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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2 2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 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6m 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 的商业建设项目;

2 2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m 、二环路外大于2000m 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2 2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 ,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 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3 3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 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 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2

(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2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m 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2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m 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2 2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 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 设置一座。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三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六条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一条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五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见附图1)。

第五十六条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条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四条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00mm,排水管道直径500mm。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六条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八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九条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村镇规划

第七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七十一条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二条农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二环路:指昆明主城区二环东、北、西路及南过境干道(石虎关至明波立交桥段)。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市建字(91)200号文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绿地│

│序│├───┬───┬───┼────┬────┼───┬───┬───┼──┬───┤公用├───┬───┤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设施│││

│号││ R │ R │ R │ C C │ C ~C │ M │ M │ M │ W │ W │用地│ G │ G │

││建设项目│ 1 │ 2 │ 3 │ 1 2 │ 3 6 │ 1 │ 2 │ 3 │ 1 │ 2 │ U │ 1 │ 2 │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3 │多层居住建筑│×│√│√│×│×│○│×│×│×│×│×│×│×│

├─┼─────────────┼───┼───┼───┼────┼────┼───┼───┼───┼──┼───┼────┼───┼───┤

│4 │高层居住建筑│×│○│√│×│×│○│×│×│×│×│×│×│×│

├─┼─────────────┼───┼───┼───┼────┼────┼───┼───┼───┼──┼───┼────┼───┼───┤

│5 │单身宿舍│×│√│√│×│√│√│○│×│○│×│○│×│×│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

││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

││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

││租汽车站)│││││││││ 'nbsp; │││││├─┼─────────────┼───┼───┼───┼────┼────┼───┼───┼───┼──┼───┼────┼───┼───┤

│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18│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19│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

││车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tbl/>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主城二环路内区域│主城二环路外区域│

│项目类别├───────┬─────┼───────┬─────┤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

│居│低层(≤3层)│││ 35 │ 1.0 │

│├────────┼───────┼─────┼───────┼─────┤

│住│多层(4~6层)│ 30 │ 1.8 │ 30 │ 1.8 ││├────────┼───────┼─────┼───────┼─────┤│建│中高层(7~9层)│ 28 │ 2.2 │ 28 │ 2.0 ││├────────┼───────┼─────┼───────┼─────┤│筑│高层(≥10层)│ 22 │ 3.0 │ 25 │ 2.5 │├──┴────────┼───────┼─────┼───────┼─────┤│宾馆、饭店等│ 35 │ 3.5 │ 30 │ 4.0 │├───────────┼───────┼─────┼───────┼─────┤│金融、商务办公│ 40 │ 6.0 │ 35 │ 4.0 │├───────────┼───────┼─────┼───────┼─────┤│文化、娱乐│ 40 │ 2.0 │ 35 │ 1.5 │├───────────┼───────┼─────┼───────┼─────┤│商业│ 60 │ 4.0 │ 50 │ 3.0 │├───────────┼───────┼─────┼───────┼─────┤│其他公共设施│ 60 │ 3.0 │ 50 │ 3.0 │└───────────┴───────┴─────┴───────┴─────┘=tbl/>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30 │├─────────────┼───────────┼──────────┤│ 2 │初级中学│ 24 │├─────────────┼───────────┼──────────┤│ 1 │小学│ 24 │├─────────────┼───────────┼──────────┤│ 0.5 │幼儿园│ 6 │└─────────────┴───────────┴──────────┘=tbl/>

表4-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2 │││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 /座)│班级规模(座/班)│├─────────────┼───────────┼──────────┤│中学│ 16 │ 50 │├─────────────┼───────────┼──────────┤│小学│ 12 │ 45 │├─────────────┼───────────┼──────────┤│幼儿园│ 13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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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2 ││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标准(m /座)│备注│

├─────────────┼───────────┼──────────┤

│完全中学│ 5.0 ││

├─────────────┼───────────┤│

│初级中学│ 4.8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

├─────────────┼───────────┤ 2 │

│小学│ 3.8 │加4m 建筑面积。│

├─────────────┼───────────┤│

│幼儿园│ 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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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自行车指标│备注│

