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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2012年第7期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2012年第7期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2012年第7期

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

2012年第7辑

目录

1.欧盟修订杀虫剂指令 (1)

2.乌克兰拟制订转基因生物食品标签法规 (1)

3.日本从中国进口白胡椒中发现致癌物黄曲霉毒素 (2)

4.日本拟修订农化物残留标准 (3)

5.日本扩大对中国东阿阿胶粉的检测项目 (3)

6.韩国拟议畜产品加工标准和配料规范修正草案 (3)

7.韩国发布2012年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4)

8.台湾地区自3月5日起对泰国绿芦笋逐批查验 (4)

9.巴西拟制订商用电烤箱、电源插头/插座和特定热水器标准 (5)

10.台湾拟于2013年起将电动摩托用二级锂电池纳入强制检验 (5)

11.CPSC采纳新的便携式床栏联邦标准 (6)

12.美国消费品委员会认可F963-11成为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7)

13.欧盟提议禁止在珠宝中使用铅的法规草案 (7)

14.欧盟再次延长无儿童保护装臵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禁令有效期8

15.法国强制要求纳米材料通报 (8)

16.俄罗斯新化妆品法规即将实施 (9)

17.美国加州与美国环保署签署减少有害化合物使用备忘录 (10)

18.加拿大公布硅氧烷D5的最终决定 (11)

19.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醒已申请SME的注册人核实企业规模 (11)

20.ECHA提醒企业对分类和标签目录中未包含物质进行分类 (12)

21.瑞士杀菌剂中新增八种物质 (12)

22.欧盟严格机动车噪音管理 (13)

23.乌克兰通报有机生产原则法规草案 (13)

24.日本拟修改当前检疫有害生物等清单 (14)

25.产品出口坦桑尼亚须附COC证书 (14)

26.台湾地区修订商品免验办法以鼓励重大投资和优良厂商 (15)

欧盟修订杀虫剂指令

2012年2月9日,欧盟发布2012/78/EU——禁止生物杀虫剂指令(BPD)附件1中1A、1B的18种类型产品使用氟虫脲。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螨剂,以及其他节肢动物灭杀剂。

对此,日前英国卫生机构健康和安全高层对此做了以下解析:2012年8月1日止,含有氟虫脲的农药产品将撤除欧洲市场及供应链。

二氧化碳杀虫剂和多杀菌素杀虫剂将于2012年11月1日加入BPD指令附件1的管控。据悉,农药杀虫剂含有活性成分来源于一种叫做“刺糖多孢菌”的土壤微生物,主要用于驱头虱。

2012年11月1日之后,销售二氧化碳杀虫剂及多杀菌素杀虫剂需要得到BPD授权许可;没有授权的企业就会被逐步淘汰。公报内容也对包含在附件1,1A下的部分物质进行了修改:铜(Ⅱ)氧化物、铜(Ⅱ)氢氧化物、恶虫威。在美国,由于恶虫威杀虫剂的毒性问题,该类产品已经撤出市场。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2415131.html,/biocides/news.htm?ebul=biocides/f eb-12&cr=2

2012/78/EU指令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 J:L:2012:038:0048:0050:NL:PDF 返回目录

(来源:瑞旭技术)乌克兰拟制订转基因生物食品标签法规

2012年1月,乌克兰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关于批准转基因生物食品标签(标志)的法令”的乌克兰内阁决议草案。

该决议草案涉及包含或不包含转基因生物的食品文字标签。决议取代了2009年5月13日乌克兰内阁法令No 468“关于批准包含转基因生物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并且准备上市流通的食品标签(标志)的法令”,并且宣布法令No 468无效。

包含转基因生物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由生

产商(供应商)做出相关信息声明。

在食品成分清单中每一种包含转基因生物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组分应标明文字“转基因生物”,说明生物名称或对此成分做出相应脚注。文字应与成分清单字体相同。

包含转基因生物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并且不带包装或带包装销售的食品标签(标志),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由销售商在食品名称旁或包装材料上印上内容与标签一样字体不小于2毫米的相应文字。

不包含转基因生物和使用不包含转基因生物农产品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以字体不小于2毫米印上文字“无GMO”。

草案还规定自决议颁布之日起24个月内企业仍然可以使用不符合决议要求的包装材料和标签。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2415131.html,.ua/file/link/176212/file/Pr34_2.doc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日本从中国进口白胡椒中发现致癌物黄曲霉毒素

据日本新闻网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日前宣布,将会停止我国山东一家公司的白胡椒的流通。在2月7日对该商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1公斤白胡椒含有高达11微克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

根据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厚生劳动省责令停止流通被保存在仓库中的210公斤白胡椒,同时必须对今后从中国进口的白胡椒进行安全检查。

据厚生劳动省表示,从去年开始日本共进口了约1吨左右的这类白胡椒,到目前为止还未得到任何因此身体不适的报告。由于这次检验出的黄曲霉毒素只是微量,因此可能不会马上对健康造成影响。

黄曲霉毒素是一种致癌性强、具有强毒性的霉菌。误食的话,会引起呕吐、腹泻等急性中毒症状。

据了解,日本厚生省通报的问题白胡椒来自日照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RIZHAO YIKANG FOODSTUFFS CO.,LTD),其白胡椒产品被检出了11ppb的黄曲霉毒素。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日本拟修订农化物残留标准

2012年1月19日日本发布通报,日本健康劳动福利部公布了部分农化物拟定最大残留许可限量:萎锈灵(Carboxin)、甲基氟嘧磺隆(Primisulfuron-methyl)、哒螨灵(Pyridaben)及噻苯隆(Thidiazuron)。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日本扩大对中国东阿阿胶粉的检测项目

