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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

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

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三章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

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五条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

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二)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存在撤回、撤销许可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许可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三十三条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三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与考核组的组

织管理以及现场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201× 接触式压平眼压计 Applanation Tonometers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接触式压平眼压计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Applanation Tonometers JJG ××××—201×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XXXX年XX月XX日批准,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本规程委托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朱建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胡安伦(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洪扁(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高明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杨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目录

接触式压平眼压计检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接触式压平眼压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本规程适用于光学-机械结构的接触式压平眼压计(以下简称压平眼压计),其测量原理是以可变的压力压平一定面积的角膜,根据所需的压力测定眼压。 2 引用文献 ISO 8612-2009 《眼科仪器-眼压计》 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眼内压 intraocular pressure (IOP ) 人眼内的压力,简称眼压,单位kPa 。 注:眼压通常用mmHg 表示,1mmHg ≈0.1333kPa 。 4 概述 眼压计是在眼科诊断中,用于测量人体眼压的一种专用仪器。 压平眼压计的基本原理是Imbert -Fick 原理:一个表面干燥的弹性薄壁球形容器,其内部压力P t 、外部压力W 和被压平面积A 具有如下关系: ()1t P W A = 测量时,通常与裂隙灯配合使用,以可变的压力压平一定面积的角膜,根据所需的压力来测定眼压。 图1 压平式眼压计测量示意图

《热水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修订编写说明.解答

《热水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修订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根据全国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发[2003]007号“关于技术法规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公司、宁波东海仪表水道有限公司、山东计量测量研究院等单位组成了规 程修订小组,对JJG686—1990《热水表》进行修订。 自2000年国际建议O[ML R49-l:2000“用于测量可饮用水的水表第1部分计量与技术要求”批准发布以来,国际建议OIML R49和R72及国际标准IS04064又处于比较多的修改和协调中,其中一点是 否将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的内容合在一起。IS04064的修改表决迟迟未能通过,且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 表,影响到国内新的水表检定规程的批准和实施。因此,热水表规程的修订工作也曾等待观望了一段时 间。最后,考虑到相关国际建议和国际标准的出台时间计划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决定仍先按现有的 情况和条件对JJG686-1990《热水表》进行修改。 二、规程修订的必要性 JJG686—1990《热水表》规程在对热水表的制造、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起了很积极的作用。但由 于当时条件所限,特别是国内无完善的热水介质的水流量标准装置,因此对热水表的性能研究和法制管 理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态。在大部分场合,制造单位和计量部门对热水表只能按冷水水表的方法进行试 验和检定,其可靠性得不到保证。 近年来随着供热行业的发展和热量表在国内的兴起,热水表的重要性也随着增长,特别是许多单位 引进或研制了热水流量试验设备,对热水表及热量表的计量检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的计量管理工作正随着国家经济运作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水表作为一个重要的强制检定计量器 具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我国作为水表产品的生产大国,出口量也逐年增加,进口 量特别是作为热量表的一部分的热水表或热水流量传感器也不少。开放市场后,这一计量器具市场的竞 争和机遇都会增大,因而在技术要求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是很迫切的。因此,热水表规程在适应新 的形势方面有补充和修改内容的必要,修订热水表检定规程的任务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三、XWD-150规程修订过程和计划 1、2003年10月组成起草组。 2、2004年1月至12月,调研工作和试验工作。 3、2005年1月7日,部分起草成员在北京商谈修订原则。 4、2005年2月26日,在宁波东海集团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5、2005年3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计量技术机构、水表和热量表制造单位、水表检定站、 热水表使用单位,征求意见。 6、计划于4月初根据回复意见,形成送审稿。 四、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及原则 OIML R72热水表(HOT WATER METERS) OIMLR49—1:2004 CD2用于测量可饮用水的水表第l部分计量与技术要求(草案第2稿) 07ML R49-2:2004 CD2用于测量可饮用水的水表第2部分试验方法(草案第2稿) ISO 10385—1 Measurement of water flow in closed conduits———Meters for hot mater—Part 1:

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编写和使用习题与参考答案

一、思考题 1.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有哪些异同? 答:相同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校准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不同地点:计量检定规程作为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技术法规,是评定计 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的依据,也是为国家量值统一进行法制经管的依据;计量校准规范是作为计量器具开展校准依据的技术文件,各类实验室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自行编写,本单位批准后即可使用。 2.编制计量检定规程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编制计量检定规程的一般原则是: 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按需求力求完整; ③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④根据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规范。 3.编写检定规程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编写检定规程的基本要求: ①应满足法制经管要求; ②检定规程中的各项要求应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③对技术细节应做出明确规定; ④应该优先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 4.计量检定规程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计量检定规程应包主要内容有: ①封面; ②扉页组成;

