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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

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产业集聚区是我省推动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经过两年多的规划建设,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三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空间布局

(一)严格规划实施。突出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按照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确定的功能布局、产业定位开发建设,防止随意变更位置、改变功能和盲目扩区,除合理配套的职工公寓、职工培训和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外,严禁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建大广场及其他属城市功能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产业发展空间。

(二)完善调整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产业集聚区“增、调、降、退”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快、水平高的产业集聚区可适当增加空间规模,存在规划制约因素的要调整空间布局,考核期内达不到标准的要降级为专业园区,缺乏发展前景的要取消产业集聚区资格。对确需增加空间规模、调整空间布局的产业集聚区,要依法依规,按照“三规”(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集约节约的原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适当扩大发展区,在避开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控制区。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对规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

二、突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

(三)强化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细分行业领域,突出发展一个百亿元以上的特色主导产业。省政府将把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范围,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资源。建立省辖市产业集聚区项目部门会商、联审联批机制,综合运用项目准入、要素配置、税收分成、统一考核等手段,统筹推动同类和关联项目按照主导产业集中布局建设,严格限制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外分散布局。对应进但未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备土地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统筹运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

项目。

(四)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突出龙头带动、市场带动、配套带动、技术带动、品牌带动,推动产业链纵向链接、侧向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产业基础薄弱的产业集聚区通过承接产业链式转移,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实现产业“无中生有”;推动产业集群初具规模的产业集聚区针对薄弱环节引进项目,弥补“短板”,加快拓展提升;推动有产业资源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发挥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引进下游加工和关联配套企业,延伸链条,扩大优势。实施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重点支持龙头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品牌。

(五)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加强与央企、外企和行业知名企业的对接,强化跟踪服务,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质量。加强项目谋划,根据产业链制定招商目录,为项目对接提供依据。省、市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要以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招商。将产业集聚区投资10亿元以上和行业龙头企业招商项目纳入省重大招商项目管理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提高成功率。大力推进“以商招商”,对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主导产业项目,省、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别对入驻企业和引资企业给予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把招商引资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实土地利用管理三项机制

(六)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优化整合资金,拓宽投入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要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快建立市场化土地整治机制,形成稳定的投资收益率,吸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完善省、市两级土地整治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均可纳入项目库,对产业集聚区的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外土地整治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重点用于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土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县域产业集聚区建设,以缓解产业集聚区用地供需矛盾。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引导各地探索通过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方式,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内低效企业退出。继续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加大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力度,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将产业集聚区外“批而未征”的土地调整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面开展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后1/3的产业集聚区不

得实施扩区;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与土地闲置费一并使用,安排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和单位。

(八)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和评估制度,未经土地预审和评估的项目不得报批用地,建立土地阶梯供应机制,对以区中园、分期实施等形式建设的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分批供地。加大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标准的,取消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严格限制产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控,对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产业集聚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和计划指标配备。

四、做大资金融通平台,强化资金保障

(九)增强平台实力。通过整合注入优质资产、持续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有效扩大产业集聚区资金融通平台资本规模。支持各县(市、区)整合现有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推动各地通过划拨、股权收购等方式,向投融资平台注入土地、公用设施等经营性优质资产,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行增资扩股。鼓励投融资平台进入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适当提高开发收益比例。

(十)提高运作水平。积极采用市场化选聘、加强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人员业务素质,建设熟悉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支持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引进专业顾问机构,提升运作能力和水平。强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省级平台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的运作模式,加快实施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化建设百亿筹资计划,积极为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开展投融资平台培育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县域集聚区投融资平台,进行针对性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支持产业集聚区规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支持。

(十一)扩大融资规模。建立省财政专项资金与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实际融资规模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推动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间接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2012年—2015年,省将适情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内用于基础设施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投融资平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集合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对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筹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

五、加强人力资源平台建设,满足人才需求

(十二)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结合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提高产业集聚区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和质量。引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将各类培训资源进行统一整合,集中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各类培训补贴资金,针对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各地发挥职教平台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学校与产业集聚区合作方式,为产业集聚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制定优

惠政策,发布产业集聚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十三)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定期进行产业集聚区人才需求预测,调整完善职业教育、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搭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建设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培训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解决用工问题成效突出的,省、市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在县域产业集聚区工作1年以上,愿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在养老、医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发展活力

