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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一、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1、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2、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

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参考文档】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篇一: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协议 甲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 民法院“(201X)*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X年10月12日 “(201X)*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 3、**赔偿109196.85元; 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 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 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 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 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 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1X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1X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 及**垫付的201X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0353453.html,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案情】 2017年6月16日,被告曾鹏受单位物流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南丹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碰撞相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重型货车向后推移又连环碰撞随后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古美丽的丈夫及其他不同车上陈海涛等共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曾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曾鹏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深圳保险公司分别投有重型半挂车和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了124万元;另有一辆小客车在河池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南宁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四川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小轿车没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同一事故死者之一的陈海生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 原告古美丽与死者丈夫共生育有二小孩,死者丈夫父母生育有四个子女。 因未得到赔偿,原告古美丽及其二个小孩、丈夫父母把曾鹏、物流公司、深圳保险公司、河池保险公司、南宁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78212.50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赔偿578212.5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曾鹏、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曾鹏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满载时行经下长坡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 ——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纠纷简介】 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 将死者尸体放臵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

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镇党委、政府深知,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让死者入土为安,让其家人内心得到些许宽慰。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调解工作提前进行。调解前,因柳某、宋某夫妇的唯一的女儿年纪小,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受害方家属当场签订了委托书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调解中,双方在调解大厅僵持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用工单位却几乎处于完全沉默状态,好像谁也不愿意先开口,好像谁先开了口就意味着妥协。在这种情况下,这给调解员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如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调解人员认为对于家属而言,柳某夫妇双双遭受意外,不仅在精神上令人难以接受,年迈的父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副本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0353453.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呢?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呢?前夫的死亡赔偿金在这次婚姻结束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365小编就结合案例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感谢。 案例: 我的第一个丈夫于4年前死于小煤窑塌方,之后我就跟另外6个与我同样遭遇的女人同窑主展开了一场索要抚恤金的持久战,为此把自己在镇上毛巾厂的一份工作也丢掉了。住在隔壁的光棍汉肖某看我实在不容易,就经常主动帮我点儿忙.一来二去,两家就合并成了一家。就在我们办证不久,我们的官司也打赢了,窑主给每家赔了3万块钱。肖某想用这笔钱弄份小买卖干,我没答应,而是把钱一分不少,全存进了银行。这一来可算是得罪肖某,从此以后就再没了安生日子过。我受不了,想离婚,可又怕肖某提出来把那3万块“见一面分一半”。他要真提出来了,我真不给他分行不行?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这里所谓的“继承”,是指继承权的获得。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取得权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得到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 综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并分析,你的问题就清楚了:那3万元钱虽是你再婚后实际得到的,而继承权却是从前夫死亡之时你就拥有了。你前夫死亡的时间是在你再婚之前,因此这项遗产毫无疑问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你本人所有,肖某没有分割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0353453.html,/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 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是:赡养费赔偿:这是对死者生前赡养对象的赔偿,包括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赔偿,每项赔偿是有确切的金额的。该赔偿金应该由赡养对象按照各自的赔偿金额进行分配。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说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标准和依据,相信大家都会有很多话想说吧。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谁有资格分配,然后再考虑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谁有资格分配?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考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

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标准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 不到依据。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

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甲方:**、** 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2 年12 月22 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民法院“(2012 )*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 年10 月12 日(“2012 )*民一终字第**号”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 元;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43855.32 元;3、**赔偿109196.85 元;4、**赔偿18399.32 元。四项合计481679.49 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 生前与乙方亲生女** 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 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 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 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 的扶养费92104 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 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 元,至**18 周岁,共15 年计18000 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 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 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000 元,**已付20240 元,**已付20000 元,合计160240 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 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以及** 垫付的20000 元,合计32643.83 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 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 元,**垫付的20000 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 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 元扣除** 的扶养费92104 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元,下剩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 每人得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元中扣除**的抚养费36000 元, 加 应付** 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实得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

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解读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读 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但却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请求权。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1]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能否并用?“两金”[2]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又是什么关系?这需要在厘清“两金”的性质的基础上才好对此问题进行回答。“两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二者不得并用。由于“两金”采取了“遗失利益损害”赔偿的客观计算标准,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济达到了如同没有发生侵权损害一样,因此,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亦不可以与“两金”并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甲驾驶机动车因过失撞死乙,乙有一女丙五岁,事故发生后甲主动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乙之妻丁主张,丈夫之死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夜夜失眠,向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以女儿只有五岁为由,以女儿之法定监护人名义要求甲承担丙的抚养费至其成

