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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知识修订稿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知识修订稿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知识修订稿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

知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知识

(义务教育均衡县创建必学知识)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也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大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

二、如何把握均衡发展的基本内涵?

均衡发展是一种新的教育发展观,是解决我国目前现实教育问题的新举措,是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①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

②区域内部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

③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实现教育公平。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一)一个门槛(一个前提)

“一个门槛”(一个前提),就是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10项指标:生均占地面积、生均绿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体育场地面积、小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音体美器材配备、百名学生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数、学生与教职工之比、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备注:以上具体数据详见《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两个文件。

(二)两个要素(两项评估)

两个要素(两项评估),就是校际间均衡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

1、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这8项指标,用专门公式,分别计算全县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得出小学、初中校际均衡状况。

验收标准为:差异系数小学≤0.65,初中≤0.55。

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督导评估,以量化打分方式进行。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项A 级指标,23项B级指标,34个评价要点,总分100分。

验收标准为:评估分数必须达到85分以上。

(三)一个参考(一个重要参考)

一个参考(一个重要参考),就是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结果。

验收标准为:得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四个“一票否决”

(1)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一年存在不达标情况;

(2)教育系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县不得申报;(3)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

(4)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

(五)“全面改薄”办学条件的20项底线要求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15.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16.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厕位够用,按1:3设置男女蹲位。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

17.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

18.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19.在校门、宿舍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宿舍区配备急救箱。

20.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什么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也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大

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包括的内容:

①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②区域内部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③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实现教育公平。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

2017年4月19日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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