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特此回复。 标题请重视省会铁路的规划建设 提交日期 XX-12-13 内容为充分衔接国家规划东三省经渤海至华南铁路通道,安徽省已经行动起来,率先规划合宿新高速铁路。而我省相对行动缓慢,且线路未经过主要枢纽,致使失去话语权。南京在125期间未能新建任何铁路,与邻省铁路建设步伐形成落差。本人强烈建议我省在135规划中认真考虑南京的铁路规划建设事宜,建设宁宿新铁路,同时考虑与江西省135规划昌景黄城际铁路衔接,形成山东经南京至南昌铁路通道,纳入国家铁路建设盘子。至于安徽规划的合宿新铁路可考虑其改为合盱淮铁路在盱眙与宁宿新接轨,间接实现其合宿新路径。谢谢! 受理单位及回复 回复部门省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办公室 回复时间 XX-12-23 回复内容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铁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在我委的积极争取下,目前上海-南通-南京,南京-合肥、合肥-淮安铁路等项目已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征求意见稿复函

征求意见稿复函 欢迎来到聘才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征求意见稿复函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征求意见稿复函范文 篇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规划文本应补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建立规划的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为规划实施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二、根据规划内容看,该规划可属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环评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在该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在审查规划文本时一并审查,篇章说明及其审查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批部门批准规划的决策依据之一。 三、建议先行开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等上位规划的编制工作,确定总体的发展思路。在开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

上,再提出该规划及其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确保各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篇二 省审计厅赴安审计组: 贵组对安顺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审计基本结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肯定了安顺市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工作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以审计报告为指针,全面推进安顺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现将《审计报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和管理不规范问题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不到位 1、安顺市本级未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万元,导致4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仍存在资金缺口万元。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万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万元问题,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臵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臵、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臵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臵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臵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根据《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预计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担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 附: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3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应确保其可靠动作,并应能按照设定的要求持续运行;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灭火设施或系统及时动作。 2.0.4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的管道、组件的性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相适应,管道材料和系统组件应能保证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 2.0.5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施工与连续施工的要求。 2.0.6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和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和测试。 2.0.7交流供电和36V 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连接。 2.0.8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道、固定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9固定或半固定灭火系统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系统功能调试。 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单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回复单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单 说明:1、本单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附发; 2、征询意见栏不够时,可附同样规格的纸张。书写时请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请勿潦草。 3、经济责任人请在单位公章处签字。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的函(例文)

对××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回复 贵局今年×月×日至×月×日对我单位××××年至××××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并于××××年×月×日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送达我单位。现就《审计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审计报告基本是实事求是的。 本次审计对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审计报告》既肯定我公司做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指出了我公司在经营运作和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所列基本符合事实。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对审计“处理意见”的几点要求和意见。 我公司××××年×月由省政府以×府函[199×]×××号文批准成立,政府明确要求公司主要任务是积极多渠道争取和筹集农业建设资金,促进××省农业经济发展。公司当时的主要业务是对口国家六大投资公司中的农业、林业两大投资公司投资××省的业务,以及国家计委对××省的投资业务。公司成立时省计委、省财政都没有安排启动资金,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公司已具有××××万元注册资产,××××年创税利总额×××万元,上缴所得税×××万元,上缴流转税××万元。目前公司正投资×××院建设××省农业高新技术推广大楼,项目建成后对促进××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除此之外,公司积极参与配合省计委及有关部门多争取国家投资××省的项目×××多个,资金××多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乡镇企业等资金××亿元,以工代赈资金×亿元,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亿元。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审计报告》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部分申述我们的要求和意见,希望审计组能够采纳。 1.对“账外公款”发生额处以×%的罚款。我们要求将“账外公款”中个人存款××万元及应归入大账的应收货款×××××××元不计入罚款发生额。对调整后的余额×××××××元处以1×%的罚款计××××××元,减少罚款××××××元。 2.要求“账外公款”中发放的福利、节日补贴在大账中“工资”费用列支,然后调整应纳所得额。因为“应付福利费”科目只列文职工的医疗费用及困难补助等。同时“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只有××万元,如果列入该科目会出现很大的红字。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浙江省相关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cjt 280-2019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cjt 280-2019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产品分类及结构 (2) 5 型号与标记 (3) 6 技术要求 (3) 7 试验方法 (6) 8 检验规那么 (9) 9 标志、包装、运输 (1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机械性能试验记录表 (10)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垃圾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那么及标志、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容积为120L和240L的两轮移动式塑料垃圾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70 塑料冲击脆化温度试验方法 GB/T 1033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43-1993 硬质塑料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 GB/T 1633-2000 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GB/T 2411 塑料邵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 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塑料垃圾桶 plastic waste container 能收纳和存放一定量生活垃圾的带盖〔可选配脚踏翻盖机构〕并可举升装车的环境卫生塑料容器。 额定容积 nominal volume 塑料垃圾桶标注的容积。 额定载荷 nominal load 垃圾平均比重与额定容积之积所计算的重量。垃圾平均比重取0、4×103kg/m3。 4 产品分类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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