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正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低要求的社会规范。不管是在我们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还是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社会的动荡与安宁,决定于法制是否健全,而其法制的完善,则决定与其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的重要作用

有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曾说过:“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的思想结晶”,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而制

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为规范,可以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

和可靠感。同时法律对整个国家乃至对整个人类都是很

重要的,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可以规范和约束人们在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行为,使人们有章可循,以法律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

和国家的太平,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法律也是不可或

缺的,例如联合国制定的公约也就是国与国之间应遵循

的法律规范,这里暂且不讨论那些公约的效力,联合国

那些作为法律形成的国际公约目的也就是为了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家之间的利益,使国家之间和

平相处,从而达到整个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总的来说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了我们今天国家之间和平美好和带来了国家内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对我们具有重要的作用,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自身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调控、管理涉及的层面和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作为管理人们生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又不是唯一的规范,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涉及不到,特别是与道德相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就显得非常的局限。如婚外情和随地吐痰这两件事情在道德层面来说是非常败坏的行为,是遭人们谴责和谩骂的事情,而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两种行为根本不算违法行为,法律根本就制裁不了当事人,换而言之在有些领域道德是最高标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如马路上医院门口躺着一位

突然昏倒老人,路人走过许多,谁都不施救,等将老人抬到急诊室后,发现是医院的老院长,但终因时间较长,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不施救的这些路人的行为法律根本不能履行其制约作用。还有就是人们的思想,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能由法律来控制,这些正是法律所涉及范围的局限性。

(2)、法律本身具有的时代局限性,不严密和保守的局限性。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不是一开始就有,也不是一直存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会变得没有任何作用,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变得越来越聪明,采用的违法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从而使法律也要不断地完善才能够制裁违法分子,如现在的高科技网络诈骗犯罪,银行卡、信用卡在自己的手上从未丢失,密码也不曾泄露,但是卡里的钱却丢失了,客户在向银行维权时,却迟迟得不到赔偿,法律在这些方面维权还存在很大的漏洞。

另外随着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国家先后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但它们都不是万能的,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纠纷时,都存在着局限性。我院曾经接收这样一位患者,女性、63岁,左侧股骨干下段骨折,骨质疏松,断端移位较大,经济条件较差,经医生讨论家属同意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拆

线回家休养(因为医院花费较大承担不起)。出院时经治医生把回家的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嘱咐其随诊,出院后两个月来院复查发现有一颗螺钉松动,断端生长缓慢无错位,医生问是否在家患肢过早负重或活动了,患者说没有。医生嘱咐其回家制动静养,再过一个月又来复查,又有一钢钉松动,且断端有轻微的移位,生长缓慢,于是索要赔偿,理由是钱没少花,罪没少遭,病没有看好,就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经过讨论认为是患者个人体质差、骨质疏松,再加上很有可能是受外力的作用而引起的(因为以往曾经有患者在家摔倒导致钉松骨折移位,来院复查拒不承认,后期女儿无意中随口说出在家曾摔倒过,医生才知道是受外力的作用导致。钢钉松动,断端移位,生长缓慢。我们是按照诊疗常规做的手术,且钢钉钢板都是合格产品,建议患方走医疗事故鉴定解决问题,但患方不同意。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止,按照《条例》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是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由懂得相关临床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具有该学科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经历的人重建出一个符合科学规律和真实情况的医疗过程进行鉴定,这是法医不可能胜任的工作,但患方要求走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医不是医学专家,他早年在医学院校学习的医学基础知识,一是随着

医学科学的发展现如今早已落后,二是缺乏临床经验,法医所拥有的理论层面的医学知识,在其毕业时侯,其实都已经被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做了否定性评价,在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类别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法医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不是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不优秀,而是其专业课程的要求使其不能胜任执业医师工作,又怎么能担当医疗行为鉴定的专家呢!所以这个纠纷也迟迟未解决。另外还有相同案例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却判决相反,如四川省某妇幼保健院曾经接产一先天左手掌缺失的新生儿,家长状告保健院赔偿32万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很多医学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产前检查中,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本身局限性和受胎儿体位、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及羊水等多因素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医院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其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该损害结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

