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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

合同编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定州市领秀城住宅小区一期二标段16#住宅楼

甲方: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装修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定州市领秀城住宅小区一期二标段16#住宅楼

2、分包合同内容:二次结构劳务、装修劳务(具体见2.2条)

2.1本合同分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工程二次结构工程、装修工程及为完成装修工程所必需的工作。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以图纸范围所列的分部、分项名称为基准的现场布置所需用工:

2.2.1外墙装修:

2.2.1.1外墙贴砖所需工作项(基层处理、贴砖、勾缝、搭拆脚手架、清理)。

2.2.1.2室外施工电梯基础(电梯基础、搭拆脚手架、护头棚)。

2.2.1.3散水、室外坡道、台阶。

2.2.2屋面工程

2.2.2.1屋面保温(聚苯板)。

2.2.2.2屋面保护层(C20细石混凝土,内配¢6@500*500钢筋网,含钢筋制作安装)。

2.2.2.3保温层(1:8水泥珍珠岩找坡)。

2.2.3砌筑(砌筑、植筋、抹灰)。

2.2.4内墙面(不含户内粉刷石膏、涂料)、地面、楼地面、顶棚、公共部分、内墙保温、顶棚保温、楼梯及楼梯间装修(后附设计变更作法)。

2.2.5零星工程:护角筋制作与安装、风道安装及封堵风道洞口、门窗口收口、封堵施工洞口、清理建筑垃圾、机房层脚手架拆除以及配合验收所需清理(人工清理费)。

2.2.6本合同单价包含装修所需清理费,不再进行任何零工签证。

3、工程地点:定州市兴定路北侧原煤建公司院内。

4、合同单价为65元/平米,建筑面积:17340 m2,总价款1127100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2010年9月20日

竣工日期:2011年10月30日

6、劳务作业人数:80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或债务的行为均无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定州市支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6227 0001 4251 0533 329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甲方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甲方自收到乙方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甲方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95.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质保期根据与建设方签定的总包合同期限)满1个月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剩余5%的货款(无息),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 随时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乙方停工、窝工损失。

9.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乙方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乙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乙方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乙方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 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甲方支付劳务费应由相关部门同意签字方可有效并主动出示所有证实材料。

9.15 其它甲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0、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甲方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甲方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乙方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甲方按工程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甲方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

10.15在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经甲方同意的乙方现场代表不能及时到位,处以3000元罚款;乙方现场代表出勤

率不得低于85%,甲方每月随时对乙方驻现场人员考勤一次,低于85%每次罚款1000元。

10.17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指挥,对乙方不服从管理,甲方每次可处以200-1000元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0.18乙方应及时清理利用落地灰,对乙方未能及时清理利用落地灰,甲方每发现一次对乙方罚款200元,该罚款直接从每月乙方请款中扣除。

10.19乙方因管理或组织不力或劳动力不足造成的进度缓慢,在甲方提出通告或通知或警告后三天内乙方没有整改或整改措施没有落实的,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1500元罚款,该罚款直接从每月乙方请款中扣除。

10.20其它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发生窝工的,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

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甲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甲方和工程乙方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乙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签证单、指示确认等所有经济往来资料只有在经过甲方代表、现场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三人签字方能生效,只有生效的资料才能得到计量结算,无效的资料不能得到计量结算。

18、由于甲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

担。由于乙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甲方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乙方和甲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甲方仍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甲方可以书面告知乙方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乙方应及时撤离现场。乙方未及时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甲方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李辉,职务: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0205909 。身份证号码:130682************。委托权限:负责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务。甲方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22.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彭志良,职务: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32401************。委托权限:全面负责现场一切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22.3甲方现场劳动力管理员朱良,职责为生产经理;乙方现场劳动力管理员彭志良,职责为现场负责人。

22.4乙方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彭志良,身份证号码:132401************,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定州市北庞村镇东只东村。

23、图纸: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5 天前,向乙方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2 套。

24、材料:

2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乙方;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甲方

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2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4.3施工中由乙方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手电钻、手工锯、铁锤等其它小型手工具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执行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满足JGJ59-99检查标准。达到此标准,甲方将按照5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甲方将按照5000 元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乙方要求甲方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乙方表示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乙方要求甲方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乙方要求甲方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甲方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甲方要求乙方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见第2条分包合同内容。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合同总价已含风险,单份单部位单项子目变更、洽商增减项在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不予调整。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经设计单位、甲方(或监理)、乙方签认的单份单部位单项子目增减3000元以上的变更洽商作为经济变更,套用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8.6 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建筑面积17340 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65元/m2;

28.7施工中发生的零星用工无法执行定额用工的,执行零星用工单价技术类60元/工日,普通类50元/工日。

28.8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8.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按河北省2008定额计算,计算规则为按定额规定,单价为三类30元/工日,二类40元/工日,一类45元/工日。

28.8.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按定额规定,除发生设计变更外,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28.8.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按定额规定

28.8.4上述单价为包干价,不会因人工费、税项、物价或汇率等原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28.8.5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a)甲方提出变更工程量增减;

(b)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

(c)甲方现场代表书面同意的其他价款调整。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双方协议无预付款。

29.2支付劳务报酬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在安装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质保期根据与建设方签定的总包合同期限)满1个月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剩余5%的货款(无息)。29.3 在甲方资金出现暂时困难不超过30天时,乙方承诺不停工、不索赔。

29.4验收通过后半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理齐全的结算报告,办理完工结算。

29.5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后半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乙方应为审核提

供详细资料等便利,如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则甲方审核时间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30、违约责任:

30.1甲方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予以赔偿。

30.1.2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除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予以赔偿。

30.1.3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

30.1.4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

30.1.5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

30.2乙方违约责任:

30.2.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

30.2.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

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0.2.3乙方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 %。

30.2.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乙方未在每月5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30.2.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2.7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又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改进措施,则甲方有权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费用从乙方合同费用中加倍扣除,乙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0.2.8乙方在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之间应首先自检,对质量通病及时按甲方要求进行修补,在自检达到要求后再通知甲方进行检验。如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过自检就通知甲方检验,乙方将每次对甲方罚款300元,该罚款直接从每月乙方请款中扣除。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30.4甲方先有30.1.1、30.1.2行为的,乙方的30.2.4行为不构成违约。

30.5乙方先有30.2.4、30.2.5行为的,甲方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6甲方30.1.1、30.1.2行为、乙方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甲方及乙方下列人员承担责任。甲方及乙方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姓名李辉身份证号:130682************

乙方:姓名彭志良身份证号:132401************

31、特别约定:

31.1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除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对乙方拖欠的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承担责任。

31.2乙方先有30.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1.3甲方30.1.1、30.1.2的违约行为、乙方30.2.4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甲方全额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31.4乙方应按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半月工程进度计划,材料(3-7天)及有关统计报表或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材料及要求的工期调整等,如实际进度落后于

计划进度,报告内还应列明与进度计划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办法)。

31.5乙方的承包价款视为对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做通盘考虑(如由于其他专业需要,再开洞、开槽后的砌抹工作),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或调整。31.6乙方在进行有可能导致危险的工作之前,需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发包方审定。因乙方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甲方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乙方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之后 5 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2、补充条款:

1、每月报劳动力计划表到项目部安全生产部并上报公司备案;

2、每月报考勤表给外管并且必须由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3、将与工人的劳务合同提交一份给安全生产部备案;

4、工程款首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时必须有本人签字、施工队长签字及劳务公司盖章有效并留项目部一分存档。

5、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对合同价款进行据实调整:

(a)甲方提出变更工程量增减;

(b)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

(c)甲方现场代表书面同意的其他价款调整。

3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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