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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制度

村卫生室制度
村卫生室制度

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1.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病人文明服务,对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收费合理。

2.做好责任区域内新农合工作、基本医疗、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工作。

3.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农合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执行新农合的各项政策。

4.做好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等工作。

5.刻苦专研业务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严格技术操作常规,认真书写处方等病历性资料。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7.做好值班、出诊、巡诊等工作。

8.按时完成卫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村的各项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物。

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范药品采购、使用与管理。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薄,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三、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四、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六、按处方定期进行药清,做到药账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2、做到24小时应诊,出诊随叫随到,文明行医,服务热情。

3、门诊登记、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4、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5、认真执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

6、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符合规定时限和要求。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8、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规范,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室内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

10、各种收费及常见药品价格上墙,合理收费。

11、正规渠道进药,无假劣药品。

1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

13、按规定认真写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14、加强医疗事故防范,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村卫生室职责

1、运用适宜的中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2、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救。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免疫接种等疾病预防与防治工作。

4、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5、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6、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8、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送医送药上门。

9、积极支持新型农合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10、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1、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12、建立辖区内居民的健康档案。

村卫生室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1、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至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治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4、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5、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例记录。

6、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例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7、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村民健康档案是村卫生室进行卫生报检业务与交流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村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村民健康档案是在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指导下,为村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动态记录。对村卫生服务的评价、科研、医学教育及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3、村医应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等随意涂改。如有改动,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4、村民健康档案由村医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以便查阅。并应逐步输入计算机进行系统管理。

5、村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6、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蛀、鼠咬,并妥善保存。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污染性及毒性等对人和环境有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每年应参加相关法律、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箱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漏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5、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到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6、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村卫生室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1、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2、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诊、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3、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填写产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

4、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5、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晰、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6、为防范医疗纠纷和差错,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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