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制度样本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 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充分发挥大家的潜能, 科学、合理、高效地完成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总则、日常管理制度、课题管理制度、技术秘密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的划分及职责 1.1产品市场开发研究室: 具体职能如下 1) 国内外相关产品市场调研与分析 2) 综合产品信息分析与研究 3) 课题( 项目) 可行性研究和咨询论证 4) 行业( 产品应用) 发展水平与趋势调研与分析, 对产品市场应用情况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 5) 经过市场调查、分析, 挖掘潜在的产品应用领域 6) 收集来自产品应用单位的信息, 提出新产品开发意见和建议 7) 负责编制新产品的研发方案 8) 负责新产品开发的标准化制定 1.2 产品研发行政事务研究室: 1) 负责研发人事管理制度

2) 对新产品试验进度安排及组织协调 3) 协助包装、标签、编码、送样等具体事项 4) 负责日常办公、试验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5) 负责新产品的注册报批相关事项, 应用研究工作的组织联络、督促协调、质量监督、进度追踪等 1.3专利信息研究室: 负责本公司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信息、专利说明书起草、申报等事项。 1) 产品行业政策法规咨询 2) 新产品咨询与评估 3) 文献收集、检索与资料翻译 4) 研发中心局域网的各种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等 5) 提出专利工作思路、专利文书的撰写及专利申报工作 6) 专利商标申报 7) 专利、商标权的维持和转让事务 8) 专利战略制定与组织实施 9) 专利、商标侵权监视与诉讼 10) 专利数据资料的管理与维护 11) 图书资料和期刊管理与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谈钱不伤感情,谈感情最他妈伤钱。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热点专题地方频道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0866134.html,/html/2009-07/15/content_670849.htm 【全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技术部员工管理制度

技术部管理办法 前言 (1) 一、目的: (2) 二、范围: (3) 三、规章制度: (4) 1、日常行为规范: (5) 1.1公司规章制度: (5) 1.2其它说明: (5)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6) 2.1技术部岗位 (6) 2.2技术岗位等级 (6) 2.3各岗位薪资规定 (6) 3、考核标准 (7) 3.1岗位胜任基条件 (7) 3.2公司文化价值观 (7) 3.3开发效率与质量 (7) 3.4附加表现 (8) 4、晋升与降级流程 (8) 附表1: (9) 前言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技术部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各项考核为依据,有效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完成率,同时,规范员工的晋升途径,从而使公司的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目的 为了加快公司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以岗定薪体制,同时也为了树立技术骨干的表率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二、范围 适用技术部门所有员工

三、规章制度 1、日常行为规范 a、公司规章制度 b、其它说明: (1)遇功能发布节点,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一起加班 (2)技术部内部同事请教相关技术问题,应积极帮助与回答,有团队精神 (3)有临时紧急需求需要开发时,应积极响应主管分配相关任务 (4)发现系统或者代码有Bug或者漏洞时,应及时跟主管或者相关人员反应,不能隐藏不报。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a、岗位: (1)前端工程师 (2)后端工程师 (3)测试工程师 (4)架构师 (5)运维工程师 b、等级: (1)实习【P1A、P1B、P1C】 (2)初级【P2A、P2B、P2C】 (3)中级【P3A、P3B、P3C】 (4)高级【P4A、P4B、P4C】 (5)架构【P5A、P5B、P5C】 c、薪资: (1)实习【4000-6000】 (2)初级【6000-9000】 (3)中级【10000-17000】 (4)高级【18000-25000】 (5)架构师【25000-50000】 3、考核标准【基础100分:a:5分,b:5分,c:90分,d:90分,e:1-10分】 a、岗位胜任基本条件(参考附表1) b、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内部传导学习,不定期考试)

