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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经营者集中这种手段。本文通过国航、东航集中案,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如何有效规制集中行为,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但又能准确把握集中的程度,使得适当的集中行为能够增加经济市场的竞争活力,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垄断;规制

中国航空企业——东方航空争夺战曾备受瞩目[1]。当时围绕着新加坡航空公司入股东方航空公司以及中国航空集团入股东方航空公司,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动作,新加坡航空公司与东航的入股谈判作为开端,而之后中国航空集团的加入又使得事件的发展更加复杂。

国航、东航、南航是中国目前民用航空市场中的三大巨头,其市场份额远高于其他航空公司,而国航又占有其中最大的市场份额。一直以来,针对中航入股东航是否会造成民航运输市场的垄断话题都颇有争议。对此中航一再声明,中航并不是整体收购[2]而仅仅是单纯的“入股方案”。东航集团仍然是东航的控股股东,掌握着东航的控制权,东航仍然保持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这并不是垄断行为。中航只是享有东航的少数股权,航空市场仍然维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Recent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and Regulation——The Survey of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肖兴志 吴绪亮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116025) XIAO Xing-zhi WU Xu-liang (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DUFE, Dalian 116025, China) 【内容提要】 本文对2012年“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了综述,包括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领域前沿问题。 【关键词】 反垄断;规制;网间结算;行业垄断;合作研发;单边效应 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d major academic opinions of the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 including numerous frontier issues i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such 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nterconnection and settle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income gap, R & D cooperation and antimonopoly and policy, service quality regulation in monopoly industry, buyer's market structure, inter-industry platform cooperation with consumer multi-homing, unilateral eff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 structure recombines, antitrust restraint on U. S. ACOs, and critical loss analysis in relative market definition etc. Key Words: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terconnection settlement; R & D cooperation; unilateral effects Discussion Papers 讨论文稿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安全 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张正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我国在规范各自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设计中既体现了不同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侧重点,也反映出各国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趋同性。当前,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已走上制度化、体系化道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具体的执行模式应当成为该制度的三大支柱。应坚持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以产业有序竞争为基本目标,从审查范围、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多角度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11)04-0073-07 一、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经合组织(OECD)的统计显示,2010年跨国并购投资总额高达6700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约6%。[1]作为股权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自2000年以来,跨国并购投资就占据了外国直接投资(FDI)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由于对投资对象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跨国并购投资为海外投资者所青睐,同时也给被投资对象所属的产业及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尤其是在跨国投资者试图进入并垄断被投资国的某项产业时,外资并购往往会“唤醒”被投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般而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主权。尽管引进吸收外资的态度为各国普遍所认同,但应以不得破坏国家经济主权为条件。作为一国国内事务管理者的国家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其次,促进部门行业稳定发展,防止恶意吞并。完全开放国内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甚至导致某一产业垄断的局面并不是引入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而是外资进驻国内市场时必须消除的负面影响。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外资恶意侵占国内市场、驱逐国内生产经营者的不良动机。最后,协调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促进外资并购的持续健康发展。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标志着一国在外商投资政策中的坚定立场,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经济型开放体制,为引进外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倡导外资并购在国内运作的良性循环。 鉴于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重要份额以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并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二、有关国家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规范 (一)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曹凤岐:反垄断调查有利民营企业发展

曹凤岐:反垄断调查有利民营企业发展 2011年11月09日19:41中国新闻网陈璞 字号:T|T 中新网11月9日电(陈璞)国家发改委日前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微博)和中国联通(微博)展开反垄断调查。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今天下午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此举有利于改善当前中国部分行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民营企业进入部分垄断行业。 据悉,发改委此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透露,已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两家企业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支配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这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曹凤岐告诉中新网IT频道记者,类似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的企业,当初是由行政单位划分而成的国企。“这些国企难免利用过去的背景和优势,垄断市场、垄断资源。这样对中国整个的发展是不利的。” 曹凤岐认为,国企和民营企业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市场竞争,这样才能使竞争真正做到市场化。“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发改委此次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展开反垄断调查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曹凤岐告诉记者,虽然现在并不知道调查会友怎样的一个结果,但是“这对一些处于垄断行业的国企应该会有些警示作用。” 国家现在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航空和电信等领域。曹凤岐认为,虽然国家给了政策,但实际上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民营企业还是难以满足条件,这就直接造成民营企业很难竞争过大国企。“民营企业想要进入垄断行业应该说还是比较困难。虽然允许,但是真正能够参与进来的企业还是不多。” 曹凤岐向记者表示,可以看到,发改委这样的反垄断调查对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有好处的。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风险防控

