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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浅析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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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浅析

作者:李沛贤

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4期

摘要:“法律委员会”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随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决定形式获得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宪法解释权,并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要承担的是宪法监督的职责。但是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该如何合作却仍是未知数。本文通过论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作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以双方名义出台宪法解释的合作方式是最佳方案。

关键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从2012年把“全面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目标到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新时代的新要求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和“推进合宪性审查”。再到2018年3月11日的《宪法修改案》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替代了宪法第七十条中的“法律委员会”。紧接着,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监督机制,首次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开展宪法解释、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建设在构建“法治中国”这一框架下逐步向前推进,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监督中重要一环已经得以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不仅确定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合宪性审查的承担主体还赋予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解释权,无疑是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细化了宪法监督职责,落实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虚置的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是也引发了众多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受谁领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什么关系?两者在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是如何分工合作的?归根结底都是一个问题:合宪性审查中宪法解释权的分配问题。本文先论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得出两者在合宪性审查中是合作且相互制约的关系,再提出了两者在合宪性审查中是如何作出宪法解释的三种方案。

1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首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其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审议、拟订和研究有关议案的工作时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此我们不难联想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不是一样的?从隶属关系来看,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办事机构,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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