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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融资案看我国民企借贷法律的完善

从吴英融资案看我国民企借贷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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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瑛哲律师团队-------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

从吴英融资案看我国民企借贷法律的完善

吴英命悬一线。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发言,鉴于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透过案例我们看到的是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的进一步修正和完善,需要更新民间借贷监管理念。

复瑛哲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

1、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民间资金的运作越显重要,但规范这个行业时我们却只能依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来规范。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缩小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尽管最高院 1999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既可有效。”但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在资金规模、对象范围、融资比例等方面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向社会融资时容易变成非法活动,此外,“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法律规定过于宏观,难以界定,造成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容易把握、争议不断。因此,有必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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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实行统一的监管,以此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完善行业规范,避开行业风险,规范中介的居间行为,这会很好的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2、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

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实行的是“机构监管,分业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主体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负责存贷款类市场、证券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三者分工明确,保证了较高的监管效率。目前,民间贷款公司尚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对民间融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存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级监管机构会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民间借贷机构设立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及城乡居民提供存贷款业务,其业务类似于银行,因此可以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银行监管系统,即由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银监会下开设一个专管民间借贷机构的局级部门,主要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负责;在地方,各级银监局也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部门,形成中央到地方统一监管系统。

3、更新民间借贷监管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目标偏差导致政府行政过度干涉,极力维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从而秉持严格合规性监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排斥民间借贷。严格的合规性监管理念不具有前瞻性,不利于瞬息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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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市场信息的捕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容易把间借贷阻隔在金融市场外,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因此,在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该原则上允许个人借贷的自由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指引。

4、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个人或非金融性企业就可以设立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加以审查,对信誉低、经济实力不强、企业管理结构不合理的设立者不予以设立登记,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民间借贷机构成为别有用心者牟取暴利的工具;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应从源头上审查民间借贷机构资注册资金,排除非法所得资金和借贷资金注入的可能性;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等级评估制度制度,严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资、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民间借贷机构,坚决实行市场推出制度,依照法律部规定的程序剥夺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对机构并购、重组,使机构退出金融市场。

融资权是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权利。当终审判死刑的槌子落下的时候,吴英也当场落泪。但愿这不是最终的结局。

应用文-金融法律风险与监管

金融法律风险与监管 '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之内。但目前,人们对法律风险,或知之甚少,理解肤浅,或提得不多,重视程度不够,防范措施几乎是空白。事实上,法律风险造成的危机和后果远远超出了其他金融风险的程度。法律风险一旦在金融机构形成和爆发,不仅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流损,更致命的是使金融机构 降低乃至丧失,甚至是金融机构的倒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法律风险已客观的存在于金融机构业务之中。因此,加强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 势在必行。 一、金融法治是金融业 的题中应有之义金融法律风险是指因金融法规缺位或对法律条文的歧义产生误解、执行不力、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在转轨时期,金融机构遭遇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有三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缺位,导致一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二是法律法规不尽合理或有效,导致某些金融活动相互矛盾和不公平竞争;三是执行不力,或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导致金融活动安全性保障差。我国目前正在致力于建设 主义市场经济,加强金融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法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进金融法治化进程。 (一)金融法治是应对国际惯例挑战的需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所以把一贯不被人了解的法律风险纳入金融风险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近年来一些灾难性的金融风险的影响,比如巴林银行的崩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是希望世界各金融机构都重视金融法律风险。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也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加强管理。 (二)金融法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一部发展史就是一部管理史。纵观历史,不难发现,各个国家的发展无不是沿着人治走向法治这样的轨迹运行的。大量事实也充分证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时代,金融唯有严格实行法治,方有可能实现良性发展。反之,则必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金融可持续发展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金融法治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保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就在于实现金融决策的科学化,而金融决策的科学化又有赖于金融法治。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律架构,并实行严格的金融法治。 (三)金融法治是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金融业风险隐患客观存在,主要表现是: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调、经营管理行为失范等等。各种形式的违章、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克服和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隐患,必须严格实行金融法治,金融法治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的锐利武器。 二、必须确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金融法治理念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其运作必须符合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要通过立法来制定,通过 来完善。金融业也需要金融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业稳健运行起着保证保障作用。 我国金融业正向法制化方向迈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十几部法律、法规,构造出我国金融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法治已成为金融业的国际潮流。世界上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无不有着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滞后,已凸显出加入世贸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XX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至________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XXXX(以下简称XX)、XXXX(以下简称XX)和发展XX(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________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________年42件,有信合17件、XX23件、XX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________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书件、XX359件,XX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________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 1,涉案标的为1360 2.4万 7.3万15 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XXXX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 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 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垭福 摘要:本文主要从完善金融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的四个重点。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问题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多年来在金融运作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如今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总体的理论上来看,可以将金融法律制度的分成这样几个层次进行解读:第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第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第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法律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防范金融风险必须依靠法律,法律是金融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是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规模决定了维护股东权利的相关内容,相同的情况也符合银行信贷系统的债券融资与债权人的关联性。 (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 契约关系的执行力度决定了金融关系的稳定,契约的真正效力在于是否能够无条件执行,契约关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绝对义务关系,一经签订便必须履行。各国研究表明,信用度的丧失会引起经济萎缩,因为契约得不到合理执行而致使无人愿意成为债权人。 (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金融稳定的维护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保证金融市场的信用度执行。国家必须抓紧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确保本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它国家的合理因素积极借鉴,但要保留本国的创新性。 金融运作的安全程度与金融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密切相关,所以金融法律建立的意义在于合理分配金融管理系统,金融运作机构和金融机构客户的权力与责任,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利,限制每一方的非法膨胀,从而对金融市场的自发性实现平衡制约。从法律的语境来讲,金融法律并不能彻底消除金童风险,但是可以对金融风险实现限度控制,并促进金融市场秩序化发展。 二、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国家经济背景的改变、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节不稳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金融资本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损失,都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金融风险根据自身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经营引发的金融风险、制度造成的金融风险、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金融风险划分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内的八类风险。这八种金融风险在中国出现的频率虽有不同,但几乎都曾或多或少存在并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系统运作中存在的第一大风险。因为在我国信贷和投资一直是金融行业的主要行为,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和投资业务时对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信用晨读做出的评估往往不符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其参与度高、成本低、协作性好、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的特性,使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资金交易额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低、可控性差等特点相结合,又使互联网金融在高发展背后潜藏着高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中国是人口大国,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影响面还是渗透力都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首次为非金融机构支付颁发业务许可证,时至今日,其得到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务总额已十分庞大。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专款专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线下则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将线上支付与线下的银行卡收单无缝结合,打破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2014年3月14日,由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问题,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2.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因为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提前支取不罚息,且安全性高,余额宝现约9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信用债等。随着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余额宝不得不

