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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盖章压线说明

银行汇票盖章压线说明
银行汇票盖章压线说明

证明

兴业银行*******分行营业部: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其具体要素如下:

票号:**** **** **** **** **** ****

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出票人:******************有限责任公司

出票日期:*****年***月***日

出票人账号:**** **** **** **** ****

收款人:************************

收款人账号:********************

汇票到期日:***年***月***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加盖背书章时法人专用章压线,请贵行到期予以兑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请予兑付

特此说明。谢谢!

预留印鉴章: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 答: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 答: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 答: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怎么去银行背书转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4481435.html, 银行汇票怎么去银行背书转让 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以下为你转载)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

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

银行汇票业务题库

银行汇票业务 一、填空题 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 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种类:现金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 3、有关现金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 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交存现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银行汇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4、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印制“银行汇票”字样、表明无条件 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 由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加盖骑缝章。 6、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7、银行汇票编押人员在书写密押值出现错误时,不得涂改,必须 重新签发汇票。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栏的多余金额填写有误可以更改一次,更改后由持票人签章证明。 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 款期限提示付款得,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应在多余款收账通

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10、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可以办理挂失止付。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1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得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需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以及单位公函或本人身份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13、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 二、选择题 1、汇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 A )A、出票地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人名称 2、以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C ) A、期后背书 B、空白背书 C、回头背书 D、无担保背书 3、犯罪分子变造票据的变造方法有:(A、B、C、D) A、涂改法 B、粘贴法 C、挖补法 D、刀刮法 4、申请开办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经(B)审批并核

银行汇票试题

银行汇票试题 一单选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A) A,1 个月B,2 个月C,6 个月D,12 个月 2,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属于(B) A,粘单B,背书C,转让D,承兑 3,不能挂失的票据有(A) A,转账银行汇票;B,现金银行汇票;C,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汇票申请人持银行汇票解讫通知(C)申请退款的,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A,银行汇票第一联B,银行汇票第二联C,银行汇票第三联5,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与(A) A,解讫通知B,汇票委托书C,身份证原件 6,对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就是否加盖(B)的票据交换章、A,提入行B,提出行C,出票行 7,银行汇票专用章需要有(D)位银行机构代码、A,8 B,10 C,11 D,12 8,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A)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A,1 个月B,2 个月C,3 个月D,6 个月 二,多选 1,银行汇票的使用有何特点(ABD) A,票随人到B,方便灵活C,可背书转让D,兑付性强 2,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ABCDE) A 对不履

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B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C 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D,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E,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3,出票行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 时,应注意审核的内容有(ABCD) A,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委托日期"就是否为当天日期; B,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就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 , 户名相符; C,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就是否一致; D,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与收款人就是否均为个人, 就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4,持票人办理银行汇票挂失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填明哪些内容(ABCD) A,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B,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 C,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D,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5,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ABCDEF)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出票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6,代理付款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ABCDEF) A,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B,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C,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D,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E,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F,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

关于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关于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摘要:本文以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为例,对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关键词: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 一、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会计核算 带息商业汇票转让的不仅是将来收取票面金额的权利还有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因此在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来换取一定的财产物资,对于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通过应收利息账户转出,尚未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购进财产物资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应收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借方)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被背书人就会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索要票据款项,这对于背书人来说,则形成一项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被背书人收到商业汇票时,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出售商品物资,对于将来应收到的票据利息,先暂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待将来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再冲减财务费用账户的余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 证明 xxx营业部: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x张,票号为:xxx,票面要素如下: 出票日:xxx年x月x日 到期日:xxx年x月x日 出票人全称:xxx 出票人账号:xxx 收款人全称:xxx 收款人账号:xxx 票面金额:xxx 我公司在背书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操作不慎,在盖骑缝章和被背书人章时,印鉴章盖得模糊不清楚,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

贵行给予办理,谢谢! 特此证明 xxx xxx年x月x日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xx承兑行: 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x,金额为xxxxx 元,该票据流转情况如下:xxx---xxx---xxx---我公司。 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在背书写错字,误将x字错为x字,特此说明,请贵行到期付款,由此造成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公司预留银行全印鉴 xxx公司 年月日 最好联系出票行因为写错字每个银行要求出的证明不一样 xxxx行: 兹有贵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x;票面金 额:xxxx万元整;出票日期:xxxx