日本厚生劳动省日前指定有关检测机构对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东阿阿胶原粉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842个检测项目均为零检出。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而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等。近年来,全球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促使日本厚生劳动省不断强化对进口食品和保健品的监管力度。

2010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曾对东阿阿胶原粉进行了243项检测,而此次的升级检测则扩大到842项,包括725种农药、108种兽药,5种重金属(汞、铅、砷、镉、铬),金黄色葡萄球菌等3项微生物和各种抗生素等,也是目前日本一次性检测最多的项目。

东阿阿胶传统制作工艺是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历经千年历炼传承,有百余道工序。《阿胶生产工艺规程》和《阿胶生产岗位操作法》被列为国家级保密工艺。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韩国拟议畜产品加工标准和配料规范修正草案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拟议畜产品加工标准和配料规范修正草案(G/TBT/N/KOR/345/346)。

对畜产品加工标准的修订为:免除了对用瓶装或铝罐包装的产品进行锡测试;规定了肉类的保存和分销标准;规定了调味肉、热处理调味肉、天然肠衣、萃取肉的定义;修订了炼乳制品、加工炼乳、奶油、加工黄油、调味肉制品、排骨加工制品、干燥保存的肉制品、热

处理/再压蛋制品、咸蛋的定义;改变了食品标准和规范中用单核苷酸多态性(SNP)标记Hanwoo(韩牛)的测试方法。

对畜产品配料规范的修订为:规定了关于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标准的词句仅适用于添加了海产品的畜产品;将自动化最大机率法增加到用来测试总好氧菌、大肠菌数和大肠杆菌的计数方法中;修订了关于布鲁氏菌、李斯特菌和空肠弯曲杆菌/大肠杆菌的韩语标音;修订了炭疽杆菌、沙门氏杆菌及一些致病微生物的测试方法。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待定。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韩国发布2012年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12年2月,韩国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发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MRLs for Pesticides in Foods,该标准主要对农产品、畜产品和参中农药残留限量做了规定。此外,韩国要求多菌灵、克菌丹、噻菌灵、福美双等4种农药在黄豆芽及绿豆芽中不得检出。

农残限量标准链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2415131.html,//data/docs/Documents/Laws/kor ea%20MRLs%20for%20Pesticides%20in%20Foods%20-2012.2.pdf返回目录

(来源:韩国食药管理局) 台湾地区自3月5日起对泰国绿芦笋逐批查验

因在泰国多批输台绿芦笋中检出残留农药超标,2012年2月2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食字第1011300408号函,通知自2012年3月5日(出口日期)起,将泰国输台绿芦笋(HS:0709.20.00.20-6)的查验方式提高为逐批查验并收取检验费,产品不能协议先行放行。

产品输入时须检附试验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出口商名称、品名、数量、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包含残留农药)及最低检出限、检验仪器、实验室签署人签名和实验室章戳等。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巴西拟制订商用电烤箱、电源插头/插座和特定热水器标准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INMETRO)目前正提议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及设备、商用电烤箱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合格评定要求,同时对电源插头和插座制订强制性标准。

拟议的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和设备标准将为热水器的热力性能、内压力、耐高温能力、内部和外部热冲击性、暴露强度、机械负载、抗冻融性、雨水浸透性、抗冲击性和老化测试等提出技术要求。上述商品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识、测试、合格评定和其他要求。

电源插头和插座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如电击、标称特性、等级、尺寸、构造、接地、耐老化性、电压和绝缘电阻、温度、常规功能、耐热性、插座松紧程度、标示及测试等。此外,插头和插座须通过ISO第5号认证体系,以确保其符合适用的安全要求。

同时,根据规定,电烤箱必须遵守特定的性能、能效、电气安全性和标识/指示要求。

利益相关方可于2012年3月13日之前提交关于拟议的热水器系统和设备、商用电烤箱的合格评定草案,以及拟议的电烤箱技术法规的评议。关于拟议的插头和插座,以及热水器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法规评议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和2月14日截止。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台湾拟于2013年起将电动摩托用二级锂电池纳入强制检验

2012年2月20日,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发布G/TBT/N/TPKM/120号通报:关于商品检验法的公告。通报内容如下:

台湾地区拟将用于电动摩托的二级锂电池纳入强制性检验的范围。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上述产品须由“标准计量检验局”(BSMI)进行检验,并且在其投放市场时必须符合下述检验标准要求:

●CNS 15424-1(电动摩托电池系统第一部分):可移动电池系

统安全要求

●CNS 15424-2(电动摩托电池系统第二部分):固定电池系统

安全要求

●CNS 15387:用于电动摩托的二级锂电池的安全测试方法

电动摩托的二级锂电池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产品认证注册(RPC)计划。

该草案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评议截止期为通报公布之日起60天。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2415131.html,/crnattachments/2012/tbt/TPKM/12_ 0615_00_e.pdf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CPSC采纳新的便携式床栏联邦标准

华盛顿消息,为了使儿童便携式床栏更为安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以4-0投票采纳了一项新的联邦标准。便携式床栏可安装于成人床侧边,用于保护儿童防止从床上坠落,特别是2至5岁的儿童。

该强制性标准包含了便携式床栏的安全要求,并关注了曾导致儿童死亡事故的消费者组装和安装问题。CPSC员工与标准发展组织——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紧密合作,完成对这一统一标准的更新。CPSC的新强制性标准合并了ASTM的床栏标准F2085-12。

便携式床栏的联邦标准包含了以下要求:

●便携式床栏与床垫之间不能留有可能会使儿童跌落的危险缝

隙空间。

●必须经过测试以保证床栏硬件能永久性连接,其部件不能以

不安全的方式进行组装。

●床栏必须改进标签和说明书上的警示标语。

●安装部件,如支撑杆和皮带,必须永久性附于床栏之上。这

些组件也必须携带有警示标签。

●床栏不能带有危险性锋利边缘/点,或小部件。

改进后的警示标语明确强调,床栏不能用于2岁以下儿童。适用于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可从成人床离开的2至5岁儿童。床栏中或周围的空隙曾经卡住年幼儿童,并导致婴儿死亡。