[方案]技术部日常管理制度

[方案]技术部日常管理制度 企业的生产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不同的员工管理制度。以下的为某企业技术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管理,建立最佳的生产秩序,使生产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达到产品质量佳、消耗低、效益好的目的,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持续、稳定、可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生产管理,即从计划安排、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到成品出库的生产全过程。 第三条制造管理部是负责全公司生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公司生产管理分两级:一级生产管理为制造管理部,二级生产管理为生产厂。二级生产管理必须服从一级生产管理指令,并建立二级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条生产管理的各环节、各工序必须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做好各项平衡,使其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五条管理职能 1、制造管理部负责公司原燃料采购、物流运输、生产、成品销售和技术质量、能源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总体生产组织、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公司年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日常停产检修计划审批。 2、工程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与备品配件的计划、采购和管理,负责公司检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公司安全和计量管理。 3、运输部负责码头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司运输计划的实施,以及本区域的设备和安环管理等。

4、生产厂负责生产区域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和安环管理等。 第三章生产、能源计划管理 第六条协调公司日常生产,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能源计划管理与跟踪实施、牵头制订与实施公司年度和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生产厂日常生产配比审批下发以及日常检修计划审核,负责原燃料和能源介质总体平衡工作,负责生产和能源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归档管理工作。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是公司生产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公司本年度生产的宏观安排,由制造管理部牵头,运输部、生产厂、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制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给全公司各部门实施。 第八条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包括三个月的滚动计划)是公司日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公司生产任务的统筹安排和考核依据。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以公司的年度计划大纲为依据,结合年度大中修安排,由制造管理部负责制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给全公司各部门实施。 第九条工程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公司大中修计划”(包括三个月的滚动计划)报制造管理部,作为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的依据;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年“公司大中修计划”报制造管理部,作为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收到公司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后,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制订出本单位的具体运作计划。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计划无法执行,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制造管理部下达更改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每星期五上午10时,由制造管理部主持召开生产主办周例会,协调 解决生产经营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码头部、生产厂、工程部及制造管理部各相关主办参加

技术部管理规章制度

技术部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素养: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胸怀大局,服从调配。 热爱岗位,主动高效,敢于负责,认真细致。 讲求原则,遵规守制,注重方法,诚信共赢。 工作能力: 精通业务,胜任岗位,职责明确,方法得当,结果导向。 思维清晰,善于合作,工作有序,措施得力,讲究实效, 计划严谨可执行,过程可控求结果。 综合能力不断增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勤奋精神: 积极探索,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新思想、新观念、新举措。 勤奋学习,深入研究,善于总结,学习有心得,调研有成果。 细心观察,勤于思考,主动工作。 工作要求: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技术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技术部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整体高效的合力,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现制定技术部内部人员工作制度如下,需内部人员谨记遵守。 1 团结、协作、高效、严谨的作风完成部门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 2 按照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岗位职责,考核目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部内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及时做好相互补位工作。 4 工程技术部每周举行部门例会一次,由部门经理主持,工程师参加。每次例会后,应在下周一内将会议纪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 5每周未提出部门上周工作执行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上报主管部门经理或总工程师。 6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处理的同时,应上报处理技术方案以及费用分析方案给公司主管经理,以便公司正确决策。 7遵守劳动纪律,有事提前一天请假,向主管交代工作进行情况,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8 保持办公环境安静、整齐、有序,工作时间禁止吃零食。 9 各项对外活动和服务,尊重公司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10 工作中注意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为工作的整体性负责。 11 杜绝工作中的个人利益行为。 12 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工艺要求编制实行审批制度,即设计人员自校、自审,审核人审核,批准人审批,保证设计质量,为设计工作的准确性负责。 13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2.数据安全及方案图纸保密管理 1 计算机病毒防范 2技术部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邮件服务器),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3 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42183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是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是施工技术的学习、应用、推广和各项目施工技术方面配合和监督。作用是保证施工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技术管理制度;有效指导、监管项目工程技术管理状况,提升工程质量,切实支持好、服务好工程项目建设。 2、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并对公司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3、负责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购买、学习、管理和发放,并确保项目部所使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定期组织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学习。 4、负责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 5、负责项目施工技术指导、监督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工程关键工程、特殊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技术实施进行跟踪及实施结果进行总结。 6、负责本部门使用文件和资料(含记录)的收发、登记编目、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配合质检部、安检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及事故处理工作,对工程进度监督; 8、配合计划部完成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9、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评定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10、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四新”工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部全面工作,落实部门岗位职责。 2、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督促,确保本部门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参与有关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等工作。 5、组织对各项目施工技术推广、应用及落实的检查、复查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并落实。 6、负责向本科室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等工作。 7、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市质监部门等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技术管理顺利进行。 (三)工程技术部科员岗位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2、日常工作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随时掌握各项目工程进展和施工技术情况,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技术问题,对关键性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日程安排和资料整理工作,并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汇报。 6、做好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解决施工现场技术问题,跟踪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并验证,实现持续改进;负责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与监理、设计的联系 二、图纸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技术部管理制度及职责

