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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 ]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 ]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 ]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2 ]2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国发[ 1986 ] 77 号,以下简称?规定? ) 的废止时间,应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319 号 ) 登报公布日期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为准。

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和《2005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各项示范建设任务的完成,我部决定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目的 1.进一步明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2.切实规范、指导和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3.总结和推广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的经验。 二、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 1.现状自评 2005年6月,各示范城市要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内容,结合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现状逐项进行自评,填写《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见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2.前期评估 2005年12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按照《标准》及本省具体要求,对省内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打分,填写《记分表》,并写出本省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3.验收评估 2006年7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填写《记分表》。 验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根据各示范城市的建设进展情况,公布示范城市建设合格城市名单,并予以挂牌表彰,在全国推广建设经验。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评估验收制度是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示范城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务求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2.实事求是,严格评分标准

劳社鉴函[2006]70号

劳社鉴函[2006]70号 关于协助做好发展2007年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信息服务网会员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出台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一个尊重技能人才,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职业培训工作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作为全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的指导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培训信息资源集中的优势,加强对全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宣传力度,为社会各界提供权威、及时和全面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和国内外相关动态信息,在2004年开通了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信息咨询服务网站,网站采取与《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会刊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两年来,

在提供政策信息、培训业务信息和技术交流及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为了体现网站与会刊更好的结合,对网站内容和会刊栏目进行了整体的策划与调整。会刊新增了“统考职业介绍”、“高技能人才”、“观点”、“会员来稿”等栏目。为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选登了部分会员提供的优秀文章,并刊登网站链接地址,方便会员进行网上信息查询。 网站先后开通了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两大平台,完善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技能人才库等查询服务功能。 2007年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会员的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网站将在校企合作、培训资源、实训平台等方面加强信息服务,同时信息提供方式也更加多元化。 2007年网站根据服务范围对会员级别调整为二个等级,即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如下:——普通会员 A.独立的会员密码和网上信息浏览 B.《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2007年全年会刊24 期 C.每年会费260元 ——高级会员 A.独立的会员密码和网上信息浏览 B.《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2007年全年会刊24期

人社厅函[2008]26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 (人社厅函[2008]262号) 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云南、西藏、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止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政府制订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约112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地区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你省(区)目前尚未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政策文件。建议你省(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尽早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主要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是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四是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 请将你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黔人社函【2010】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

——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划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两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生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 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6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高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作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业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0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 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2

劳社厅函[2007]

劳社厅函[2007] 号关于填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专项调查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掌握全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现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 一、填报要求 (一)填报类型:本次调查针对三类机构进行,即“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基层机构”。其中,“管理机构”指名称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指就业系统管理的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等机构;“基层机构”指正式设立机构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二)调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单独填报,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应纳入其上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填报,并按要求注明。 (三)填报机构:以上述正式机构为基本单位进行填写。每个机构按照本机构所属的类型,选择填写其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或“基层机构”的专用调查表。街道(乡镇)没有正式设立机构、但聘请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其相关人员信息计入其上级工作机构的“人员情况”和“人员组成”部分,并按要求注明。 (四)填报方式:每个机构填写一份相应的书面调查表。 (五)填报内容:三个调查表及其具体内容指标说明见附件。中国劳动力市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11631568.html,)上设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的电子版,供各地下载打印使用。 二、填报组织与报送时间 (一)填报组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机构的具体填写的指导和调查表的收集和内容核查,并负责将全部调查表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各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 ]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止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2 ]2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国发[ 1986 ] 77 号,以下简称?规定? ) 的废止时间,应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319 号 ) 登报公布日期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为准。 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劳社鉴函[2007]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劳社鉴函[2007]54号 关于同意开展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 鉴定工作的复函 广东省、湖南省、天津市、辽宁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在2007年全国统考日期间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试点鉴定时间安排在7月22日、11月18日,报名截止日期为6月22日、10月18日。请在试点鉴定日期前30天,向我中心上报考生数据、考场设置等情况。 三、为保证试点鉴定工作顺利实施,请你们组织试点单位(见附件1),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并认真做好试点鉴定期间的考生资格审查、考场安排等考务管理工

作及考试现场的质量督导;每次试点鉴定工作结束后,针对试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向我中心报送试点鉴定评估报告。 四、按照规定,此次试点鉴定期间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按照《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确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见附件2)。试点鉴定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等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由我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提供试点鉴定期间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受我中心的委托进行统一阅卷工作。 六、希望你们在试点鉴定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鉴定中的经验,保证试点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单位名单 2.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鉴定申报条件 3.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鉴定考核方案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20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20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 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 发布时间:2012-05-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

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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