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酒驾的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性

一是降低驾驶人的视觉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 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 而驾驶人饮酒后 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线模糊 视像不稳 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 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 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 失误增多 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 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 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 1978年至2002年 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 其中 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 死亡19096人 1998年发生346129起 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 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 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 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 自2003年以来 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 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 其中 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 死亡73484人 与1978年相比 交通事故增长147.27% 死亡人数增长284.81%。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 1998年 全国共发生5075起 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至8月 共发生3206起 造成1302人死亡 其中 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 造成893人死亡 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 造成409人死亡。自2002年起 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 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 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 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 就会被拘留关押 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 最低可判1周监禁 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 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大多数州对第一次超速违章的司机会采取教育为主的方法。但如果再次违反交通规则 就逃不过惩罚。在开车超速罚单最贵的10个州中 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 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瑞典 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 重者将坐牢2年 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德国 凡是未满21岁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 一旦抽检发现血液中含有酒精的 无论是否达到法定的酒精浓度标准 均视为酒后驾车 并将处于125欧元和扣两分的处罚。在实习期内的 警察将对其加重处罚 将实习期从2年延长到4年 并强制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班 直至毕业才能重新拿回驾照。对青少年酒后驾车行为 德国实施了“零容忍”政策 凡是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 一旦饮酒 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 均被视为酒后驾车 处以罚款和扣分。大多数德国人都严格遵守禁止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 酒后驾车被视为极度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浅谈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防范措施

2011-05-19 20:34:14 浏览次数:518

一、酒精对人体的危害性

资料表明,人体只要吸收30-80mg/ml的酒精,就会出现健谈、行动笨拙、絮叨不停、感情冲动、反应迟钝等状况;吸收120mg/ml以上的酒精,就已经是醉酒的状态,会出现

疲劳嗜睡、大小便失禁、昏迷等症状。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视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

二、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一)高度兴奋,超速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酒后由于大脑兴奋,驾驶人对速度的反应不敏感,往往油门越踩越感觉速度不够快,从而出现高速、超速驾驶的现象出现,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二)酒后放胆,违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由于酒精的作用,胆子放大,不该闯的红灯闯了,明令禁止进入的道路进了,不允许转弯的地方转了,不该抢的道抢了,从而引发各种事故和各种重点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酒后迷糊,朦胧驾驶。由于酒精对人脑的作用表现为“抑制—兴奋—抑制”的特点,部分酒后驾驶人驾驶时进入大脑抑制期,出现嗜睡、记忆力下降、意识模糊等现象,迷迷糊糊上车,朦朦胧胧开车,看不清道路交通标志物、道路障碍物,盲目驾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四)反应迟钝,笨拙驾驶。据有关专家考证,正常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时间通常为0.23秒左右,就是说,当外界刺激反应到大脑,又由大脑对身体下达指令到身体做出动作,大概需要0.23秒时间。但饮酒后,人们的动作反应时

间要增加0.73秒左右。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瞬间。这增加的0.73秒的身体反应时间,正是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当酒精抑制作用发生影响时,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对遇到诸如信号变换、车辆交汇、行人规避等紧急情况,由于反应迟缓,事故往往就会在一瞬间发生,酿成惨剧。

(五)酒后胆怯,紧张驾驶。由于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处罚的严格规定,酒后驾驶人因担心被交警发现处罚,同时担心饮酒后头脑不清,反应迟缓酿成交通事故,驾驶过程中心理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而机动车驾驶中越是紧张害怕,往往就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为过分的紧张担心,容易造成驾驶员精力分散,注意力不能集中到车辆驾驶上。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就不能及时正确地进行情况判断,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规避遇到的突发情况,给交通事故留下隐患。

三、酒后驾驶危害性的根源

(一)降低视线功能。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对有颜色的信息识别过程延长,失误增多,这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降低识别能力。酒后驾驶,驾驶人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容易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

