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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控制

试论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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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0980661.html,

试论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控制

作者:代金山金学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要在审讯中,导致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因素有许多种,其中畏罪心理为常见的一种。畏罪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嫌疑人常常有情绪消极、趋利避害等表现。对此,讯问人员可通过情感交流、证据展示、法律宣讲、案例分析、人文关怀等方式,对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干扰和控制,从而促使其形成供述心理。

关键词畏罪心理审讯控制

作者简介:代金山、金学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干警,大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32-02

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干扰、控制,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拒供心理时通过语言、行为、展示证据等方式对其心理进行干扰、控制,甚至消除其拒供心理,使其心理为我审讯所用,并最终使其在审讯期间形成供述心理从而达到顺利开展审讯的目的。

一、畏罪心理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大致可以分为拒供心理与供述心理。形成拒供心理的心理因素主要有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悲观心理等。拒供心理的形成往往不是由单一的心理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心理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其中,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一种常见的心理因素。

畏罪心理是形成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常见心理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惧怕案件事实真相被揭露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在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来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侦查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形成畏罪心理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罪责感。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可能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或者行将败露,担心自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担心自己辛苦工作几十年获得的荣誉、地位、前途即将丧失,也担心自己被同事、领导、亲戚、朋友看不起,甚至可能影响到家人。因此,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强烈的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的欲望,在讯问中对自己的罪行不是全部否认,就是避重就轻、或故意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或供述后又翻供,出尔反尔,反复无常。

大学生自我心理调适

大学生自我心理调适 摘要:大学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处在当今社会中的每一位大学生都离不开自我心理调适。自我心理调适是大学生在现实生活环境中通过自己努力积极主动维持一种良好有效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状态的心理.行为过程。自我心理调适是大学生学业与事业成功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大学生适应自我心理调适 现阶段,大学生面对的社会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变迁剧烈、震荡激烈、发展迅速、改革不断的社会,每一个大学生都会或者将会承受如此社会带来的压力与挑战、机遇与发展、成功与失败;随时都会面临新的适应,把握好社会上的无数选择或被选择的机会。需要走出墨守成规这一变革的误区。抛弃头脑中的不合理信念。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诸如孤独、忧郁、失落、沮丧、自卑、退缩、恐惧、逃避、浮躁、烦恼,紧张、焦虑、愤怒,冲动、空虚、怠卷等心理行为问题)和与之相应的自我心理调适对策逐步受到包括大学生在内的众多人士的重视,因为自我心理调适是实现心理健康的重要途径之一,过去的那种只重视大学生的智力开发和技术掌握,而忽视自我心理调适的做法有了很大的改观。 适者生存仍然是一个不变的规律。在现实社会生活过程中,大学生的适应性往往被看作影响一个大学生社会生活成败的主要个性特征。一个大学生能够科学地而不是非科学地(例如迷信地或带有邪教色彩地)、有意的二不是无意的、积极的二不是消极的调适自己的心理活动,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使其处于健康的心理状态,是大学生们生活幸福化、工作高效化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自我心理调适的内涵自我心理调适这一概念在心理学界特别是在心 理健康教育领域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多,但大家并不陌生。然而,其定义目前尚未统一。要探讨自我心理调适就不能忽视与自我心理调适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适应,目前,从心理学角度解释适应概念比较权威的定义是:“适应是来源干生物学的一个名词,用来表示能增加有机体生存机会的那些身体上和行为上的改变。心理学中用来表示对环境变化做出的反应。 整合现有资料,我们认为自我心理调适是大学生在现实生活环境中积极主动维持一种良好有效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状态的心理、行为过程。即大学生在自身努力和外界环境的作用下形成既满足个大学生需要又符合社会生活条件的积极的 心理、行为过程。这里是从心理学范畴论述自我心理调适,所以自我心理调适的概念既不同干严格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理适应(如大学生的感官对光、声、味等物理刺激的适应),又不同干狭义的心理上的适应(即遭受挫折后的自我调节过程),也不同干社会学意义上的适应(如为生存而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要求、为发展而努力改变环境等)。生物科学上的适应是指所有活着的有机体都要随着它们环境中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括动。即生物在竞争中适合环境条件而形成一定性状的现象。对于不能满足需要的环境情况进行适应是动物和大学生生存的

