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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名词解释 简答 精心总结 绝对重点

宏观调控法 名词解释 简答 精心总结  绝对重点
宏观调控法 名词解释 简答 精心总结  绝对重点

名词解释

一、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

1.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

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p420)

3.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20)

二、产业法律制度

4.产业政策:(广义)国家对本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所有政策的总

称;(狭义)指产业结构政策。(p458)

5.产业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59)

6.产业结构法: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产业结构的优化。

(p463)

7.产业组织法:是指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

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p467)

8.产业技术法:是产业技术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应用技术开发,

鼓励科研和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p469)

9.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

干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p471)

三、财政法律制度(预算)

10.公共财政:是以弥补市场失效、满足整个社会公共需要为基点,由国家或政府为市

场提高公共品(或服务)而构建的政府收入、支出和管理资材当地经济活动的总体。

11.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儿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的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

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即在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2.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一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处理中央

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参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意

向基本制度。

13.财政管理体制法:是指调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

限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分税制:是指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

各级参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15.财政基金的转移支付:是指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的无偿转移,他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广义的是指政府间财力的上下移动,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

的补助,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财力的上交,及双向移动。狭义的仅指上级对

下级的财力补助

16.预算:也称国家预算或政府预算,是指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国家年度财政计划。

17.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就是预算关系。

18.预算关系:即在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实体关系和程

序关系。

19.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

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0.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

结果的总结。

21.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拒接的债务。

22.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发露

规范的总称。

四、税收法律制度

五、金融法律制度

23.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24.金融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金融四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

26.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

下,根据各个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性质的异同和逻辑发展关系,按一定的规则组

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8.货币政策: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

29.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

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30.商业银行: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的企业法人。

六、价格法律制度

31.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指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p638)

32.价格构成:是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又称价格结构,具体包括生

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品均成本、利润、税金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p638)

33.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及职能的规定。(p640)

34.政府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p642)

35.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功能在于当

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基金平衡价格。

七、审计法律制度

36.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p654)

37.审计准则:又称审计标准,可分为政府审计准则、民间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

(p656)

38.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657)

简答论述

一、投资法律制度

1.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p441)

投资法是调整在国家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

2)方法的综合性

3)行为的规范性

2.我国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p443)

1)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的法人或自然人

2)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3)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

4)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是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1)从纵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管理制度也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的管理和地方政府的管

理两种。

2)从横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制度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几项制度

组成。

4.投资监督程序

投资审查监督程序主要形式有①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②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对投资活动监督。

为确保投资审查监督主要形式的有效性,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投资监督关系:

1)依法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关系

2)依法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关系

3)依法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4)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产业法律制度

5.产业法的特点:产业法的综合性,产业法的协调性,产业法表现形式的灵活性,产业法

规范的选择性。

6.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1)产业结构法。产业结构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产业结

构的优化。产业结构政策,是指关于社会生产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的政策。(一)综合性产业结构法。1对产业结构长期政策的规定。要根据产业发

展的演变规律,特别是现阶段发展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提出较长一段时间内

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2对战略产业保护和促进的规定。这是产业结构法的核心

内容。对基础产业的巩固和促进的规定。4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规定。5对幼

稚产业的推动和扶持规定。(二)单向产业结构法。1对于那些需要重点扶持或重

点限制的产业制定单项法律和法规。2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

立法应反映依法运用经济手段优化产业结构地特点。3各个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优

化的政策的依法运用,涉及与这些经济政策相关的经济法律的协调一致问题。

2)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是产业组织政策的

法律化。其基本内容为:1对产业组织政策目标的规定。2对同一产业内企业竞争

规则的规定。3对同一产业内企业规模合理化的规定。4对产业组织保护的规定。5、对行业协会的规定

3)产业技术法。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制定的引导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其主要包

括:1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规定了我国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以及主要措

施。2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创新法,首先要依法加快开发能够推动结构升级

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再次要依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3落后技术淘汰法。产业技术

的发展和进步既涉及技术的创新和设备的更新,也涉及落后技术的淘汰。4技术成

果转化法。5技术引进发。技术引进是产业技术国际化的一个方面。

4)产业布局政策法。产业布局,即产业的地区性分布及配置。产业布局政策主要涉及

区域发展重点的选择和产业集中发展战略的制定两方面的问题。产业布局政策主要

包括:区域产业扶持政策、区域产业调整政策和区域产业保护政策等。

7.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

产业法与产业政策具有密切的关系。许多学者在阐述产业法的时候,直接将产业法称为产业政策法。

一方面,产业法有利于规范、协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有时还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依据。