技术部管理制度及职责 1目的: 规定技术部的工作范围、职责、制度和考核,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保证。 2范围: 公司技术岗位的从业人员。 3职责: 3.1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的策划与实施,APQP计划的制定; 3.2负责提供产品图纸,保证产品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3负责编制产品工艺文件、检验文件和控制计划。 3.4负责技术改造、工艺改善、工艺验证工作。 3.5负责与客户进行产品技术问题的沟通与协商。 3.6负责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为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技术方案。 3.7负责提供产品清单,进行原材料成本核算。 3.8负责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3.9参与合同评审和对合格供方的评价。 3.10负责数据分析管理工作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工作。 3.11负责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 3.12负责技术文件的管理、存档、借阅、发放工作。 4制度: 4.1技术部任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2技术部任职人员应工作认真、态度严谨,保证工作的准确性。 4.3技术部任职人员应反应迅速、态度积极,及时为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4技术部任职人员应忠于企业、保守秘密,不得向与公司行为无关的单位或者个人透露公司技术信息、技术文件。 4.5技术部任职人员应积极学习,不断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4.6所有技术文件应妥善保存,计算机内的文件应及时备份、存档。未经允许不准将技术文件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5考核 5.1公司对技术部采取项目绩效考核的方法,以激励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技术部对绩效考核奖金实行内部分配的办法,参与项目的人员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5.2技术人员所设计的产品图纸应认真审核,做到正确无误,凡是因设计错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接受处罚。处罚金额如下:a.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的50%和自发生时直到年底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度奖金; b.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工资的50%和自发生时当月的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 c.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工资的50%和自发生时当月的月度奖金; d. 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2020年云南省昆明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

2020年云南省昆明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共50.0分) 1.“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启示我们在学习中要() A. 学会与同伴分工合作 B. 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C. 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 D. 发现并保持学习兴趣 2.“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做更好的自己,应该() ①善于模仿他人 ②主动改正缺点,不断激发潜能 ③善于扬长避短 ④努力为他人、为社会带来福祉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3.小明被同学误解感到很委屈,放学后他去打了一场篮球,感觉心情好多了。小明调 节情绪的方法是() A. 合理宣泄 B. 改变认知评价 C. 自我暗示 D. 与人倾诉 4.“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这说明文明有礼() ①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 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③是企业成功的唯一因素 ④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宁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5.在中国的家庭文化中,“孝”有重要的精神内涵。下列对孝亲敬长认识正确的是 () A. 对父母和长辈要言听计从 B. 尽孝在当下,用行动表达孝敬之心 C. 减少沟通,避免亲子矛盾 D. 孝亲敬长是长大成人以后的事 6.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我表达及互动的平台,在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同时,网络直播也泥沙俱下,乱象丛生。对此,青少年应该() A. 抵制网络直播,避免不良影响 B. 学会“信息节食”,拒绝使用网络 C. 学会理性辨别,提高媒介素养 D. 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网络直播管理 7.2020年3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 育的意见》,要求在大中小学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教育,是因为() ①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 ②劳动创造价值,实干才能使梦想成真 ③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④只要培养劳动精神,就能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8.据《元史?许衡传》记载:许衡与友人外出,因天热口渴难耐,刚好道旁有棵梨树, 众人争相摘梨解渴,唯独许衡不为所动。有人劝解道:“乱世之时,这梨是没有主