解读职务犯罪审讯中嫌疑人身体语言

解读职务犯罪审讯中嫌疑人身体语言 [摘要]审讯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环节,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审讯工作的开展息息相关。一次成功的审讯牵涉的因素非常多,其中解读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对突破审讯对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身体语言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从分析身体语言的定义入手,进而阐释身体语言的正确运用在审讯中的重要性及具体运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审讯;身体语言 引言 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地办理、能否横向扩展及纵向延伸,都离不开成功的审讯。审讯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门学科,同时也是衡量一名反贪侦查员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一次成功的审讯牵涉的因素非常多,只有在这些因素全部具备或者说是基本具备的条件下,才能最终达成审讯的目的。随着社会法制的日益健全,反贪办案程序的规定越来越严格,突破案件的难度也在增加。这也对参加职务犯罪审讯的侦查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熟悉案情,充分了解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与背景,而且必须运用和掌握一定的审讯谋略与审讯技巧。在反贪工作实践中,笔者注意到良好地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对突破审讯对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战中这一细节却往往得不到重视。故本文就试图从这一本不应该被忽视的细节入手,阐释身体语言的正确运用在审讯突破中重要性和关键点所在。 一、身体语言的定义 所谓身体语言(body language),又称肢体语言,是非词语性的身体符号,是指经由身体的各种动作,从而代替言词性语言达到表情达意的沟通目的一种语言形式①。我们的身体常在自觉或不自觉中传递了许多信息,这就是身体语言。我们在与人交流沟通时,即使不说话,可以凭借对方的身体语言来探索他内心的秘密,对方也同样可以通过身体语言了解到我们的真实想法。人们可以在语言上伪装自己,但身体语言却经常会“出卖”他们,因此,解译人们的体语密码,可以更准确地认识自己和他人。身体语言的表达可以通过目光交流、面部表情、动作手势、身体移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二、身体语言在职务犯罪侦查审讯中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多是围绕权力寻租而衍生的权钱交易的犯罪,由于该类型犯罪自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证据的单一性等特征,加之面对的多为具有高文化、高地位、高素质的所谓“三高”群体,从而决定其查办难度较之一般的刑事案件大出甚多。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活动的制约与约束,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一直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位置,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而犯

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 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 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 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 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征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征 主讲人:安福元 通过人的行为表征来洞察其内心秘密,早已被人所使用。医生、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及其他许多专业人员都已认识到通过分析评断人的行为来做出诊断的价值。连产品推销员、小商小贩,也已通过观察顾客的行为表征,来分析他们认购的心理,并充分地加以利用。 在讯问领域内,我国先秦时期就提出“以五声听狱讼”,后来,在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还用法律将其作为审案的方法规定下来。现代心理学研究证明,“五听”是具有心理学根据的,但是把它作为一种断案的依据,则是不科学的。 历史上运用“五听”的案例: 古代官吏郑子产一次在去上朝的路上,忽听一妇人在其夫坟前哭泣,于是他叫轿夫停下,仔细倾听,然后差人将妇人叫来盘问,妇人果然承认她就是杀夫凶 手。后来,人们问子产为何如此神奇,子产说道,正常人如果家人生病,其心理 状况的变化过程是: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而妇人在哭中不哀而惧, 其中必定有诈。可见,五听的方法有一定的心理学依据。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 是观察必须深入细致,二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而来判断他们的心理活动情况。 主观臆断与实事求是之间往往只是一线之差。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虽然都会在人的外部表露出来,有些表征能被人的肉眼所察觉,然而人的某种心理活动,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会有不同的行为表征;相同的行为表征,也会因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源于不同的心理活动。所以被测人在讯问中的行为表征来判断其是否撒谎,把它当作如何讯问的依据还是可取的。长期以来,许多侦讯人员几乎完全依赖于被测人用语言表达的内容,有些侦讯人员只是通过“直觉”判断被测人是否诚实,也有不少侦讯人员在实践中积累了评断被测人行为表征的经验,但对被测人在讯问中行为表征特征的系统研究比较薄弱,尚无有价值的成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不敢太多涉足这个敏感的禁区。同时,也与我国心理学研究刚刚起步有关,人们还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撑和适用的研究方法所致。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上个世纪随着神经生理科学、现代心理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测谎技术的广泛使用,对撒谎的原因和表现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并把这些成果应用到刑事侦查中,尤其是应用到侦查讯问中,而且写进刑事讯问的教科书里。为填补国内理论研究的这块空白,将美国学者弗雷德·E·英博等著的《审讯与供述》和另两位美国学者阿瑟·S·奥布里和鲁道夫·R·坎普托的《刑事讯问》中有关这方面内容进行整理,形成了下列内容。 应该指出,尽管行为表征的评断在识别诚实者和说谎者时很有帮助,但是不能认为它们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意义。对人类行为的任何“诊断”均如此。甚至当某些行为表征在侦讯人员看来非常明确时,其价值也仅仅是判断被测人诚实与否的倾向性依据。因此,侦讯人员只能把它们作为决定如何讯问的根据,而不能作为认定被测人有罪无罪的根据。此外,侦讯人员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个行为表征,而应把被测人的所有行为表征综合起来加以评断,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语言反应的评断 语言反应包括声音语言和作为替代语言的动作,例如用点头表示“是”或用摇头表示“不是”。此外,语言反应的范畴还包括诸如语调、说话速度、音高和吐字清晰度等语音特征。

