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9-01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阅读:10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含本市内的市际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保障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部门出让、划拨的地面轨道交通及设施用地范围及确认的地下轨道交通及设施使用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申请,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市政府可以直接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5 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 米内;

(四)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第十三条所述各项工程作业活动。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资料应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并备案。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禁止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五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对违反乘坐守则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其定期安全检查。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和监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安检、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

(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六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

在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卫生、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等部门应当按照该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的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建立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监控机制,防止重特大危害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

第四十一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除第(八)项以外的其他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必要性和建议 轨道交通属于新兴领域,目前大多数企业分包管理还是建立在公路及市政工程的管理模式上,未有成熟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分包管理措施,对于总包而言如何管理好分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那么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是必然的,首先需要将各分包商按专业、按综合实力进行划分,让专业的队伍干专业的活,从而减少技术上、施工上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并降低分包成本,达到互惠共盈的目的。其次规范内部分包招投标流程,从资源源头抓起,强化分包商合理竞争意识,并建立系统的核算体系,沿用老套路(“拿钱办事”,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味绑架总部,将分包风险转移给总包)的分包商必然要被淘汰。再者规范分包商名录,强化分包商自身核算能力,“营改增”之后税务链条的建立是一条硬性标准,率先完成税务链条建立能成功抵扣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此类分包商应作为重点扶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能开具专票但需要总包买单的分包商应根据实际项目类型及情况作为次级考虑对象,并逐步淘汰,理应做好分包管理应由分包资源的源头抓起,强化并规范整体分包形势,从而建立行而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 2、当前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目前大多数施工总包企业,项目的成本管控体系是以标后预算为

