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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教案)

煤矿职业病防治(教案)
煤矿职业病防治(教案)

贵州永润煤业有限公司轿子山煤矿职业病防治

授课人:王万德

课题:职业病防治

授课教师:贵州永润煤业轿子山煤矿王万德教材: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教学目的:让企业员工懂得职业危害的概念教学重点职业危害

教学难点: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教学形式:授课

授课时间:2011年09月09日

授课地点:平桥河培训中心

教学内容: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培训提示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 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 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 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

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课题:职业病防治

授课教师:贵州永润煤业轿子山煤矿王万德

教材:第二节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教学目的:让企业员工懂得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教学重点职业健康的检查

教学难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教学形式:授课

授课时间:2011年09月16日

授课地点:平桥河培训中心

教学内容:第二节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二、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节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并作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伯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二、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挚而有别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它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以客观的评价煤矿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

规律。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粉尘监测、防尘措施和健康检查三部分内容。

(1)粉尘监测档案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②粉尘分散度,没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①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各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防尘措施档案

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综合防尘,通过综合防尘,使工作环境的产尘量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综合防尘详见第三章第六节。

(3)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疗养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煤矿企业建立,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除X射线片资料外,还应设有健康卡片、逐次诊断登记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准确的查找。

(4)应设专人严格管理。

(5)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内容。

课题:职业病防治

授课教师:贵州永润煤业轿子山煤矿王万德

教材: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的:让企业员工懂得职业危害的概念

教学重点: 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

教学难点: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

教学形式:授课

授课时间:2011年09月23日

授课地点:平桥河培训中心

教学内容: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

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①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②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③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

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④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

(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①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

②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③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

(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①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

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②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

复和定期检查。

③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

的权利。

④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

变。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

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

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

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

(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

(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

(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

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职业卫生与健康教案

职业卫生与健康教案 ◆培训提示 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劳动者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 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三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3)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指作业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或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缺乏通风、采暖、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或照明不良,阴暗潮湿,温度过高或过低等。 2. 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 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小编整理了学习职业病防治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篇一 十一届全国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

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2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案例1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

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

律的严惩。 ※案例2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

煤矿工人培训教案

煤矿工人培训 培 训 教 案 授课教材:《煤矿新工人》 教案编写: 第一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般的作为认知了解的内容 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主要识记的内容 煤矿事故给煤矿职工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国内、国际政治影响。 事故总量过高,百万吨死亡率过高; 煤矿重、特大事故近年来频繁发生; 尘肺病危害严重,煤矿职业卫生形势严峻。煤炭行业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 第二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指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在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十项标准 坚持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

职业病防治专业课教案 课程名称:职业病防治 教学目的及要求: 1、目的: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要求:掌握本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等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有关规定。 教学对象:全体从业人员 教学重点:职业病防治 教学方法:面授 教学用具:黑板、电脑等 教学地点:区值班室

第一讲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危害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三、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粉尘防治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 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二、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三、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四、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标准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答:2002年5月1日 2.《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答:预防控制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 答: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答:职业活动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答:卫生 7.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条件中,不作为界定法定职业病基本条件的是()。 答:接触职业危害因素5年以上 8.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每年()月最后一周。 答:4 9.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答:职业卫生 1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答:申报 11.没有证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答:否定

12.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称为()。 答:生产性粉尘 13.()措施是防治尘肺的根本措施。 答:工程技术 1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承担。 答: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5.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应明确规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是()。 答: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16.用人单位在健康监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哪项是错误的? 答:用人单位可以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7.应进行上岗前检查的是()。 答:以上都是 1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教案

井下自救、互救及创伤急救,职业病防治教案 一、遇到井下灾害时对现场人员的要求 (1)掌握煤矿井下灾害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思想上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事故发生后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2)识别煤矿井下各种灾害的预兆,学会处理初发事故的方法和急救措施。 (3)熟悉煤矿井下巷道。安全出口和避难硐室以及避灾路线。 (4)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要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事故现场人员的行动准则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首先要了解事故的性质、发生时间、地点、灾情以及有无人员伤亡等,尽快向矿调度室报告,通知可能受灾害直接波及区域的工作人员,以及事故发展后可能波及区域的工作人员。要保持头脑清醒、行动沉着、决策果断,对事故的发生和可能导致的恶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切忌惊慌失措、大喊大叫、四处乱跑。 为了防治灾害扩大,要针对不同性质的事故,根据当场可能动员的人力,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当灾区现场不具备抢救事故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安全、最近的路线撤离灾

区。撤离路线一般应根据灾害的类型、灾害发生时人员的位置而定。因事故造成灾区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增高,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可配用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如在短时间内无法撤离灾区时,应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避难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时躲避,等待援救,也可利用现场的设施和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 三、井下避难硐室 井下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救的设施。常用的井下避难硐室有两种:一种是预先设置的避难硐室称永久性避难硐室;另一种是在事故发生后,因地制宜构筑的避难硐室称临时性避难硐室。 临时性避难硐室是利用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由避难人员临时修建的。所以,应在这些地点事先准备好所需的木板、木桩、黏土、砂子或砖等材料,还应有带阀门的压气管。 进入临时避难硐室前,一定要在避难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护队寻找;设法堵好硐口,防止有害气体进入;待救时要由有经验的人指挥,应保持安静,团结互助,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以延长待救时间;注意矿灯和食品的节约,计划使用。有规律地敲打管道、铁轨或岩石等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护人员的救援。在有压气体的条件下,要打开压气管阀门。

煤矿职业病防治(教案)

煤矿职业病防治 教 案 授课人: 吴桂生 课题:职业病防治 授课教师:吴桂生 教材: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教学目的:让企业员工懂得职业危害的概念教学重点职业危害 教学难点: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教学形式:授课 授课时间: 2012年6月17日 授课地点:文化活动中心 教学内容: 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培训提示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 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 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案(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367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案(正式版)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 案(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 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 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个。 第二章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职业病防治(教案)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教 案 二〇一七年一月

课题:职业病防治 授课教师:孙建强 教材: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第二节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的:让企业员工懂得职业危害的概念 教学形式:授课 授课地点:办公楼培训室 ◆培训提示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

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市××工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市××工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 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S. . . .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市××工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 S. . . .

