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石政函[2017]1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1

【实施日期】201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政函〔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马学东等95名同志为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行业内按姓氏笔画排序),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业类30人

马学东石家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王英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成祥河北同福粥道食品有限公司

王春发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邓志成石家庄数英仪器有限公司

左丽华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刘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刘学彬河北征宇制药有限公司

刘铁军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晶晶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孙会哲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孙胜斌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闫明生石家庄东华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何庆国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子辉石家庄市新星粘合剂厂

宋以冬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张之奎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张学勇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李友东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少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汉煜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苏士伟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邵青立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

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公职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70号) (2009年9月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自设停车场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设置自设停车场应当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自设停车场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自设停车场设置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一)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将选拔对象延伸到在上海工作和创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予推荐。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推荐对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提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阅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激发群众读书热情,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建设“书香石家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新广出发〔2016〕80号)和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石人常〔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书香石家庄”为目标,以提高全民阅读率和阅读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设施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充分激发大众读书热情,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全面提升市民素质,为我市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提供文化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推动。同时,全民阅读重在参与,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全民阅读长期深入开展。 --科学引导,优化内容。全民阅读的核心是阅读内容,必须将丰富阅读活动内容与提升思想文化内涵相结合,将出版文化精品与市场推广相结合,将传统阅读与数字阅读相结合,切实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全民阅读的质量和水平。 --分类服务,保障重点。注重从娃娃抓起,关心少年儿童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切实发挥阅读在素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注重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切实加强关爱和扶持。针对成人社会不同群体,注重引导其自主学习,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 --全面倡导,公益普惠。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相统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参与、全民普惠,保障全民平等享有基本阅读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连续五年(2017年-2021年)广泛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工作,在全市形成“人人爱读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2〕2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

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政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六)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石政函[2017]1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1 【实施日期】201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政函〔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马学东等95名同志为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行业内按姓氏笔画排序),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业类30人 马学东石家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王英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成祥河北同福粥道食品有限公司 王春发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邓志成石家庄数英仪器有限公司 左丽华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刘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刘学彬河北征宇制药有限公司 刘铁军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晶晶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孙会哲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孙胜斌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闫明生石家庄东华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何庆国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子辉石家庄市新星粘合剂厂 宋以冬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张之奎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张学勇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李友东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少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汉煜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苏士伟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邵青立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119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5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发〔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清理结果目录如下: 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 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 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 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 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 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 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 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 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 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 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 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 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 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 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艾文礼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 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16号) 长安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城大道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城大道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城大道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收及安置总负责。 第五条新城大道工程沿线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201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1)

附件3 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申报层次: 姓名: 从事专业: 推荐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申报层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分层次申报,填写下列层次之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出生日期:表的日期一律用公历。如:1970-07-01。 3、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4、毕业学校: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 5、毕业时间:最高学历的毕业时间。填至“月”,如200606。学历、毕业学校和毕业时间应相互对应。 6、行政级别:只享受单项副厅级待遇的专家的行政级别请填“单项副厅”。 7、单位类别:填写下列类别之一:企业/事业/机关(党政军群)。 8、单位性质:填写下列性质之一:公有经济企业单位/公有经济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其它 9、从事专业:指现正从事的专业。 10、行业分类:填写下列行业之一: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科学教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自然科学其它/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教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其它/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建筑/教育/交通运输//体育/林业。 11、博导年份: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年份。 12、获奖情况: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有排名的角色栏置空,无排名的,排名栏置空,角色栏可选填下列之一:骨干/主体/一般。 13、工作经历:限100个汉字含标点,填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4、突出贡献:限200个汉字含标点,填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学术水平。 15、代表论著:填写最能代表本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创作、设计、专利等。

基本情况: 荣誉称号情况: 入选人才工程或学术任职情况: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发[2004]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6 【实施日期】2004.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6日石发[2004]8号)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营造“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环境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在当前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

品牌的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2、突出重点。破除一切束缚和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以加快发展为核心,以创新体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为主要措施,努力建设学习、实干、服务、法治、廉洁“五型”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投资者和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人与自然和谐不和谐做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按照每年都有新举措、每年都有新突破、每年都有新成效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 4、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禁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对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层级的外,其它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直接报省审批,并将市审核改变为市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5、保障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

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附件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予以倾斜,特别是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

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 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9 【实施日期】2014.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石政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9日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挖潜增效、转型升级”的安排部署,力促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抓好投资工作 1.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抓好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亿元以上入库项目管理制度,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和月通报季调度制度,抓好项目谋划和实施,形成“入库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谋划一批”的良性循环。对总投资8618亿元的752个在建项目和总投资2422亿元的209个前期项目建立台账,倒排工期、加强调度、重点推进,力促年内亿元以上项目投资超过2600亿元。加快省重点及市攻坚在建项目建设,抓好现代综合物流港等8个未开工项目,确保三季度全部开工,力促中农博远农业装备等48个项目年内全部竣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等23个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年内投用,全年完成投资710亿元,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管委会负责) 2.加快推进已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对2013年竣工的威远生化整体搬迁改造、盈德气体岛等83项和今年上半年竣工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基地、永盛乳业二期等23项省市重点项目,抓紧落实投产条件,从生产配套、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优先保障,促其尽快达产达效。对2014年竣工投产企业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入账期及即期基准利率给予一个季度的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市)、区财政按5∶5分担。(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管委会负责) 3.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对列入房地产集中整治范围的项目,促其尽快办理复工手续;对已下达复工通知单、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手续办理、

[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3日市十 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 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 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 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 地等名称。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管理 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 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 (二)内容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保持相对稳定性;(三)一般不使用人名;(四)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重名, 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住区不得使用重名;(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的名称, 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相统一;(六)不得用生僻字或易混淆的字做地名,不得用同音字、多音字命名新地名。第六条经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名使用权可以有 偿使用。第七条行政区域变更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即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变更工作。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确定地名:(一)有损于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策的;(二)不符合本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三)一地多名的,应确定和使用一个标准的名称。第九条地名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地名使用拼音的,应符合国家颁布的 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第十条同一县级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 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 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含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 由所在区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城镇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地名主管 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内道路 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 批准,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穿越城区的国道、省道,该路段应纳入城市 规划,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第十四条居住区以及院的名称和楼、单元、门户的名称,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所在地的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地名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