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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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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物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职工工资有关解释

(一)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记录奖、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

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l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

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其中: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的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运动员、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教练员的输送成绩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

1.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工种粮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等。

2.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还包括浮动升级的工资。

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

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 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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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

工资总额管理细则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11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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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给大家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 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

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 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 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 定的,因此,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

某石油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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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 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 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调控办法。工资总额计划每年下达两次:第一次于1月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应发工资总额拟定;第二次于9月份对企事业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年度调整计划为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计划数时,不足的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但发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计划数。当年提取数超过计划数的,超过的部分要留作储备,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集团公司劳资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取消集团公司各类单项奖,设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奖金管理,精简压缩单项奖,禁止“切块包干”。应按“谁奖励、谁给钱”的原则,搞好奖金分配,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

工资总额分配管理规定

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二级单位工资分配行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与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及二级单位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工资总额与各单位创造的效益直接挂钩,同时要保证公司全体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2、坚持指标自选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考核指标档位及对应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3、坚持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原则。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挂提工资总额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按公司考核下达的工资总额进行本单位分配。 4、坚持向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加大工资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力度,提高关键、骨干人才收入。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根据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及自选考核指标档位按照一定的调整比例核定各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对部分收入过低的单位,通过按人数核增部分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条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1、对公司长期外派人员,按派出人数对应单位平均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因公司岗位竞聘减员的单位,按照减员人数对应工资额的50%保留在原单位。 2、公司主要部室上述人员在定员指标内的,按对应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部室工资总额。 3、在挂提工资总额基础上,公司根据工资节余情况,专项核增各单位部分工资总额,用于提高关键部位、骨干职工的收入。 4、因机构调整、职能转移、人员任免等原因增(减)人员的,按相应定员人数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5、根据人才储备需要,由于毕业生(含高职生)分配增加人员,在培养储备期内,按照增加或减少人数及接收待遇标准予以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6、生产(工作)任务饱满,在定员指标内,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退休、死亡等原因减员,不核减工资总额;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超出定员指标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7、在定员指标内,转移工资关系的公司内部借调人员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根据在借调单位开资月数,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借调单位工资总额人均基数分别予以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第五条根据各单位经济责任制指标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兑现各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月度通报、季度考核、半年小结、年度清算的兑现原则。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

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

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GZ/Q04-17-2011 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 暂 行 ) 2011年4月8日发布

批 准 页 批 准: 周 江 2011年4月1日 会 签: 人力资源部 田 树 企 划 部 牛 占 先 财 务 部 钱 广 传 标准化审查: 企 划 部 刘 凤 义 编 制: 人力资源部 赵 世 光

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 暂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二级单位工资分配行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与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管理及二级单位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工资总额与各单位创造的效益直接挂钩,同时要保证公司全体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2、坚持指标自选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考核指标档位及对应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3、坚持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原则。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挂提工资总额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按公司考核下达的工资总额进行本单位分配。 4、坚持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加大工资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倾斜的力度,提高关键、骨干人才收入。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根据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及自选考核指标档位按照一定的调整比例核定各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对部分收入过低的单位,通过按人数核增部分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条 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1、对公司成建制、长期外派人员(如河南生产基地),按派出人数对应单位平均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因公司岗位竞聘减员的单位,按照减员人数对应工资额的50%保留在原单位。

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时工资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1.生产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xx性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2018统计考试试题

2018浙江省统计法治知识测试 一、单选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 (1分) A.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B. 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 C. 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 D. 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 正确答案: A 2. 某企业统计人员因计量单位看错,致使上报的统计数据发生了差错,其行为属于() (1分) A. 工作失误,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B.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C.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D. 统计误差 正确答案: B 3.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1分) A. 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B. 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C. 已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D. 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正确答案: D 4.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限为() (1分) A. 6个月 B. 3年 C. 1年 D. 5年 正确答案: C 5. 根据《刑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分) A. 1 B. 2 C. 3 D. 5 正确答案:C' 6.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分) A. 可以 B. 无需 C. 不得 D. 应当 正确答案: D 7.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下列不属于被检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的是()。 (1分) A. 拒绝检查人员使用该单位的打印机 B. 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财务系统查看 C. 拒绝提供检查所需的发票原件 D. 隐匿出入库单 正确答案: A 8.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1分) A. 1年 B. 3年 C. 5年 D. 10年 正确答案: B 9. 下列属于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是()。 (1分) A. 县统计局法规处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 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正确答案: B 10.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结果。 (1分) A. 简易 B. 一般 C. 所有 D. 集体谈论 正确答案: B 11. 《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是每年的() (1分) A. 12月4日 B. 12月8日 C. 9月20日 D. 11月20日 正确答案: B 12.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等管理制度。 (1分) A. 审核、交换、档案、保存 B. 审查、交接、保存、归档 C. 审核、签署、交接、归档 D. 审查、签署、