(完整版)公司技术部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 技术部 考核管理制度 2009-11-31制订 2011-2-20修订 **公司技术部发布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技术部各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明确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使对各成员管理与考核更公平化、合理化、公开化以及明确化,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技术部所属各成员,包括正式的、实习的以及日后增员的。 3、部门结构及岗位职责 3.1 部门结构 **公司技术部主要分两个组,分别为设计及工艺组和技术支持组。 第一组:设计及工艺组,主要承担各种标准及非标产品的设计及研发以及工艺支持。 第二组:技术支持组,主要负责配线产品的标书制作和对外的技术推广等支持工作。 3.2 岗位职责

注:目前的人员结构为暂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会有较大变更。

4、人员考评细则 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考评周期定位一个季度,考评主要按照集团的要求进行,分为部门考评(70%)和员工互评(30%)两大块进行。 部门考评按照工作业绩50%,工作能力30%,工作态度20%进行。 4.1工作态度 工作态度分为责任心25%,团结协助性25%,纪律性25%,服务意识、积极性25%。其中纪律性需参照人员考勤情况,出差报告、周报等执行情况。 考勤情况主要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进行考评并由部门的内情对各个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和汇总。 4.2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分为专业知识技能30%,组织协调沟通能力20%,解决问题能力20%,理解执行力20%,语言表达能力10%。 4.3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分为日常任务目标50%,质量目标35%,管理目标15%,附加杰出贡献(如项目研发和产品大面积推广应用)目标10%。 工作业绩考核依据:按照部门平时布置的任务完成和执行情况。 4.4奖惩制度 4.4.1 部门各人员需严格自觉的执行公司及各车间的管理制度,违者按公司及相应车间的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4.4.2 部门各人员需积极接受直接领导安排的相关任务,服从领导的工作的安排,如有不同意见的,需主动提出并积极沟通,一旦接受该任务的,需不折不扣完成所布置的任务。否则考核当事人50元/起。 4.4.3 对于技术人员,因设计差错导致质量损失,对直接责任人按质量损失的10%进行考核,最大考核金额不大于1000元/起,同时审核人员要负连带责任,考核质量损失的5%,最大考核金额不大于500元/起。(按质保部质量投诉为依据) 4.4.4 对于需新设计的产品,如超出签署给生产部设计时间范围的并对产品的交付产生影响而延迟交货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起。(按生产部投诉为依据) 4.4.5 对于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即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好项目开发进度,合理管理好个人的日常各项工作,根据所承担的项目效益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时,需及时说明原因,并提交暂停或取消项目申请书,否则出现项目延迟完成的,考核项目负责人200元/月,直到结项为止。(以项目任务书相关要求为依据) 4.4.6 各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到车间跟踪所负责的产品,并积极、主动和热情的

研发部管理规章制度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 是我公司实现“生产一代, 试制一代, 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 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一、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新产品新技术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 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 对产品的社会需要、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证. (一)调查研究: 1. 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 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 调查同 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 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 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二)可行性分析: 1. 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 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 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4. 初步论证技术经济效益. 5. 写出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决策: 1. 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 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分析, 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由研发部提出草拟规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初步审查, 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慎密的研究定稿后, 报董事长批准, 由生产技术部下达执行. 2. 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2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渠道不顺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3〕6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抓重点促深入,抓责任促落实,抓规范促提高,着力在行政职权信息公开、市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有新突破,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大保密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信息,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着力推进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托政府信息公开门户在线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开通市、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实现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受理、答复、查询受理结果等

