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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信〔2012〕581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境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是指通过先进管理理念与信息技术融合,简化、优化、标准化业务流程,搭建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扩大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效益的过程。

信息技术是指应用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技术及其搭建的网络,实现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应用的技术。

第四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依据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对信息技术项目按经营管理类、生产运行类、办公管理类和基础

设施类实行分类组织、分级负责,搭建集中统一信息系统平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建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批准信息化工作考核、评优与奖励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信息管理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组织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标准规范;

(三)组织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实施,组织信息技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技术方案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导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组织基础设施类、办公管理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跨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

(五)负责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六)组织信息技术交流和对外合作,以及信息化队伍建设。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信息化相应工作;按照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组织本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并负责应用管理。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负责本专业领域的信息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本专业的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分册、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和运行维护费用计划建议;

(二)组织信息技术总体规划项目在本专业领域的建设和应用,负责系统应用安全管理,开展信息技术标准在本专业领域的制订和宣贯;

(三)负责组织本专业经营管理类和生产运行类项目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选择承担项目的内部支持队伍,并与其签订项目建设和系统运维合同;

(四)组织编制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终端计算机、数据采集设备、专业软件、数据整理等配套工程建设方案,制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所属企业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体部署,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信息技术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配套投资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负责信息技术总体规划项目在本单位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

(三)负责开展与信息技术总体规划配套的信息系统、基础网络、机房、终端计算机、数据采集设备、专业软件等项目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参与信息技术标准制订并贯彻执行;

(五)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队伍建设。

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技术支持队伍作为信息技术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费用和进度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二)开展项目硬件、软件、咨询实施和集成服务的招标选商、合同签订与执行等工作;

(三)承担项目建设和系统运维任务,做好系统应用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负责项目建设和系统运维中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和系统运维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由主管项目的有关部门或专业分公司,以竞争方式从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技术支持队伍中选择。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的规划计划、项目投资、招标选商、建设实施、信息统计与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在信息化工作管理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计划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制定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确定信息化建设方向,明确项目和投资规模,作为信息技术项目立项和建设依据。未纳入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不建设。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统一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总体规划。

所属企业上报信息技术应用现状,提出信息化需求和项目建议;专业分公司审核汇总本专业信息化需求,提出发展目标和项目建议,形成本专业建议规划分册;信息管理部统筹平衡后,编制形成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纳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部每年组织对信息技术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及其对业务的适应性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信息技术总体规划进行滚动调整。滚动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纳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受有关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委托,根据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和业务需求,编制信息技术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总论、现状分析、需求分析、建设方案、系统概要设计、信息安全保密方案、运行维护组织机构、项目实施计划、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

第十六条列入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

内的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由信息管理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和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查;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经信息管理部审核后,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办理立项批复。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运行维护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和预算总体安排。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部组织制定集团公司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提出分批投资计划建议和经费拨款建议,由规划计划部纳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综合平衡后下达,由预算管理部下达费用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可研报告批复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因机构重组、新增单位、重大需求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范围和投资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重新提报信息管理部并按投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提出本单位信息化年度配套投资计划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预算,配套投资由专业分公司审核并在专业分公司限下投资规模内平衡后,纳入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运行维护经费由专业分公司审核后,纳入所属企业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及新增单位,应根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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