指导,过程中的施工预算为调整纠正,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及收入对比及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盈亏分析,然而地铁项目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为“三边工程”,施工图纸不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全(甚至有的没有)此类因素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及施工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成本浪费及利润流失。再者轨道交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多采用非全费用单价,即综合单价仅包含直接工程费(人、机、料)、管理费及利润,不包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措施费(通用措施及专用措施),而分包合同中大多数包含人工、机械、辅材、部分措施、管理费、利润的综合单价,如此就形成了收入—成本对比较难统一的局面,可能带来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及成本数据归集不匹配,出具了有偏差的经济数据。 建议: 规范并完善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序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成本核算体系,推进区域指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形成内部信息集中共享,有效结合项目地方行政特色,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正确合理的匹配收入与成本。 3、关于集中采购方面的建议 集中采购的理念是以量换价,目前集中采购已经比较成熟且系统化,但容易忽略了一点如何提高现场采购人员的认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在当今形势下管理不断精细化,而实际执行团队的建设无法跟上管理需求,造成了一定的脱节,导致有制度但无法完全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发表时间:2018-11-08T13:34:19.3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赵俊黄看源田洪力 [导读]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的形势之下,慢慢的凸显出来了一部分值得探究的问题,城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始终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化的机制来实施。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来说,具有速度快、安全高效等优势,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保证城市交通顺畅的关键所在。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着较多影响因素。因此,必须要采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建设,将建设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配置,做到降本增效,进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赢取更多的经济利润。 1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涵义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简称是“轨道交通”。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在轨道交通所涵盖的地理位置之中存在相应的空间聚集性,如今无论是国外的轨道交通运输网络还是未达到的农村区域,只有在城市区域才会有相对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从经济学的目标来进行分析,在农村区域建设轨道交通的效益也会随即降低,农村区域人口规模相对较少,但是在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之下,会很有很多诸多人口迁移到城市之中,针对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农村区域来进行分析,暂时还没有建设地铁的作者用。部分学者则认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含义,主要住的就是在位于城市区域之内的“以电力为驱动力的有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在其他的研究之中,集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含义实施必要的探讨,像是我们国家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在香港则特指“港铁”,在我们国家大陆区域基本上可以分成轻轨或者是地铁,另外还有一种是近年来比亚迪推出的胶轮有轨电车,称为“云轨”。建设城市轨道,主要是由于人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进而引发道路发生拥挤,在轨道交通发展的过程之中,其则是城市公交网络之中的一个关键组成因素,因此被人们称之为“城市轨道交通”,在我们国家轨道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的形势之下,已经逐步的扩散到世界之上的诸多国家之中[1]。 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要素分述 2.1 降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控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来进行分析,建设项目基本上可以分成四个环节,分别为决策期,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资金控制依据重要程度则是项目决策期,项目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决策到准备期间可以看做是项目前期,依照可控制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区分,前期控制基本可以达到70%,施工期20%,运营期10%。 2.2 缩短建设周期,项目设计严格控制是关键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而言,工程设计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设计费用通常是建设工程费用的4%之下,但是设计是不是科学合理化,对于投资额影响相对较大,依据西方部分国家来进行分析,在初步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0%;另外在施工图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20%,最终则是在施工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是10%。因此投资控制要从设计环节来着手分析[2]。 2.3 强化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是关键 (1)现场准入制度。运用公开招标,要合理化的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单位,要从源头之上来预防肢解分包工程,否则就会加大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难度,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预防各个参建单位违背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 (2)加强质量培训教育。各个参建单位要始终秉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来实施,逐步的加强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3]。质量培训教育要集中体现在工程施工的各个极端,要分阶段、分期的来针对全体员工实施相应的质量培训工作。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3.1 项目前期管理 (1)项目策划项目策划则是前期管理之中的初步环节,其主要指的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在立项之后的招投标工作、针对所需要的各类策划书和文件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针对项目计划方案的进行审批。(2)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在工程项目基本确定之后,要有施工单位依据施工人员组成,来积极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机制,运用项目经理部门机构,来积极的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有条不紊的予以实施。(3)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在构建相应的管理层之后,就得要全方位的进行施工前期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之中,要细致的研究施工图纸,并且依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一核对图纸之中内容[4]。除此之外,要针对施工用地、用水以及用电来进行合理地安排施工组织,并科学化组织施工阶段之中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3.2 材料的控制 针对施工材料的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控制,科学通常统筹安排施工材料的进场,并组织监理单位对其实施必要的进场验收工作,进行抽检抽样工作,并一一汇报给甲方单位、设计单位来进行归纳整理,一一核查造册登记,严格依照施工进度来凭借材料出库单据来进行发放使用,并且需要针对所发放的材料实施跟踪,预防发生材料遗失的情况。针对材料的库存量,材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必要的盘点,并注重针对施工材料来实施分类,对于其中部分易燃品、防潮品则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决策来予以防护。 3.3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则是施工环节实施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从事造价管理人员要将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进行掌握,并运用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解决工程造价之中所发生的各项纠纷,从而缩减承包商索赔的几率。 (2)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通常会引发工程费用增加。要科学化的控制工程变更的出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查明引发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之后再针对这部分原因实施行之有效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佛山地铁规划图