集团公司2017年工资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2017度 工资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跨越战略,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导向作用,更好地激励各部门和员工为实现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而努力,经总经理行政会议同意,现就各单位2017年工资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同向联动原则:以效益和效率提升为牵引,效益和效率提升则工资增长,效益和效率下降则工资下降。 (三)正向激励原则:保证员工的基本收入,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结果导向原则:以经营目标为导向,工资分配与经营结果紧密联系。 二、工资核算细则 (一)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继续执行宽带薪酬,并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调整非直接生产人员绩效核算办法的通知》和《与产销量挂钩员工工资分配及管理办法的

通知》文件要求,核算员工工资。 (二)其他业务单位 1.销售公司 根据销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和定编情况核定全年工资总额,并根据月度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完成情况计提月度工资。年底时再依据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总体完成结果实行年度结算,核算出的工资总额与月度累计计提工资总额实行多退少补。 (1)当销售收入和利润实际完成均小于计划时: 月度工资总额=(定编人数-管理层人数)×7520×(S/S1×0.7 +P/P1×0.3) S——累计完成销售收入 S1——累计计划销售收入 P——累计完成利润 P1——累计计划利润 (2)当销售收入实际完成大于计划,利润实际完成小于计划时:月度工资总额=(定编人数-管理层人数)×7520×[0.7+P/P1×0.3 +(S-S1)/S1×0.7×0.7] (3)当销售收入实际完成小于计划,利润实际完成大于计划时:月度工资总额=(定编人数-管理层人数)×7520×[S/S1×0.7 +0.3+(P-P1)/P1×0.3×0.7] (4)当销售收入和利润实际完成均大于计划时: 月度工资总额=(定编人数-管理层人数)×7520×[1 +(S-S1)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包括以下属单位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也应计入工资统计。 一、奖金的范围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二、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

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等。 (3)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4)其他津贴包括: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服装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水电贴、洗理卫生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注: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电话补贴(包括由单位给职工实报实销的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单位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补贴等。 三、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 (1)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照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统计局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第三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第四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第五条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第六条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 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 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 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 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 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 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 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 立项手续。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 书起算,两年内有效。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 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 予以通报。 第五章结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 行鉴定。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 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由专家填写鉴定意 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

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 的解答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确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 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不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资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9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 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资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划归一类。关于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原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其发放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由基

2018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版本号:000 申请书填写步骤: 1. 项目基本信息、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组成员信息、项目经费概算通过下面相应按钮填报、修改。 a) 项目基本信息:b) 申请人基本信息:c) 项目组成员信息:d) 项目经费概算:2. 表2,表3,表5至表7直接在表格中填写 (注:请严格遵循给定格式填报内容,不得删减或改动)。3. 点击“检查填报内容并保护文档”按钮,以检查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本申请书进行保护。为了防止申请书被他人篡改,可以在保护过程中设置密码,但请牢记以便在修改申请书时使用。检查完成后,才可以在申报网站上传申请书,否则不能上传。 4. 打印、上传申请书(注:请确保打印的纸质申请书版本号与申报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版申请书版本号保持一致)。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000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制 2018年1月修订

填表说明 一、请认真、如实、逐项填写申请书中各项内容。 二、封面右上角的“申请编号”申请人不用填写,其他有关栏 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三、本《申请书》请用A4纸型打印,于左侧装订。纸介质(须 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各报送1份。 四、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转收。 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电话:(010)68783951、68783979

表1:基本信息

表2:项目论证

表3:预期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目标 表4:经费概算 注:1. 申请重大或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填写此表; 2. 经费开支科目按照《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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