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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预拌砂浆购销合同

干混预拌砂浆购销合同

供方:浙江诸暨众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干混砂浆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

三、价格确定:

1、散装砂浆的合同售价按以上单价结算,当市场原材料发生变动,则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按供方调价单通知为准。

2、供方原则上不提供包装砂浆,如客户在主体施工前或主体完工后需少量作为补修使用,

供方在获得市散办、建管部门准许后给予提供,供方所提供的包装砂浆售价按散装售价基础上另加50元/吨结算,但供方不提供砂浆的运输,由需方自提,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砂浆的供货约定:

需方在使用砂浆之前,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供方提交供货计划,包括单日最大用量,使用后,需方应在当月25日前通知供方下月用量的初步计划,平时用砂浆量需提前2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确保砂浆及时供应。合同签订后,如需方超过一个月不提交供货计划或只提供计划不使用砂浆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散装干混砂浆储料罐称重计量的标定:

由于供方储料罐配置了计量装置,摆放到工地首次使用,称重计量标定必需要带重载进行,为此,首次供货由供方通知需方派验收人到供方监磅,并在标定工程中请予监督,如需方接到通知后未派出签收人监磅,则按供方标定值为参考数,由于储料罐称重计量受现场使用条件限制,计量数据仅限于需方参考和监督,最终结算以供方过磅磅码单为准。

六、计量验收确定:

需方指定:联系号码:;联系号码:为工地验收签收人,每次签收只需其中一人即可;供方向需方提供的干混砂浆数量,依据供方随车送达需方的出厂磅码单,由需方工地指定签收人验收签字后的回单为准;供方允许需方随车抽查复磅,允许误差±5‰,超过误差需方应通知供方,由双方责任人在场认可,按实结算。

七、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当月月底对账,供方按一票制结算(提供产品货物发票),次月15日前付清;如需方未按约定履行,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如供方发出货款需方未能及时付清,需方按实际欠款金额和天数计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付。

2、如需方以承兑汇票付款,则需在合同定价基础上另加8元/吨。

八、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及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按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执行。预拌砂浆收货后3天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需方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做好砂浆养护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砂浆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在干混砂浆的供应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更改约定的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

1、供方按需方实际用量提供砂浆罐设备,需方需交押金壹万元/只。

2、散装砂浆罐设备进出场费,当需方单只罐用量少于600吨的由需方承担进出搬运费的一半,并支付30元/天的罐使用费;当需方用量600吨/只以上砂浆罐搬运费由供方承担,并免去使用费。

3、需方应按供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好砂浆罐放置的基础设施、除尘专用水池,以及硬化砂浆运输专用车在泵送时停放场地,并使场地条件能确保车辆正常进出与泵送。

4、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使用,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正常使用下,易损件由供方维修,如因需方原因造成设备受损,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所有砂浆罐设备需方应在供方最后一次送货日起10日内归还,归还时应经供方验收,确认无损后退还原有的押金。

十、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供方违约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的直接损失。如一方先造成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纠纷向供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十二、需方指定:联系号码:全权处理本合同的有关事务。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如有其他约定,可另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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