该联邦标准将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最终法规的六个月后正式生效。返回目录

(来源: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消费品委员会认可F963-11成为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在2012年2月15日认可消费者安全规范之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11)成为强制性玩具标准。新标准将于2012年6月12日强制实施。

修改后的F963-11标准制定并修改了关于儿童安全的诸多要求,不仅针对玩具的表面涂层,还将限制范围扩大至玩具的基材。具体内容如下:

●新增有关玩具基材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化合

物等有毒重金属的含量给出了限制

●设定玩具的油漆和其它表面涂层中重金属的限制。

●将玩具表面涂层中铅、镉的限值分别降到了90ppm和60ppm。

●涵盖了有关下颚诱陷、挤压发声玩具、骑乘玩具、玩具坐椅

和填充材料等相关规定。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欧盟提议禁止在珠宝中使用铅的法规草案

欧盟委员会已提议一项关于修改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的草案,意图禁止铅及其化合物在珠宝产品中的使用。提议自官方公报出版正式法规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

对于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仿制珠宝和发饰不应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或其化合物。珠宝产品包括:

●手链、项链和戒指;

●穿刺珠宝;

●手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扣。

在法规中,“任何单个部件”应与单个成份相同,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这也同样适用于被投放市场用于制造珠宝的单个部件。

豁免内容如下:

●在指令69/493/EEC中附件1(分类1-4)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除非其已被铅或其

化合物(混合物)处理过;

●珐琅;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

●法规生效日起往后12个月之前上市销售的珠宝。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欧盟再次延长无儿童保护装臵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禁令有

效期

2012年1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委会决议2012/53/EU,将2006/502/EC关于无儿童保护装臵和新奇打火机的销售禁令的有效期再次延长一年,直至2013年5月11日。

如果打火机的设计和制造,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不能被年龄小于51个月的儿童操作,则被认为是有儿童保护装臵的打火机。新奇打火机指类似于对儿童特别有吸引力的物体的打火机,包括卡通动物形象、音符、食品和玩具。

符合欧洲标准EN 13869:2002(该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儿童防范规定)的打火机被认为符合2006/502/EC号决议。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儿童保护装臵要求主要影响的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和低成本的金属打火机。可维修的、使用期较长的充装打火机并不受这一要求的限制,因为它们不易被儿童接触到。但是,新奇打火机无一例外都被禁止。委员会决议2012/53/EU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 J:L:2012:027:0024:0024:EN:PDF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法国强制要求纳米材料通报

近日,法国发布了一项法令,自2013年1月开始,要求法国境内任何生产、销售、进口纳米材料的公司通报相关情况。首次通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日,2012年相关数据必须提交。2013年7月,不符合法令要求的公司将面临最高金额3000欧元的处罚;之后是每天300欧元的日罚金。

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对纳米材料使用、数量、市场状况的了解,确保可追溯性并收集其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影响的相关信息。这是欧

盟地区首次对纳米材料进行强制通报。按照法令要求,生产、销售或进口的纳米材料的数量超过100g,都必须通报。考虑到通报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销售情况,该信息将受到严格保密。公共研究机构也会单独提交一份总结所有调查活动的报告。应用于国防的纳米材料则被豁免进行通报。

法令对纳米粒子的定义为:大小不超过100纳米的微型颗粒;另外,对于特定健康与环境相关的物质、及包含自由纳米粒子的物质有附带条款说明。除此之外,碳纳米管中的富勒烯、石墨烯片、及其他单个或组合尺寸小于1纳米的都视为纳米粒子。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 =?cidTexte=JORFTEXT000025377246&dateTexte=&oldAction=rechJO &categorieLien=id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俄罗斯新化妆品法规即将实施

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EurAsEC)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TR TC 009/2011)将于2012年7月开始生效。由于简化了产品进入俄罗斯市场的程序,所以所需文件的数量也相应减少。

技术法规TR TC 009/2011使俄罗斯化妆品法规与欧盟现行的相关法规接轨,消除了双重符合性体系。更重要的是,这些技术法规的使用国家还包含了2010年所形成关税同盟的另外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

它的目的是统一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化妆品要求,并且与相关的欧洲法规趋向一致,其中涉及从生产过程到产品标签等诸多方面。

它的结构和内容以欧盟指令76/768/EEC和欧盟法规1223/2009为基础,有关化妆品的定义和受管制成份的清单几乎完全相同。技术法规甚至包含了对纳米材料的定义,与欧盟法规中的定义也非常相似,并且首次提到GMP(良好生产操作)一词。另外,技术法规还对“生产商”(manufacturer)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

相比俄罗斯现行的法规,技术法规的另一个优点是把所有类别的化妆品集中到单一的文件当中。

不过,新技术法规并没有做到完全与现行的欧盟法规取得统一,尤其是有关第三方如何确认产品的法规符合性方面。与标签要求相

似,产品上还必须标注使用期限,并且所有信息必须采用销售该产品的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在实际操作中,从2012年7月开始,大多数产品只需要提供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to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只有13类产品需要继续提供注册文件:人工日晒产品、皮肤美白、纹身、个人卫生、有害生产因素防护产品、儿童化妆品、染发和亮发产品、烫发和直发产品、含有纳米成份的产品、脱毛产品、去皮产品、具有美白牙齿效果(含有过氧化氢)的含氟的牙齿和口腔卫生产品。