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 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

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放贷者往往采取各种过激行为,甚至采取恐吓、殴打、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手段进行逼讨,有的背后甚至有黑恶势力撑腰,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一,资金需求量大面广。面对市场机遇,越来越多的新的市场主体投入运营,创业和展业均需要资金,众多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成为最急需资金的主体,其融资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少,但是面非常广。其二,融资渠道不畅。门槛高、手续多、经营方式不灵活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面临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的困境。其三,民间资金方便活跃。在存款利率低,理财产品收益低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金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尽管利息高,但是在权衡市场机遇、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出来的新型金融行业模式,相信也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它的内涵之广,包括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等一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带入一个更加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的新纪元。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存在着不成熟和欠缺,导致一些列特殊风险的存在。本文从几个方面细致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深入肌理,探求防范风险之道,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概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的实体机构和约束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 互联网金融除了兼具有互联网平台所赋予它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性,还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监管难度大等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四类。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正朝着健康、法制化的轨道上飞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社会环境,互联网金融风险仍不可小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涉及政府、金融业、投资方等多个利益主体,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几个利益主体必须齐心协力为之做出努力: 1.政府方面。第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由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和详细规章条纹的法规组成的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着重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第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力度,细化监管制度条例,注重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

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由于其区域性特点及地缘优势,能有效识别本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加之管理层级较少,在信息传导及决策效率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但农商银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抵御信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业务的过程中,农商银行应积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防范信用违约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部分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薄弱,还应积极防范内部管理及交易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归因分析 根据FLP法律风险分类,结合经济周期影响,可以将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为金融市场业务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金融市场业务诉讼保全的法律风险、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及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需考虑由宏观经济形势、法律环境等宏观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 综上,对于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来说,产生法律风险的因素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一)引发法律风险的宏观因素 1.监管环境变化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银行投贷联动、市场化债转股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银行混业经营有了质的飞跃。 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有效去杠杠、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自2017年银监会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监管政策持续升级。 2018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混业监管格局初步形成,随之资管新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政策相继落地。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农商银行应积极研判市场及监管环境变化,着力防范监管风险,推动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 2.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因法律法规内在缺陷或执法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模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苏民初号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均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告对原告填写内容确认的填“√”,不予认可的填“×”,对于本表中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原告填写被告确认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年月日 2.诉请借款本金金额本金元,已归还元,尚欠元 3.借款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利率、罚息约定 年利率%,逾期上浮%,罚息% 5.付息、还款方式已付息元,还款方式为 6.诉请利息、罚息金额截至年月日,利息元,罚息元 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元,费元,其他元 8.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原告签名:被告签名: 9.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0.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1.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是□、否□是□、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被告对异议项依次说明或另行补充: 被告签名: 原告签名: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作者:方若霖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死刑存在;价值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二审后,民众希望吴英可以免于一死的期望破灭。至此,关于吴英该不该死的讨论已上升到白热化的程度。本文不讨论吴英案是否存在何种黑幕,仅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存在的价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吴英被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何这个“死刑”却引发了民众如此的热议?这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同样只是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吴英却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必然让民众和众多法学界的学者无法接受。究其本质,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条文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理学的探讨来寻求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主流学术观点的目标也是废除死刑,但任何一种学术观点都要受到各国具体国情的制约。