云南昆明十大重点小学排名

地处昆明市中心区主要街道的东风西路 91 号。 多年来历届领导十分重视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发展,使 中华小学的教学质量一直处于我省教育厅行列的地位。 昆明市师专附小简介昆明市师专附小隶属昆明市教育局,属于政 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05 年建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一个位于昆明市北市区龙泉路 669 号,另一 个位于市政府月牙塘小区内,还有个是龙斗壹号海岸城校区。 据悉,龙斗壹号海岸城小区昆明师专附小预计 2016 年 9 月开学。 该学校拥有高标准的现代化教学设施,能满足各学科现代教育教 学的需要。 昆明市明通小学简介昆明明通小学创建于 1955 年乙未年,是国 家教育部首批命名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是云南省一级示范学校、 云南省实验学校、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优级甲等学校。 学校各科教学设施齐备,教学功能完整,为学校的减负增效,整 体结合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奠定了坚定的物质基础。 昆明市春城小学简介建校 44 年来,本着"有道德、健体魄、学先 锋、讲文明、长知识、比创造"的校训,学校的总目标是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建设一所现代化的实验学校。 昆明市武城小学简介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武城路教堂旁边的一 所综合性小学,师资力量雄厚,硬件设施齐全。 武成小学建校于 1903 年,现已具有 113 年的办学历史。 在学校百余年厚重的办学历史中形成了良性发展态势,社会声誉

较好。 昆明市育红小学简介现育红小学一校两址,占地 148 亩,有 30
个教学班,学生 1325 人,教职工 85 人,教学辅助教室 11 间,均达 一级标准。
多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树立了良好的声誉,是云 南省一级示范小学。
师大附小简介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始建于 1940 年,位于美丽 的昆明翠湖之滨,其前身为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附校。
学校继承并弘扬了西南联大刚毅坚卓的办学精神,并以培养学生 创新素质为出发点,逐步形成了爱国、修德、勤奋、创新的优良校风。
昆明市红旗小学简介红旗小学创建于 1961 年,地处昆明市中心 五一路 265 号繁华地段。
现 39 个教学班,2300 名学生,107 名教职工。 学校以全面教育人,文化学校为宗旨,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 思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科学化管理,造就了一支团结务实、开拓 创新、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形成了校风严, 教风实,学风正的办学特色。 昆明市盘龙小学简介昆明市盘龙小学始建于抗日战争结束后的 1946 年,当时是一个美军医院,前身为圣光私立教会小学。 1956 年政府接收,正式更名为盘龙小学。 1959 年盘龙小学被评为全国重点小学。 昆明市书林第一小学简介书林一小创办于 1911 年,是昆明市最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 1.为了确保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发展,结合技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公司技术部全体人员。 二.人员管理 1.技术部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汇报请示 2.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 严禁酒后作业,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4. 保持公司信誉,维护公司形象;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5. 工作细心,注意人身、财产、设备及材料安全,意外情况及时汇报。 三.车间管理 (一)生产现场 1. 材料、工具摆放整齐,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2. 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并自觉做好自检、互检工作。 3. 材料、耗材节约使用;好坏材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 4. 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5.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二)仓库管理

1. 严格执行《生产车间仓库管理制度》。 2. 材料摆放整齐,账目清晰。 3. 到仓库领取物品需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并详细登记。 (三)卫生管理 1. 保持生产及办公区域的清洁整齐。 2. 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烟头丢入指定位置。 3. 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乱丢,倒置。 4. 部门责任区卫生值日表每天下班前值日生打扫。 5. 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按《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6. 值日生下班检查水电门窗及清洁卫生。 四.出差管理 (一)报销管理 出差食宿以公司标准报销,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特殊情况要提前汇报请示。 (二)安全管理 1.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2. 工程现场施工戴安全帽。 3. 未经允许,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 避免施工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三)其他 1. 禁止涂改、伪造用户的字迹(盖章)。

技术部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咨询设计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保证交付运行的项目能够符合顾客的要求,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设计能力及产品的专业品质,特制定此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此制度将保障项目设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流程的管理严格按照GB/T 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最终达到设计产品和施工服务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二、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诚信服务,遵法环保,人本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质量第一――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终身负责”的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控制管理,认真做好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诚信服务――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做到沟通及时、以诚相待、服务周到。为工程项目设计建造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 遵法环保――坚持“依法治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耗等政策,使设计产品和施工过程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人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保持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持续改进――坚持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过程管理中发现薄弱环节并严格执行纠正预防措施,使设计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全过程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追求卓越――逐年提高技术质量管理目标,坚持开展行业对标管理,以行业标杆为学习榜样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保持设计团队的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工程项目力争创优、企业绩效持续改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昆教[2012]1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25日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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