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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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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内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删去第五十一条。

十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四、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删去第六十六条。

十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

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 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新《民促法》将从2017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 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 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无论是《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 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 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 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 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 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 发展。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对于民办高 校而言,按照《高等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第3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主 要是依照新《民促法》的规定确定。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 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职权。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 政治核心作用,将有利于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行规范管理,不会阻 碍民办高校的发展。 第四,民办学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理顺关系。要建立 健全民办学校的党组织、明确和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学校党 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民办学 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民办学校党务 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学校的党 员发展工作。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拓展民办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四是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要建立健全维护民办学校 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维护民办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五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的情况汇报 文章来源 课件w w 5 k J.Om 9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 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2005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

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2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第一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开校长座谈会、组织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条文,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该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配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发展

新修改教育法亮点

新修改教育法、高教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变化?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02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 12月27日电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记者获悉,此次教育法律整体修改的契机本就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因此,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的准确和流畅。 但从表决情况来看,“主角”因为审议意见争议过大,反而迟迟不能登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表决前提交代表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通过是时间问题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 会议上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那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终通过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多知网咨询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祝伟律师。 祝伟律师解读,此次审议属于法律生效的必经流程。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法律不能生效。这次不表决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认为草案部分内容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完善之后,不出意外应该能够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教育培训机构筹办及运营精品资源:8-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2017-12-28(无举办者大会)

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举办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1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 第4条公司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6条公司办学宗旨为: 第7条公司办学层次为: 第8条公司办学规模为: 第9条公司办学形式及类型为: 第10条校长为: 第11条公司举办者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12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3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校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 人) 2

第14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举办者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5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举办者、举办者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6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7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举办者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8条公司办学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

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多民办学校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如果剥夺了办学者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学校债务谁来承担?还能要求办学者继续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把权益归到学校或归到国家吗?办学者大概没有心情这么做,短期内也没有能力这么做。 如果非要办学者这么做,那必须给办学者更长的时间,偿还一些债务再来做。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6月

目录 一、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5) 二、《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 (6) 三、分析教育类资产的三个核心点:税收、土地、预留发展基金 (9) 1、民办教育机构税收或将规范化,但仍有望享受优惠 (10) 2、剩余财产分配,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 (11) 3、预留发展基金继续上缴 (13) 四、重点关注方向:培训服务类、民办幼儿园、新设学校 (14) 1、培训服务行业 (17) 2、民办幼儿园 (19) 3、新设学校 (21) 五、在目前民促法未完全修订完成的大背景下,收购教育类资产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22)

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由社会个人力量投资办学的比例占全部学校约54%。在目前民促法框架下,行业发展瓶颈凸显,急需修订:一方面,民办教育难以得到公办教育同等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及制度红利;另一方面,收费受限导致民办学校收入来源有限。《民促法》修订最重要一条,即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机制,并实施分类管理。修法有望解决行业发展瓶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修法历程有望稳步推进。从法律角度出发,《民促法》修订真正落实到位,并逐步完成全部细则制定,需要通过逐层讨论制定、审核及批准,如包括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三个层次批准。整体修法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或在3~5 年以上,并且区域差异对待。目前修法进展到第一阶段,既人大常委会层面,有望6 月进行三审,无论本次结果如何,稳步推进民促法修订是大势所趋。 行业修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学历制阻碍较大。我们认为民促法修订三个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剩余财产分配(土地)、预留发展基金问题。①税收主要涉及学历制教育,未来如果学历制教育登陆A 股市场,税收成本或将增加,且是否需要追缴过往税收存在争议;②剩余财产分配,包括社会捐赠,土地优惠、资产增值,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③我们预计即使《民促法》修订通过,民办学校可能仍需每年提取25%净收益作为发展基金。 不必过分担忧修法通过时点,行业趋势已在悄悄演绎。受益政策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最新】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年;校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最新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D、六人以上 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 A、三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十年以上 D、十五年以上 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体会心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学习心得 近期我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4%。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做了基础性准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 本次修改中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 的利弊与展望 摘要: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市场经济活力的增强,我国民办教育早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这一新政策无疑是平 静中的巨浪,将对未来义务教育、整个教育事业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变革性的影响。 关键词: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领域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 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修订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即从此开始能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分两种: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不在于学校本身是否收费、是否营利、是否具有公益性,而在于学校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和学校终止时是否享有财产收益权。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引起教育领域什么样的变革?在推广过程 中会遇见什么样的阻碍?它的利弊关系及出路如何?这些 都是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前需考虑的问题。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社会背景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当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国家政府的利与弊 (一)对国家政府的有利影响。第一,为国家政府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依据。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协调发展[1]。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政党建设。以党组织为核心地位,与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密切结合,坚定教育领域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强制,确保该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一是有助于政府行驶公权力时不会构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避免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限责任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