撞的事故。

(三)降低注意力。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有麻醉抑制作用。因此,酒后驾驶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减退,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降低驾驶人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致使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动作失调,手脚灵敏性降低,不能及时准确处置危险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针对酒后驾驶的防范措施(一)加大对酒后驾驶整治工作和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交警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借助血淋淋的重大事故案例,在驾驶员群体中开展巡回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驾驶员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度重视和警醒。加大亲情关爱与嘱托,通过家人及亲朋好友的监督叮嘱,让驾驶人远离酒,改变那种“用酒加深、联络感情”的思想。从而养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驾驶习惯。

(二)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在日常执法执勤中,要加大对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违法

行为的查纠力度,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等科技装备,对发现酒后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让每个驾驶员都不敢碰酒后驾驶的高压线。同时,通过定期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活动,不定时安排民警在繁华街道、路口、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巡逻,特别是在节日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即晚宴散场后),要加大路面见警率,严格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确保节假日道路的畅通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

(三)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道德舆论氛围。在对酒后驾车进行集中整治过程中,应邀请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记者,共同参与执法,及时报道酒后驾驶整治情况和过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对违法行为人酒后驾驶的行为和造成的危害予以滚动曝光,引起社会群众的关注。通过社会道德舆论让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人感到内疚和惭愧,从而根治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型企业员工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确保违法行为人不敢、不愿在以后的出行中重复出现酒后驾驶的现象,从而减少和逐步消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陋习的产生。

超速行驶的危害性

超速行驶的危害性

作者:付立永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3041 更新时间:2008-12-26

“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人们从无数次特大交通事故中得出的结论。因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朋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速行驶。那么,超速行驶到底有哪些危害呢?

一、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的视觉。人们的视觉是受大脑直接支配的动感器官,它不具备机械的稳定性。因此,车辆在行驶中,驾驶人的视野、动视力、周边视力都随着车速的变化而变化。通过交通管理者无数次测试,可以得出这样一些数字结论:时速在40公里时驾驶人可以观察到左右90度到100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就只能观察到40度内的物体了;时速在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以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就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了。因此,超速行驶使驾驶人的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左右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地进行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超速行驶使车辆制动非安全期延长。车辆的制动距离主要受行车的速度制约。经测试证明:在同等条件下,时速分别在40公里和60公里时,同样在距离物体25米处采取紧急措施,制动安全期,时速40公里为21.6米,而时速60公里则为39.1米。也就是说,时速为40公里时,距离物体21.6米以外是安全区,而时速60公里时,距离物体39.1米以外才是安全区。

三、超速行驶影响车辆操作的稳定性。超速行驶会使车辆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外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容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滑或倾斜。通过测算证明,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会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驶甚至失控。因此,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侧滑导致撞车或撞路边物体;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造成翻车等交通事故。

四、超速行驶会增加道路上的交织点和冲突点。因为超速行驶造成超车的机会就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进行高速交会;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这就增加了道路上的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就必然要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超速行驶会造成驾驶人心理紧张,采取措施不当。驾驶人在超速行驶中,如果遇到突然意外的情况。心理就会产生极度紧张情绪,手足无措。慌乱之中,根本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紧急措施往往是顾此失彼,交通事故在慌乱的瞬间就发生了。

六、超速行驶会使车辆增加惯性。超速行驶会使车辆的惯性增大,尤其在下坡道路上行驶,随着车辆自身惯性的加大。使本来就超速的车辆急剧加速。这时,车辆的制动难度系数就会增大,刹车毂和刹车片之间的摩擦系数也同时增大,这样会自然导致刹车系统的加热、打滑、甚至失灵,造成失控的车辆像脱缰的野马肆意横行。最后,必然是一场惨不忍睹的车毁人亡。

超速行驶的危害性 近年来 我国道路交通事业有了巨大的飞跃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 我国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异常严峻 每年发生

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非常突出。其中 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安全车速