③目录; ④引言; ⑤范围; ⑥引用文献; ⑦术语和计量单位; ⑧概述; ⑨计量性能要求; ⑩通用技术要求; ○11计量器具控制; ○12附录。 5.如何制定、修订计量检定规程? 答:制定、修订计量检定规程的流程: (1)计划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给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指起草单位进行制定、修订工作。 (2)制定起草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制造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3)审批、发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4)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技术委员会应适时提出复查计划,可采取会审或函审对检定规程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 6.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什么? 7.编制计量校准规范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8.校准规范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合格给的报告就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JJG 目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定义 分类 网游名词 意思 玩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定义 分类 网游名词 意思 玩法 展开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定义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在计量检定时对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条件,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法定依据。 分类 1、 JJG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首写字母,如: 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pdf 2、有一些涉及部门或行业的,则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如: JJG(教委) 023-1996 原子吸收光谱仪计量检定规程 JJG(机械)84—1992 J703型轴承正弦测量仪检定规程 3、还有一些则是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如: JJG(吉)11—1990 量具测力仪检定规程 JJG(浙) 96-2007 混凝土配料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4 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三章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351 96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 1996年8月23日批准 1997年3 月1日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目录 一技术要求 二检定条件 三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四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附录 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 附录2 带补偿导线热电偶的检定方法 附录3 管式炉炉温温场测试方法 附录4 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在0∽1300℃附范围内, 整百度的热电动势和温度对照表编制方法表 附录5 K、N、E、型热电偶热电动势允差表 附录6 S、K、N、E、J、型热电偶整百度点,微分热点动势表 附录7 S、K、N、E、J、型热电偶分度表 附录8 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记录格式 附录9 检定证书(背面)格式 工作用廉金属JJ G351-96 热电偶检定规程代替JJ G351-84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996 年 8 月 23 日批准,并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辽宁省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金厂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邵树成(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华(上海合金厂) 参加起草人: 张家怡(沈阳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任春岩(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雷宗杰(天津德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长度不小于750mm的新制造和使用中的分度号为K的镍铬-镍硅热电偶、分度号为N 的镍铬-镍硅热电偶、分度号为E 镍铬-铜镍热电偶、分度号为J的铁-铜镍热电偶(以下分别简称K、N、E、J、X型热电偶)在-40~1300℃范为内的检定。 一技术要求 1热电极的名义成分如表1规定。 注:①不同分度号两镍铬极不可互换; ②不同分度号两铜镍极不可互换; ③镍铬—镍硅采用镍铬—镍铝分度表。 2 不同等极热电偶在规定温度范围内,其允差应符合表2表定。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415- 2001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The working Radiation Thermometers 2001一02一01发布 2001一05一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the Working Radiation Thermometers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02月01日批准,并自2001年05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全国温度工作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本规程委托全国温度工作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温度范围300--2200℃)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 和使用中检验。 2 引用文献 本规程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定义》 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引用上述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概述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以下简称温度计)是通过检测被测目标的辐射亮度或它在不同波长下的比值(转换成电信号),非接触地实现温度测量的仪器。温度计主要由光学系统、探测器、信号处理及显示部分组成。 4 计量性能要求 4.1 允许误差限 温度计的允许误差限应符合士(a%t)的规定,其中t为测量范围的上限值或测量值,a为温度计的准确度等级,a,。以温度计的技术指标为准。对于多测量范围的温度计,不同的温度范围允许有不同的a值。 4.2 重复性 温度计测量同一温度的重复性应符合其技术指标的要求。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温度计铭牌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少、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出厂日期、型式批准标志及编号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5.1.2 温度计各开关按钮接触良好,开关、接线端钮应有明确标记。 5.1.3 新制造温度计的外壳、零部件有良好的表面处理,不得有锈蚀、霉斑,各部分装配应正确、可靠、无缺陷。 5.1.4 温度计的使用说明书应给出测量范围、允许误差限、重复性、工作波段、距离系数、输出信号形式、工作环境温度、响应时间、工作电压等。 5.2 绝缘电阻 当环境温度为15-35` C,相对湿度为4596--75% RH时,采用交流供电的温度计的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S2o 5.3 光学系统 温度计的光学系统应清洁无损伤,有瞄准系统的应瞄准清晰,瞄准标记应处于瞄准视场中心。 6 计f器具控制 计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6.1 检定项目 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验的项目见表1。 6.2 检定条件 6.2.1 检定设备 6.2.1.1 参考标准 检定所用的参考标准,其扩展不确定度U95应小于被检温度计允许误差限绝对值的1/3a 6.2.1.2 辐射源 辐射源的主要技术指标见表20 6.2.1.3 电测仪器 a)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01级的直流电压(或电流)测量仪器; b) 寄生电势不大于。.4K V的无热电势转换开关;