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电视曾报导过一家医院接产一名先天性足缺失的新生儿,法院判医院赔偿新生儿家长12万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典型地表现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现实状况和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医学是一门经验学科,见多识才,而目前我国医疗水平城乡差别很大,国家对县乡级医院投入少,县乡级医疗水平较城市三甲医院的医疗水平有很大的差别,而人对生命对健康的选择权可不分地域,不分贫贱高低要求都是一样的,拿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来衡量二级医疗机构治疗水平,这对我们很不公平,而且紧急情况下,抢救生命所采取的措施不可能向事发后大家平静的坐下来讨论问题时那样照本宣科,那样头脑清晰灵活,那么缜密无暇,那么尽善尽美。所以目前法律在解决医疗纠纷时,还存在诸多局限性,医患关系紧张,互不信任,甚至是敌对关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还有媒体的大量反面宣传,认为医务人员都是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乘人之危,借机敲诈的“卖人血馒头者”。医务人员也叫苦不迭,在承担繁重的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对有些病人不得不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以规避风险,保护自己,呼吁社会,多给医生一份尊重和关爱,少一些责难,多一份理解,医生也是人,不是

神,他不可能把每个人的病痛都解决的那么完善,法律不仅要保护患者的权利,医生、护士的人身安全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医生、护士不应该成为时代的牺牲品被人砍、被人杀。

(三)法律发挥实际效力和效能时具有局限性,法律是由国家的暴力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等),采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机关的执法力度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际效力的发挥,如“南平事件”中警察到来后,无所作为,坐观待命,最后市政府决定,责成医院赔偿21万元,双方人员伤害互不追究责任,无原则的赔偿导致国有资产白白流失,逼迫性赔偿导致医疗秩序,法律秩序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再者法律都是自然人制定的,他们在制定时不免不会考虑到自身的因素,而违反了法律的平等性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法律的实质决定了自身在发挥效力时存在局限性。

(四)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法律在被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相应条件,当这些事件不具备时法律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例如法律的实施需要必备的物质基础,先进的侦查仪器,科学的侦破手段及个人的信仰和传统习俗,都影响着法律的实施,

总之,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法律和法治,以前没学习

此门法理学时,在生活中、工作中或电视上看到许许多多的事情,就认为法律就该包罗万象,就该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任何事情,岂不知法律不是万能的,是有局限性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切不可对法律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也不可低估法律的作用,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和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万能的,是有现实局限性和理性边界的。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一个初入法学之门的大学生,我不得不思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是什么,希望以此找到自身的方向,在将来成为一个合格且杰出的法律人。 我一直认为拥有法律至上的信仰,热爱法律事业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它也是成就其他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我们将来从事立法还是执法的工作,甚至是在日常社会生活当中,当我们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去认识分析处理事件,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且不说公平与正义将被淋漓尽致地演绎,诸如权利膨胀、利益至上的欲望也将被压制。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未来法律人的我们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和至上性,把公正地实践法律作为唯一天职,把献身于法律事业作为自己最崇高的使命。 法律信仰是没有国界的,它是人类共同的伟大的思想结晶。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事业最现实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人对于一个国家是其上层建筑的重要工程师,而不是满脑子只臆想法是多么神圣的伪信徒。因此,法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而在我看来,一个杰出的法律人也必定是一个不凡的政治家。我们应该认同我们的政治体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我们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同时,我们必须将人民民主深入内心,铭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可以这样说,正确的政治立场是法律人前行道路上的规则牌,不遵守规则必然被社会淘汰。

当然法律人绝不是制度的傀儡,我们所追求并维护的终极价值还是公平和正义。在人们心目中,公检法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法律人无论从事哪一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肩负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法律人维护法律尊严无非是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使得正义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法律人自身有锐利的眼光明辨是非,有正直的精神不为利所动。但是,法律人永远要直面社会的阴暗面,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不可避免,一些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不惜以金钱、美色等对法律人腐蚀利诱,甚至以权压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历来不绝。所以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不是文字强加的美好德行,它必须是法律人长期坚守并成为不可撼动的精神品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奉公,不枉不纵。 以上三点是我在没有学法学之前对法律人定式的认识,没有想过要成为优秀法律人要具备的东西有太多,对于初涉法学的我来说,要付出的远看不见尽头。 首先,任何一个学法学的人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底蕴才有可能成为杰出的法律人,而法学本身博大精深到望不到边,这就要求我们有相当强大的头脑去接受知识,并且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这种强大的学习能力的形成与科学总结的学习方法和永不满足、潜心研究的学习态度是分不开的。

