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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完整版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 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12〕19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 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三)承保、理赔、再保、信息、投资等有关部门作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评估与核算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准备金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可能影响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的监控和审计,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进行通报。 (五)年度准备金评估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准备金评估的最终结果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提交保险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影响的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业务范围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考察对象为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处于有效状态的长期保险业务,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和万能寿险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划分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分别计算毛保费责任准备金,并判断实际提取准备金的充足性。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业务。 对于长期业务中所占比例不大的非主要险种,可以不进行毛保费责任准备金的具体计算,而采用比例近似的方法代替。比例近似方法分析应基于精算责任人的合理判断,即所采用的近似方法不会对最终的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偏差,并且此部分业务实际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占比不得超过5%。 关于比例近似方法,详见本实务指南关于“毛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时间范围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关于保单现金流的规划必需延续到某个时间点,在此时刻所考察的封闭业务,其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或对分析来说不是实质性的,如100年。如果根据精算责任人的判断,在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较短的时间范围,但必须就此给出特别说明。 保单现金流及其相关假设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基于最优估计的精算假设,采用适当的精算模型对保单的未来现金流作出预期,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1)保费收入 2)保险利益支出 保单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给付,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满期金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等。保险利益支出根据相应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确定。 3)退保金支出

退保金为保单退保或失效情况下,公司相应的退保金支出,根据保单现金价值及相应的退保和失效假设确定。 4)佣金及手续费支出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涵盖直接佣金、间接佣金和其它相关手续费支出,由相关佣金率假设确定。 5)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一般可划分为保单获得费用、保单直接维持费用和公司一般间接管理费用。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营业费用假设应同时包含上述三项费用。营业费用的假设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保额的百分比或每张保单的成本等。6)保单红利 对于分红业务毛保费责任准备金应当包含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预期的未来红利应与公司的分红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持一致。原则上对于本年度承保的新保单,应采用保单发单时的分红示例“中”的红利水平;对于以往年度发行的保单,可以使用保单发单时的分红示例“中”水平,也可以基于公司的预期决定红利水平,但是如果预期与分红示例不同,则须作具体说明。 7)其它非保证利益支出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应当包含对于其它非保证利益的合理预期。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如果再保险安排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分析也可不考虑相关的再保安排,准备金充足性分析可以以直接业务为基础。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运用的上述假设原则上应以本公司的实际经验为基础。对于缺乏经验数据的假设,可以参考行业一般经验结果或同等规模其它保险的经验。如果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运用的假设同时考虑了公司实际经验分析和对未来趋势的预期,应作出具体说明。 贴现率的选择 贴现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确定。贴现率应当反映当前与准备金相对应的资产及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投资收益率情况。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摘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提存法。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l月1 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l2月31 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l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是: 182÷365×100%=49.86% 即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月提存法。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活了。

假定月保险费收入增长是5%,第一个月保险费收入是2 400元,并且均是在每月的l5(或16)日这一天承保的,若其经营费用率不超过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88 668×(1—33.33%)÷611 448×100%=53.28% (3)季度提存法。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 000%,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 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 15 625×(1-33.33%)÷25 000 X 100%=42% 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类似前述24个半月提存法。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即前述逐日提存法。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保险公司还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

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4.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 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保险精算论文设计 题目非寿险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学院数理学院 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 班级 10信计2 学生姓名陈杰 学号 20100406228 指导教师焦琳 徐州工程学院数理学院

摘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 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 109 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

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

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 2013年2月 36 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探讨 李 扬 雷 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相比原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新准备金计量办法明确应从负债的角度对未来义务进行合理估计,考虑预估未来现金流所采用精算方法存在的不确定性,要求提取边际来确保准备金计量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以负债的方式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较好地解决了财产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赔付成本的匹配问题,提高了财产保险行业会计报告与其他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但由于保险合同新规实施时间不长,准备金计量从理论到实务操作均不尽完善,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探讨解决办法,以提高新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准备金计量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036—01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当年年报中采用新规定。至此,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趋同于国际准则,并实现了香港和内地会计报告的相互认同及数据一致性问题。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备金计量的要求 1、对准备金计量的总体要求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本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二、新准备金计量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法定准则主要要求准备金与保险期限的匹配,新规定侧重于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更真实反映了准备金负债,且更符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法定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计量的基础为保费收入;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是在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基础做出,评估的基础为保费收入减去首日费用。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新规定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比法定准则下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变化的主要方面 未决赔款准本金计量的主要变化是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要求,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原办法评估出合理估计金额,并明确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需考虑边际因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准备金不得贴现,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准备金计量新规的积极影响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本次准备金计量的变化主要围绕如何客观、公允地反映准备金负债进行的,体现了会计基本原理与准备金评估、计量的结合。 三、财产保险公司新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1、分出业务准备金评估问题 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大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小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再保摊回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披露问题 目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营业收入项下,实际上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但从以上分析可知,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实施后,未到期责任准反映的是保单未了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值,相当于保费收入中未过保险期限部分的赔款支出。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赔款支出应披露在利润表的支出项下,为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反映未满期保费责任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应披露在支出项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2009. 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9. [2] Should Reserves Include Risk Margin?---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By Glenn Meyers 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914427016.html,/. [3] 财政部. 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9〕1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19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编辑本段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三)工程保险 (四)责任保险

