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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采购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各政府采购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大连市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

政府采购责任人是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

第三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熟悉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在2009年6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填写《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如撤销、变更的,应重新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填写《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政府采购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其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第五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相关事务,包括采购计划执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委托代理协议、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与评标、参与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实施定点采购、实施分散采购、统计采购信息、保管档案等,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八条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采购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更换。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

2.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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