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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最新)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X〕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XX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街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以XX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XX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第一召集人,区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XX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建住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

联和各街办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区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街道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区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全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街办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对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强行讨要或以滋扰他人方式行乞的流浪人员,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区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原籍、住址后,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其中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查明籍贯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由区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或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区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四)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各街办、有关部门、社会和家庭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其返回当地,

回归家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

四、把握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灾害、暂时陷入困境、失窃、投亲不遇等原因,在辖区流浪乞讨且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2.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区救助管理站核实在XX区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的人员。

3.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主要指来区救助管理站前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且自愿受助的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救助对象。自杀、醉酒、因交通事故或治安案件致伤人员,不属救助对象。求助人员拒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且拒绝说明情况的,区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区救助管理站发现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区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救助内容。

区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交通费(一般不超过20元),或护送返乡。

(三)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士或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下称“特殊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区分情况做好接送安置工作:

1.本区户籍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我区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被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街办接回或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其户籍所在街办,由所在街办和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

2.外省市流入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由区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转送至省内对应站协助返乡,或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四)发现处置。

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市管理职能的优势,将履行城市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各部门、各街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充分发挥“区、街、村(社区)”三级网络作用,动员民间信息员、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夜间安保人员等热心群众,主动提供救助线索,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区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应当配合区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五)身份查询。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

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区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部门采集DNA数据。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采集申请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区救助管理站。

(六)医疗救治。

公安、民政、卫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各级公立医院均为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区医院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病人;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各街办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身份来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经快速查询仍未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由区民政局指定的福利机构负责代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由区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予以安置。

(八)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2.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无人监护且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发现人或者发现单位通知公安机关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甄别情况后作安置。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至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并办理交接手续;能够正确表述家庭地址的流浪少年儿童,由区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办理送返手续。其中,弃婴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送至市儿童福利院进行安置。

3.区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4.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由公安XX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九)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民政部门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民政部门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三、职责和分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制。区民政局牵头,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区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发现或接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要及时到达现场,并提供有效救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对无力返回其住所的应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民政救助机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各街办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人员返乡护送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主干道及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城市广场、客运场站、宾馆酒店周边等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严格管控、有效劝离、安全护送。每天到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区救助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系区卫生部门实施救治;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报警联系公安部门处理。要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计部门做好其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公安XX分局:负责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

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发现街头醉酒人员的,应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后,再护送至区救助站进行甄别。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站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应建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身份查询、寻亲服务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区卫计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安排定点医疗机构;接到市民拨打120报诊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患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

(五)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危重病人救治以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区建住局:负责告知、协助护送在建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告知、协助护送汽车站、公交站点等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同时要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助要提供应急通道或绿色通道。

(八)区人社局: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九)区教育局:负责配合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引导工作。

(十)团区委:负责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区妇联:负责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女性求助人员工作,切实维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遭受家庭暴力或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庇护工作。

(十二)区残联:负责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就业推荐服务,维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装(配置)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三)各街办: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辖区重点区域,充分调动街办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巡防队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基层力量,成立街头救助服务队,及时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排查,并告知其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要坚持“兜底线,救急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贫困家庭、孤寡老人、精神病人家庭的帮扶工作,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防止因生活困难外出流浪。要做好外流人员返乡后的教育、安置工作。对户籍不在所辖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进行告知、引导及护送至区救助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区政府将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民政、公安、卫计、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

区民政局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牵头做好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承担责任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具体任务,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每月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每季度末上报季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28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后在全区进行通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壹、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壹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壹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当下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俩年,于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于闹市区。多半是由壹位大人带着壹、俩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壹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壹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均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壹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壹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于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仍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壹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且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壹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 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 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 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 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 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给予安置。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

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 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 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 回。 救助内容: 即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 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提供乘车凭证。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总结范本]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XX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社区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第1 页共6 页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 ___、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 ___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一、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现在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两年,在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在闹市区。多半是由一位大人带着一、两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一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一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都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一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在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还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一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并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一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新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而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对象如果自愿寻求救助,则救助站应提供及时的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站不得限制。 救助管理站成为新制度的主要执行机关,自愿救助代替了强制性收容遣送,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 (2).救助对象发生转变,从原来的“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经费渠道发生转变,从“可以适当收费”转变为“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除政府财政投入外,新办法以立法方式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明国家希望今后救助工作能走向社会化。 (4).管治方向发生转变,从“管民为主”转向“管官为主” 新办法加强了对救助站监督,减弱了被救助人员的义务并更加注意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体现为“管官为主”。新办法严格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职责,违反职责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常有助于树立人文关怀和福利关怀的崭新形象。如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食物、住处等五项救助,并强调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2、对城市乞讨行为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总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 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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