浅析大学生常见的学习心理问题及调适

浅析大学生常见的学习心理问题及调适 学院: xxxxx 专业: xxxxx 学号: xxxxx 姓名: xxxxx

浅析大学生常见的学习心理问题及调适 摘要:心理障碍是导致部分大学生出现学习困难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分析了学习心理问题的主要表现,探究了产生学习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进行心理调适的主要方法。 在大学校园里,大多数学生能经受住紧张的学习对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考验,顺利地完成学业。但是也必须看到确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存在时间或长或短、程度或轻或重的学习困难。导致学习困难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分析的结果表明,心理障碍是主要的原因。常见的心理障碍有:缺乏学习动力、学习动机过强、严重的学习焦虑、学习疲劳等。 一、缺乏学习动力的调试 (一)缺乏学习动力的主要表现 1.逃避学习不愿上课,上课无精打采,不能积极思维;课后不学为妙,常把主要精力放在打扑克、下象棋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上;无成就感、无抱负和期望,无求知上进的愿望。 2.注意力分散学习动力缺乏会使注意涣散、兴趣转移,易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干扰,因而上课时听课不专心,不能集中精神思考问题,课后不肯下功夫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作业不认真、满足于一知半解,对学习基本采取的是“对付”的策略。对学习以外的事反而兴致勃勃,如看录相、电影、经商等,不惜花时间,常常喧宾夺主、主次颠倒。 3.厌倦、冷漠的情绪

学习动力缺乏常会导致冷漠厌倦情绪,说到或想到学习就头痛,硬着头皮上课,无心写作业,有的学生为了一纸文凭不得不一天天应付,有的学生索性回家、中途辍学。 4.缺乏适宜的学习方法 学习动力缺乏的学生由于对学习总体上是一种消极的态度,所以也不可能努力地摸索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因而难以适应紧张、繁忙的学习情境。总之,当一个学生缺乏动力时,相对广大学生紧张而有节奏的学习生活,他如同一个局外人,与学习群体不相融,如不及时矫治就不可能坚持学习,不可能完成学习任务。 (二)缺乏学习动力的原因 学习动机长生与学习的需要,是受社会环境、教育过程和个体身心发展水平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大学生身体、心理与社会性发展,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造成大学生学习动力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两类: 1.内部原因 (1)学习动机不明确。凡动力缺乏的学生被问到为什么学习、为什么读书、为什么上大学等问题时,他们便会给出一个共同的答案——以前念书就是为了考大学,考大学是为父母,为了将来找一个好工作,为了躲开穷乡僻壤等等。这些学生由于没有确立起学习目标、人生理想,没有把自己的学习和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更没有和国家、民族的振兴相连,所以缺少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的原动力。对待学习基本上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 (2)对所学专业缺少兴趣。这是造成学习动力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高考填报志愿时,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专业缺乏了解,到校开始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教学教材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 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述。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知道口供的重要作用后,就常常使用保持沉默的方式作为他们的反审讯伎俩,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达到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