合格声明和注册文件将在关税同盟整个区域内无限期的有效,但要获得这两份文件的条件非常严格,与现行的注册相同。

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获得认证后的产品应贴示关税同盟的EAC 合格标志(欧亚地区合格),而不再是俄罗斯的Gost-R标志。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美国加州与美国环保署签署减少有害化合物使用备忘录

美国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DTSC)和美国环保署(EPA)近日签署合作备忘录(MOU),主要内容是两个部门将建立合作机制,共同致力于减少消费品中的有毒化学物质,在新兴消费品经济中创造新的商业机遇,减少消费者和企业辨别消费品中化学物质的压力。合作备忘录的具体目标包括推进另类评量(Alternative Assessment)的科学性,发展化学品信息数据库以及培训和教育的机会。

DTSC表示,该协议将减少DTSC和EPA的重复努力,推动两部门方法论的一致性,并创建框架就绿色化学品开展合作,推动加州在这方面持续努力的势头,确保在全州范围内所销售消费品的安全。DTSC 主任Director Debbie Raphael描述该合作备忘录为“在保护加州公民免受日常消费品中不必要化学物质伤害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并指出,协议显示了“政府机构也能在具有挑战的财政环境中整合资源,更好服务于公众”。

目前,DTSC正对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有关非正式法规草案的评论

进行考虑,该草案拟建立一个基于其他机构研究结果的涵盖约3000种关注化学物质的列表,该草案还规定了DTSC添加其它化学品到列表的详细过程。DTSC应对含有关注化学物质的产品进行评估和优先关注,以建立优先级产品目录,目录内的产品需要进行另类评量;责任实体(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必须通知DTSC其产品是否被列为优先级产品。制造商或其他列为优先级产品的责任实体要求对产品和含有关注化学物质的产品进行一项“另类评量”,以决定如何最佳地限制潜在暴露水平或尽可能减少因关注化学物质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加拿大公布硅氧烷D5的最终决定

近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推荐将物质硅氧烷D5加入到第一批考虑计划中,但近期加拿大政府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虽然物质硅氧烷D5目前在挑战计划的第二批清单中,但是由于其进入到环境中的量很少,或是在一定条件下并不能对环境构成危害,因此取消之前的推荐决定。

相关连接:加拿大官方公报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REACH解决中心)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醒已申请SME的注册人核实企业规模

2012年2月21日消息,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醒申请了SME(中小型企业)的注册企业,在SME审核前再次核查企业规模,以免因规模判断错误而支付额外费用。

ECHA指出,在ECHA联系注册者之前,注册人主动承认他们在注册时申报的中小企业身份有误,将不加收额外的行政费用。然而,一旦ECHA联系注册者,需要其提供相应材料,那些SME申报错误的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行政费差价,同时还需要支付一笔罚款。

根据REACH和CLP法规,中小企业在费用减少方面受益。然而,去年的SME核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享受了费用减少的SME企业均不合规。

更多详情参见:

http://echa.europa.eu/en/web/guest/view-article/-/journ al_content/da6ee994-1f39-43c9-ba75-db30efea65c3返回目录

(来源:华测瑞欧)ECHA提醒企业对分类和标签目录中未包含物质进行分类

2012年2月13日消息,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的分类标签(C&L)目录主页提醒用户对未包含在名录中的物质进行分类,并对企业发出警示。上周业界表示,包含90000个物质分类标签的名录,没有包含无分类的物质是一个误导。在一些情况下,未分类的物质可能在注册卷宗中达到一致;然而这些信息在目前的名录中没有提到,包括同一物质的危险分类。

而遗漏的内容已经在Q&A得到澄清,业界呼吁ECHA更清楚表述什么物质包含在名录中,什么物质不被包含在名录中。关于目录的问与答(Q&A), ECHA提供了一个宣传网站的链接,用户可以检查该物质是否在REACH下以无分类注册。

该机构还指出,物质无分类可以不做通报,所以如果他们不注册,清单中是不包含的。据悉,ECHA正在努力克服它已设立目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是因为ECHA正在建立一个可搜索的名录,这将使用户可以预览物质的通报,而不是只是通报的列表。同时业界提醒ECHA要小心,以确保满足企业保密要求,这主要涉及到IUPAC名。ECHA表示将不断更新目录,但指出无法短期内克服技术问题。

更多详情参见:

http://echa.europa.eu/web/guest/view-article/-/journal_ content/07005f81-abf1-4081-973b-6c7c526c39df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瑞士杀菌剂法规活性物质列表新增八种物质

2012年2月24日消息,瑞士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Swiss Federal Office of Public Health)将根据该国法规向杀菌剂产品中活性物质列表中新增八种新的化学物质。

这八种物质分别为:

阿巴克汀(Abamectin)

●苏力菌以色列亚种(变种)(Bacillus thuringiensis

subsp.Israelensis Serotype H14,Strain AM65-52)

●杂酚油(Creosote)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氟虫腈(fipronil)

●吡虫啉(imidacloprid)

●高效氟氯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

●4,5-二氯-2-正辛基-3-异噻唑啉酮

(4,5-dichloro-2-octyl-2H-isothiazol-3-one)该机构将于2012年4月10起接受评议,拟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返回目录

(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盟严格机动车噪音管理

近日,欧委会正式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关于机动车降噪提案。根据该提案,机动车噪音释放须在5年内累计降低4分贝,并将启用新的检测方法。

该提案一旦获得通过,欧汽车生产企业为有效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音,一方面将积极引入降噪技术,另一方面可能会提高产生噪音装配部件的技术要求。据欧盟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0年我对欧出口产品中,51.4%为机械与运输设备,其中包括大量机动车装配部件。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参赞处)乌克兰通报有机生产原则法规草案

2012年2月7日,乌克兰向WTO秘书处通报了有机生产原则法规草案。草案规定了国家有机生产政策的定义、目的、国家有机生产政策的执行措施、有机生产原则(一般和特殊要求)、有机生产领域的主管机关。