(十四)健全管理机构。各省辖市要加快制定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管委会机构级别、管理职能和编制。县(市、区)举办或市办县管的产业集聚区,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强管委会领导班子,鼓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完善考核晋级、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管理机构升降级标准。

(十五)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理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乡镇的管理体制。对省辖市政府派驻管委会的产业集聚区,支持将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全部委托管委会统一管理相关事务。对县(市、区)政府派驻管委会的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区划调整,将产业集聚区内涉及多个乡镇的村庄调整到一个乡镇,实现产业集聚区与行政区域在空间范围上的套合;支持采取统一领导、分线负责的管理模式,管委会与所在乡镇实行一套班子两套人马,管委会集中力量进行开发建设,行政管理系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实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对区域内资源配置的有效控制和统一管理。

(十六)提高管理效能。鼓励采取“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的模式,推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统计、质监等职能部门向产业集聚区派驻人员,受派出单位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双重领导,相关行政审批和工作事项由派出人员按内部流程办理或授权直接办理,实现产业集聚区与市级职能部门的“直通车”制度。强化省辖市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统筹推动能力,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齐抓共管,配合联动,加大指导力度,督促政策落实。

七、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

(十七)加快环保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集中使用生态补偿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及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采取增加发电计划等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燃煤电厂综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推动距产业集聚区较近的电厂进行供热改造;对热负荷达到130吨/小时、年利用超

过4000小时的集聚区,支持加快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新建背压式供热机组;对热负荷不足或不稳定的产业

集聚区,可先行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

(十八)严格项目环保准入。落实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入驻。建立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建设挂钩机制,开展区域环境容量研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对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容量不足的产业集聚区,暂缓审批新上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项目。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统筹使用环境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规划环评执行较好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环评中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每个产业集聚区根据主导产业特点,设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最佳利用,提高集约节约水平。优先将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计划,积极争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节能减排资金,加大对以冶金、化工、食品、建材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涉及高危行业的产业集聚区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和容量分析,准确确定和严格执行产业集聚区安全布局和容量控制。

八、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配套能力

(二十)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创办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骨干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及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的重大项目,省工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要给予补助支持。

(二十一)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重点围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市、县(市、区)联合建设一批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完善物流配送设施,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大型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区内企业统筹提供金融、会计、法律、咨询、设计等中介服务和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后勤服务。引导和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周边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商业服务、公租房等城市功能设施,推动公交、邮政等市政服务覆盖产业集聚区。

(二十三)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进一步完善路网,实现与主城区、高速公路或国道、省道的互联互通。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要优先支持直接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国、省道项目。加快集聚区电网和信息网建设,将电网走廊、变电站、通信基站等纳入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优先增加产业集聚区变电容量,集中使用国家和省级农网改造资金,统筹解决高压电网迁建等问题。

九、加快村庄迁并,促进产城互动

(二十四)加快新型社区建设。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之外的城市规

划区选址建设安置社区,力争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并工作。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则,安置社区人口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各地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推进村庄迁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安置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省政府批准的地方行政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优先将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安全饮水等社会事业项目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城乡社区建设相关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切实保障搬迁村民权益。统筹考虑失地农民就业和产业集聚区企业用工,优先安置搬迁村民在产业集聚区就业,凡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自愿转户进城的,实行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一步到位,确保转户居民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鼓励采取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保障搬迁农民长期获得收益。

十、强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励机制

(二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对产业集聚区的财政激励政策再延续3年,并适当调整奖励办法。2013年-2015年,省级分成各产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调整产业集聚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补助”的形式,对骨干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按照能免即免原则,制定产业集聚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目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七)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调整完善年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反映集群发展程度的相关指标;对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按年度统计指标排序,统筹确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结果。将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激励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名单详细版.doc

附件1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名单 郑州市 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郑州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郑州航空港区 4.白沙产业集聚区 5.金岱工业园区 6.郑州国际物流园区 7.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集聚区 8.官渡产业集聚区 9.上街区装备制造业集聚区 10.新郑新洪工业园区 11.河南(巩义)回郭镇铝加式产业集聚区 12.巩义市豫联产业集聚区 13.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14.登封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15.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 开封市 16.开封经济产来集聚区(含开封经济开发区) 17.开封杏花营产业集聚区