职业病的危害教案

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 授课人:李文张 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使用时间:长期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一、概述 煤尘中含有5%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被称为单纯性煤尘。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煤尘引起的尘肺称为煤肺。煤肺多见于煤矿采煤工、选煤厂选煤工、煤球制造工、车站和码头煤炭装卸工等工种。长期以来对煤尘能否引起煤肺问题,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煤矿工人多因工种不固定,煤尘中所含二氧化硅的致病作用比煤尘更为重要,所谓煤肺,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轻型煤矽肺。但目前公认,长期吸入煤尘也可以引起肺组织纤维化,并存在剂量—反应关系。煤肺发病工龄多在20-30年以上,病情进展缓慢,危害较轻。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煤矿岩层含游离二氧化硅量有时可高达40%以上,矿工作业工种调动频繁,故采矿工人所接触的粉尘多为煤矽混合性粉尘。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煤矽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称为煤矽肺:是煤矿工人尘肺的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发病工龄多在15-20年左右,病变发展较快,危害较重。除此,煤矿工人还可罹患矽肺,多为接触岩石的开拓建井工人,发病工龄10-l5年,进展快,危害严重。根据卫生部等〔(87)卫防字第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规定,我国煤工尘肺是煤肺和煤矽肺的总称。 l972年国际尘肺会议总结报告中提出:如肺内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8%时,其病理形态改变为矽肺;小于18%时,则为煤工尘肺,它既包括由纯煤尘引起的尘肺,又包括了由煤和岩石的混合

粉尘引起的煤矽肺以及肺部进行性大块纤维化。 二、病理改变 煤工尘肺的病理改变基本上是属于混合型。多兼有间质性弥漫性纤维化型和结节型两者特征。主要病理改变: (一)煤斑 煤斑是煤工尘肺最常见的原发性特征性病变。虽非特异,但应列为诊断的基础指标。肉眼观察呈灶状,黑色,直径2-5mm,圆或不规则形,多在肺小叶间隔和胸膜交角处,表现为网状或条索状。镜下可见,有的相邻肺泡腔肺泡管内充满煤尘细胞,肺泡间隔消失,致使煤斑增大融合,局部气腔扩大。煤尘及煤尘细胞沉积多在呼吸性细支气管以及其相应的小血管围呈现出袖套状。有的煤斑与周缘的肺泡壁相连接,成为星芒状或蜘蛛网状。煤斑周围有灶周性肺气肿。煤斑主要由煤尘颗粒、煤尘细胞、成纤维细胞、网织纤维和少量的胶原纤维组成。 (二)肺气肿 煤工尘肺常见的灶周肺气肿有两种:其一是散在分布于煤斑旁扩大气腔,为局限性肺气肿;其二是在肺内煤斑的中心或煤尘灶的周边,有扩张的小气腔,居小叶中心,称为小叶中心型肺气肿,是煤工尘肺病理的又一特征。镜检可见到呼吸性细支气管壁平滑肌及弹力纤维减少或消失,从而导致呼吸性细支气管扩张,引起肺气肿。如果病变进一步向肺泡管、肺泡道及肺泡发展,波及全小叶,即可引起全小叶肺气肿。此时临床上会出现明显症状和呼吸功能损害,严重时便可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共20空每空2分共40分)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2、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5、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7、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职业病防治最新教案

职业病防治教案 学习要点: 了解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含义;理解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熟悉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护方法;了解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培训学时:2-4学时。 第一节职业危害概述 一、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来源于原料、中间产物、产品、生产设备与工艺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污染性因素等职业性危害因素,它们均与生产过程有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因为劳动组织不合理而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强迫体力劳动、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生理条件不相适应等造成长期过度疲劳、过度紧张等,均可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3)与作业环境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作业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采暖、防尘防毒、防噪声设施,照明不良,阴暗潮湿,温度过高或过低等。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生产性粉尘,如矿尘、煤尘、金属粉尘、有机尘等。 (2)物理性因素。包括不良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高气压、低温、低气压;生产性噪声、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 (3)生物性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此外,还包括与劳动过程有关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确诊、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具体名单为:尘肺(13种);职业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与其他生产事故造成的职业伤害相比,职业病有以下特点: (1)它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物理或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作业方法、恶劣作业条件的影响。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5分,共50分) 1、《职业病防治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职业病防治法》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5、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6、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 7、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和 的权利。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档案。

9、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10、职业病防治法共有章条。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2、何谓职业病 3、何谓职业危害 4、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 5对未成年和女职工实行什么特殊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2001年10月27日,自2002年5月1日。 2、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3、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保护用品。 5、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6预防为主、防治结合。7职业病待遇,工伤社会保险。8、劳动者健康监护。9煤矿安全监察局。10、七章,七十九条。 简答题:1、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答: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答:①职业病肺部疾患: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支气管哮喘、呼救系统肿瘤。 ②其他器官和系统损害:鼻咽部损害、皮肤损害、眼部损伤。 ③职业中毒及肺内感染。5、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21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2013年全员健康检查花名册 职业病防治科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

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由于本矿属于斜井开采,露天开采的我们就不用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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