法律草案还规定了有机生产基础、过渡期、有机产品(原材料)

销售一般要求、有机产品(原材料)标签一般要求、有机生产认证、有机生产科学方法支持、有机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详见: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UKR69 _UK_1_1.doc返回目录

(来源: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网)日本拟修改当前检疫有害生物等清单

2012年2月9日,日本发布G/SPS/N/JPN/292号通报:拟修订植物保护法执行条例概述及相关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 修改当前检疫有害生物清单;

2. 修改当前临时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3. 修改当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4. 修改当前受出口国种植地检验的地区/植物/有害生物综合清单;

5. 修改当前禁止进口的地区/植物/有害生物综合清单;

6. 修改当前除在种植地检验外,出口国要执行植物卫生措施的地区/植物/有害生物综合清单。

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公布日期将在评议截止日后尽快批准和公布。拟生效日期将在公布日后,为执行出口国有关种植地检验措施将提供一年的宽限期。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9日。

有关出口国检疫有害生物、临时检疫有害生物、非检疫有害生物,种植地检验和其它要执行的植物卫生措施及禁止进口的英文版名单详情参见:

http://www.maff.go.jp/j/syouan/keneki/kikaku/english-ve r.html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产品出口坦桑尼亚须附COC证书

据悉,坦桑尼亚从2012年2月1日起已经实施产品符合性认证COC,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属于装船前检验。所有在坦桑尼亚管制目录列表的产品都需要在发货前申请COC,否则无法在目的港清关。

这是继伊拉克、叙利亚、肯尼亚等国出台类似提高进口门槛政策的又一需要出符合性证书的国家,符合性检验程序(PVOC)就是客户需要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先进行文件审核,审核通过才能安排检验,主要检查产品的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坦桑尼亚标准,只有文件和检验都通过认可方获得COC证书。

坦桑尼亚制定新规主要是为了保证进口的产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限制不符合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进口到坦桑尼亚。今后外贸发展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尤其在中东和非洲国家实施装运前检验和申请COC证书等一系列进口限制措施已成为一种趋势,为此,外贸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与地方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取得有效可靠信息,及早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外贸稳定增长。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台湾地区修订商品免验办法以鼓励重大投资和优良厂商

2012年2月1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标字第10120050160号公告,预告修订“商品免验办法”第11条。

“商品免验办法”由台湾地区“经济部”于2002年2月1日制定发布,经过3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为应对全球化竞争趋势,鼓励台内外企业在台重大投资案,以带动及刺激台产业创新研发及促进贸易便捷化,拟针对主管机关核定为重大投资案的投资厂商,有关进口重大投资案所需的整厂设备,及后续营运、维修等所需的物品,如属非销售的自用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经提出申请后由标准检验局直接核发商品免验通关证号,以简化通关作业流程。并配合针对经主管机关核定为优良厂商者,实务上作法系报验义务人针对标准检验局指定的商品提出申请后,由该局直接核发商品免验通关证号放行,为使本项作业更加明确,故配合修正该办法第11条。

修正后的第11条如下:

第 11 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报验义务人可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免验通关证号,不受本办法免验金额、数量、次数或核销规定限制:

一、输入经标准检验局指定的特定的非销售商业样品、展览品、研发测试用物品或供加工、组装后输出或原件再输出,其报验义务人经主管机关核定为优良厂商。

二、输入经标准检验局核定属重大投资案所需的非销售自用品或

研发测试用物品,其报验义务人属经主管机关核定为重大投资案的投资厂商。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整理)广东电网公司降损增效创先工作方案

广东电网公司降损增效创先工作方案 为贯彻公司创建先进省级电网公司的工作部署,做好降损增效工作,根据《广东电网公司创建先进省级电网公司工作总体框架方案》和《广东电网公司创建先进省级电网公司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结合广东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创先工作目标要求,以线损“四分”管理为突破口,以计量自动化系统为支撑,提高计量装置水平、提高计量抄表准确性时效性,重点降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管理线损;优化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提高配网电压和无功运行水平,开展电网降损改造工作,努力降低技术线损。 二、工作目标 综合线损率逐年下降,确保2009年不高于5.55%、2011年底不高于5.1%,力争到2013年不高于4.5%;50个县级子公司确保2009年不出现线损率超过15%的单位、2011年不出现线损率超过12%的单位。 基于省公司的总体创先目标,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将2009-2011年线损目标分解到21个直属供电局和50个县级子公司,详见附表一、 精品文档