心理调适与辅导作业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心理卫生:心理卫生包括一切旨在改进及保持心理健康的措施。诸如精神疾病的康复及预防;减轻由充满冲突的世界带来的精神压力,以及使处于能按其身心潜能进行活动的健康水平。 2. 适应性辅导:适应性辅导主要是针对学生在各个年龄阶段以及相应阶段的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他们的认知特点和行为特征,给他们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效率,处理好人际关系,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更好地处理因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类问题,增强对环境和自我的适应能力,从而能够很好地解决面临的现实生活问题,很好地完成各个时期的学习任务。 3. 阻抗:阻抗又称“抗拒作用”,指来访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回避某些敏感话题,有意无意地使辅导中心偏移。 4. 心理冲突:心理冲突是相反的或相互排斥的冲动、欲望或趋向同时出现时产生的一种矛盾心理状态。 5. 厌恶法:厌恶法是将某些不愉快的刺激,通过直接作用或间接想像,与来访者须改变的行为症状联系起来,使其最终因感到厌恶而放弃这种行为。 6. 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是一种通过行为模仿或行为代替来影响个体心理过程的方法。 二、填空题

1. 动机 2. 自我意识良好人际关系良好 3. 强化适应性行为 4. 偏离正常 5. 家庭环境和早期教育生活事件与心理应激 6. 追踪调查 7. 本我 8. 认知过程 9. 强化不相容反应 10. 60 11. 抉择 12. 个案法 13. 1908 《心理健康与世界公民》 14. 自身环境社会 15. 选择辅导方案实施指导帮助 16. 心理评估评估资料 17. 心理分析法弗洛伊德 18. 联系可操作性

19. 客观事物实际问题 20. 引发情绪间接途径 21. 内分泌系统神经 22. 自主训练呼吸调节合理宣泄 23. 心理特征精神面貌 24. 协调分化 25. 顺从他人独立见解独立性 26. 如何学习掌握学习策略 27. 要点笔记提纲笔记图表笔记 28. 心理状态心理过程个性心理 29. 紧张刺激手段 30. 中介面对面 31. 心理内部过程行为主义观点 32. 获得性操作性条件反射 33. 认知方面情绪情感方面交往方面 34. 过分概括绝对化要求极端化 35. 自我控制能力丰富而强烈 36. 自己与他人社会道德生活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人的行为由思想指挥,而人的思想又深不可测,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它是人与人之间解决对抗矛盾各种手段中最深层次的交锋。职务犯罪侦查其实就是与侦查对象斗智斗谋,运用证据及侦查手段攻其心,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掌握和研究侦查对象在审讯中的心理,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以某种信息媒介和谋略手段为武器,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摧毁其意志,瓦解其士气,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了解审讯中侦查对象的心理,灵活自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讯谋略,对其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1、沉默不语,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抗拒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他们对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审讯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得了感知。有的对法律政策存在偏见,对侦查人员甚至看管人员存在高度的戒备,使其对审讯产生抗拒的心理,害怕一旦说漏嘴,暴露出其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不回答或者少回答,抱着只要我不开口任你咋办,到了时限就得放人的对抗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审讯。 2、察言观色、避重就轻、投石问路的试探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审讯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对抗后,会有意无意地关注或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打探,如家人、单位、外界等情况;或尽量少说、不说、迟说,总想让侦查人员先说或多说,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口气、态度和了解外界的动态,揣摩侦查底细,试探侦查路数,以便思考对策。 3、暴跳如雷,神情激愤,惺惺作态的表白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以前权势炙手的领导到成为受人冷落的阶下囚,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内心充满压抑、激愤、焦灼的情绪,从而或神情亢奋,大谈自己的光辉历史,或情绪激愤,牢骚满腹,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表现出很不耐烦。 4、心神不定,不由自主地作小动作的矛盾心理。面对审讯人员强大的攻势,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供与不供的两难选择时,平时不易暴露出来的小动作下意识地显露出来,以掩饰或排遣其内心的紧张和恐慌压力。有的表情木然,长时间的沉默;有的冒虚汗,不停地喝水、抽烟;有的不停地擦眼睛,来回走动;有的侧面打探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有的恭维办案人员,套近乎,打探如果自己讲出犯罪事实,是否会得到宽大处理,试图寻找法律、政策这根稻草拯救自己。 5、忧心忡忡,神情木然的畏罪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得到惩罚,有损个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害怕亲朋好友的指责和唾弃,对自己今后的命运担忧,心理压力极大,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往往会"走神",面目呆滞、神情麻木,陷入长时间的思考。