佛山地铁各线路情况 1号线(广佛线佛山段) 广佛线是指魁奇路~广州沥滘,广佛线佛山段(含南延线)长度19.2km;途经桂澜路、南桂东路、兆祥路、城门头路、汾江路,联系佛山中心组团与广州市区。 2号线(高明西安~广州南站) [计划2018年通车] 全长51.6km,佛山段49.1km;途经西樵、南庄、石湾、魁奇路、佛陈路、新三乐路,联系佛山西江组团、中心组团和广州南站。2013年初开工。2014年至2016年间通车。 3号线(狮山~容桂) [计划2016年通车] 全长59.5公里,3号线作为南北方向的骨干快线预计于2012年开建。 一期 (容桂~佛山西站),将与在建的广佛地铁在桂城站和东平站交汇和换乘,构成十字交叉线走向,途经容奇、德胜、大良、伦教、北滘、乐从、文华路、季华路、南海大道、文昌路、佛山火车站至佛山西站,初步规划了25个站点; 二期 (佛山西站~狮山大学城),规划建议该项目2011年初开工建设,预计于2016年全线建成通车。 4号线(张槎~平胜) 全长16.6km;途经张槎、季华路、陈村,是中心组团内部一条东西向的线路,联系南海区和禅城区。 5号线(轻轨)(广州滘口~葛岸) 全长34km;途经乐从、江湾、佛山火车站、大沥、黄岐,联系狮山组团、大沥组团和中心组团。拟在滘口接入广州轨道线网,在桂丹路至石南大桥段为地下线,其余为地上线。支线位于松岗,拟采用地上线。 6号线(平洲~九江) 全长41.1km;途经桂城、中心组团新城区、乐从,联系中心组团和九江龙江组团。 7号线(大良~广州莲花山) 全长35.2km,佛山段13.1km,广州17号线延伸线,经顺德大良。 8号线(佛山西站~三水西南) 全长18.9km,将经过新佛山火车站,狮山,和三水西南中心组团

最新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 清单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1]159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四、地方规定类 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 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程规范类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108—2001

227-新型城镇化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策略——以佛山市为例

新型城镇化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策略——以佛山市为例 陆虎 韩平超 【摘要】本文立足于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总结了轨道交通在其间能够发挥优化区域和城市空间结构、带动区域产业升级与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品质等作用,并梳理了国外大城市城区拓展中轨道交通的发展经验。然后针对佛山市“人口城镇化率高,但城市发展质量欠佳”、“强区弱市,没有占绝对优势的城市中心”的特点,确定了“产城人融合”的城镇化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佛山市轨道交通系统“四网合一,枢纽带动”的发展思路,明确了各轨道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轨道交通;发展策略;佛山市 1 新型城镇化发展对交通的要求 1.1 新型城镇化特征 城镇化是指人口向城镇聚集、城镇规模扩大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经济社会变化的过程,其实质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变迁[1]。城镇化是我国经济持久增长的巨大引擎,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新型城镇化,其“新”主要体现在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 1.2 新型城镇化对交通的要求 交通是城镇化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驱动力之一,对城市、城市群的形成发展和空间布局形态具有重要影响。新型城镇化对交通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引导并锚固城镇化空间格局。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城镇和产业发展的先导和纽带,能够引导城镇空间开发、产业布局以及整体空间格局的形成;而交通设施的长期性使得其能在一定时期内锚固城镇化空间格局形态[2]。 第二、满足日益增长且多样化的客货运输需求。城镇化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将诱发多样化、多频率、多层次的客货运输需求,需大幅提高客货运输服务能力,并进一步强化各种运输方式的高效衔接,推动一体化运输服务,全面提升客货运输的服务效率和水平[2]。 第三、提供更高品质的城市交通服务水平。要能较好地预防或解决城镇化可能引致的“城市病”,如城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提升市内交通的畅达水平,建设宜居城市交通。 第四、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着力于低碳交通建设。新型城镇化将沿着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推进,交通运输也应提升自身的绿色发展能力,着力于集约化交通发展。坚持“公交优先”原则,加快建设以轨道交通为主导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并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空间格局,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承载力。