驾驶 含超速行驶和最低速行驶 是最主要的交通事故原因之一。 近几年来 因超速行驶

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越来越严重 形势非常严峻 事故次数、死亡人数都年年攀升 位

次不断前移。2007年 因超速引发的事故次数位列第二 而死亡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都位

于首位。不安全的车速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然而 在实际驾驶过程中 有相当一部

分机动车驾驶人对什么是安全车速 如何在驾驶中保持安全车速缺乏清楚的认识。还有一部

分驾驶人虽然知道交通法律法规中关于限速的规定 但出于各种心理铤而走险 形成交通

事故隐患。 保持安全车速 不但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还能降低燃油消耗 节约能源

减少尾气排放。同时 保持安全车速也是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提升全社会交通文明程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超速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据研究 每超过限速5公里交通事故危险性将上升近200%。一、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的反应判断力1、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观察、判断的准确性车速越高 驾驶人的视点越远 视野越窄 对道路上信息的接收量越少。这是因为机动车在行驶时 驾驶人、道路环境中的物体发生相对运动 人眼分辨物体的最小距离发生变化 相对运动速度增大 人眼分辨物体的最小距离也增大。车速越高 驾驶人动视力下降越多。根据实验 若驾驶人在静止时的视力为1.2 当车速为60km/h 时 其视力降为0.6。车辆行驶速度过快 将会使驾驶人对车外事物的观察受到严重影响 有的无法看清 有的甚至无法看到 即使看到了也无法感知为确定的事物。超速行驶迫使驾驶人视线停留在车前远方 近物反而显得模糊。对突然出现在车辆近处的异常情况 对车外运动物体的位置、变化就难以正确辨别 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2、超速行驶减少了驾驶人的反应时间经常有肇事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说“反应不过来”。人由眼睛等感觉器官获得信息传入大脑 经大脑处理后发出命令而产生动作 这一段时间称为反应时间。因为驾驶人观察到异常情况后 还要在大脑里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措施。超速行驶减少了驾驶人对异常情况的反应时间 若车辆行驶速度为90km/h 即每秒钟要行驶25米 若在车辆前方25米内出现异常情况 未等驾驶人判明具体原因 车辆已驶到异常情况处 因而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3、超速行驶使驾驶人的空间认知能力减退在高速行驶过程中 驾驶人对微小的刺激物无法感知。如果微小的刺激物危及驾驶人安全而又被驾驶人所忽略 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 超速行驶对驾驶人感知事物的动态和静态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驾驶人要知道车外的物体是否在移动 要根据物体的大小和位置的变化来判断 大而变化迅速的物体容易被感知。在超速行驶中 驾驶人两眼仅能直视前方 刺激物在狭窄的视野内一晃而过 有时难以辨认那些小而且变化慢的事物及其动态。如夜间公路上因车辆制动发生追尾事故就属于这种原因所致。 4、超速行驶使驾驶人对空间距离的判断产生误差驾驶人需要在驾驶中准确地估计空间距离。然而在同向行驶中 驾驶人判断与前车的距离往往比实际距离小。而且随着车速的增加 这种判断误差也不断增加。 5、超速行驶使驾驶人对速度判断产生误差驾驶人高速行驶过程中 不但对自身的车速难以准确判断 而且对行人、自行车以及对向来车等其它事物的速度还有低估的倾向。其主要原因是驾驶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 当自身行驶速度绝对值较大时 与其它事物的相对速度则更大。例如两车都以90km/h的速度对向行驶 各自以每秒25米的速度前进 两车相遇的相对速度为25m/s 2=50m/s 也就是说 如果两车相距50米 那么只需要1秒钟的时间 两车就碰面了。由于驾驶人超速行驶时对速度感知迟钝 对安全停车距离估计不足 从而延迟了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6、超速行驶使驾驶人辨认距离缩短随着车速的提高 驾驶人的对道路上各种信息的辨认距离越来越短。如下表所示。7、超速行驶使得驾驶人注意力频繁转移车辆超速行驶时 驾驶人既要集中精力注意车前方 又要不断超车、会车 每超车、会车一次 都要将注意力由车外转移到车内 并且在各种操纵器(制动踏板、油门踏板、离合踏板及方向盘)上来回转移 在这短短的时间内驾驶人的注意力要转移十多次 如果转移时稍有延误就会影响观察和操作而发生事故。 8、超速行驶使驾驶人容易疲劳在超速行驶时 车辆超车、会车的频率增大 行车间距经常缩到很短 车外的情况应接不暇 随时有发生危险的可能 所以驾驶人容易紧张。在心理、生理能量消耗很大的情况下 驾驶人长时间高速行驶 很容易感到疲劳 无论是感知能力还是反应能力都有所减慢 如果出现异常情况 很容易因动作不协调或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二、超速行驶增加了车辆安全驾驶的技术难度 1、超速行驶增加了车辆间的冲突性超速行驶的车辆经常超越正常行驶的车辆 如果道路上车流量较大 势必经常处于跟车和加速超车的状态 增加了车辆间的冲突点。跟车时 由于车辆之间车距较近 驾驶人视线受阻 因而对前方道路情况