18.尉氏县产业集聚区 19.杞县产业集聚区 20.开封市糖细化工产业区 21.开封经济技术集聚区(含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 22.通许县产业集聚区 23.兰考县兰兴产烽集聚区 洛阳市 2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点子材料、新材料 25.洛阳石化产业集聚区 石油化工、化纤纺织、精细化工、新能源及化工新材料 26.洛宁产业集聚区 轻工制造、农副产品加工 27.宜阳产业集聚区 铸造和机加工为主的重型装备制造业、硅材料、精细化工 28.洛阳伊洛工业园区 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 29.洛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经济开发区) 商贸和物流业 30.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河南洛阳工业园区) 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有色金属及新材料 31.洛龙科技园区:硅光电(太阳能)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

产业为主的“三大产业” 32.洛新产业集聚区 机械加工、重型装备制造、新材料 33.新安县万基产业集聚区 能源铝产业、铝精加工、镁合金、钛合金为主的新材料 34.栾川钼钨精深加工业集聚区 钼钨精深加工 35.孟津华阳中心产业集聚区 电力能源、化工、光伏材料和机械材料 36.汝阳产业集聚区 新型建材、特种钢材及煤化工 37.嵩县产为集聚区 38.伊川县产业集聚区 规划面积8.719平方公里,东园以铝精深加工为主导产业,适度发展机械制造、硅及光伏产业。西园以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为主,适度发展高新技术及劳动密集型产业。 平顶山市 39.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机电装备、新材料 40.平新产业集聚区 节能环保新材料 41.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1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97-1号) 时间:2013-08-06 17:30:52 点击:384次【字体:大中小】收藏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

河南产业集聚区名单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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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名单 郑州市 1.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 郑州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 郑州航空港区 4. 白沙产业集聚区 5. 金岱工业园区 6. 郑州国际物流园区 7. 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集聚区 8. 官渡产业集聚区 9. 上街区装备制造业集聚区 10 .新郑新洪工业园区 11. 河南(巩义)回郭镇铝加式产业集聚区 12. 巩义市豫联产业集聚区 13. 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14. 登封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15. 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 开封市 16. 开封经济产来集聚区(含开封经济开发区)

17. 开封杏花营产业集聚区

18. 尉氏县产业集聚区 19. 杞县产业集聚区 20. 开封市糖细化工产业区 21. 开封经济技术集聚区(含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 22. 通许县产业集聚区 23. 兰考县兰兴产烽集聚区 洛阳市 24.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点子材料、新材料 25. 洛阳石化产业集聚区 石油化工、化纤纺织、精细化工、新能源及化工新材料 26. 洛宁产业集聚区 轻工制造、农副产品加工 27. 宜阳产业集聚区 铸造和机加工为主的重型装备制造业、硅材料、精细化工 28. 洛阳伊洛工业园区 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 29. 洛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经济开发区) 商贸和物流业 30. 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河南洛阳工业园区) 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有色金属及新材料

31. 洛龙科技园区:硅光电(太阳能)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河南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政府令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指标控制标准

河南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年违法占地超百亩不得申报 作者:来源:人民网 2011-05-17 15:02:43 为使全省产业集聚区做到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突显土地产出效益,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纳入正在开展的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范围,与之同时开展。 产业集聚区分两类创建标准 根据河南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各省辖市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区域为: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二类区域为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 意见要求,一类、二类区域创建标准中,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均高于60%;用地结构上,市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50%,县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60%;且产业集聚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单位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均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技术方案进行测算。 一类、二类区域创建标准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上,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一类标准建筑容积率高于1.6,二类标准建筑容积率则高于1.4;县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6%,一类标准建筑容积率高于1.3,二类标准建筑容积率则高于1.2。 产业集聚区实行申报评选制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申报评选制,各产业集聚区每年自愿申报参加评选。对申报的产业集聚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认定。经评审认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由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表彰。评价结果的排序位次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产业集聚区申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奖励指标或扩区升级的依据。 同时,意见强调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办法,严格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用地,划定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大力推动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产业集聚区不得申报示范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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