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尹春春 (商学院,法学二学位1101,20111611440) 摘要:本文中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措施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investigation Yin Chunchun (20111611440,the second bachelor of law1101, School of business)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main rights of suspec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by some cases. I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how to security mechanism of criminal suspects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those cases. Keywords: Investigation;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safeguards measures 近几年中,媒体陆续曝光了许多像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出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有的是被杀死之人突然出现,也有的是真凶落网真相大白。这些在当时令所有人拍案叫好的“破案”现在全变成了“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求我国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我们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国家机关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同时也让更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在受到控告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在一国的法律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直观表现,因此其长期深受大家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一)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

职务犯罪心理的实证分析

职务犯罪心理的实证分析 [摘要]古今中外,只要有权力存在之处,便可能有职务犯罪滋生的空间。要想从源头彻底根除职务犯罪,必须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及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文章主要从几个职务犯罪的案例展开,对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及变化过程进行分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心理;犯罪原因;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迅速蔓延之势。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职能。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即成为我们当前反腐斗争的重点。而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的作用下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特定的犯罪心理是其导致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据,并表现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之中。对于职务犯罪人心理的探究,就是从根本上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普通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相比有其特殊性。在我们办理过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研究,可以初步找到职务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规律。 一 韩某,1980年出生,犯罪时28岁,在担任某事业单位财务科负责人的短短不到两年期间,使用公款四百余万元用于到境外赌博及个人消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韩某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比较年轻的,但是其犯罪数额之多、胆量之大、手段之拙劣也是令人瞠目结舌的。通过调查,韩某系财务专业人才,工作非常认真,为人也非常聪明,刚参加工作几年就被领导任命为财务科副科长。因为正值财务科长调动工作,刚满28岁的韩某便成为了笔者所在区某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的“一把手”。 正是由于韩某如此年轻便被派以重任,其在同龄人中的权力及地位陡然被提升,于是在与同龄人的外出聚会及消费时,全部都由韩某“买单”。而且,随着工作应酬的增多,其接触的比他年龄大的“酒肉朋友”也逐渐多起来,但是韩某并没有他们社会阅历多,这些“酒肉朋友”看韩某年纪轻轻便出手阔绰且大方,便在其身上打了歪主意。 一次在“朋友”家里,年轻的韩某第一次见识到了网上视频赌博,韩某没想到简单的敲打几下电脑就能赢钱。于是,韩某便开始自己网上视频赌博。谁知在几个月后,韩某把自己的本钱和赢的钱全都输光了,后来,韩某的“朋友”又说要带韩某出国旅游。到了缅甸后,“朋友”直接将韩某带到了一个赌场,韩某发现赌场里面几乎都是中国人,玩的也比网上视频过瘾,但是身上却没带太多钱。这时,韩某想到了他财务科负责人的身份,于是,他给单位的出纳打电话,让出纳往他提供的一个赌场的账户上打了第一笔三十万元钱。 从此以后,韩某便开始使用公款赌博。韩某每年都要出国去赌场几次,更是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财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每次都想把本钱赢回来,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眼看钱还不上了,便逃到国外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工作交流
第4期