和行车状况观察不清 判断不准 驾驶的盲目性加大。超车时 每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车辆 就要增加一个交织点 而且超车的车辆一般都占据道路中线行驶 有的甚至利用对向车道超车 超车的次数越多与交会的车辆产生的冲突点越多 特别是当前面车辆紧急停车时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超速行驶使车辆的制动距离增长据研究 车辆制动距离与车速平方成正比 采取制动时车速越高 制动距离越长 制动时的车速每增加一倍 则制动距离约增加四倍。因此车辆超速行驶时 车辆的制动距离增长 特别是在重载情况和潮湿路面上 制动距离更长 行车的安全性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异常情况 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3、超速行驶使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变差据研究 离心力与车速平方成正比 即速度增加一倍 离心力要增大四倍。因此 车辆高速转弯时 离心力很大 车辆的稳定平衡性变差 从而使车辆操作困难 若道路摩擦力和弯道超高不足以抵消横向离心力 就会导致侧滑、甩尾 甚至侧翻或冲出路外的现象。三、超速行驶增加了机动车发生故障的可能性 1、超速行驶使机动车故障率提高超速行驶时 机动车的各总成和零件超负荷工作 工作可靠性降低 故障率提高。尤其是货车 一般都是超载行驶、长时间运行 故障更多。 2、超速行车使机动车工作寿命缩短超速行驶、振动也大 各部分运动部件磨损加剧。若以提高发动机转速来提高车速 则发动机进气量相对减少 与空气混合时间缩短 燃烧不完全 就会积炭 导致气缸、活塞早期磨损。频繁使用离合器、制动器 也会加快这些部件的磨损。3、超速行驶容易引起爆胎超速行驶对轮胎尤其不利 高速加剧摩擦高温使轮胎容易老化、变形引发爆胎事故。实践证明 同一车辆 行驶速度越快 轮胎温度上升越快 轮胎材料的机械性能下降越厉害 磨损也显剧增加。此时 若车轮本身存在胎面磨损过甚、胎壁有割伤、轮圈散热不够、前轮定位不准、不同级别轮胎混用等问题 则更容易引发爆胎。因此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应注意遵守时速规定 当发现轮胎温度较高时 即应将车驶入应急车道内 休息后再行驶。四、超速行驶加重了交通事故严重程度从力学原理可知 任何物体只要具有运动 就具有动能。动能是能量的一种形式 利用得好 可以使机动车克服阻力 维持正常行驶 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就会对机动车本身和周围的人和物造成损害 能量越大 造成的损害越严重。由于动能与速度的二次方成正比 机动车速度增高 其能量将急剧增大 造成损害的危险也急剧增大。在一项研究中指出 碰撞速度为30公里/小时 仅有5%的行人会因碰撞而死亡 但是 碰撞速度为50公里/小时和70公里/小时行人死亡的可能性分别高达45%和85%。