[_法学理论论文,1,法律,局限性,法学]法律局限性初论

法律局限性初论_法学理论论文(1)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 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 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 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 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法律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当争执发生而需要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存的秩序系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破坏秩序的人实施惩罚和制裁,从而保护和恢复旧有的秩序。但法律又需体现出它的进步性,法律应当试图消除社会存在的弊端,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社会更合理,以期实现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正义。而且,法律的保守倾向由于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决定了法律必须是一种稳定明确的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法律这种稳定性也不可避免地与易变的社会发展产生冲突。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对此一位东方学者、现代法律思想家贝贾维,对法律的缺陷也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存在真实本质和真实作用的矛盾。就真实本质而言,法律反映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适应着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样看它是进化的;就其真实作用看,法律作 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稳定性的作用,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秩序的变革,就这点而言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保守是两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员工的基本素质

员工的基本素质 一、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个企业,是由一个群体组成的,群体中的人每个都想着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都想着提高自己的个人业绩,单个的行为合在一起,很自然的就会产生一些必然的矛盾,要理顺和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管理,最行之有效的的管理也就是先普及素质教育,形成企业文化; (一)礼仪礼节文明礼貌,注重礼仪礼节应该是最基本的; 在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就是要自己先尊重别人。尊重他人需要做好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交往接触中注重礼仪和礼节。这个方面具体有几点: 1、使用文明用语,言谈举止得体。比如你需别人的帮助或者是要打扰别人一下,就应该先说一声:“你好!”或是“不好意思,打扰了!”你这样做,就算人家不情愿,也会因为你的客气而不便拒绝,从而使你得到帮助。 2、着装得体。标准的着装也是对别人的尊重,职业交往中,个人形象十分重要。职业交往中,如果不注重个人形象,懒懒散散,没有人愿意理你; 3、微笑和赞美他人。在与顾客和同事交往时,如果能保持一种适宜的微笑,会让人觉得你很重视他,从而激发他的合作精神。是可以使许多问题事业功倍。没有人愿意去和板着面孔的人说话。在恰当的时候,适时地赞美别人一下,往往能赢得别人的主动合作。也能使你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学会包容,宽厚待人,不自以为是。在与人交谈时,要注意倾

听别人说话,理解对方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无法理解,一定要平心静气,包容别人的缺点,只要你宽厚待人,就能引导别人完整地将问题表述出来,从而减少矛盾的产生,许多矛盾往往是由于自以为是而引发的。 5、学会表达技巧。在谈话中注重艺术性,为是使自己时刻生活在快乐当中,让自己无论工作和生活都能做到和谐,尽量避免产生茅盾,就必须学会表达技巧,比如,当你谈以别人不愿谈的事情时,而又不可避免必需要谈,那就需要委婉的语气,使对方能够接受,不至于产生难堪。做到了这些,你的人格魅力将毫无疑问的突显出来。即使你没有太多的知识,你一样能得到别人的认同。 (二)团队精神 团队精神应该成为企业员工的一个最基本的信念。每一个人必须明白它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形成一种机制来保障,个人的成功都是建立在其他人成功的基础上,只有帮助他人才能帮助自己成功。 团队精神的关键就是融合,一个人,不管你有多聪明,不论你多有才华,但是,单个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只有集大家的力量才能做成大事,企业要发展,个人要成功,也只有靠团队,赋予健康的企业文化,就能做到融合。这个融合是指企业的组成人员的有着共同的宗旨、共同的使命、共同的理念,为着共同的目标,走着共同的方向。虽然每个人的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没有人排斥创新,互相敬重,互相学习,以企业的最高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思想服从集体思想、个人行为服从集体行为。正因为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达到高潮,形成品牌,培植无形资产,个人受到了团队的激励,一定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经过这几堂侦查学总论的课程,我对侦查学和侦查人员有了一点点的认识,徐老师在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上提到了一个合格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这是对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我在警务探讨-中国警察网论坛上的一篇《浅论侦查人员的素质》文章中看到,这篇文章的观点与徐老师的看法不谋而合。这篇文章在评论中收获了不少好评,可见这篇文章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这五项基本素质也应是合格侦查人员应具备的。 对于这五项素质我结合了文章中的观点和老师的看法有了一点总结。对于一个侦查人员政治素质要求其实就是对一个侦查人员的忠诚的要求,就像我们的四个忠于。政治素质可以决定我们是否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理想信念。思想是我们行动的先导,有了坚定的信仰,有了心底的目标才会在艰辛的从警之路上走的更远,更好。只有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才能正确的把握住握在我们手上的权力——国家给予我们的权力,正确的使用这些权力。能更好地让我们面对扑面而来的诱惑。 至于业务素质这更是必不可少,我们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侦查人员就要有侦破案件的能力,不能沦为一个没有办案能力的