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风险防控 跨境并购中,不重视反垄断规制风险的公司,往往会遭受到有权政府机构 的调查、交易受阻、诉讼、甚至刑事处罚 过去十年油气行业中最大金额的并购交易——壳牌和英国天然气集团700亿 美元的交易——在6月16日收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反垄断许可,从而扫清了这笔巨型交易完成路上的第一个政府审批障碍,交易双方朝着2016年初完成该交易计划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看看壳牌首席执行官最近几周的行程所及的国家——特立尼达多巴哥、巴西、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就知道这位大公司的高管是如何重视反垄断审批和政府沟通——壳牌和英国天然气集团的交易,双方在交易文件中将反垄断审批的重点放在了欧盟、巴西、澳大利亚、中国及美国。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反垄断审批的执法已经进入了全球化的背景,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审批成为所有全球性并购交易的各方所不能忽略的一股强大力量。尽管审查的时间长度经常为外国公司所诟病(今年商务部出台了在某些条件满足时适用的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中国反垄断机构近年来执法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全球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在微软74亿美元并购诺基亚、默克公司31亿美元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等交易中,中国商务部都附加了批准的前提条件。 细看任何一个并购交易,买卖双方无不非常重视反垄断审批的风险。以哈里伯顿和贝克休斯超过300亿美元的大交易为例,双方在交易文件中就已经事先同意:如果基于反垄断监管批准的需要,哈里伯顿有义务剥离价值最高可达75亿美元营收的资产。不重视反垄断规制风险的公司,往往会遭受到有权政府机构的调查、交易受阻、诉讼、甚至刑事处罚。 反垄断执法并不仅仅是瞄准巨型交易,一些数额看起来不那么大,但是对竞争可能会带来妨害的交易也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广泛重视。比如,去年的11月份,美国司法部就在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阻止全国电影媒体(Nation al CineMedia)和屏幕视觉(Screenvision)的合并,而该交易的交易金额仅仅为 3亿7500万美元。理由何在?这两家公司是在电影院电影开播之前放“开场广告” 的两家公司,但是两家最大的同种类公司,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这两家公司在美国通过长期独家合同,已经锁定了超过80%的电影院的“开场广告”,这样会剥夺电影院和其他广告商进行广告的机会,同时带来了可能提高电影票价的风险。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 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 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 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 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 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doc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的及时更新。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法》第10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其职能,反垄断执法主体一般拥有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具体而言,则要掌握《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垄断法》第45条所规定的中止调查和恢复调查制度,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2009年·单选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9468444.html, 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作者:韩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 摘要最低价格保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条款,市场上的卖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宣称并通过退还差价等方式保证自己的商品是在所有卖家中最低。该条款用于卖家与其对手竞争,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本文将针对该条款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正向的以及负向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遵循合理性原则分析其总体的竞争效应和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期望能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竞争管理当局带来启示。 关键词最低价格保证市场竞争合理性原则 作者简介:韩煜,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a9468444.html,ki.1009-0592.2018.02.040 一、最低价格保证概念 在市场上有时我们会发现,某一家销售商会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是市场上最低的,宣称你在别的销售商处不可能再发现更低价格的商品。如果消费者相信了这一说法,就会在选择商品的时候减少在更多的商店处的寻找行为,直接在此销售商处购买商品。这种声明向消费者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该家销售商相比于市场上其他销售商产品价格更低,商品的成本也很可能更低。市场上一些高档的商店也会采用此种定价策略,表示他们虽然提供更好的附加服务和更高质量的销售环境,但是却不会因此而提高商品的价格。 有的销售商会在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最低时还会向消费者承诺“价格匹配保证”(Price Match Guarantee简称PMG),即承诺,如果消费者能在市场上找到一家比他的产品价格低的销售商,他会按照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并且以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返还差价。这使得最低价格保证的保证程度更高,消费者更加信服。运用PMG时,销售商的产品价格会取决于其竞争对手的价格,也就形成了卖家之间的价格关联。以上提到的协议都是我们本篇文章研究的核心内容,最低价格保证协议(Low Price Guarantee在后文中简称“LPG”)图形表示见图1。这一协议的签订使得卖家将自己产品销售给买方价格无形之中与其他与之竞争的卖家关联了起来,失去了制定价格的绝对的独立性,也使得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搜寻成本来获取其他卖家的价格信息来激活LPG的使用。LPG会使得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受到影响,甚至会改变市场结构。 二、LPG的竞争效应研究 (一)损害竞争理论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论文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 (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但是美国早期的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却受到了当时“哈佛学派”结构主义的影响。“结构主义”认为,只要经营者集中而产生具有优势地位的竞争者,就被认为实质性地减少了竞争,而对于优势地位的认定规则主要通过经营者集中后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来判断。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受“芝加哥学派”效益主义的影响,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随之发生变化,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逐渐趋于宽松。