关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0883705.html, 关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探讨 作者:鲁菲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 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科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刑法在执行与适用过程中起重要指导作用。在犯罪论体系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认定行为犯罪的唯一依据,当罪名不直接描述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时,司法工作者应从行为主体社会性、行为侵犯客体程度以及行为针对对象的社会性作综合考察,为定罪量刑作更为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危害程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67-02 一、社会危害性释义 (一)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中,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方法是通过考察其是否符合于耦合式的四要件之下,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如符合,即代表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如不符合,即排除行为属于犯罪的可能性。但一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进入实质性的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原则上,一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意味着存在危害性,但也会有例外,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存在危害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所以违法阻却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大小,能够有效化入罪为出罪、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保护人权。 犯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是一种关系属性,它不是由客观固有属性决定的,而是客体根据人的需要、目的所形成的关系。①犯罪所致的侵害虽然对特定的人、物或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其可能是有益于行为人本身的,在衡量两方利害得失时,需要通过特定的评价机制,去判断行为善恶,此机制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就是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二)与大陆法系三要件论中违法性的对比 大陆法系三要件论中,评价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须经过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步的考察。该判断是一个出罪评价标准,当一行为符合了判例法或制定法中犯罪的形式构成要件后,继而考察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如存在则排除犯罪,如不存在则证明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再进入行为有责性判断。可见三要件犯罪体系把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纳入评价之中,并且是有步骤进行。而我国四要件体系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评价体系,一行为符合了

关于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人饮酒后驾车,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车友们必须知道关于酒驾后的严重性。下面是带来的,仅供参考。 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xx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职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职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该规定将饮酒驾车,分为酒后和醉酒两个档次处罚,对醉酒后驾车最的处罚是吊销驾照5年。这是近几年来,机动车增长,有些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车严重而的硬性规定。 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标准专家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到的白酒酒精度数,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社会问题,是多的原因的。,民间有句俗话:无酒不成席。深厚的酒文化,并以敬酒为礼。在酒桌上,开车呀,都得靠边站。其实有些驾车者也并非不知酒后驾车的危险,在酒桌上开始也不想喝,往往是经不住劝,然后就渐渐状态,把和他人的安全抛于脑后。,侥幸心理依然,总月月查天天查,风头火势过了就好了,有些司机还心存怨念:又醉酒,有必要这么严吗,汽车文明缺失,我国的汽车洪流来势汹汹,但汽车文明却滞后,关爱社会、文明开车、礼让行人的道德规范尚未。,管理位。*的管理多限于十字路口,更限于信号灯行驶,汽车在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驾驶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对酒后驾车的查处也连续性。最后是法律不。酒后肇事的处罚,更缺少教育性惩罚。总之,各原因综合作用酒后驾车肇事多发的,这里面有管理位、法律不的管理、制度上的因素,也有文化的原因。治理酒驾还要从多入手。 人饮酒后驾车,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也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功能障碍,,无法判断距离、速度。情况下,驾驶员在饮

严禁酒驾的通知

关于强调严禁酒后驾车的通知 各位驾驶员: 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和对集体、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出发,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近期,各地因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频发,不仅危害生命健康,对个人和公司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就严禁酒后驾车申明如下: 一、各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章行车,珍惜自己及他人生命,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二、若因故确需饮酒的,必须提前安排好交通工具,不得以工作需要或其他借口为由酒后驾车。 三、 四、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处罚的条款告知如下: 1、饮酒后驾车的,扣六个月驾驶证,1000-2000罚款,再次酒驾的,处十日以下拘留,1000-2000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驾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司郑重提醒驾驶员及有车族员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和安全,切勿酒后驾车! 特此通知! :(