民警,我们的业务素质能力要求正是对我们的侦察能力的要求。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怎么可以出现办案能力不够,办案效率低下的情况呢,。但是日常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民警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常常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不得不说业务素质的确十分的重要。决定了我们能不能办案,能不能办好案,能不能让老百姓满意。一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他的侦察能力。培养业务素质势在必行。 作为一名侦查人员,我们经常要面临着接连的案件,要为了破案连续的,高强度的集中精力,甚至不眠不休的工作,这个时候就对我们的身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精神上松懈了,不是我们想放弃了,只是我们的身体真的已经到了极限,这个时候就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左右的,就像抓小偷,你跑的没有他快,就是追不上他不会因为你想要抓到他的意愿很强烈就会抓到。而且往往一件事情到了最后比拼的不仅仅是意志,还有你的身体,这就是为什么刑侦大队大多是年轻人,因为他们的身体好吃得消高强度的考验。这就是我们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的主要原因。我们作为执法者也必须要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足以应付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把身体这个革命的本钱给养好,锻炼好,才能在岗位上做出更优秀的成绩。 光有身体上的强健还不足以称为真正的强健,心理的坚强也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内容提要 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 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 目录 一,“法”自身的局限性 (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 (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 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 (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 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性 从表面看,法律原则所规定者似乎是大而无当的空洞内容,并因此不存在真正的实践效力。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我们知道,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盟军把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送交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些被告人以执行国家法律或元首命令为军人的天职,从而不构成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在当时德

做人的基本原则与素质 [做人的基本素质有哪些怎么提高]

做人的基本原则与素质[做人的基本素质有哪些怎么提高] 素质就是指一个人的品质、文化、道德修养、礼貌以及对待事物发展变化的心理综合表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做人的基本素质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做人的基本素质 1、文化素质:言行举止、文化水平、道德修养。一个人的文化素质,不但要表现在专业文化水平上,还应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去。 2、心理素质:信心、勇气、毅力。一个人能够认可并以全身心的热情去投入到自己所选择的事业和行业中,以自信和勇气坦然面对挫折与失败,有毅力、耐力、韧劲去迎接面对自己漫长的成功之路。我们要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

成一行。每个人在从事某个事业或某个行业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信心、勇气、毅力。否则,谈何成功呢? 3、精神素质:穿着打扮、风度礼仪。人常说:钱是精神势是胆。人生在世什么都可以没,但不能没钱;什么都可以有,但不能有病。人的精神素质不但是体现在穿着打扮上,可以从多方面表现出来:有的人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精神振奋。好有气质。而有的人却鹰嘴鼠眼,尖嘴猴腮,左顾右盼,令人厌恶。还有的人呢,面黄肌瘦,皮包骨头,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总是比别人慢三拍,萎靡不振,无精打采,活脱脱一块行尸走肉。 一个人无论干什么事业或从事什么行业,素质是很重要的。低文化高素质的人,可以边干边学,常常不是学好了再干,而是干起来再学,学中干,干中学,学用结合,终将走向成功;然而,低素质的人不管有多高的学历或头脑有多聪明总是自以为是,失道寡助,以失败

告终。那么,我们要走向成功,首先就要注重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做人最基本的素质素养 1.说话不要太大声音,语速要平稳,讲话要尽量清楚吐字清晰。 2.穿着如果不能达到优雅,那一定干净利落。 3.别人为你做的小事,也要说谢谢。比如餐厅的服务员给你上菜,给你纸巾,给你倒水的时候。 4. 对人尽量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不要嫌弃农民工等底层人民,也不要去舔权贵的鞋子,当然也不要无缘由的仇视富人,那样多半是出于嫉妒。 5.要谦虚,不要装逼。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要装出不是自己的样子,被人识破,会成为笑柄。但是对于自己熟知的领域,则不卑不亢。 6.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别人的小小冒犯而动怒。 7.并不是要成为一个没有丰富感情的假正经,要有饱满的情怀和适度的幽

