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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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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系的消防安全管理。凡在本院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院和各单位、各部门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院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院的院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科为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科科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卫科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卫科科长及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院属各单位、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学院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院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进行消防宣传、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八条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

议事日程,保障学院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各级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任命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其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机构,义务消防队。

(六)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学院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消防应急灯的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在师生员工及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拟定学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

(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机构、义务消防队。

(八)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院属各系、各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指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管理、检查、维护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院属各单位、各系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对消防工作的各项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妥善保管与消

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切实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五)定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防火工作,查出一般隐患自行整改,重大隐患逐级上报。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科(室)、重点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任免,确定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消防人员。

(七)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1.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制度;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火灾原因调查、处理制度;

7.燃气、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八)采取各种形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群众。

(九)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保证

随时能够启用。

(十)凡是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要一面立即报警,一面组织人员抢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人,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院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保障方案。

(三)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做到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

(四)维护保养好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随时能够启用。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教育师生员工做到“四懂四会”。

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学院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要明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承租、使

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学院举办具有火灾隐患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向学院申报,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全院师生员工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规定:

(一)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在床上点蜡烛,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100瓦以上的大功率灯泡照明。

(二)不乱扔烟头,不在室内烧废纸,不违章动火;

(三)不在学院林区内乱烧垃圾。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保卫科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提出学院消防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学院消防工作情况。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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