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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障体系指导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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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障体系指南

一、体系目标

1.规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现场检查与年度检查任务;

2.建立支持环境标志产品申请书与认证合同中各项承诺的保障措施、内审制度和改进机制;

3.构架体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思想,保障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4.力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与产品质量、产品环境行为四方面的认证要求,与企业既有的管理系统融为一体,升华管理水平。

二、体系指标

Ⅰ:守法达标——包括环保法规、排放标准、管理制度、国际履约等;

Ⅱ:质量与环境行为双优——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

Ⅲ:内审制度——包括专(兼)职机构、人员与内审规定等;

Ⅳ:改进机制——包括年检响应、市场反馈、体系提升等;

Ⅴ: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概述、保障措施和基础信息等。

三、体系要素

Ⅰ.守法达标

Ⅰ.1:环保法规。企业应执行的地方和国家环境法规清单和自查结论;

Ⅰ.2:排放标准。确定应执行的水、气、声、固排放标准类别与级别,以及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例行监测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Ⅰ.3: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的依法实施为重点;

Ⅰ.4:国际履约。以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全球气候框架公约涉及的替代CFC

物质和节能、

S

节约资源为重点;

Ⅰ.5:相关方。对原料供应、半成品加工、产品营销、广告媒体等相关方施加环境影响的方案。

Ⅱ.质量与环境行为双优

Ⅱ.1:产品标准。应执行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国家或者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Ⅱ.2: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贯彻生命周期评价思想,确保产品达技术要求,进行总体设计;

Ⅱ.3:原料与辅料。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规定原、辅材料禁用或限用要求,规范检验及检测程序与记录;

Ⅱ.4:工艺与配方。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制定相配套的工艺路线和配方,就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做出论证;

Ⅱ.5:包装。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提出包装用料的改进措施;

Ⅱ.6:回收与废物处置。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制定使用易回收、处置材料的措施,及回收办法或合同。

Ⅲ.内审制度

Ⅲ.1:机构。执行保障体系,协调企业各部门和相关方的专职或兼职机构,规定其权限和管理范围;

Ⅲ.2:人员。接受培训,明确职责,分布于保障体系各主要岗位;

Ⅲ.3:内审规定。通知签发,内审组组成,内审计划及奖惩规定;

Ⅲ.4:内审记录。按保障体系措施逐项评估并记录,设计记录格式,规定记录验收方式。

Ⅳ.改进机制

Ⅳ.1:初次现场检查响应。对认证现场检查不符合报告,规定如何实现改进响应和文件修改;

Ⅳ.2:年检响应。对年检不符合报告,规定如何实现改进响应和文件修改;

Ⅳ.3:市场信息反馈。对企业设计、生产、信息和销售部门,提出从市场和用户获取信息,即时反馈,并改进保障系统的要求和检查落实办法;

Ⅳ.4:体系提升。规定保障体系持续改进、提升体系有效性的措施及评估准则。

Ⅴ.体系文件

Ⅴ.1:企业评述。对企业实现双绿(环境标志产品加环境管理体系)、双优(产品质量加环境行为)、双赢(环境与经济)的现状及潜力予以评述;

Ⅴ.2:保障措施解析。汇总全部要素,归纳保障措施,并进行分项和综合评估;

Ⅴ.3:记录规范。对全部记录提出格式和验收规范。

以上共五项指标22个要素。

四、体系实施

1.认证准备

主动向认证中心或授权咨询单位索取欲申请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认证中心公开文件,依照保障体系指南,分析企业实际,规定保障措施,使保障体系文件化,与申请

本文件不适用于境外企业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环境标志

用来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

2.2环境标志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3持证者/申请者

持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者,取证后称为持证者。

2.4生产者

实施保障措施,控制环境标志产品生产的组织。

注:生产者可以是申请者,也可以是申请者以OEM或ODM方式委托生产的企业。

3.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注:当生产者已有体系能满足本文件要求时,生产者可以不重新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

4.保障措施要求

4.1管理要求

4.1.1职责

申请者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组织的管理层内指定一名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人,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a.建立与保持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以保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

b.相关方对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4.1.2资源

申请者应为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

a.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能满足产品持续有效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b.从事对产品和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4.1.3标志与证书的管理

申请者应建立与保持标志与证书管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中国环境标志及其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4.1.4文件及记录

应建立与保持保障措施的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提供产品及生产者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有效证据。

4.1.5信息交流

a.所执行环境标志标准、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b.申请者与认证机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有关认证产品变更的信息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4.1.6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申请者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与调查,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和防止类似不符合的发生。

4.1.7保障措施的评审

申请者应对保障措施的建立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审,以确保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评审过程应形成文件。

4.2产品环境行为要求

4.2.1环境标志产品的设计/开发

a.申请者应制定环境标志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其要求应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b.申请者应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并形成设计/开发方案。应能在设计/开发方案和相应文件中确定产品环境行为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c.申请者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和验证,并对其是否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

4.2.2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

a.申请者应建立采购控制措施,以确保供应商提供使产品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受控部件和材料。该措施应明确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设计的要求。申请者应将采购技术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有效沟通。

b.申请者应建立对供应商管理的相关措施,应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相关内容。

4.2.3生产过程控制

a.申请者应对影响产品环境行为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以确保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b.申请者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设施、设备、工装和工作场所,并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2.4检验和试验

a.申请者应按规定对受控部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采购技术要求的规定。受控部件的检验可由申请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申请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b.申请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应规定过程检验要求和方法;形成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的过程检验文件或规定,并按文件规定进行检验。

c.申请者应建立成品检验控制措施,规定产品环境指标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

果应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4.2.5不合格品的控制

申请者应建立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控制。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应保存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

4.2.6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a.申请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提交认证检验合格的产

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b.申请者应对认证产品的受控部件和材料的变更进行

控制,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环境指标符合认证要求。

4.2.7产品的包装、标签、储运

a.申请者应保证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尽量选择可回收利用的材质。

b.申请者所进行的任何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

产品的性能,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在搬运,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3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要求

4.3.1生产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4.3.2生产者每年应提供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3.3生产者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进行识别与评价,并实施有效控制。

4.3.4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保障措施,以确保:

a.污染治理设备的正确使用与正常运行;

b.污染治理与检验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维护。

4.4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4.4.1申请者应建立相应的措施,用来确定认证产品所应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有效性及该行业强制实施、开展的许可证制度,建立获取更新这些要求的渠道,确保按照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并按要求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合格检验报告。

4.4.2申请者应建立成品检验控制措施,至少规定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成品出现不合格应按文件规定进行评价和处置。申请者不能进行检验的项目,可采取委托检验的方式,应定期请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以保证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的稳定。当采取委托检验方式时,申请者须保留相应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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