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检察院司法警察派驻自侦部门警员担负的主要任务中, 看管被拘传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重要警务工作之一。从司法警 察职责中可以看出,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法警的主要职 责是确保办案人员的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 残、自伤、通风报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法警在此期间的警 务形式属于单一式任务,是警务对检务一般服务工作。我认 为如果灵活运用心理学知识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警务中,同一 数量警力的投入,对检察业务的服务可以提供更深层次的服 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查,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具备对嫌疑人开展 心理攻势的优势条件。 1、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具备开展心理攻势的时 间条件。 在法警诸多警务活动中,协助反贪、反渎部门看管犯罪 嫌疑人的工作,是法警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持续时间最长、近 距离面对面的特殊工作。在这种长时间零距离的接触中,不 可能一言不发。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开始,心 理产生了剧变。在经历办案人员的长时间审问中,其心理活 动主要表现为始终保持拒供心理。在审讯暂告一段落,交给 法警看管时,是嫌疑人心理暂时放松,警戒心理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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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第4期
转弱、 容易出现麻痹的时候。 加上经过长时间对抗相持阶段, 嫌疑人内心深处剧烈的希望对人表露自己的不满、苦衷和无 奈等,紧接着在与法警“相处”的长时间里,由于法警不担 负审讯任务,所以会产生与看管法警的交流、发泄欲望。 2、在心理因素和抵抗环境对心理的干扰上,法警处于 犯罪嫌疑人的上风。 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法警与嫌疑人的关系是看管 与被看管的关系,在地位上是执法与执法对象的关系。明显 地对比,法警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中,完全可以占据 绝对的条件优势。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审问时,拒供心理 的驱使,非常也急需了解自己是怎么被揭发、办案人员掌握 证据情况及办案能力、最坏结果是什么、怎么用能自圆其说 的谎话对抗审问,甚至自己的前途、家庭等问题,突然蜂拥 而至。从而造成复杂、繁重、混乱的心理环境。而法警的心 理环境只是考虑怎样确保安全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境 相比,是非常的单一、轻松、清醒和明智。这就形成了绝对 性、压倒性的心理环境优势。 3、法警与办案人员相比较,更容易取得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 。 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审问开始, 接触最多、 时间最长的, 除了负责办案的审问人员,就是只负责安全问题的法警。由 于刚被拘传审问的初始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拒供心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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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0980661.html, 2010年09月05日01: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其心理活动有不同的感情、情绪表现。伴随审讯工作的深入,其心理活动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审讯人员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科学的审讯方法,就会在较短时间内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从而突破全案。 一般情况下,正常人的心理活动虽然有时根据各自生活阅历、成长经历、文化程度、性别、职务高低等不同,有一定的区别,但也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在审讯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会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对抗阶段。这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抵触情绪占主要地位。对抗的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原来位高权重,突然被带到特定的环境中讯问,会产生条件反射性的抵触情绪;二是害怕受到刑事追究,采取对抗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三是自恃自己关系网广,觉得自己能侥幸过关而不交代罪行。 在实践中,刚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十分明显,几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要经历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不回答检察人员的提问,而是大谈特谈自己在工作中的贡献、荣誉、如何廉政或是大谈与某大领导的关系如何,给检察人员施加心理压力,给自己打气,或公然顶撞检察人员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或装疯卖傻、装病等。 在对抗阶段,审讯人员应以讲政策、讲原则、讲检察机关办案规矩、讲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为主,不要过早讯问具体案情。因为,对立情绪使讯问无法进行,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根本听不进去。如果处置不当,其对立情绪会更加嚣张,对抗阶段的时间更长,甚至使场面失控。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一定要始终掌握审讯的主动权,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信念,不被犯罪嫌疑人一时逞强吓倒。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冲撞审讯人员的语言或举动,要立即斥责,必要时给予一定强制措施,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威风。强大的审讯攻势,耐心的法律政策教育,配合必要强制措施,会很快使犯罪嫌疑人由对抗阶段进入僵持阶段。 二、僵持阶段。在审讯的僵持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情与对抗阶段比相对平静。这时,抵触情绪有所减弱,但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精力主要用来对付审讯工作。此时,审讯工作由原来主要讲政策、讲法律,逐渐过渡到讯问有关案件的实质内容和案件细节方面。 审讯进入到僵持阶段后,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的发问,语气相对缓和,神态较为平静。二是主动与办案人员拉关系、套近乎、想方设法套取反贪部门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三是对审讯人员讯问的案件情节会比较注意,会设法狡辩。四是一旦讯问到案件关键情节会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干脆不语,实际在仔细听取讯问,暗地里则在琢磨如何逃避罪责。