犯罪的危害性

犯罪者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 犯罪者的子女普遍受到社会歧视。某单位的一位领导说:“碰到一些敏感的事情,像晋级、调资、下岗、待岗呀,你总要综合考虑吧。如果大家表现差不多,你说怎么办呢?他的老子是劳改犯,就只有委屈他一点吧。”谁又认为他这种貌似“公道”的话其实不是“株连”呢? 另一方面,犯罪者给子女带来的更多是心灵的伤害。有一个30岁的湖南籍犯人聂志军,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今年10岁,上小学四年级,成绩很好。原本活泼可爱,爱说爱跳爱唱,但自从父亲被捕入狱后,整个变了,从早到晚一声不吭,一放学就朝家跑。一个人闷在房里,就是打猪草也从不跟人结伴,总是一人独来独往。有一次,聂志军给她打电话,但她只喊了一声“爸爸”,就什么也不说了,只是哭。 在南京市郊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陈老师说:“犯人子女的心理很敏感,一不小心,正常的批评就变成了‘歧视’,而正常的关心又会被他们视为‘看不起’。就说我们班的一个学生吧,他父亲坐牢,家庭条件不好。那天他没做值日,班干部讲他,他硬是拿着笤帚追着人家打,还在路上拦截,一连几天,放学后我都要找几个大个子男生陪着那个班干部回家。实际上,哪是别人对他有什么,是他自己心理上有障碍。” 罪犯还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今年40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骆仁是一个农民。为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

其财产进行了强制拍卖。现在,家里除了几件生活必需品外,满屋破破烂烂的东西合在一起也值不了几个钱。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初中,另一个小学没毕业就被迫辍学,回家务农。 一名淮阴籍盗窃犯在回答提问时,一开始总是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问到他的儿子是哪年生的,长得怎么样时,他才突然哽咽起来说:“眼睁睁看着孩子的一辈子就毁在自己的手里,自己什么劲也使不出来,干着急。今天你们来问这问那的,都是朝我痛处戳啊!”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受害者、罪犯本人及其家庭,进而是整个社会。面对这种代价,但愿大墙内外的人都能明白: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一定要远离犯罪!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摘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因而,它必然体现在诸种行为事实中,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正是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它、了解它、评判它,否则,我们无法认识什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事实,它并不是毫无内容和特征的事实,相反,它是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这种特定性质就在于它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给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三)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与行为事实的统一。行为属性就是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行为事实就是从行为的起始到结束的全部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况。行为属性,是在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客观事实情况上的抽象,行为事实表现着行为属性,行为属性寓于行为事实之中,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一、笔者赞同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 但和目前通说一样,需将社会危害性定性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与其相区别,需要将其修订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立法层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的出发点。当立法者在制定、修改刑法时,需要将何种行为囊括为犯罪行为,又将何种行为剔除出去,一个重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

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 酒驾后学习心得体会 酒驾后学习 篇一:“酒后驾驶”整治活动总结 8月15日是集中整治“酒后驾驶”活动启动仪式。信丰大队按照部交管局、省总队、市支队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五进”宣传活动的需要,围绕上级公安部门确定的宣传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开展了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当天,大队共出动警力168人次,出动警车56车次,悬挂宣传横幅40条,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1XX份,受教育人数*****余人。 一是隆重举行启动仪式。大队以“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为宣传主题,在大队门前开展了启动仪式,大队领导班子亲临现场,传达了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目的、措施和具体部署以及酒后驾驶的危害、后果,引导社会关注预防酒后驾驶的相关工作。 二是邀请新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启动日当天,大队邀请了县电视台、县报社记者,对活动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并在县电视台进行了游走字幕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覆盖面,形成了新闻媒体宣传高潮。 三是深入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结束后,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运输企业、广场、餐饮酒店较为集中的路段,通过发放《致驾驶人的一封信》、悬挂主题宣传标语、展出宣传图板、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装备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同时,大队自行制作了“禁止酒后驾驶”等温馨提醒牌,放置餐饮、酒店前台或张贴在大门口醒目处,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勿开车,开车勿饮酒”。 四是积极开展“五进”宣传活动。为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社会声势,