四、工作内容 通过深入梳理线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技术降损潜力,广泛吸收基层经验,按照重点降低管理线损,努力降低技术线损的工作思路,制订了降损增效的七项措施: (一)加大计量装置改造力度,增强线损计量的准确性 积极开展电能计量装置改造,2009年底前,更换直管范围内所有862型电能表,2011年底前更换全部县级子公司淘汰类表计;全省电能表低损耗、长寿命和电子化覆盖率2010年底前达90%实现,2011年底前达100%。 充分运用计量自动化系统,2010年全部实现配电变压器及以上各类计量关口月初00:00点抄见电量比例达到100%。 加快计量自动化建设,提高线损"四分"自动统计水平,2009年实现购电侧电量自动抄表覆盖率100% ,售电侧电量自动抄表覆盖率60%(2010年覆盖80%);实现110千伏及以上主网网线损自动统计,配网10千伏分线线损自动统计覆盖率50%(2010年100%),2011年底前县级子公司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线损自动统计。 (二)继续加强“四分”管理,进一步完善线损“四分”管理常态工作机制 继续开展线损“四分”管理达标,2009年实现所有直属单位线损“四分”管理省级达标,其中至少7个供电局实现网级达标,2010年各县级供电子公司全部实现线损“四分”管理。 按年度分层逐级制定线损“四分”管理工作方案。将线损管理责任逐级分解到班组、个人,确保责任明晰、考核到位。加强基础资料管理,确保线损“四分”统计准确。 每月进行线损“四分”统计,针对线损异常进行闭环分析,形成线损月度和年度总结。 开展年度线损管理成果分析,编制下一年线损管理工作计划,在各市局之间,在各市局内部开展最佳实践经验交流活动。 精品文档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 -------------------------------------------------------------------------------- 案例1 中国玩具出口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 【概要】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禁令”将严重影响包括我国玩在内的WTO成员国的玩具出口,但其是符合《TBT协定》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合法目标的。这又一次体现了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观念差异。 【案情】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欧盟称,该“禁令”特别强调“确保一个高水平的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阻止、限制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或使产品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如果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将产品从市场上回收”。该“禁令”将严重影响我国玩具出口。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国,年出口金额50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每年解决约150万劳动力就业。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到欧盟各国,金额14亿美元。据保守统计,出口欧盟的玩具约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占50%,因此“禁令”将直接影响我国4亿美元的玩具出口。 在2000年2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巴西代表提请大会关注欧盟关于禁止销售某些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软PVC塑料制作的玩具的草案。她表示该决定是根据欧盟有毒物质、环境有毒物质与环境科学委员会(SCTEE)的技术报告制定的,修改了邻苯二甲酸酯(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和邻苯二甲酸双酯)安全限量。但是,技术报告在结论中建议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巴西代表认为,由于欧盟技术报告中现有数据的不确定性,为了她认为欧盟目前还缺乏实质性的科学证据来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评估有关的风险, 证明欧盟禁止销售措施的合理性。 巴西代表表示,根据欧盟SCTEE的技术报告,不是所有的邻苯二甲酸酯都具有同样的毒性。例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双酯(DEHP)的毒性程度不同,后者在巴西也被禁用。而且,根据1999年9月SCTEE的另一份报告,邻苯二甲酸酯代用品的风险还不确定。她认为欧盟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禁令过于草率,并质疑欧盟是否考虑过《TBT协定》第2.2条关于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规定。 中国香港的代表说,作为主要玩具出口地区,中国香港支持巴西的意见。 加拿大代表也表示赞同巴西代表的意见。他认为欧盟不能采用欧盟内部科学界的建议来证明其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的合理性。 欧盟代表指出,邻苯二甲酸酯问题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欧盟在1998年已经收集了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可能被3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并危害儿童健康的科学依据。这些科学依据表明最

技术性贸易壁垒-----瓶装水措施案

WTO-TBT案例-加拿大-韩国:瓶装水措施案 [1998-01-01] 案件简介: 自1992年起,韩国的瓶装水市场迅速扩大,1992年至1994年其国内瓶装水销量翻了3倍,1995年韩国成为世界第5大瓶装水市场。为了规范国内瓶装水市场,1995年,韩国公布了一项有关瓶装水的法令《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No.1995-43)。该公告第3条规定,采用物理方法,诸如冷凝、过滤、充气、紫外线消毒等处理的瓶装水允许销售;而经任何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禁止销售。第8条规定,瓶装水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 公告发布后,加拿大认为这两条规定违反了WTO有关原则,影响了加拿大瓶装水贸易。1995年11月8日,加拿大WTO常驻使团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2条[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第11条[6]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14条[8]的有关规定,要求就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韩国政府进行磋商,并依《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第4款[9],将该请求散发给WTO各成员。 加拿大认为韩国现行的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如《饮用水管理法》、《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以及有关法规,与SPS协议第2条[4]和第五条[5]、TBT协议第2条[7]以及GATT第3条[1]和第11条[2]相违背,韩国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了加拿大在上述协议下所享有的直接和间接的利益。 美国和欧盟认为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规也对他们的贸易产生了同样影响,并依据DSU 第四条第11款[10],分别于11月23日和11月30日提出加入磋商的要求。 协议情况: 此后,双方就瓶装水问题进行磋商,并于1996年4月1日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包括两点: (1)化学方法处理瓶装水问题: 于1997年1月1日但不迟于1997年4月1日允许经臭氧处理的瓶装水进口、销售和分销。为此,韩国政府将: 1.向1996年6月召开的国民大会例会提交《饮用水管理法》的修正案; 2.承诺在上述议案通过后,立刻执行任何修改后的法规; 3.在建立有关臭氧处理法规方面不会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4.尽早向加拿大提供修正案草案及其实施条例副本; (2)瓶装水储存期: 韩国政府承诺将尽最大可能确保延长保质期批准程序的透明度。在正常情况下,从接到申请书及按照韩国有关法规要求的技术材料之日起,这一程序将持续一个月。韩国政府承诺,