年,问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张三与李四因所承包的耕地地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张三年富力强,力大如牛,李四年迈体弱。发生纠纷后,张三狠狠的推了李四一下,致李四摔倒在地,头部摔到了作为地界的砖头上面,经医疗后鉴定达到了二级残疾。李四儿子李甲以父亲名义将张三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问李四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两案的处理,如果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处理较为困难,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并请求的情形究竟如何处理。论者以为,对两案处理的关键是弄清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究竟是什么关系,只有首先弄明白了“两金”的性质,然后判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什么关系,进而才能正确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 二、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著名学者对“两金”的性质见解不一,看法迥异,主要分为两种学说:“慰抚金说”与“财产损失赔偿说”。 1、“慰抚金说” 民法学界当红学者梁慧星教授为此说最有力的代表,梁教授主张残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如何审理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如何审理作者:黄卫丁圣翔发布时间: 2011-06-29 09:38:45 【案情】 原告饶某系死者饶某某与被告刘某次养女,2010年12月初,死者饶某某因车祸身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约20余万元(已除去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款)。如何分配饶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原告饶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饶某将养母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该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分歧】 在审判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以及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的,它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2、关于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审理。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首先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是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刘某系死者饶某的妻子,年龄也比较大,饶某的死亡对其心理创伤相对来讲是更大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适当倾向于刘某,这也充分体现了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对本案中2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先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然后再从其他人分得的数额中剔除一部分给付刘某。

最新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法律依据、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

死亡赔偿金分配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温文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兰某某,曾用名钟某1,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原告:兰某2,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4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小区17幢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建行宿舍。 原告兰某某、兰某2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茂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兰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审理前解除代理关系)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2月21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兰某某及其与原告兰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兰某某、兰某2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兰某某与前夫钟某4于1972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钟某3,因原告兰某某同前夫于1984年1月离婚,女儿钟某3后随两原告共同生活。钟某3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三。 2010年5月30日晚,赵某2驾驶浙CH0918号轿车,内载钟某3等四人,从温州市区驶往文成县城方向,21时35分许,途经56省道36KM+630M即瑞安市营前乡地赖村地段时,遇因故障而同向停在右前方路边由陈某2驾驶的赣E85764号农用运输车,赵某2在采取制动并左驾方向避让过程中,轿车右侧碰撞农用车左侧尾部,造成钟某3等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6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瑞公交认字[2010]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2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钟某3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2010年6月7日,在瑞安市交警部门主持下,肇事当事人与钟某3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钟某3家属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 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 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 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 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原告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 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在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做服装生意的李某,2006年8月已 有6个月的身孕。然而就在这个月,不幸却降临于她及她腹中的宝宝。 当月8日下午3点左右,她因腹痛至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院方给予挂盐水处理。 但仅仅几小时之后,李某便出现全身抽搐,嘴唇青紫等症状。经急诊室抢救处理稍稳定后急送妇产科。 8月l0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婴。 8月14日上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6月24日) 案例1 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 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根据其与船东的代理公司签订的《船员雇佣协议书》,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GLORY SEA)”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梁某某等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船员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对“辉煌”轮采取司法扣押措施,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担保,船舶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一直被扣押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因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弃船且拒不提供担保,维持船舶安全和停泊等费用与日俱增,长期扣押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此,船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拍卖“辉煌”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成功变卖船舶。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等船员与船东代理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协议书》,在“辉煌”轮上任职,与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了船员义务,而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员在船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判令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并确认船员的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邮轮产业发展迅速,邮轮船员权益保护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相较货运船舶,邮轮船员数量多、岗位杂,扣押看管维护成本高、风险大,司法拍卖处置难度高、周期长,一旦发生邮轮船员权益侵害事件,维权会面临更多障碍。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其中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船舶被扣押后弃船。为此,法院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立案、审判、执行整体协调推进。第一时间要求船员劳务派遣公司与船东互保协会遣返滞留在船的外籍船员,安排船舶看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在台风期间采取应对措施全天候保障邮轮安全。同时,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启动船舶拍卖程序,妥善处理案外人对船舶拍卖的异议行为,积极克服疫情对邮轮处置的不利影响,两次拍卖之后成功变卖船舶。法院一系列举措既确保了司法程序依法规范有序,又避免了扣押成本和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196名船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对船员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对邮轮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支持,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应如何分割