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 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展 交通运输是城市基本职能和物质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运输具有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交通运输决定了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在城市形成之后,则要求交通技术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任何一种交通工具的出现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并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从地下铁道诞生以来的100多年间,出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轨道交通方式。每一种轨道交通方式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各轨道交通系统相互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由于缺乏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各种轨道交通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不但概念不清楚,而且叫法也不统一,统计数据混乱,给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及选择合理的轨道交通方式带来严重的障碍。因此,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分类和定义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不但可以清晰地阐明各种轨道交通的特点,而且有助于深化对各种轨道交通的了解,澄清对各种轨道交通的模糊认识,为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模式、为城市轨道交通的选型提供理论依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经济建设世纪目标的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经济的发展将会伴随更大的都市化,促进了城市的建立和发展,2000年,城市人口将达到4亿6千万。目前,约有40个城市归类为大城市,人口超过100万,其中8个城市人口超过300万。由于城市经济区域布局的变化以及大城市的聚集和辐射效应越来越强烈,城市流动人口大为增加,居民出行更为频繁,城市交通需求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的工作节奏也越来越快,时间观念越来越强。因此,需要准时、安全、快捷的交通方式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 在我国,由于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各种运输量增加很快,非凡是市内客流量成倍或成几十倍的增长,加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公共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的影响了经济建设的进程。另外,由于城市内部建筑物密度大,非凡是老城区,各种建筑物、构造物比比皆是,城市里的剩余空间越来越小,旧城改建十分困难。因此,发展地下铁道及轻轨交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轨道交通的形式与特点 一般地,特大城市非凡是首都、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都是全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天天进出市区的上班族和进行商业活动的人员及各种流动人员数量十分庞大,为了输送如此数量的旅行人员,应该分地区、分区域、分路段,根据客流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环保等要求,合理选择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按照轨道建筑物在城市内所处的空间位置、能够满足的运量大小、运行方式、轨道结构、治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地下铁道、现代有轨电车、单轨交通、小型地铁以及轨道新交系统。 (1)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迅速增多。除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长春、大连、深圳、重庆、南京等10个城市外,尚有杭州、沈阳、成都、哈尔滨、西安、厦门、苏州、青岛、东莞、宁波、佛山、石家庄、郑州、长沙、兰州等33个城市正在建设、筹建或规划中。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 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 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 第六章惩则 (22) 第七章附则 (23)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例,

摘要: 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例, 尝试开发一种能够集中存储的、共享的、快速检索的高效率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的主要信息管理内容包括资金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通过对“三控制”的流程分析, 以计量支付模块为例, 介绍了数据库设计( 采用了国家规范的工程编码方法进行编码设计) , 给出了部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 轨道交通; 建设管理; 信息系统; 数据库设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数量多, 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所以其项目管理任务极其繁重。但是目前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基本上还停留在电子表格信息处理阶段, 使得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信息存储分散, 不便于共享, 不便于快速检索, 信息处理效率低, 从而制约了现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方便项目信息输入、整理与存储, 应有利于信息提取, 应能灵活补充、修改与删除数据( 见GB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提高项目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进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必须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 如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 能够快速收集和传输信息、集中存储和共享信息, 简化和方便数据操作。 1 系统分析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繁多, 但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 即资金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本系统主要就“三控制”中的信息加以分析。 1.1 资金控制 也称计量支付或验工计价, 实际上就是工程款结算。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并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造价控制工作。工程款结算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 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 月中预支,竣工一次清算, 适于小工程;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 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1]。因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投资大、周期长, 所以一般实行按月结算, 即按分部、分项实体工程完成情况, 按月结算, 最后在工程竣工后清算, 找补余款。 1) 业务流程分析: 项目工程师对承包商已取得报验合格的项目, 经现场核实后, 签发《工程计量表》。每月规定时间前承包商向总监代表办提交《清单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工程计量单》《、计量支付申请数量汇总表》及相应附件资料, 进行本月的计量工作( 整个计量工作在合同文件规定的天数内完成)。总监代表办根据承包商提交资料编制《期中支付证书》, 并提交总监办审核、分管总监助理审批、总监批准后, 最终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核算支付。 2) 系统功能分析: 根据上述业务流程分析, 可知需要人工输入的信息有: 工程量清单、工程报验单、工程计量单、工程变更单、预付款申报单等。需要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的信息有: 清单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计量支付申请数量汇总表、期中支付证书等。 1.2 质量控制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一定方法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 采用100 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 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1)业务流程分析: 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 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 完成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工作, 确认该部分工程的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完成后, 向总监代表办提交“工程报验单”。然后, 总监代表办负责查验并评分, 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参加, 其具体步骤是: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