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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服务及其创新——基于宁波市海曙区的经验与启示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服务及其创新——基于宁波市海曙区的经验与启示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服务及其创新——基于宁波市海曙区的经验与启示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 信息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

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格式内容参照附件1),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11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探索了多渠道的公开形式,公开了一大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透明度,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行政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表达意识也在增强,这些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推进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7个配套文件,推动《条例》的实施。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国务院还召开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作了重要讲话。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时代进步的标志,广大群众的期盼,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自觉站在政府工作全局的高度,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与时俱进地认识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突出重点,掌握好原则,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推动这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 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2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仁洲秘书长 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处理介于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要活动。协助处理市长直管的工作。 叶双猛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机关事务、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相

关工作。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驻甬部队。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局。分管应急办。 陆勇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志办公室。协助联系文联、档案局、红十字会、在甬高校。分管教卫文体处。 李亚珍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国资委、法制办。配合分管综合二处。 陈炳荣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经信委、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协助联系科协、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

宁波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建发〔2012〕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预防、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清理、调整可结合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处对建筑业企业年检考核工作一并开展,最迟不超过2012年3月1日。 三、交接过渡期间发生企业退保的,按原办法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纠纷事件,加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

我国各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做法

我国各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做法 网络摘编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时机,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农民工聚集场所、企业悬挂普法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区人民医院、图书馆等各大在建工程定期开展民工法制学校,开展以劳动合同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加农民工法制观念、引导其知法守法、学会依法维权。 督促劳动合同签订,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区内各用人单位尤其以农民工居多的建筑单位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杜绝口头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目前,北仑区建设工程用工制度已全面规范化,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重视用工单位法制教育,督促其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资金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如该区建筑工务局把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快量价审核、款项报批、款项支付、公示等工作,及时支付到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要求总承包企业应加大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通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绿色通道,力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区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协助劳动局、总工会、建工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做到优先调解、妥善处置,努力防止纠纷化解不力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本溪县 为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溪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近日出台五项措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和农民工工 。 部门责任,开展联合清欠。各地都成立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等部门联合出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二是强化快报制度,及时掌握清欠情况。要求各地、州、市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统计快报,自治区及时调控督促落实。三是成立监察应急分队,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都成立了多个执法应急分队,哪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问题,执法应急分队就立即奔赴哪里,迅速处理。 四是收取工资保证金,全款用于支付工资;严格工资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工资必须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安全可靠,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发放。 五是用活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缓解工资支付矛盾。 六是各级政府还建立了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七是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同时,建立政府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建立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以保障农民工基本生

最新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03-29 02:44:00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1460-54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完 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

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XX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

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建数据规则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建数据规则 (试行) 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 第一条建筑设计图应严格按照《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5-2010)、《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等标准设计。 第二条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建筑单体平立剖设计图,具体文件组织形式详见附图A。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应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 件名)一一对应。一幢建筑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放置在一个CAD文件中。 第三条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2004版本的DWG文件,所有建筑设计图不得含有用建筑设计专业软件设计的自定义图元。 第四条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实体。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 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第五条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 第六条总平面图的平面坐标系应严格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缩放等坐标变换,对于图上任一点要确保其X、Y坐标值与在AutoCAD中用“ID”命令 查询得到的X、Y坐标值一致,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高程与尺 寸标注单位采用米制,坐标值不能省略高位数字,小数位保留3位。 第七条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 数。 第八条图中尺寸标注应当符合建筑制图规范,总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500样式”,建筑单体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样式”,样式参数可根据相关要求及制图标 准设置。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或结 块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市结构优质奖的工程项目方可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四条结构优质奖评审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五条结构优质奖每年八月份评审一次,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认定。 第二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部分县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认定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市建协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对施工企业创结构优质奖计划(见附件一)进行备案;汇总结构优质奖申报材料;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进行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变更等工作;组织结构优质奖评审核查组(以下简称“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汇总核查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建协随机抽取选定核查组专家。核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创优计划目标项目实施随机检查;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七条结构优质奖的评审采用百分制,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检测分占60%,核查组考核检查分占40%,两项总分值需达到85分以上才具有参加结构优质工程评审的资格。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听取申报企业创结构优质情况汇报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2、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3、审核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