另一方面,许多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产业法的形式出现,产业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受到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三、财政法律制度

7.财政的特征:

(1)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2)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3)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

(4)引申特征:强制性,国家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财政是以强制、无偿取得为主,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强行法为之。非营利性,财政具有公共目的性,财

政收支、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

营利为目的,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永续性,财政与国家政府并存,具有一

种永续连续性。(金老师课件上说的特征——弥补性、公共目的性、非营利性、

规范性)

8.财政法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发育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

(3调整对象的的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4财政法属于公法。

9.预算的特征:

(1计划预测性,预算就是预先计算,是事先对活动进程所安排的计划,并且是一揽子收支计划。

(2归一性,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都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都必须处政府预算的约束和规范之下。其目的是未来一会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部的控制和决定政府收支活动。

(3公开性,即政府收支活动的透明性,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必须向一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议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4法制性,指的是一会所通过的政府预算就是法律,是有法律效力的,违背政府预算就是违法行为,任何人违背政府预算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年度性,及政府预算的有效期期限通常为一年,是政府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法定期限。

10.预算体系的构成:

1)中央预算有各部门预算组成,包含中央各直属单位预算,中央预算包括地方想中央

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订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部门预算是指与各级财政

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它反映一个部门收支状况,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和其他单位的手机预算

2)地方预算由个手机总预算组成,~地方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集总预

算组成,下级总预算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地

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交的收入数额

和上级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11.预算的编制原则:

(1复式预算编制原则——是将同一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经济性质的差异分别对应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预算收支表内来反应。

(2不列赤字原则,也称平衡性原则,即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3真实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4节约统筹原则,即在预算的编制中,应坚持厉行节俭、勤俭建国的方针,应树立全局观念。

12.预算编制的程序:

(1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

(2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编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和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与翌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

(4财政部审核中央各级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13.政府采购的概念、特征及所应遵循的原则:

(1我国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2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政府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采购的各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采购不为盈利,是为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界定,一是公开的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二、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最主要的目标是经济目标,即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充

分的公开的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三、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实现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其实条件和行为;四、试试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当事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供应商都应当诚实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14.宏观调控的特征:

宏观调控即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1国家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并具体用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来承担。

(2对象的宏观性:其行为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

(3目的的宏观性: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克服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存在的失衡状态。

(4方式的宏观性:它包括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和宏观经济计划等。

(5依据的法定性:宏观调控行为必须一句法律的明确规定。

金融法律制度简答论述

1.金融法的作用:

1)为加强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2)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保障金融业安全和稳健运行

3)规范金融活动,保护包括存款人、投资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4)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2.中央银行的职能:

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完备的四大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1)货币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依法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货币流通,

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往往以银行的身份对其它银行提供服务,如依法集中保

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充当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

贷款人,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清算。

3)政府的银行主要表现为:代理国库,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根据法律

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

本付息事宜,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并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充当政

府的金融事务顾问。

4)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发行银行,是社会资金的总

闸门,处于控制货币流量、流向的枢纽地位。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从根本上讲,各国中央银行都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3)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从中可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

律地位概括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我国金融体

系的核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机构中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自己履行职责的需要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并对分

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5.货币政策的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

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也称“货币购买力指数”,指单位货币所含有的价值或所代表的价值。“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非要求币值固定,而是要使货币供应总量与商品、劳务供给总量基本适应,使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6.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各种政策手段。西方国家号称“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p616)

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

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到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

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

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再贷款和再贴现制度: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普通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

贴现率。

3)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国债、

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此影响和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的

行为。它是“三大法宝”中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规定了一下几种货币政策工具:(p616)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共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权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p617)

1)独立的监督管理权

2)检查监督权

3)检查监督建议权

4)处罚权

5)金融监管共享权

8.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p618)

1)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

2)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3)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提供清算业务

9.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p621)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2)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

银行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622)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效益是目标,安全是前提,流动是条件。

11.商业银行的存款法律制度(p623)

12.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p624)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3.银监会的职责

1)银监会,是隶属国务院的负责对我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2)我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两大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的监管;对金融业务

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业务范围、业务经营、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产量的

监管等。具体规定见法条。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94157808.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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