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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托管另类资产基金业务推荐书(债权投资基金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托管另类资产基金业务推荐书(债权投资基金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托管另类资产基金业务推荐书(债权投资基金2)

托管另类投资基金业务推荐书(债权投资基金2)

(投资的标的资产为财产收益权、收益凭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份额、

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基金适用)

填写说明:

一、“基金投资交易结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结构、投资方式、资金流向、保障措施、投资回收(退出方式)等内容。

示例:

本基金规模为X亿元,其中管理人出资x万元,对外募集x万元,优先级为X万元,劣后级为X万元。基金采用债权投资方式,(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借款/直接)投资于XX企业。XX企业通过资产抵押/担保/外部增信(请简要描述保障措施)。X年/X月投资到期,通过XX

方式从标的企业收回投资,实现项目投资退出。管理人将基金回收款按照XX顺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退出。

二、“投资标的资产风控措施、增信情况”,请描述项目具体风控措施、非风控制度或风控理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2020新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1326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2020新 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专区 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证券从业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下载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证券从业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前言《证券投资基金》课程辅导 一、目的与要求。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课程的学习,同学们要熟练掌握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作实务等基础知识以及与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投资学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2、通过课程辅导习题,同学们要掌握该课程的基本考试点,熟悉考题类型,能够通过考试并取得高分。 二、课程辅导时间安排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本次课程辅导共安排五次讲座时间,其中包括课程辅导、试题讲解。 三、《证券投资基金》教材变更及考试变动情况 在国家大力发展股市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推动下,自1998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迅速发展,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规模和品种方面,近几年来都取得了迅速发展,因此,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教材来说,也随着市场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生更新与变化,内容也不断丰富,特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不断更新和丰富。2、一些如ETF、LOF基金的新品种出现,相应的教材内容也随之增加。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财运作方面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这就要求同学们要紧扣本教材内容,注意和掌握证券基金最新的发展变化情况。

随着教材内容的变更,知识点与考试点也相应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将随着课程的深入再逐步向同学们加以介绍与讲解。根据考试大纲,目前的考题类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三种基本类型。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要通过考试并取得高分,建议同学们要看三遍教材。 第一遍:在老师的串讲下,首先通读一遍教材。 第二遍:对教材考点进行重点阅读。 第三遍:结合模拟真题对教材难点进行深入了解。 课程辅导讲义 《证券投资基金》共有15章内容。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本章共有7节内容。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概念的考点如下,这些考点可能成为单项选择题: 1、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 2、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 3、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4、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5、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投资。 6、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人。 7、基金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关于《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全文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xxxxx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xxxxx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xx证券帐户号:,xx证券帐户号:户名:,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参、肆、伍、陆、柴、捌、玖、拾、佰、仟、万)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甲方保管。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 期限为年。 第三条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十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十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乍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 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

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

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创新(一)

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创新(一) 摘要:基金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承担着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能。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可以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委托代理 Abstract:FundTrusteeassumesresponsibilityforthecustodyofthefunds,inves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11006929.html,paredwithdevelopedc ountries,fundtrusteeactsaspassiverole,sowecaninnovatefundtrusteesystem byreferringdirectoryandoutsidedirectorsystem. Keywords:portfoliofund;trusteesystem;procuration 一、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以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风险—收益比小等特色,倍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从本质上讲,基金是一种“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集合投资制度,它的成功之处在于有效引入了信托机制。当具体执行资金信托关系时,会形成一系列人力资本(知识、技能、健康状况等)与非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订立的契约组合。基金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既是契约的执行过程,也是能力和财力的合作过程,正是依靠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基金将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基金持有人)联结起来。1]依据信托法原理,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即丧失对基金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受托人享有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同时对基金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 日期:2013-08-14 (证监会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重点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治理人治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治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1.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2.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1)性质不同。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考点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治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二、基金的参与主体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 图1-1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 【考点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 2.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3.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不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3)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考点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能够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要紧有以下不同: (1)期限不同。 (2)份额限制不同。 (3)交易场所不同。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考点五】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进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进展 早期的基金差不多上是封闭式基金。1924年3月21日诞生于美国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开放式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20151014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完整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受托管理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托管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作为委托人,委托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管理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委托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托管人,保管其上述委托资金。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委托人、受托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委托资金管理和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金安全,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资金及期限 1.1 委托资金 本合同所称委托资金是指甲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委托资金托管账户项下的 资金。 1.2 委托资金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甲方应在将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书(或成立公告),注明委托资金认缴总额、委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金额,并加盖甲方公章,同时向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甲方公章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样本; (2)本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3 委托期限

丙方在收到1.2约定的书面通知及文件资料,并确认首期委托资金已全部进入托管账户后之日起开始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委托期限于本合同终止或委托资产清算完毕时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2.1.2 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查询委托资金财务状况、交易记录。 2.1.3 根据本合同规定,每年从丙方获取《托管报告》(附件五)。 2.1.4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获取乙方出具的《清算报告》。 2.1.5 依法享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获得委托资金投资收益。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保证有完全的能力、权利及资质将本合同项下资金委托乙方管理和委托丙方保管。 2.2.2 承诺各合伙人已完全清楚地知晓并理解本托管合同的所有内容。 2.2.3 承诺并保证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承诺并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或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管理权、丙方对该委托资金的保管权的情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和丙方的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4 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给乙方、丙方及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投资限制的资讯。 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亦不得挂失、更换账户预留印鉴,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告知丙方,甲方不得将委托资金用于任何目的的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8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向丙方支付托管费,并依法缴纳各相关税费。 2.2.9 按照金融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及信息报送。 2.2.10 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 2.2.11 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2.2.12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委托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3.1.2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3.1.3 对丙方的托管业务行使监督权,发现丙方的托管业务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丙方改正有关操作。如丙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 — 1 —

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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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着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60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陈平凡律师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协议示范样本)

YOUR LOGO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协议示范 样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and provide a strong literal basis for differences that may arise after cooperation.

专业协议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协议示范样 本) 说明:本协议书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协议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成为合作关系后可能产生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文档下载后,无加密格式,可自行修改,请放心使用。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2,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的内容 1,基金托管机构 1)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2)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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