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将给非寿险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已赚保费的确定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 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看与一般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相类似,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属于损害补偿性质,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通常存在跨越两个会计期间的现象。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风险时间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保险风险已经过期间的收入,即保险责任期已过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费收入”。 另外,某些长期保险合同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投资性特征,在保险费中包含了一定的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唯一。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对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二、重新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非寿险公司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原准则中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在“未

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为保证对被保险人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确保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人在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准备金 2、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4、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 5、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6、具有不确定性。 7、它具有未来性。 8、它具有估计性。 区别: 1、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2、财产保险准备金有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3、财产保险准备金: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寿险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财产保险准备金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有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平均价值法、公式或赔付率和IBNR的计算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有过去法和将来法,其中实际准备金中有一年定期扣除法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5、寿险准备金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6、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保险人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逐日计算法。

财政部关于引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2009年12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会〔2009〕15 号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12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篇一:财务英语学习 财务英语 资产负债表balancesheet 一、资产AsseTs流动资产:cuRRenTAsseTs 货币资金cashandcashequivalents 交易性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sheldfortrading 应收票据notesreceivable 应收账款Accountsreceivable 减:坏帐准备Less:provisionforbaddebts 预付款项Advancestosuppliers 应收利息Interestsreceivable 应收股利Dividendsreceivable 其他应收款otherreceivables 存货Inventories 其中:原材料Including:Rawmaterials 库存成品及商品Inventoryoffinishedgoods

低值易耗品consumbles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non-currentassetsmaturing/duewithinoneyear其他流动资产othercurrentassets 流动资产合计ToTALcuRRenTAsseTs 非流动资产:non-cuRRenTAsseTs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Available-for-salefinancialassets 持有至到期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 长期应收款Long-termreceivables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equityinvestments 投资性房地产Investmentrealestate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Fixedassets (originalvalueoffixedassets)减:累计折旧Less:Accumulateddepreciation 固定资产净值Fixedassets-netvalue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Reserveforfixedassetsimpairment 固定资产净额netfixedassets 在建工程constructioninprogress 工程物资projectmaterials 固定资产清理Disposaloffixedassets

中国精算师考试试题08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

08G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 (以下1-2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关于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概念的以下描述,错误的说法是()。 (A)责任准备金是在某一置信水平下,对保单未来负债的估计值 (B)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同于未赚保 险准备金 (C)保险保障基金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偿保险客户损失而计提的责任准备金 (D)保费不足准备金属于责任准备金 (E)投资风险准备与保险责任无关,不属于责任准备金 参考答案: C.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2.对于业务规模稳定增长的非寿险公司,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理论上会导致()。 (A)高估公司盈余 (B)减少税收 (C)低估已发生赔款 (D)提高偿付能力比率 (E)不改变已发生赔款 参考答案:E 已发生赔款=已付赔款+(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 如果年初年末业务规模稳定,年初年末同样的低估准备金,理论上不会影响当年财务状况。 3.如果需要借鉴美国NAIC的“三测试方法”来评估长期未赚保费准备金,其哪一项测试更能反 映保费收入与费用的匹配原则?() (A)三种测试均不能

(B)测试一 (C)测试二 (D)测试三 (E)三种测试均可以 参考答案C:测试2。测试允许保费随着未来赔款和费用的出现,匹配收入和费用。 4.定义保险业务的赔付率时,若分母用已赚保费,对应的分子的各项目中,不包括的项目是()。 (A)已付赔款 (B)已报告赔款准备金 (C)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D)IBNR准备金 (E)保险费不足准备金 答案:E 5.关于评估短期险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年比例法、季比例法和月比例法,以下说法中不 正确的是()。 (A)都假设保费收入均匀分布 (B)所要求的假设条件依次更为严格 (C)评估准确性依次增强 (D)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上半年,采用年比例法会高估未到期风险 (E)如果费收入集中在下半年,采用年比例法会高估未到期风险 答案:E 6.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B-F法估计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介于赔付率法和链梯法估计结果之间 (B)近期事故年的B-F因子较大,赋予赔付率法评估结果的权重较大,因而预测值更接近于

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

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 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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