年xx月xxx日;到期日期:xxxx年xx月xxx日;出票人:xxxxxxxxx;付款行全称:xxxxxxx;收款人:xxxxxxxx。 我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xxxxxxxxxx时,由于财务人员疏忽,被背书人栏书写时误将“x”字写成“x”字,特此证明,并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解付为盼。 您公司名称 xxxx年xx月xxx日 有张承兑快到期时,到银行办理,不小心把背书人写错,本应填写第个1背书人的位置,不小心写了第2个被书人,我刮了后,重新填写的,但是到期的时候,付款行将票给退了回来!该怎么办啊?是不是找我写错那两家背书人给予证明啊?如果他们拒绝给证明怎么办啊?? 答: 首先问承兑银行是不是写错名称的单位的前一家出证明.证明按以下格式xx银行xx支行: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什么为准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什么为准 当然不能超过面额以后面那个低于面额的实际结算额为准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 一、简单的说,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汇票,银行先从客户账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汇票,客人就可以把汇票直接交予收款人,收款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做托收,收妥入账,汇票可以异地使用,有效期一个月. 本票是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银行先从客户账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本票,客人就可以把本票直接交予收款人,区别是,本票是见票即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客户提示的本票后需马上入账,然后才通过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清算资金,收回款项,本票只能在同城使用,有效期两个月.

以上是国内的人民币票据的使用,国外的汇票和本票稍微有区别,例如有效期,签发的要求等,但大致相同,从以上对比可见,汇票和本票的区别,简单说就是使用范围(异地/同城),款项解付(收妥入账/见票即付)和有效期(一个月/两个月). 二、就实务工作来说,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还是比较好区别的,首先名称就不同,其次银行本票的金额都是确定的,不存在退余额的问题,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可以大于实际结算金额,故存在退余额的问题;办理银行本票时,办理的单位要全额把钱打到银行去,而办银行汇票时,一般先收50%定金,然后实际结算时,办理的单位再把余额打到银行账上即可,这也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个区别. 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个人都可以使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签发银行","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是指汇票签发银行(即出票人)委托其付款的异地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4481435.html,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承兑就是把支票这些给实现的方式,这个是要严谨的,不然的话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麻烦,要是背书人在盖章的时候,章都盖错了的,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章盖错了需要写证明,用线划掉,但最好先咨

询下银行柜台,需要付款行提供修正方法才好操作。 以下为证明材料: 证明 **行**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出票日:贰零**年零**月**日 到期日:贰零**年**月**日 出票人:**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公司 收款人账号:********

金额:**元整(¥*****.00) 因我司财务人员失误,将此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将被背书人错盖成***,正确的应该是***,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请贵行到期解付,特此证明! 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公司 2015年**月**日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承兑分类

银行汇票 (3)

什么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结算有什么特点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钱;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见图3- 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

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区别

知识点总结——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学习交流文档

说明: ①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一笔交易一办。如:要支付给华联公司29.75万元,则银行汇票上只打上正好的 29.75万元,属于一次一清;银行本票是一次办出一笔钱留着慢慢用。 ②关于背书转让:以上四种票据,普通形式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如果是可以提现金的票据则不得背书转让。 ③由于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是到银行“见票即付”,是一种存取自由的票据,相当于手里拿着钱一样方便快捷,故以上三种票据的核算账户是“银行存款”。 但是拿到商业汇票只能表示有收钱的权利,并不代表已经收到了钱,故不能用“银行存款”账户,其结算方式按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角度分为“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 ④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银行由于向其存款人提供承兑的服务,故要收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⑤承兑银行向持票人垫付不足款项后,对付款人做“越期贷款”处理:按票面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 题目: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没有收到款项,付款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分析:银行对付款单位做“越期贷款”处理,对于付款单位而言,相当于多了一笔贷款,故用“短期借款”账户。且这笔“贷 学习交流文档

