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09〕13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
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6日印发的《严格控制主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暂行工作方案》(渝建发〔2003〕34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2737平方公里及渝北、江津的部分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区区域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
二、工作目标
在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部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七项强制性规定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行标本兼治,严格实施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烟尘控制、运输车辆管理、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湿法作业等七项强制性规定。
(一)现场全封闭施工规定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注水式塑料围挡除外),不得超过2.2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漆成黄黑相间或红白相间颜色
(同一工地应统一)。
(二)场地坪硬化规定
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签定后执行情况的检查。
搅拌站必须按照要求,加大投入,对粉尘、噪音和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尽最大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四)烟尘控制规定
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
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五)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
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登记卡上做好记录,登记卡由施工单位保留。登记卡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的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标志牌,标明驶出的建筑工地名称和联系电话,标志牌应放在挡风玻璃位置。
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车箱完好,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入工地。
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出工地。
(六)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规定。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七)施工湿法作业规定。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
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尤其是土石方工程必须在土石方开挖转运沿途采用湿法作业。
四、积极推广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化管理
通过在施工现场推行扬尘控制标准化管理,依靠科技手段,实现施工企业扬尘控制行为的规范化、扬尘控制管理流程的程序化、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秩序化。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冲洗设施。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施工现场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主城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负责市管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是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
主城各区、江津区建委及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施工企业是主要责任单位。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建筑工地规模大小和所处地段,采取不同措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奖罚过硬。
实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一票否决。凡达不到标准的建筑工地,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并限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结合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投标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对污染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主城各区、江津区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