大队结合公路客运专项整治行动日,组织宣传民警先后深入105国道、343、341省道沿线公路客运专项整治检查点,向广大驾驶人、乘客及路过群众通报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传达“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提醒广大驶、乘人员拒绝酒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收到良好宣传效果 篇二:酒驾心得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 。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 赵秉志;陈志军 【摘要】基于“去苏俄化”的出发点,有论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审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立法之圭臬、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它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之重担。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社会功利法则;刑事法治;去苏俄化 【全文】 1979年刑法施行之前的30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却乏善可陈。就刑事法治建设而言,刑法立法稀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文件五花八门、司法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刑法理论研究凋敝。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重新启航。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以往法治不彰的历史进行反思和总结,无疑是必要的。当今中国刑法学界,某些学者认为源自前苏联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新中国前30年未能确立刑事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有学者将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归因于社会危害性理论“阴魂不散”。因而这些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持否定态度,甚至提出将“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的主张。[1]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研究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以人的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为基本的研究对象。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抛弃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必然导致社会科学失去其

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 安全预防措施 一、酒后驾驶的界定 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于酒精作用期 间(一般为8小时以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 的高低不同,可分为饮酒后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2004 年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达到 20-80毫克的驾驶人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该规定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和醉酒两个档次进行处罚。《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酒后驾车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论处。 二、酒后驾驶难以禁止的原因 不以酒后驾车为耻,反以为荣的大有人在:有的人认为不喝酒 不够朋友,喝的尽兴方能表达各自诚意,对劝酒难以拒绝;有的 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拭法,认为自已车技好,喝点酒甚至比平时 开车还顺溜,只要开慢点、小心点,不会出事的;有的人有“酒瘾”,不喝点全身不舒服。酒后异常兴奋,举止大胆狂妄,总想在女友、 他人面前炫耀一下“身手”;有的人认为交警查处酒后驾车有“空” 可钻,没这么巧碰到自己倒霉的;有的人认为开的是政府机关的 车或是某领导、某明星,一般民警不敢拦车检查,酒后驾车者也 就有恃无恐。

三、酒后驾车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驾驶人的视线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2、降低识别能力。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减退,由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降低驾驶人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浓度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致使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上动作失调,手脚灵敏性降低,不能及时准确处置危险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酒后驾车产生的危害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摘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因为,

关于酒驾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驾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等的调查,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对酒驾的约束,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 调查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5日 调查地点:娄烦县城 调查对象: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 调查方法:问卷式、访谈法、观察法 调查结论: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的调查,发现现在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提出酒后驾驶的预防措施及避免方法。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攀升。我县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11年1月至12月,我县范围内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死亡8人,重伤6人。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发生愈发频繁,所引发的恶性社会治安事件也愈加严重。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汽车形式安全教育体系,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交通体系,其教育的不完善,执法的松散,以及个别汽车驾驶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等等一系列的弊端不断呈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酒后驾驶作为引起恶性交通肇事事件的重要原因,其问题的严重性,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完善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加大教育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酒后驾驶这一恶劣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

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 2008-08-26 16:1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中桂刘宗亮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

醉驾危害心得体会

醉驾危害心得体会 学 __醉酒驾车案的心得体会 XXX 在XX下发《XXX》之后,XX迅速组织XX进行了学习,在我听到XX发生醉酒驾车案后,非常令我震惊和不解,XX仍然是没有深刻体 会到酒驾的危害,还想尽力隐瞒事实,逃避责任,“保护干部”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用错了地方。 时至今日,“酒驾,醉驾”几乎可以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酒驾也已经入刑了,但是就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我们看到了很多人还存在侥幸心理,有政府干部,有明星,也有老百姓,还有我们亲自处理“酒驾”的民警,在酒驾入刑之后,通过一个个专项行动和我们全市公安民警的努力,全市的酒驾、醉驾率及发案率明显下降,但仍然有少部分同志,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和家庭的安危。今年又有不少民警因为醉驾被处理的事,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下班之后的八小时之外,抛开民警执法者的身份,民警也是普通人,也有各类社交,在民警下班之后,少不了各类的应酬,应酬就少不了喝酒,喝酒之后的行为就很难控制,对民警酒驾的教育和警示我们学习了不少,采取了多种方式,也取得了不小的效果,但是我认为此类案件仍不断发生的原因不仅仅只是让民警有没有法律意识的

