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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权力清单

湖南省林业厅权力清单
湖南省林业厅权力清单

省级保留”的行政权力,是指省级部门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食用菌菌种)

[行政许可] 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

[行政许可] 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外国人进入林业、渔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采许可

[行政许可]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从省外引入外来物种许可

[行政许可]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驯养繁殖、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省级保留”的行政权力,是指省级部门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 进入渔业、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 权限内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含加工)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

[行政处罚] 对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经植物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征收]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征收

[行政征收] 林权证工本费征收

行政征收] 林权勘测费征收

[行政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给付]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

[行政确认] 设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和采种林的确定

[行政确认] 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及公告

[行政确认] 森林火灾鉴定

[行政确认] 省级森林公园命名、变更、撤销及总体规划的审核

[行政确认]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行政确认]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确认] 猎区的划定

[行政确认] 公益林确认及变更

[行政确认] 对从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定

[行政奖励] 授予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行政奖励]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行政奖励] 奖励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 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检查] 对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行政检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复检[行政检查]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

[行政监督]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行政监督]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

[行政监督] 民用枪支弹药安全及保障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采取应急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救护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 林木良种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林权争议处理

“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是指依法列入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今后原则上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省级部门除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计入省级权力事项总数。

[行政处罚] 盗、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行政处罚] 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初级加工不符合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严重影响湿地用水,或危及候鸟生存、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强制] 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代为除害或销毁染疫森林植物及其制品

[行政监督]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人[2005]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11 【实施日期】200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林人[2005]56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 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开发林业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实现全省林业系统内外各级各类、各区域人才全面协调整体发展,以人才推进林业的发展,用林业事业凝聚和造就人才,实现务林人与林业事业的共同进步。 二、突出能力建设,着力抓好人才培养和队伍结构调整 3、立足现有林业人才队伍,以“挖掘潜力、提高素质、强化能力”为目标,大规模开展林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实现各类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大力提倡在职学习,完善带薪学习、定期进修、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在职进修、出国深造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湘政办〔2010〕2号)的通知,为切实促进和加快我省新能源的全面发展,经研究,现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州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省直相关单位给与支持和配合。 一、发展新能源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增强能源保障的必由之路 首先,气候变化要求我们势在必行。气候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妨害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占到总能源规模的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我省气候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冬天基本上无积雪,暖冬频繁出现;二是2000年以来,水位全面下降,没有出现重大防汛情况;三是全省主要江河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枯水期,湘江出现枯水位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沿线地区一些城市取水困难;四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居高不下,酸雨有增无减。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环境影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新能源。 其次,湖南省情要求我们刻不容缓。我省是个能源紧缺的大省,自然地理条件使全省能源客观存在几大困难:一是水电资源有限,开发程度较高,调节性能受季节影响较大,水电年利用小时普遍不高;二是煤碳的开采量不能满足目前生产需要,每年仅产6000万吨,需从区外调入3000万吨以上,建设大型火电,不仅面临电煤资源不足的巨大压力,还面临交通和环保的巨大压力;三是省内无油无气,全靠从外省输入,每年油气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长年收到限制;四是电能供不应求,人均装机为0.38千瓦,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6%,广东的一半,上海的43%;人均用电为1500千瓦时,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3%,广东的40%,上海的四分之一。近年来,我省经济均以8-13%的速度增长,经济的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缺口也将越来越大。 气候变化问题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能源资源缺乏的客观现实,决定我们必须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发展新能源具有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条件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资源促进法》,我省2009年正式颁布了《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这为我们发展新能源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保证。 一是具备一定的产业资源优势。我省已探明铀矿储量2.6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到目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 决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信[201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决定 (湘林信〔2011〕5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息化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推进林业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既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和主题,也是今后林业发展的旗帜和方向。发展现代林业是林业工作的总任务,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工作的总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是林业工作的总要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均与林业信息化紧密相连,也赋予了林业信息化建设广阔的空间、光荣的使命和艰巨的任