浅谈执法人员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浅谈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形象代表一个行政机关形象,高素质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因此如何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的紧迫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其核心应该是“依法治权”,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去保障实施。 执法人员不仅是传播法律的使者和运用法律的使者,还是维护法律的使者,即使是一部最完备的法典,也要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来贯彻,如果执法者为了人情关系或不义之财等等,不遵守法律甚至是知法犯法,将严重破坏人民政府的声誉,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敬业意识不强,工作多了嫌累,工资少了嫌亏,工作中拈轻怕重,怕苦畏难;有的工作上缺乏主动性、

创造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钻研精神;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飘浮。部分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在执法中存在感情用事、言行不谨慎、监督检查不深、不细等问题。有的对待群众态度冷硬,盛气凌人;有的廉洁意识不强,自律不严,有的原则性不强,从政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随意性大。个别执法者甚至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将党和人民给予他个人的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依据,歪曲执法事实,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和搞权钱交易,进行不公正处理或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另外还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评判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趋于混沌,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等,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甚至充当地方行业垄断的“保护伞”。 因此,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正确而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保证执法公正,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树立执法部门的信誉,使我国的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二、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执法人员素质的核心。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执法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要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大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张海鹏*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固有的一种客观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外在力量的强弱而转变1。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客观规律对立法、执法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笔者从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出发,结合自身基层实践经验,试着分析并阐述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以期深化对法律与社会其它规范之间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理学概念法律局限性表现形式 引言 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在几千年的传承与延续中,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学思想并不断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其影响范围均早已超越了“旧大陆”3与“新大陆”4的特定范围,成为了当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在我国法*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1或者说法律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可被外在力量改变的客观规律。 2法律的局限性理论本身就是法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局限性的深入理解可以让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3“旧大陆”为欧洲大陆。 4“新大陆”为美洲大陆。

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5,法律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不过事物的发展总是存在两面性,虽然对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期许颇多,甚至自古希腊始,无数法学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与理论。但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执法等领域均展现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方式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法律从立法到付诸实施的整个运转过程中,由于主观及客观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作用的发挥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困境。那么法律的局限性究竟是什么?在农村村镇等基层社会6法律局限性困境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本文笔者从自身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观察入手,结合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分析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及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深入理解“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图景。 一、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初探 蜚声海内外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群体”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克服“自然状态”7的优良选择,个体让渡自身的一5笔者认为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反作用于法律思想体系,在我国还没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前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后这两个阶段中法律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 6主要指的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驻木洞中心检察室所辖的九个乡镇的情况,在此将其范围予以抽象并扩大范围,指代社会基层。 7“自然状态”指没有法律规范指导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又称为“人吃人”的社会状态。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 ___。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 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

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应属法律的天然品性,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即它具备法定权限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生效的特点。由于法国家机关具有等级性的存在,因此它们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法律效力的差异。 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明确规定是维护法律公平有效的必要措施。法律的位阶规定了法律相对的效力,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候能有效协调各种法律间的顺序关系,而不是混乱无章的越位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我认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效力等级是合理的。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中国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就是《宪法》,其他的子法律都是从宪法中获得权力,并且不得与宪法的规定所冲突。放眼世界,在文明的国家中基本上都将《宪法》作为最高准则,并且严格遵守很少有改动的情况。中国现在也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方针,更突出了宪法的最高地位。从制定机关来看,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从修改程序看,宪法的修改最为严格,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这些方面可以证明宪

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二级为一般法律,作为由宪法衍生出来的子法律,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规定着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是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法律保障。它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所制定的,在行政等级上要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的法规效力大小是由制定法规的机关级别高低所决定的,这与行政级别相配合,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与法律保障相统一,也可以减少行政与法规的摩擦。而对于有些地方的违规立法违规执法的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因为矛盾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又决定着矛盾的性质,针对社会生活的主体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的地理差异,历史文化,人文风俗产生社会中的差异,这时候就需要特别法来规定。例如,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个自治区就有更宽泛的立法空间,根据各个民族的不同文化来制定法规,维护区域内的和平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对于其他的省市有更高的自治权,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是特别法的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新法优于旧法 它可以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