问题,更要让民警树立一种道德意识,要让我们民警有一种穿上警服在八小时以内是警察,八小时之外脱了警服我还是警察的 思想,只有时刻树立我是人民警察的思想才能更好的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从而真正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XXX醉酒驾车案不是一起单纯的案件,它所暴露的问题,是令人震惊,让人担忧的,其行为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庄严形象,严重的与当前的警营文化建设相违。在现场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作为警察更应该以身作则树立好XXX的形象。作为一名XXX,面对这样的事件,除了震惊之余也从中切实的体会到了“酒驾”的严重性,也让时间本身时刻警醒我,那将是万万不能触及的底线,也丝毫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及重庆市10条铁规的要求,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维护警察队伍的庄严形象,同时也绝不姑息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更要根据此次事件由此及彼的推出和防范其它有违正义和有损警队形象的行为,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为创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姓名:单位: 电话:

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犯罪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职务犯罪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职务犯罪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危害直接而沉痛。 算好人生“七笔账” ?一算“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断送的是自己的事业和前程。 ?二算“经济账”,职务犯罪,葬送了自己所有的积蓄、积累,累及家人。 ?三算“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职务犯罪腐蚀了曾经的荣耀,为人所唾弃。 ?四算“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家庭本是幸福港湾,因为犯罪而葬送。愧对父母妻儿, 是贪官们深刻的心理感受。 ?五算“亲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原本和谐的姻亲、血亲关系,因遭受腐败伤害而支离破碎。 ?六算“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职务犯罪人身陷囹圄后,对自由无价有切肤之感。 ?七算“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职务犯罪人没有发案胆战心惊,案发后身心俱疲。 个人要过好“六关” ?初始关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是踏破了道德底线,僭越了党纪国法界限。一旦越过雷池, 人生就会变样。 ?亲情关人生在世,亲情宝贵。“父母情”、“夫妻情”、“师生情”、“战友情”、“同窗情”结 成社会“关系网”。防止“关系网”沦为“腐败网”,就要把握好“情”与“权”、“钱” 的关系。 ?交友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职务犯罪行业人被埋葬的“坑”,很多是“朋友”挖下的。 ?美色关典型案例揭示出“淫逸生患”的道理。所以切莫贪图色欲,遭致灭顶之灾。 ?节庆关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这千年民俗若为“猎权”者利用的机会和借口。 ?小节关“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职务犯罪人小节不守,大节难保。 贪污贿赂罪十二罪名 ?贪污罪:

酒驾的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性 一是降低驾驶人的视觉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线模糊视像不稳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大多数州对第一次超速违章的司机会采取教育为主的方法。但如果再次违反交通规则就逃不过惩罚。在开车超速罚单最贵的10个州中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德国凡是未满21岁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抽检发现血液中含有酒精的无论是否达到法定的酒精浓度标准均视为酒后驾车并将处于125欧元和扣两分的处罚。在实习期的警察将对其加重处罚将实习期从2年延长到4年并强制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班直至毕业才能重新拿回驾照。对青少年酒后驾车行为德国实施了“零容忍”政策凡是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大多数德国人都严格遵守禁止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车被视为极度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浅谈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防措施 2011-05-19 20:34:14 浏览次数:518 一、酒精对人体的危害性 资料表明,人体只要吸收30-80mg/ml的酒精,就会出现健谈、行动笨拙、絮叨不停、感情冲动、反应迟钝等状况;吸收120mg/ml以上的酒精,就已经是醉酒的状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