款”的来源是持票人把票据给了银行要求付款这一行为带来的,故付款人单位的“应付票据”减少。这笔业务实际上是结算方式的转换。 B.解答: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⑥ “应付票据”(付款方账户) 账户作用:记录企业写在商业汇票上日后必须偿还无法抵赖的负债变化及结存情况。 账户性质:负债类 练习题:企业购入原材料40000元,材料入库,签发商业汇票一份,期限三个月 借:原材料40000 贷:应付票据:40000 汇票到期,通知银行全额付款 借:应付票据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学习交流文档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什么是电子承兑汇票 电子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子分类。所谓电子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2、什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名称; (2)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日期; (4)背书人签章。 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喜氏公司以票据贴现撮合服务为核心产品的主营业务,提供的实时、不同区域、不同银行及不同票种的贴现利率报价,而喜氏电子票据交易撮合平台为客户提供更安全、更高效、更简便的多重票据贴现平台。 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银行汇票会计知识

银行承兑汇票利息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要根据出库日距汇票到期日的天数和公司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将收取的利息与货款一并开在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中。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利息=(汇票票面金额 X利率)/360X汇票到期天数

商业汇票挂失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 应收票据到期前,应将票据提交给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查询托收该款项。银行于到期日将款项计入公司帐户。公司收到银行回单后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面值×票面得率×票据期限」 2、票据到期拒付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而无法按期收回,则当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据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到期未收到款项时,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借:应收帐款 贷:应收票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利息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票据贴现的概念、贴现要求及帐务处理 1、票据贴现的概念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贴现”就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

银行汇票(样票)

银行汇票

注意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缺一无效。 二、收款人直接进帐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1.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 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往开户行办理结算。

说明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形式。票据是结算的凭证,它是指出票人开出票据后,持票人可以凭借票据所记载的内容要求给付义务人支付规定的货币。从法律意义上说,票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①它是有价证券,离开证券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②它是

金钱证券,即以货币为给付的标的;③它是设权证券,即设定了一种新的权利而不 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④它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作成才具有法律效力,缺少法定方式,则票据无效;⑤它是文义证券,即完全按照票据字面的意思事受权利;⑥它是无因证券,债务人对持票人根据什么取得票据可以不必过问;⑦它是债权证券,债权人占有票据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票面所载金额履行给付义务;⑧它是流通证券,即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而自由转让自己的权利。我国《票据法》是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111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管理以及票据法律责任。、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持有票锯的人事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给付权,即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二是追偿权,当票据发生问题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间,《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这就是说,票据权利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才能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事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可以自由转让。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的行为。转让票据权利一般由持票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来完成。所谓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上写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属于文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文义)而确定 的。在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的 同时,汇票又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人 任意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欠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的 事项,那么该票据的一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生,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 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 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己印制好了,出票 人无须自行记载。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 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 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

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 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 票的相应位置上。 3. 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 是绝对必要的。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 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作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再次,汇票上的中文和 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 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付 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 出票银行为付款人。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

如何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大家都知道我国在金融方面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不管是做有关金融的什么事都是有它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不然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从而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体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究竟该怎样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解决办法 (一)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致的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二)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银行汇票相关业务规则梳理

银行汇票相关业务规则梳理 1.银行汇票的定义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2.相关法律法规 2.1关于银行汇票挂失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018-关于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8-关于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关于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希 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摘要:本文以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为例,对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 书人和被背书人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关键词: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 一、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是指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 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 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会计核算 带息商业汇票转让的不仅是将来收取票面金额的权利还有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因此在带息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 来换取一定的财产物资,对于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通过应收利息账户转出,尚 未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购进财产物资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应收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借方)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 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有什么要求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有什么要求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 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 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 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 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 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 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 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 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消费税的税目共14个,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4)预算外资金专户;(5)特设专户。 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有机构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政府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注意区分。 5.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属于会计部门规章。 6.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是指导其省会计从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7.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系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属于会计法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发布,属于会计部门规章。 8.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有机构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财政部制定的属于会计部门规章。《会计管理条例》是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其他两项均不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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