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1326211225 143邓道顺 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从两年前迈入广西大学法学院的那一刻起,三个一,就已经耳闻能详。一颗公心、一支硬笔、一张铁嘴。然而,当时的我对于这三个一的理解只不过是公正,文采和口才这样的表面理解。通过了两年法学学习环境的浸染,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三个一其中蕴含的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素质。 一颗公心。要拥有一颗公心,就必须先拥有法律至上的信仰,它是人类共同的伟大的思想结晶,其能使人民生活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保证国家的稳定。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一种具体体现。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因此,对于法律至上的信仰,我们要时刻铭记于心。 当我们具备了法律至上的信仰之后,在未来,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才能在社会中顶住各种各样各方面的压力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去理性的分析事件。其次,当一个法律人在从事各方面的工作时,都必须铭记自己肩负的公平与正义的责任。我们法律人所要处理的,是社会上阴暗面,在阴暗面里,有各种各样的诱惑,金钱,美色,权利,如若我们不想被影响和腐蚀,那么我们就应该时时刻刻

铭记自己所信仰的是人类公平正义的表现的法律,是不容亵渎的。 一支硬笔。即指我们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素养。知识素养的累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积累起来的。首先,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这种理论素养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通过专业的法律理论学习,得知法律的理论,并将理论与现实的相统一,发现和理解其中的联系和区别。二是良好的法律逻辑、观念,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拥有自己的语言系统和逻辑思考方式,在平时的学习和处理法律关系中,我们应当养成对法律逻辑的运用的习惯性;法律的观念也是必不可少的知识,法律是随时代所发展的,要了解法律,就必须了解法律观念问题。三是运用法律能力及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律的运用能力及法律的实践能力都是我们法律人实现最终目的方式,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是对自身法律理论知识的体现。 一张铁嘴。语言是一个法律人的职业工具,需要准确、精炼、专业、流畅。而语言的流畅就需要我们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和理性同与。法律的思维不等同于我们平时的日常思维。一个人犯了罪,有错,败坏道德,应该惩罚他,这些都是我们运用日常的思维来思考一个案件,而对法律人,就要以专业的知识去阐述出来,这些就要分其触犯了什么法,有没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等等。法律有自己的语言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要多多锻炼。 赫拉克利特曾说“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一切都在变”。在21世纪,我们法律人所要面对是变化万千,纷繁复杂的社会,我们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涵养的同时,也应当要不断变通,不断的思考,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 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 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 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 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 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注意:但是,“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同一位阶法的价值之间冲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较大价值优于较小价值。 比例原则(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1]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

个人形象的基本素养塑造

个人形象的基本素养塑造 个人形象的基本素养塑造 它不只是其仪容、服饰、举止、言谈等某一方面造成的印象,而且也是一个人内在与外在的各方面因素综合协调形成的系统化的'整 体形象。 美好的个人形象,是一个人的无形资产。如果要在芸芸众生之中有所作为、有所竞争而立于不败之地,个人形象将在其奋斗与崛起 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本著名的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接受了理发师的批评,改掉过去的旧习惯,注重自己在公众面前的仪表仪态,生意也随之兴旺起来。 形象是可以塑造的 每个人都可以进行自我设计,扬长避短,塑造出一个最佳的自我形象。这种设计要注重整体形象设计,这种观念和方法,已经开始 广为人们接受。 在国外,人的整体形象设计已发展成为一门卓有成效的专门学科,其研究推进到了四个层面上 即第一层包括美容、美发、健美、整容; 第二层包括服装、鞋帽、装饰等 第三层包括举止、谈吐、风度、仪表等 第四层包括公关行为、职业行为、伦理行为和政治行为等。 在我国,对这些指标都有所研究。良好的整体形象是一个综合指标,它不是指拥有一个标准的身材、漂亮的面容;不是指穿着华丽时 髦的服装,掌握高超的美容化妆技术;也不是指满身珠光玉器,或是 着装五光十色。良好的整体形象是指诸种因素相互协调所创造的整 体效应。也许你的身材、相貌、服装都不是一流的,但给人的印象

却是极好的。良好的形象既需要化妆打扮,也需要好的服装,但又 绝不依赖、迷信于化妆和服装等表面的装扮。良好的形象必须以个 人的性格、智慧和才华为基本条件,注重提高自身的内在素质,培 养良好的道德情操,树立健康积极的心态,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美。 美是可以创造的,但必须是以自身条件为基础,针对自身的特点, 将自己的脸型、肤色、发型、身高,以及年龄、职业、角色、季节、工作环境、出席场合等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构思,恰到好处地进行 自我设计,形成和谐的整体美,塑造良好的自我形象。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