工业企业用电的损耗及降损主要措施探讨

工业企业用电的损耗及降损主要措施探讨 李军 摘要:电网电能损耗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问题,主要包括管理损耗和技术损耗两部分。本文首先介绍电网电能损耗的组成、降低电能损耗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内容,然后从多个角度提出了降低电网电能损耗的技术改造措施。 关键词:电能损耗降低损耗技术措施 一、概述 电能是一种很重要的二次能源,其应用尤其是在工业生产中十分广泛在当前电能尚不能大量储存的情况下,电能的生产,传输和使用都是同时进行的,始终保持着供与用之间的平衡。电能损耗主要来自用电设备和供配电系统的电能损耗。而供配电系统的电能损耗,包括企业变配电设备、控制设备及输配电线路的电能损耗,在企业的电能损耗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且很容易被人忽视。因此,目前企业在不断降低生产成本,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供配电系统中的电能损耗,使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处于最佳经济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用电效益是很必要的。限于篇幅,这里只浅谈工业企业用电的损耗及降损主要措施。 二、电网电能损耗的组成及降低损耗的原因分析 (一)电能损耗的组成 电能损耗是指输电网络、配电网络损耗电量的总称。主要包括管理损耗和技术损耗两部分。是由管理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线损,需要加强管理来减少不明损耗;技术损耗又称理论损耗,是电网中各元件电能损耗的总称,可分为可变损耗和固定损耗两种。 (二)降低电能损耗的原因分析 降低电能损耗不但可以减少电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挖掘配电设备供电能力,而且对国家能源利用、环境保护、资源优化配置也是非常有利。例如,在一选厂最大负荷为1.5万kW的电力系统中,若有功损耗占15%,则损耗有功功率为0.225万kW;如果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为4000h,则每年损耗电能900万kW?h,按每千瓦时的电价为0.56元人民币计算,则可节约资金为504万元人民币。所以,降低电能损耗是电网设计、运行和使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应把电网的降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本人的实践经验,降低电网电能损耗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改造措施来实现。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含义和特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非关税壁垒中发展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止欺诈、保护环境、保证质量为目的,或以贸易保护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技术性壁垒标准既包括决定一种商品特性的规格,如质地、纯度、营养价值、尺寸、用途等,也包括设计和说明、证书、标记、商标及检验程序等。 这些标准不仅日益复杂,而且经常变化,手续繁杂,标准也不透明,使外国商品难以适应。这些规则的制订有其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等完全合法的理由,其本身可能不是有意设置贸易壁垒,但这些规则往往可以产生贸易壁垒的作用,形成非关税壁垒。有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的利益,对进口品规定特殊的严格要求,实行双重标准。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1、技术标准即工业产品的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s)日益复杂。

由于各国工业化程度、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差异,有些国家的厂商则有意识的、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技术标准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过定下来形成技术法规,把这些标准作为进口入门的通行证,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使得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而形成贸易障碍。 例如日本消费品安全法引用的强制实施的金属棒jis标准,就长期把美国的铝制垒球球棒挡在了日本的国门之外。诸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欧盟的eu9002成为欧美国家的工业品的进口通行证。 2、卫生检疫措施(healthandsanitaryregulation)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措施。 包括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保护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传入的危害。但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维护人生健康、安全及生活环境,特别是收入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往往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近乎苛刻的要求。 3、商品包装和标签(packagingandlabelingregulation)规定等标记、商品和包装要求也能成为贸易壁垒,如对包装物料要求,填充物不能用稻草,废棉絮等。美国对木质包装要求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腐剂处理,这就大大增加了进口成本。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别 相关规定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现状及应对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现状及应对 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康健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近年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滥用,并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逐渐发展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在影响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10%-30%。 为了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970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一个防止TBT的协议草案。1974年4月,达成了第一个《贸易技术壁垒协议》。1979年正式通过了《TBT协议》,1980年生效。1994年3月15日修订成了第二版《TBT协议》的正式文本。同时,还签署了《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上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现状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1、使用越来越经常,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要形式 WTO《TBT协议》和《SPS协议》的基本原则规定,各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审程序的时候,必须提前一个合适的时期向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并允许其他成员进行评议。近年来,TBT和SPS的通报数量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特别是SPS,更呈现出安定快速的逐年增长之势。 2000年WTO成员方的TBT和SPS的通报总量是877件,到了2005年已经上升到1701件。

降低网损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降低网损的技术措施 一、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减小功率损耗 在一条电阻为R 的输电线上,输送相同有功功率P ,对应于不同的功率因数, 产生的有功功率值不同。若功率因数由1cos ?提高到2cos ?,则线路有功功率损耗下降率为 212 cos %[1()]100%cos L P ???=-? 例如,当功率因数由0.7提高到0.9时,线路中功率损耗可减少39.5%。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首先应提高负荷的自然功率因数,其次是增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提高负荷的自然功率因数负荷的自然功率因数是指未设置任何无功补偿设备时负荷自身的功率因数。 在电力系统负荷中,异步电动机占相当大比重,是系统中主要需要无功功率的负荷。它所需无功功率可用下式表示 220000()()()N N N P Q Q Q Q Q Q Q P β=+-=+- (7—1) 式中P N ——异步电动机额定有功功率; Q 0——励磁无功功率; Q N ——异步电机额定负荷(P N )运行时异步电动机所需的无功功率; P ——电动机的机械负荷; β——电动机的受载系数。 由式(7—1)可见,异步电动机励磁无功功率Q 0与受载系数无关,而式中第二项则与受载系数的平方成正比。在额定无功功率Q N 中,Q 0约占60%~70%,第二项无功功率只占少部分。因此,随着受载系数的降低,异步电动机的功率因数相应降低。若以Q 0=0.7Q N 计算,则β由1下降为0.5时,cos ?由0.7下降为0.54。 根据上面的分析,欲提高负荷的功率因数,首先在选择异步电动机容量时,应尽量接近它所带的机械负荷,避免“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即电动机长期处于轻负荷下运行,更应避免电动机空载运转。另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大容量的用户尽量使用同步电动机,并使其过激运行,向系统发出无功功率,从而提高负荷的功率因数;如果能对线绕式异步电动机转子绕组通以直流励磁,就可改作同步机运行。此外,变压器也是电力网中消耗无功功率较多的设备,应合理地配置其容量。这些皆为提高负荷自然功率因数的技术措施。 2.增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即在变电站低压(6~10kV 或以下电压)母线上并联调相机或电容器,补偿负荷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无功功率,以提高设置点用户的功

专业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及案例汇总

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录: 一、定义 二、壁垒形式 三、原因 四、我国受国外技术壁垒影响现状 五、对策 附录:案例

一、定义 1、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2、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 3、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 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 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壁垒形式 1、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 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 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 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 弱产品的竞争力。 2、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 在贸易自由化渐成潮流的形势下,质量认证和 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