道路交通事故中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应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二原告王君笛、王嵩之母,原告宋桂兰之女,原告卜祥彪之继母,被告卜凡财之妻刘贺新于2010年5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了各项费用265,0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02,034.00元,王嵩的抚养费20,260.80元,王君笛的抚养费5,065.20元,卜祥彪的抚养费10,130.40元,宋桂兰的赡养费11,818.80元,丧葬费9,139.20元,精神抚慰金6,551.60元(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王嵩、王君笛的抚养费由王嵩、王君笛的监护人张仕云领取,宋桂兰的赡养费由其本人领取,剩余赔偿款由被告卜凡财领取。现四原告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 被告卜凡财对四原告所说的因刘贺新死亡责任人赔偿的各项费用是265,000.00元及各自领取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精神抚慰金6,551.00元中包括交通费1,050.00元、住宿费1,219.00元。同时卜凡财抗辩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赔偿义务人赔付给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而不是赔偿给死亡受害人的,故死者刘贺新因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财产不属其遗产,所以其领取余款并支配余款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同时卜凡财认为原告诉请的事实不

清、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无争议事实:二原告王君笛、王嵩的母亲,原告宋桂兰的女儿,原告卜祥彪的继母,被告卜凡财的妻子刘贺新于2010年5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了各项费用265,0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02,034.00元,王嵩的抚养费20,260.80元,王君笛的抚养费5,065.20元,卜祥彪的抚养费10,130.40元,宋桂兰的赡养费11,818.80元,丧葬费9,139.20元,精神抚慰金6,551.60元(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王嵩、王君笛的抚养费由王嵩、王君笛的监护人张仕云领取,宋桂兰的赡养费由其本人领取,剩余赔偿款由被告卜凡财领取。 本案争议焦点:一、四原告王君笛、王嵩、宋桂兰、卜祥彪诉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二、事故责任人赔偿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多少? 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君笛、王嵩、卜祥彪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原告的年龄、身份。因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合法,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证明精神抚慰金(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数额是6,551.60元。本院认为证据2虽然是复印件,但四原告及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精神抚慰金(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数额是6,551.60元,因此对原告王君笛、王嵩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3、李洪臣、李堂亮

最新解析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专家详解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专家详解 双胞胎王文翰、王文林今年仅3岁,他们的母亲在三年前的医疗事故中永远地离开了他们,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赖君平,25岁,由于医院漏诊,错过抢救时机,最终丧命,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王颖捷,因医院未按规定诊疗,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悲剧发生后,当受害者的家属向医院索赔时,却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漏列”了死亡赔偿金。他们最多只能获得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相比之下,同样是为“生命的代价”补偿,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者家属不仅可获赔“精神抚慰金”,还可获得数十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致死,只有精神抚慰,却没有死亡赔偿 医疗事故,曾夺去许多生命,也破灭了许多幸福家庭。但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只有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 为什么医疗事故会没有死亡赔偿金呢?这一“漏列”是对医院的保护,还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忽视?在当前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导报记者陈捷梁张磊 □◆医院“漏诊”儿子丧命 12月28日,距离赖君平死于医疗事故已经整整21个月。这一天,赖君平的父亲接到医院的答复。医院表示接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愿意为“漏诊”赔偿7万多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给赖家,不再上诉。 据法院查明,2005年3月29日凌晨4点多,赖君平驾驶摩托车被汽车撞伤。当天凌晨5点多,他因“头部和面部疼痛流血,胸痛”就诊于杏林医院。当时赖君平神志还算清楚,但口腔和鼻腔出现渗血症状。 虽然医院CT显示赖君平“颅脑损伤”,X线显示“心影明显扩大”,但是,医生竟然漏诊,没有及时发现。当天6:50,医院方面决定将赖君平转院治疗。大约在7:42,也就是到达转院目的地的三分钟前,赖君平发生呼吸和心跳停止。8:10,他被宣布临床死亡。 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为这起医疗事故承担85%的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1094元、医疗费1427元、误工费10667元、丧葬费7801元、交通费630元。 对于这个结果,医院没有异议,判决并没有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院不用为死者赖君平的生命“买单”,只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丧葬费。但是,老赖对这个结果愤愤不平,却又无可奈何。“在医疗事故中,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老赖的代理律师陈志恭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赔偿项目中,列有“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1项赔偿项目,惟独没有死亡赔偿金。 □◆双胞胎刚出生就没了妈妈

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一、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1、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2、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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