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 表 篇一:2民工学校基本情况表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 奉化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表 篇二:建设工地民工学校 宁波市建设工地农民工学校 (总校)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日 一、组 机构织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文件 [XX] 号 关于成立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学校的通 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公司整体施工管理,加强农民工教育培训, 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和精品工程建设,树立企业形象,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XX〕68

号)、市住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建市发〔XX〕464号)及市住建委和市外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XX〕271号)等文件精神,经公司研究 决定,成立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学校总校,任命同志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学校总校校长,主持浙江省内民工学校全面的管理工作;同志为农民工学校副校长;同志为农民工学校教务主任;同志为农民工学校总务主任。望你们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农民工学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特此通知!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月日 主题词:农民工学校通知 抄报: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抄报:各相关单位、项目部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 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 企业(章):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三:宁波市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检查标准 宁波市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检查标准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的通知 甬建发【2008】131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的利用要求,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国标)、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宁波市行业标准[2005]甬DBJ07-11《宁波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试行)》、建设部建办档[2004]39号《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设部CJJ/T117-200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建办[2003]11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的通知》中所列内容作适当调整,新编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具体报送内容及技术要求另行发文,其他组卷要求等规定仍按《国标》有关条文施行。新编制的《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同时废止。 建筑归档 建筑安装工程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立项批复) 2 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5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6 专家建议文件 7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宗地图(出让土地)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及宗地图(划拨土地)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征地拆迁协议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3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4 建设工程放(验)线测量资料 5 竣工图测量资料(包括地形图、竣工图等) 6 综合管线竣工测量资料(包括综合管线竣工地形图、专业管线竣工地形图等)

城市异乡人宁波市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调查及文化、技能服务暑期社会实践团策划书

外国语分院英语091班 “城市异乡人”宁波市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调查及“文化、技能”服务 暑期社会实践团 策 划 书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外国语分院英语091班 目录 1.活动背景 (1) 2.活动主题 (1) 3.活动时间 (1)

4.活动地点 (2) 5.面向对象 (2) 6.活动意义 (2) 7.活动计划 (3) 8.预期成果 (5) 9.经费预算 (6) 10.附录 (6) 一、活动背景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而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新生代农民工年龄18岁到25岁,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新生代农民工更期待未来的发展,大多数人有着自己创业的梦想,对未来的渴望超过第一代农民工,对未来的人生轨道也有一定的规划,但是往往因为喜欢享受,总是离自己的预期目标很远。 与前几代农民工求生存为主不同,学技术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大多希望有一技之长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尽管目前城市的管理、服务与新生代民工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但仍有不少一部分的人希望一直呆在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和分享城市发展成果。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内心对城市的认同感和渴望融入的心理,他们希望参与城市种种公共活动,体现自己的价值。 然而,农民工在城市化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难以顺利地融入生活,从而实现真正的市民化。其中,农民工的城市文化生活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目前,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对比较匮乏,文化生活孤岛化现象日趋明显,正确地分析和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问题,不仅能够更好地实现农民工的文化权益,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文化转化,即农民工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等方面的变化,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内容和最高标准评判。 80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逐渐被城市化,他们在穿着、饮食习惯、价值观念、谈吐、思维方式等方面逐渐与城市人接近,城市的“向心力”日益增强,如何为他们提供就业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完善进城配套政策等已成为当前政府部门思考的课题。 二、活动主题 外国语分院英语091班“城市异乡人”宁波市新生代农

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此证明书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受托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销、修改(投标人名称)的(招标工程名称)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此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设计师委任书 根据本委任书宣告,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设计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单位授权:(主设计师姓名)为(招标工程名称)项目的主设计师,身份证号码为,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设计工作。 主设计师:(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此委任书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3、投标函 致:(投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名称)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我方确定本工程的设计概算为万元,愿按现行的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基本价,并按基准价浮动%作为投标报价,来完成上述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设计任务。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人民币(大写):整的投标保证金。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金额和方式向贵方提交履约担保,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2)我方将根据招标人需求,在技术允许范围内随时对方案进行改进。 (3)我方承诺设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设计人员保证在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其中:方案设计优化日历天;初步(含扩初)设计日历天;施工图设计日历天。如违约,愿按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标准接受处罚。 5、合同期如遇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勘察设计费的基准价按实调整,但承诺的浮动度不变。 6、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标人:(全称、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加盖联合体各体方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4信息来源:宁波市规划局浏览次数:683字号:[ 大中小]

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 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位: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使用的停车位。 建筑面积: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 核心区: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其他区: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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