中学生人际交往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心理调适

中学生人际交往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心理调适 人际交往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际交往伴随着人的一生,人的幸福、快乐、成功或痛苦、烦恼、失败,都或多或少的与自身的人际交往状况有关。成功的人际交往是人们生活幸福,学业、事业成功的关键。 而中学时期正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随着身体的发育,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逐渐增强。一方面对社会有各种强烈的需求,极力地想表现出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他们对社会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对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可能性了解得还不够深刻,加之人生的价值观尚未稳定地建立。因此,他们的愿望与现实有时可能一致,优势有时可能遇到冲突。因而伴随着愿望的实现和落空,情绪也会随之浮动。这种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他们在交往心理上的障碍。据调查,目前有28%初中生、55%的高中生存在着交往上的障碍。最典型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卑心理:自卑是一种性格上的缺陷,来源于心理学上的一种消极的自我暗示。自卑是中学生的大忌,有自卑心理的同学,在人际交往中总认为自己不行,缺乏自信,总是想象成功的经验少,失败的经验多,丧失了交往的勇气和信心。 2.自傲心理:与自卑心理相反,自傲心理表现在交往中是不切实际地对自己作高度评价,在他人面前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甚至不愿与人交往,常常使别的同学处在难堪、窘境中。 3.自私心理:在交往中,以自己为中心,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不顾他人利益和需求,常常引起同学的不满和反感,影响交往的产生和发展。怎么在当前独生子女占多数的中学生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 4.恐惧必理:在交往中,特别是在大庭广众面前,不由自主地感到紧张、担心和害怕,以至手足无措,语无伦次,严重的会发展为交往恐惧症。 5.封闭心理:具有封闭心理的同学主要有两种:一是害怕别人算计自己,而把自己封闭起来,不敢与人交往。二是学习时间太紧,无暇与人交往,颇有点“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味道。这种心理严重者对任何人都不信任,怀有很深的戒备心理,从此也就隔绝了人际交往。 6.害羞心理:害羞心理有较大的普遍性。中学生在交往中过多地约束自己的言行,表情羞涩,神情不自然,往往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成为交往中的被动者,从而使他们失去许多社会交往和比较的机会,推动他人的鼓励以及自我进取的动力。 7.嫉妒心理:这种病态心理比较常见,是对他人所取得的地位、名誉、成绩、进步等的一种不服气、不友好,甚至是敌对的情感,是由一种想保住自己的优越地位而极力要排除他人优越地位的心理倾向。嫉妒给自己带来的不是上进,而是忌惮、愤恨和人际关系的不和谐。8.猜疑心理:表现为在交往过程中,自我牵连倾向太重,长期处于“疑神疑鬼”的情绪生活中,对他人的言行过分敏感,多疑、不信任,往往陷入痛苦和焦虑之中。 9.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中学生日益增强的独立性和闭锁性,与家长和教师闹对立而形成的。这种心理表现为对所交往同学的言行举止不加分析地批判、对抗和抵制,使双方关系紧张,致使同学之间的交往难以顺利进行。 10.干涉心理:干涉心理表现为对别的同学的事情过分关心,表现为以打听、传播和干预别人的私事、私密为乐趣,从而引起别人的不满和厌恶,影响同学之间的关系。 以上不良心理并非彼此孤立,而往往是相互交错,相互作用不同的交往过程中。中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出现一些人际交往困难和不适应是难免的,而对这些青少年的不良交往心理,在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必须从调节交往认知结构和学习交往技能两方面着手。首先要求中学生必须端正交往态度,纠正不良认知,树立正确的交往观念。 1.树立平等交往的观念。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有理性的主体,都有自己的尊严。在交往中,不管性别、家庭条件、地位、学习成绩如何,都是平等的主体,而无尊卑优务之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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