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 第36号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 J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 近区电场测量仪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for Near-Zone Electric-field Measuring Instrument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近区电场测量仪 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for Near-Zone Electric-field Measuring Insrtument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月××日批准,并自××××年××月××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委托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G 561-XXXX 代替 JJG561-88 《RJ-3 型近区电场测量仪》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李渤(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大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谢鸣(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目录 引言.......................................................................................................................................... V 1.范围 (1) 2.引用文献 (1) 3.术语和计量单位 (1) 3.1.幅度电平Amplitude levels (1) 3.2.频率响应Frequency response (1) 4.概述 (1) 4.1.近区电场测量仪的原理和结构 (1) 4.2.近区电场测量仪的用途 (1) 5.计量性能要求 (2) 5.1.幅值准确度(Amplitude Accuracy) (2) 5.2.频率响应(Frequency Response) (2) 6.通用技术要求 (2) 7.计量器具控制 (2) 7.1.检定条件 (2) 7.2.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3) 7.3.检定结果的处理 (6) 7.4.检定周期 (6) 附录A 检定记录格式 (7) 附录B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式样 (9)

JJG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J J G数字指示秤检定规 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539—2015 数字指示秤 Digital 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归 口 单 位 :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 本规程委托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Digital 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池辉(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陆品(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赵力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 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刘平(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峻(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潘发兴(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 司)

目录

引言 本规程是对JJG 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规程在编制格式上执行了JJF 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与JJG 539-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有以下不同: ——增补了与计量检定相关的一些必要的术语,修改了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中注的内容(见); ——规定了数字指示秤必须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见); ——在通用技术要求中增补了一致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见6); ——在计量器具标识中增加了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若n>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见6.5.2); ——增加了环境条件的要求(见); ——增加了检定项目一览表(见); ——称量检定中删除了50%最大秤量点; ——明确了吊秤称量测试施加载荷的方法(见7.5.7); ——明确了扣除皮重的皮重值的选取(见7.5.9.1); ——修改了重复性检定的要求(见7.5.10); ——删除了称量滚动载荷的秤的检定内容; ——提供了检定记录格式和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见附录A、B、C)。 JJG 539-199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G 539-1988

1400多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汇总(JJG_标准)

1400多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汇总(J J G_标准)

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1-JJG(1~999)-计量规程的目录 2010-04-30 19:05

. 2010-04-30 19:05 .. 2007-04-03 15:54 246,598 JJG1-1999 钢直尺检定规程.pdf 2007-01-31 11:44 738,912 JJG10-2005 专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pdf 2006-11-17 07:51 881,626 JJG100-2003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pdf 2006-11-17 07:52 331,129 JJG101-2004 触式干涉仪.pdf 2006-11-17 07:53 452,470 JJG103-2005 电子水平仪和合像水平仪.pdf 2005-12-06 21:24 463,847 JJG105-2000; 转速表检定规程.pdf 2007-01-31 10:06 290,640 JJG106-1981 指针式精密时钟.pdf 2006-11-17 07:48 323,848 JJG107-2002 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pdf 2006-11-17 07:48 248,540 JJG109-2004 百分表式卡规.pdf 2008-01-08 08:03 476,160 JJG110-1979 标准温度灯检定规程.pdf 2006-11-17 07:49 306,332 JJG111-2003 玻璃体温计.pdf 2006-11-17 07:50 458,567 JJG112-2003 金属洛氏硬度计.pdf 2006-11-17 07:50 327,662 JJG113-2003 标准金属洛氏硬度块 (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pdf 2006-11-17 07:51 471,096 JJG114-1999 贝克曼温度计.pdf 2005-12-06 21:23 287,284 JJG115-1999; 标准铜-铜镍热电偶检定规程.pdf 2006-11-17 07:46 693,622 JJG117-2005 平板.pdf 2006-11-17 07:47 242,720 JJG118-1996 扭簧式比较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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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 24~1986 深度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5~1987 螺纹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26~2001 杠杆千分尺、杠杆卡规检定规程JJG 28~2000 平晶检定规程 JJG 30~2002 通用卡尺检定规程 JJG 31~1999 高度卡尺检定规程 JJG 33~2002 万能角度尺检定规程 JJG 34~1996 指示表(百分表和千分表)检定规程JJG 35~1992 杠杆表检定规程 JJG 36~1989 内径表检定规程 JJG 37~1992 正弦规检定规程 JJG 39~1990 机械式比较仪检定规程 JJG 40~2001 X射线探伤机检定规程 JJG 41~1990 三针检定规程 JJG 42~2002 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 JJG 44~1986 测微仪检定器试行检定规程 JJG 45~1999 光学计检定规程 JJG 46~1976 扭力天平试行检定规程 JJG 47~1990 抖晃仪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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