务。 信息化是改进林业管理的必然选择。落后的管理是人治、科学的管理是法治、先进的管理是数字化。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千山万水,只有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管理动态化、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是帮助林农致富的有效途径。只有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才能把服务网络迅速延伸到千家万户,让广大林农在家门口就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林业科技、市场信息、行政审批等服务。信息化是确保廉洁从政的重要平台。在林业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费用高,而且无法及时监控和管理。实行电子办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各类证件环环相扣,各种报表自动生成,实现了自由裁量的“零弹性”,有效防止了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传统办证过程中的超额办证、重复办证等难题迎刃而解。信息化是打造林业强省的重要引擎。信息化正成为抢占科学发展制高点的利器,林业强省建设只有在信息化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高人一筹,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可以说,没有信息化的强势,就不会有林业发展的强劲。实现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跨越,迫切需要信息化的有力支撑。 当前,各省围绕林业信息化竞相发力,各行业为加快信息化进程争先恐后。我省作为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面临着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局面,承担着扩面提质、筑基增效、兴林富民等艰巨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夯实基础,继续发挥优势,确保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二、明确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省林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四化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精神,围绕厅党组的工作部署,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和数字湖南建设为契机,以林权权属数据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 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民险函[1995]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02.28 【实施日期】199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民险函(1995)44号) 省委、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省委、省政府又转批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湘办发〔1995〕2号)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其它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引导农村人口(含乡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的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和县级民政部门内分别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同时确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要在利税上给予支持,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将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5〕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5〕2号1995年1月15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10月2日,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30日,省政府召开服务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服务业专题会议精神,我省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为了做好《方案》的起草,我们主要做了3方面准备工作:一是紧密对接国家政策,及时对接国家发改委,深入了解国家文件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充分借鉴外省经验,认真学习吸收江西、湖北等省相关经验做法;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省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余个省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35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第二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 (三)修改完善。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予以吸纳。对省直部门35条意见和建议,拟采纳和基本采纳3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终形成此《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围绕补齐生产服务短板、升级流通服务水平、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服务质量,提出8大发展重点: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围绕抓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大品牌、补短板等,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3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行动方案的落地落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办发…2006?31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 民政部办公厅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 2 -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全省 - 3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湘林产[201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14〕9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对龙头企业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4年8月25日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林业企业规模效益,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林业建设,实现兴林富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在省内从事林业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质量稳定,产业关联度大,通过利益机制与农民(林农)相联系,在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和绿色湖南建设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认定管理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坚持绿色增长原则,推动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挥省林业产业协会在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运行监测管理。 第四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为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具有优先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策[2005]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办林业的步伐,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森林资源管理司、国家林业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依法、有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 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精神,为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物流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协同联动,以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为重点,着力解决瓶颈制约,优化要素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较2015年降低2个百分点。 二、行动重点 (一)强化服务功能,降低物流业运营成本。 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清理物流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推广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办结、送达"一站式"服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放宽物流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长沙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促进通行便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驾驶员诚信管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8]9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0〕4号)等文件精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设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小组”)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0日对我委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围绕部门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总结部门资产管理和开展业务情况,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湘办﹝2019﹞87号)文件核定,我委属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政策;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湘西地区开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政[2008]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湘林政[2008]1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各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 自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全省现已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现场核实面积9000多万亩,发放林权证200多万本。实践证明,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理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各地换发证工作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为不应该发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了林权证;有的地方不严格按操作程

序发证,造成林权证无效;有的地方不按要求发证,存在证地不符、一证多主、证不到户的现象;还有的地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林权证填记内容存在差错等等。换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质量问题,必将给今后的林地林权管理埋下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法律证书,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拥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高质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避免林权纠纷、规范流转、经营森林资源和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的基础。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对事业、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一定要依法核发林权证,不得发放质量不合格的林权证,确保换发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质量要求 工作质量是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核心。确保工作质量就是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湘政办函[2004]153号文件要求,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主动配合搞好工作,形成良性互动。要在精心选调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也是确保发证质量的关键。各县一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严格把关,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要明确发证工作人员责任,实行发证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并实行严格的发证质量问题责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湘民发〔2015〕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融

合社区居民、提升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3号)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措施,较好地推动了全省社区老年协会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当前,我省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日趋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老年协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个别地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创新还有待加强,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登记不规范、备案数量少,扶持政策缺乏等问题,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履行好部门职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思维方式,着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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