试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试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论文摘要 2008年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这次法案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完善的一次飞跃,也因为这次法案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关注。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入手,揭示当前外资在中国并购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近几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对外资并购规制的必要性,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借鉴国外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标准,并且从实体制度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方面指出我国针对外资并购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市场集中度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引起了国内业的大讨论,也促成了反垄断法的颁布。中国为了拉动国内经济的发展积极引进外资,但是如果只是想要灌溉却不挖沟渠,结果可能是闸门打开,淹了大地。而这沟渠的第一步,就是反垄断法的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世界上120多个《反垄断法》中最年轻的一个,是一部颇为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要想让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步一步走上完善,需要实践、借鉴、研究,一个积累的过程。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方面 2008年8月1日起中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亦被视为经济宪法。该法共8章57条,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2009年6月,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包括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新增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等。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联席会议,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外资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资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现实方面 2010年——法国赛诺菲-安万特制药收购中国美华太阳石部分股权,金额5.206亿美元;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并购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金额4.746亿美元;丹麦嘉士伯啤酒入股重庆啤酒,涉及金额3.49亿美元;韩国韩亚银行收购吉林银行股份,金额3.16亿美元;瑞士奈科明制药入股中国天普药业,金额2.1亿美元①。 2009年——可口可乐179亿元并购汇源案被中国商务部否决,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例被否的案例。美国对冲基金JANA基金收购沈阳机床大股东沈机集团30%股权被否决。

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观法丨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全球受新冠疫情冲击和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2020年,对于中国反垄断领域是意义重大的一年。以2020年1月2日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始,一系列的立法进展不仅在法律业界受到广泛关注,更在社会以及许多行业范围引起重大反响。就在2020年底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释放出了监管升级的信号。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对这一年成果丰硕的反垄断立法进步的总结收尾,更表明在新的一年,将有更多的立法进步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下文是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2020年度中国主要立法和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的统计和简析。 一、立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立法情况看来,针对具体行业量身打造和出台反垄断指南是立法趋势,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是现阶段的重点执法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南也是立法重点,企业应该重视反垄断合规体制的打造。 (二)重点立法统计 1.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共发布以下重要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9日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 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

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十三年磨一剑。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 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 ;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而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关键词】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近年来,行政垄断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虽然学界关于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还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反行政垄断。然而,从目前有关研究看,我国学者研究的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似乎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概念之新探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1)2、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

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2)3、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3)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4)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5) 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虽然上述第六种定义看似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在一切领域,但论者在概括行政垄断特征时,仍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为行政主体,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与利用者。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为运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6)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第三,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义中似乎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不足,即对行政垄断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其中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和其他公共行政等五大类。普通行政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行政、民营

最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汇编

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一。而徐工集团是我国生产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对该企业的并购是否危及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整个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集团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这一行为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集团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集团是否涉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否涉及业绩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并不具备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集团。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侵蚀活动。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一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另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而且有的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模式,甚至以“退货”的方式抛弃所并购企业,为了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若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收购的是汇源果汁旗下的果汁业务,并不是核心产业链条,朱新礼职务保持不变。每一个厂家都会有干部监督,政府的监督成本太高,建议用市场机制监督。大问题后边是大商机创新,寻找创新者,抓住机会,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创业家要学会借什么是借。不会借就不会创大业。再借的同时怎么去偿还与应对风险,降低风险与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朱新礼卖掉汇源让我更有优势。分文不花,名声大灶。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对其他企业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列举了3类企业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口可乐若兼并汇源,就适用“经营者集中”这类垄断情况。“经营者集中”具体表现为合并、取得控制权、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果汁市场一直在蓬勃发展。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巨大的价值,对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这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得以大大加强。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即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饮料选择以满足他们需求,”可口可乐的总裁兼CEO穆塔?肯特(Muhtar Kent)说。 可口可乐以每股12.20港元(1.56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该报价是汇源果汁周二收盘价3.60港元(46美分)的三倍多,这意味着,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估价高达179亿港元(23亿美元),如此之高的估价让人惊异。在可口可乐收购的利好消息刺激下,汇源果汁暴涨164%,以10.94港元的高价收盘,但这还是低于可口可乐的报价。可口可乐还将等价收购已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及期权,这将使交易总额达到196亿港元(25亿美元)。 这项中国迄今为止数额最大的收购案,超过了2008年5月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中国建设银行的收购交易。当时,美国银行以19亿美元收购了中国建设银行2.75%的股份。 持有汇源果汁66%股份的三大股东,已经签署了接受要约不可撤销的承诺。尽管两家公司并未公布相关细节,但据称,汇源果汁的第一大股东,持有42%股份的创始人兼总裁朱新礼,和持有23%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法国达能集团已经与可口可乐达成了协议。 前景看好

反垄断整改报告

篇一: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2、安装说明;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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