【优质】民办学校投资意向书-实用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民办学校投资意向书 篇一:教育机构案例 对于投资方式而言,以股本或与股本相关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上市中 小企业融资、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前私募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层收购等。企业扩张(如重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而进行的扩张中 小企业融资被称之为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为投资对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长期 的资金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持。很多中国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都属于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外包”运用“评估规划推介”模型,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套全 程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ZS教育集团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正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珠三角的经济腾飞带动了当地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很多正行进在这条路上的民 办教育机构、企业却并不顺利。当一位拥有四所私立学校教育企业家找到我们时,已是筋疲力尽。这家ZS教育集团已有十年的历史,发展至今,旗下四所私立学校的学生已超过8000人,总资产约3个亿,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广 泛影响。集团借势想进一步扩建校舍,实现规模化办学。然而这位看上去比实 际年龄苍老的教育企业家,为了筹集资金,绞尽脑汁。虽然该教育管理公司拥 有土地、校舍等固定资产,却受教育法的限制,校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收费权的质押也不为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所接受。 毫无疑问,银行贷款和担保中小企业融资这条路行不通。经过分析发现,《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拉开了序幕,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无疑是个契机。ZS教育集团在其核心管理团队的带领下,打造出自身的核心 竞争力和区域品牌。近几年的财务状况显示,该集团拥有稳定的现金流,资产负债率和速动率都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投融资中国网根据对企业的诊断分 析和中小企业融资规划的专业操作,结合丰富的渠道资源,为其选定了欧洲某 投资机构BM投资集团,该投资机构长期以来始终关注中国教育产业并拥有成 功投资中国教育业的经验,对教育业相较其他行业投资回报期较长但收益稳定 的特点表示认可和接受。 对于投资方而言,该项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ZS教育集团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团队管理层优良的素质和卓越的教学理念,使ZS多年来保持着良好的声誉和品牌效应,生源状况始终呈现稳定并上升的趋势。基于各方面系统及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最近我园进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青华人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两年过去了,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理解、执行、运用得如何?是否应该作一下回顾和反思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江化幼儿园:余盼盼 2014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修改建议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几点修改建议 尊敬的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陶西平会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意见”)主张分类管理的思路清晰,规范管理的主题明确。但其中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办教育实情。我们认为,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依据应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若干意见”应当是实实在在地有利于促进而不是苛刻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基于上述认识和理解,现针对“若干意见”所涉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规范准入登记制度” “若干意见”第5条提出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涉及诸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在国家极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对民办学校按照“若干意见”第5条所述的办法分类管理,是不合法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单位的财政性资产和无形资产-)举办学校,不能登记为民办学校;对已经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清理纠正。各级教育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取缔非法办学。 二、关于“完善合理回报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这就意味着出资人要求取得的“合理回报”低于年度办学净收益的75%。“若干意见”对合理回报“不超过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超过学费收入的5%”的规定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符。“若干意见”的主题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关键词是“促进、发展”。出资回报率超低,危及出资安全,必然影响出资人的办学积极性,其结果是制约不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应当尊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不应当由专家们来凭空编造数据。况且,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本身就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水平进行了先期控制。 三、关于“建立学校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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