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所说,“死刑作为理念是应该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而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我国并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应限制死刑。 首先,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家。死刑制度在我国延续千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中国人的心里天经地义、根深蒂固。尤其是针对一些暴力型犯罪,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废除死刑一定要尊重民意,如果武断的全面废除死刑则违背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废除死刑应达到的社会效果。其次,很多西方国家可以废除死刑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下的产物。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与生产力水平仍然不够发达,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经济基础,故不能简单的借鉴西方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再次,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程度低,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犯罪的滋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广大民众的利益,死刑是一种必要手段。故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 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金融风险的种类及防范

金融风险的种类及防范 一、金融风险危及金融与经济安全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它有朝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一是未加防范或防范不利使损失成为事实;二是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且措施得当,使损失没有发生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第一种可能,争取实现第二种可能。 金融风险的直接危害,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金融风险发展到金融危机或金融风暴。金融风暴可以不放一枪一炮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挤到崩溃的边缘,出现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历史的和现实的、地区的和国家的以及国际社会的金融危机都说明了这一点。而在理论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现代经济亦称金融经济,这是千真万确的。 二、从经营金融者看金融风险 要保障金融安全,首先需要了解在金融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 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管理风险,尤其是信贷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丧失所预期的利益的可能

性。所谓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造成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这种原因又有三种状况:其一、债务人有能力归还债务本息,但故意逃避责任,不予归还;其二、债务人虽然暂时没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但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却不去努力,长期拖欠,缺乏承担还债义务的责任感;其三、采取种种非法的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金融诈骗行为。 2.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一些掌管放贷权力的人员,甚至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非法放贷,收受贿赂,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致使放出的贷款无法回收或不能按期回收,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 3.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的坏人内外勾结作案。为了提高作案的隐蔽性和成功率,金融机构内部的蛀虫往往与外部的坏人勾结作案。目前,这种内外勾结作案的方法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巧妙,已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风险之一,应当成为今后法律打击和防范的重点。 由于上述原因和情况,造成国家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和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如果这些不良资产多到一定的程度,即超过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时,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的危险。 三、从政治、法律界人士和国家看金融风险从政治和法律以及国家的角度来看,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它不完全以经营者的盈亏为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风险有以下两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一、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明确了三类行为属于“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1)理财—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 (3)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信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银监会也曾对P2P网络集资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指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一,形成资金池;其二,未尽审查义务,默许或者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三,开展自融业务。 结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实务中判断合法P2P业务与非法吸存犯罪的标准主要有: 1、P2P平台的性质

P2P平台原本的作用在于以网络为媒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作为纯粹中介服务作用的平台往往不会涉嫌犯罪。特殊情形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取决于他人利用P2P从事的行为之性质,另一方面也与P2P网站对他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有关。例如,某些P2P网络集资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P2P平台如果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开展自融义务,或者虚构用资人目的汇聚资金形成紫金池,对于这种非中性业务行为下的P2P行为,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2、资金的沉淀渠道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的沉淀渠道也是判断P2P平台经营合法性的一个标准,这需要审查汇聚的资金是直接转付给了资金需求方还是直接沉淀在运营此平台的公司账户里,如果投资人资金直接沉淀在P2P平台公司的账户里,可能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风险。 3、经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刑事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就资金的沉淀汇聚方式而言,与通常资金池和自融等情形有区别,前者资金的来源是通过权益转让而获得的对价收益,而者则是依托资金需求项目通过负债而聚合的资金。因此,通过表面观察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非法吸存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从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尚值得研究。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并往往并没有分配给权益人,而是投入其他项目形成新的债权,在循环运作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实质同样可能构成资金需求项目通过平台临时垫款,然后向社会吸收资金置换垫款的嫌疑,因此,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二、众筹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9]4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的规定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8月21日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21日[09]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的规定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形势下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 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3、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案情简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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