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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支一扶政策(服务期满后)

内蒙古三支一扶政策(服务期满后)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在做好工作交接后要按时离开服务单位。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促进其顺利就业。

(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统一掌握,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安置到专业对口单位。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的选调生工作,主要从派遣到基层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考录,一经选调将纳入到自治区选调生队伍进行管理。

(三)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按一定比例录取。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加分政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五)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六)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七)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八)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九)在本人自愿、服务单位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锻炼期一次。延长服务锻炼的,占当年选拔招募计划。“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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