保护作用愈益突出。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3、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三、我国产品遭遇技术性壁垒的原因 (一)外因 1、维护该国的利益是一切国际关系的根本目的。虽然为了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在保持现状下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但现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维护该国的贸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显有违WTO精神的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又不断推出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名目繁多,要求越来越苛刻。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由于在技术水平上,发展中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所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 2、《WTO协定》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也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认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又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的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3、各国和国际性环保组织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各国政府在实行有关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声音,在有关方面做

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特征分析

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其对 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特征分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随着WTO自由化进程,传统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逐渐削弱,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明显。据世贸组织通告,2007年上半年反倾销案大幅下降,13个WTO国家共报告49起反倾销案,而2006年上半年报告92起,预计2007 年反倾销案将大量减少。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底,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量的71%。TBT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据商务部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有%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TBT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口行业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企业为应对国外TBT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62亿美元,同比增加%。由于这些TBT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长期影响,因而有必要对技术性贸易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特征有所了解。 一、国际TBT的发展趋势

第一,TBT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TBT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处于设置与超越不停顿较量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手段隐蔽,作用大。以美国为例,其TBT大都以保障消费安全、保护环境及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每个层面,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多属强制性法规或标准之列,TBT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高。 TBT往往产生连锁反应,由一个产品涉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从一国扩展到多国。如2002年5月欧盟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将原来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腈纶、棉和、天然纤维、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苴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丝、尼纶/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第二,涉及范围极为广泛。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扩大化的趋势,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以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例,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订有相应的法

外文翻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文3180字 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2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分析

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我国) 背景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取得可喜成绩。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5616.3亿美元,德国以1.47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蝉联第一,我国以1.43万亿美元位居第二,美国以1.30万亿美元列第三。而2009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却稍微下降,为22072.7亿美元。这就使得我们在谈论我国对外贸易取得的成绩时,也不得不关注另外一个事实,以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为核心的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导致传统的贸易壁垒大大削减,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左右,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降到3%左右,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也被大大削减。对此,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国为保护国内市场,纷纷采取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国内经济低迷和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在很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抬头。从中国出口产品所受到的遭遇,以及主要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贸易纠纷中都不难看出,出口高速增长的中国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针对的主要对象,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新贸易壁垒正逐步取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成为新的贸易障碍,而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和企业营运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原因一是国际规则给此类壁垒留下了法律空间,如各种环保公约、TBT、SPS等等,二是我国的技术标准低,标准意识差。 因此,分析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面临的主要贸易壁垒形式和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屡遭国外设置贸易壁垒的原因,我国应采取相应策略,突破新贸易壁垒对我国的限制,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我国面对新贸易壁垒所采取的对策新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想通过多贸易制度的约束,以各种严格的贸易标准,即技术标准、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劳工标准、动物福

电网线损分析报告及降损要求措施

电网线损分析及降损措施 一、线损产生的原因及构成 (一)、线损产生的原因 在电力系统中,电能是通过消耗一次能源由发电机转化产生,通过电网输送到千家万户的,在这个过程中,从发电机到电网中的线路、变压器、无功设备、调相及调压设备、绝缘介质、测量、计量设备、保护装置等输送和变换元件要消耗电能,此外,还有一些不明损失如窃电、漏电、表计误差、抄表影响等也将引起线损率的波动。针对以上产生线损率的原因并结合多年来线损管理的经验,降低线损应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入手,首先要对线损的构成进行仔细的分析,根据线损产生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降损措施,有效地降低线损率。 电能损耗是电能在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各个环节中的损耗,它可分为固定损失、变动损失、其它损失三部分。 1、固定损失 一般不随负荷变动而变化,只要设备带有电压,就要消耗电能,就有损失,与通过设备的功率或电流大小无关,因此,也叫空载损失(铁损) 或基本损失。主要包括变压器、调相机、调压器、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的铁损及绝缘子的损失、电晕损失、电容器和电缆的介质损失、电能表电压线圈的损失等。 2、变动损失 它是随着负荷的变动而变化的,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因此,也称可变损失或短路损失(铜损)。主要包括变压器、调相机、调压器、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的铜损,输、配电线路和接户线的铜损,电能表电流线圈的铜损。 3、其它损失

是指在电能的输、变、配、用过程中的一些不明因素和在供用电过程中的偷、漏、丢、送等造成的损失,习惯称为不明损失或管理损失。主要包括变电所直流充电、控制及保护、信号、通风等设备消耗;电能表漏抄、电费误算等营业错误损失;电能表超差、错接线等计量损失;用户窃电损失的电量。 (二)、引起线损的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分析 (1)、线路损耗 1)、电网规划不合理,电源点远离负荷中心,长距离输电使损耗升高;或因线路布局不合理,近电远供,迂回供电,供电半径过长等原因使损耗升高。 2)、导线截面过大或过小,线路长期轻载、空载或过负荷运行,不能达到最佳经济运行状态引起损耗升高。 3)、线路老化,缺陷严重,瓷件污秽等原因引起绝缘等级降低,阻抗、泄漏增大,损耗升高。 4)、无功补偿不足或过补偿,致使无功穿越,影响了供电能力,使线路损耗升高。 (2)、变电主设备损耗 1)、高耗能主变压器不能及时更新改造。 2)、运行方式不科学,致使主变压器不能按经济运行曲线运行,造成主变过负荷运行或轻载运行。 3)、无功补偿容量不足,无功穿越严重,通过线路、变压器传输,造成功率因数低,电压质量差,有功损耗增加。 4)、主设备老化,缺陷不及时消除等原因使介质损耗和瓷瓶、瓷套泄漏增大,导线接头设备线夹接触电阻增大,损耗增加。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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