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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7]

劳社厅函[2007]
劳社厅函[2007]

劳社厅函[2007] 号关于填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专项调查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掌握全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现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

一、填报要求

(一)填报类型:本次调查针对三类机构进行,即“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基层机构”。其中,“管理机构”指名称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指就业系统管理的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等机构;“基层机构”指正式设立机构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二)调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单独填报,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应纳入其上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填报,并按要求注明。

(三)填报机构:以上述正式机构为基本单位进行填写。每个机构按照本机构所属的类型,选择填写其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或“基层机构”的专用调查表。街道(乡镇)没有正式设立机构、但聘请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其相关人员信息计入其上级工作机构的“人员情况”和“人员组成”部分,并按要求注明。

(四)填报方式:每个机构填写一份相应的书面调查表。

(五)填报内容:三个调查表及其具体内容指标说明见附件。中国劳动力市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上设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的电子版,供各地下载打印使用。

二、填报组织与报送时间

(一)填报组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机构的具体填写的指导和调查表的收集和内容核查,并负责将全部调查表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1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名称和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报送时间:各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全部调查表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各市上报的调查表和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表全部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雄,娄权超

联系电话:(010)84208546,84208452

传真电话:(010)84307546,84306452

电子信箱地址:yangxion@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louquanchao@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

三、其他事项

我部将在各地报送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和各地的报送情况和统计结果通报各地。

附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专项调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日

关键词:劳动就业调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医管[2006]25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6-19 【实施时间】2006-06-19 【时 效 性】有效 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挂钩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3号,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州市直属单位和各区属单位公费医疗统一执行《医保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医保药品目录》时,药品记帐比例按现行市公医办理医疗费结算标准:门诊在职干部及家属个人自付20%、退休个人自付10%;住院在职干部及家属个人自付10%、退休个人自付5%;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军门诊、住院免自付。取消原部分药品个人自付30%费用标准。 二、7月1日后享受市公费医疗人员办理出院,按《医保药品目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但对已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办理了费用结算手续的在院病人,不按《医保药品目录》补记帐。 三、《医保药品目录》中备注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仅限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伤病人使用。

四、广州市家属统筹医疗依照《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其中小儿用药,增加医保药品目录中《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补充目录。 五、《医保药品目录》中药品“人血白蛋白”,按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10号)规定,暂时由个人自负。 六、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家属统筹医疗享受人员,符合使用药品伊马替尼胶囊治疗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 2005〕12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和《2005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各项示范建设任务的完成,我部决定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目的 1.进一步明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2.切实规范、指导和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3.总结和推广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的经验。 二、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 1.现状自评 2005年6月,各示范城市要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内容,结合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现状逐项进行自评,填写《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见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2.前期评估 2005年12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按照《标准》及本省具体要求,对省内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打分,填写《记分表》,并写出本省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3.验收评估 2006年7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填写《记分表》。 验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根据各示范城市的建设进展情况,公布示范城市建设合格城市名单,并予以挂牌表彰,在全国推广建设经验。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评估验收制度是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示范城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务求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2.实事求是,严格评分标准

劳社鉴函[2006]70号

劳社鉴函[2006]70号 关于协助做好发展2007年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信息服务网会员工作的函 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出台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一个尊重技能人才,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职业培训工作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作为全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的指导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培训信息资源集中的优势,加强对全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宣传力度,为社会各界提供权威、及时和全面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和国内外相关动态信息,在2004年开通了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信息咨询服务网站,网站采取与《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会刊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两年来,

在提供政策信息、培训业务信息和技术交流及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为了体现网站与会刊更好的结合,对网站内容和会刊栏目进行了整体的策划与调整。会刊新增了“统考职业介绍”、“高技能人才”、“观点”、“会员来稿”等栏目。为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选登了部分会员提供的优秀文章,并刊登网站链接地址,方便会员进行网上信息查询。 网站先后开通了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两大平台,完善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技能人才库等查询服务功能。 2007年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会员的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网站将在校企合作、培训资源、实训平台等方面加强信息服务,同时信息提供方式也更加多元化。 2007年网站根据服务范围对会员级别调整为二个等级,即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如下:——普通会员 A.独立的会员密码和网上信息浏览 B.《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2007年全年会刊24 期 C.每年会费260元 ——高级会员 A.独立的会员密码和网上信息浏览 B.《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2007年全年会刊24期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穗劳社函2009081.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穗劳社函2009081 穗劳社函〔2009〕29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人社厅函[2008]26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 (人社厅函[2008]262号) 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云南、西藏、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止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政府制订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约112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地区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你省(区)目前尚未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政策文件。建议你省(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尽早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主要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是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四是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 请将你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黔人社函【2010】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

——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划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两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生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 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6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高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作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17号)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业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0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穗劳社函(2009)786号--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穗劳社函〔2009〕78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

广州市-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84号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精神,根据《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术种类。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或停保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结算标准和费用的支付。按《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术费标准作为定额标准(见附件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超定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未达定额标准的,经审核后,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对手术费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一)就医医院。参保职工须在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职工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异地手术手续: 1、术前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通过所在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3、职工在异地手术时,由施行手术医院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相应栏目。 (二)报销程序。参保人手术后,应在5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申报时须填写《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并同时携带参保职工以下资料: 1、女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中央、省驻穗单位及市属、区属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证明)。 男职工需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4、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5、医院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医保中心接到申报资料后,在60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再由参保单位将医疗费交给职工。

穗劳社函〔2005〕72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 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 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 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初审考核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初 审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9]53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4.15 【实施日期】2009.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初审考核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538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申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273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规定,定于2009年4月18日组织已办理申报确认的医疗机构进行初审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9年4月18日(星期六)下午2:30-4:00。 二、考核地点

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2号楼5楼第2506-2507教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68号,具体教室安排见附件1) 三、考核形式 对《申报通知》第四条指定范围的内容进行闭卷考试。 四、参加考核人员 已办理申报确认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分管医疗业务负责人1人。 五、考核纪律 (一)参加考核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二)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三)参加考核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资料、通讯工具等物品。 (四)参加考核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关闭手机,不准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等舞弊行为,对于违反纪律者,即予取消考试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在参加考核前,经自查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主动撤销申报。否则,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对纳入考核名单范围的医疗机构有异议,请于2009年4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本局医疗保险处反映(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ybc@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 (三)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将于2009年4月27日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公布。本局将于2009年4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 附件:1、参加考核的医疗机构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2

劳社厅函[2007]

劳社厅函[2007] 号关于填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专项调查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掌握全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现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 一、填报要求 (一)填报类型:本次调查针对三类机构进行,即“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基层机构”。其中,“管理机构”指名称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指就业系统管理的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等机构;“基层机构”指正式设立机构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二)调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单独填报,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应纳入其上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填报,并按要求注明。 (三)填报机构:以上述正式机构为基本单位进行填写。每个机构按照本机构所属的类型,选择填写其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或“基层机构”的专用调查表。街道(乡镇)没有正式设立机构、但聘请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其相关人员信息计入其上级工作机构的“人员情况”和“人员组成”部分,并按要求注明。 (四)填报方式:每个机构填写一份相应的书面调查表。 (五)填报内容:三个调查表及其具体内容指标说明见附件。中国劳动力市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114945.html,)上设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专项调查表》的电子版,供各地下载打印使用。 二、填报组织与报送时间 (一)填报组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机构的具体填写的指导和调查表的收集和内容核查,并负责将全部调查表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各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 ]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止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2 ]2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国发[ 1986 ] 77 号,以下简称?规定? ) 的废止时间,应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319 号 ) 登报公布日期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为准。 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 )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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